放射性废物的五项违法,是本节里结构最特别的一条。
别的条文都是把罚格写在正文里,比如「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01 条不是。它的正文只写「处以罚款」,一个数字都没有;罚格全部放在第二款,按项分组。
这种写法在立法技术上叫「罚格独立成款」,好处是能把五项按轻重分成两组,坏处是读起来要来回翻。
分组的结果是:第一项、第三项一组,五万到五十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一组,十万到一百万。
这个分组背后有清晰的逻辑,本文的重点就是把这条逻辑讲透。
先看这几个要点
- 1201 条五项:收集包装贮存、尾矿库、处理或贮存不得排放的废液、排放方式、委托无证单位。
- 罚格分两组:一、三项五万到五十万;二、四、五项十万到一百万。
- 执法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家,没有分工。
- 附加手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停业关闭,没有代履行,没有吊销许可证,没有限制生产。
- 义务来源分散在五条:626 条第一款(收集包装贮存)、633 条(尾矿库)、638 条第一款(处理贮存废液)、638 条第二款(排放方式)、642 条第三款(禁止委托无证)。
- 分组逻辑:罚格低的两项是「内部环节不规范」,罚格高的三项是「物质可能进入环境或脱离监管」。
- 与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对照:旧法五项罚格十万到二十万和一万到十万,新法整体上调,并且把「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废气废液」这一项提出去单列为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
一、条文本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一)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 (二)未建造尾矿库等设施,或者建造尾矿库等设施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
-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 (四)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 (五)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处理和处置。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条文的结构,要先看清楚三层。
第一层是行为清单。 五项,每一项对应一个具体的违法状态。
第二层是程序性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这两项对五项全部适用。
第三层是罚格。 在第二款,按项分组。
注意正文里「处以罚款」这四个字后面是冒号。 这在立法上是一个提示:罚格在下文。但很多非专业人士读到这里会以为「处以罚款」没有具体数额是立法疏漏,其实不是。
还有一个细节:第二款用的是「有前款第X项情形之一的」这个句式。 这说明五项之间不是累加关系,而是择一关系——只要有一项情形,就按对应的罚格处罚。
如果同时有两项、三项呢? 比如既没有按规定收集包装贮存(第一项),又把废物委托给了无证单位(第五项)。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实务中通常按「重项吸收轻项」——按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处罚,第一项作为从重情节考虑,不单独处罚。因为这两项都指向同一批废物的管理失序,属于同一个违法事实的不同侧面。
但也有按并罚处理的。 理由是两项违反的是不同的义务条款,属于两个违法行为。这个分歧目前没有统一答案,个案中要看处罚决定书怎么写、法院怎么认。
二、五项对照五条义务
这张表是本文的骨架。
| 项 | 违法行为 | 义务条款 | 罚格 |
|---|---|---|---|
| 一 | 未按规定收集、包装、贮存放射性废物 | 626 条第一款 | 5 万–50 万 |
| 二 | 未建尾矿库,或尾矿库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 | 633 条 | 10 万–100 万 |
| 三 | 未按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 638 条第一款 | 5 万–50 万 |
| 四 | 未按规定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 638 条第二款 | 10 万–100 万 |
| 五 | 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 642 条第三款 | 10 万–100 万 |
五项、五条义务、两个罚格。 这个对应关系必须记准,因为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时候,义务条款和罚则条款要一一对得上。
最容易出错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 都跟放射性废液有关,但一个是「不得排放的废液怎么处理贮存」,一个是「可以排放的废液怎么排」。前者是内部处理环节,后者是排放环节。
第三项罚五万到五十万,第四项罚十万到一百万。同一部条例的两个款,罚格差一倍。
三、两款罚格的分界:内部失序与外部风险
这是本条最值得讲的地方。
把五项的罚格排开:一(5–50)、三(5–50)、二(10–100)、四(10–100)、五(10–100)。
罚格低的两项,共同点是什么?
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废物还在自己厂里,只是没按规范堆好。 第三项(处理或贮存不得排放的废液):废液还在自己厂里,只是没处理好或者没存好。
这两项的行为,都发生在企业内部,物质没有离开控制范围。 规范不到位,风险是潜在的——万一渗漏、万一混装、万一包装破损。但只要不出事,环境没有实际受影响。
罚格高的三项,共同点是什么?
第二项(尾矿库):尾矿库是永久性设施,一旦不符合要求,放射性核素会长期渗入地下水和周边土壤。而且尾矿库体量巨大,一旦出问题,修复成本以亿计。
第四项(排放方式):废液正在或者已经进入环境。排放方式不合规,意味着排放路径不受控——可能排到了不该排的地方,可能没有经过应有的处理环节。
第五项(委托无证):废物交给了没有资质的人。此后废物去了哪里、怎么处理的、有没有造成污染,完全失控。
这三项的行为,都意味着放射性物质可能已经进入环境,或者脱离了监管视野。
这个分组逻辑,可以概括成一句话:管得住的是五万,管不住的是十万。
这个逻辑在其他条文里也能看到。 1194 条(排放禁止排放的废气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罚的是物质已经进环境;1201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罚的是物质可能进环境或者已脱离监管;第一项、第三项罚的是内部管理不到位。
从五万到二百万,这条梯度线是一条「物质失控程度」的线。
四、逐项拆开
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三个动作:收集、包装、贮存。每一个都有技术要求。
收集要求分类——不同核素、不同活度、不同形态的废物不能混。包装要求容器符合标准、有标识、有编码。贮存要求场所符合要求、有台账、有期限限制。
这一项的实务问题是「暂存超期」。 放射性废物在产生单位暂存,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不送交处置,就不再是「贮存」,而是「积压」,可能同时触发 1202 条(产生者不处理处置)。
第二项:尾矿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
-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建造尾矿库等设施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等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这一条管两个群体: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
铀矿是核燃料循环的起点,伴生放射性矿是稀土、磷酸盐这类「顺带含放射性」的矿。 后者数量大得多——全国有多少稀土矿、磷矿,就有多少潜在的伴生放射性尾矿。
「未建造」和「建造了但不符合要求」是两种情形,同一个罚格。
后者在实务中更常见:尾矿库建了,但防渗层不达标、坝体稳定性不够、渗滤液收集系统缺失、周边监测井没打。这些都属于「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这一项的罚格是十万到一百万,是五项里最高的两档之一。 原因前面说过:尾矿库是永久性设施,一旦出问题,影响是几十年上百年的。
第三项:处理或贮存不得排放的废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不能经净化或者贮存衰变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放射性废液,应当使其转变为符合处置要求的稳定的、标准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这一款要求两件事:能处理达标的,处理;不能处理达标的,固化。
「不得排放」是一个技术判断。 什么废液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规定限值的。这个限值在标准里,不在法典里。
这一项与 1194 条的关系要分清。 1194 条罚的是「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已经排了。1201 条第三项罚的是「没有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没排,但也没处理好。
一个是排了,一个是没处理好。前者二十万到二百万,后者五万到五十万。 这个界限很清楚,但实务中容易被混——尤其是当企业把废液存在池子里、池子渗漏了的时候。这种情况可能同时构成 1201 条第三项(没按规定贮存)和 1194 条(向环境排放)。
第四项:排放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应当采用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这一项管的是「达标了怎么排」。
排放方式的规定在哪? 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技术规范里,通常包括:排放口的位置、深度、稀释方式、排放时段的控制、排放前的监测、排放记录。
最典型的不合规情形是「稀释排放」和「间歇集中排放」。 前者是用大量清水稀释后排放,规避浓度限值;后者是攒够一批一次性排放,规避排放量控制。两种做法在技术上都被明确禁止。
这一项的罚格十万到一百万,比第三项高一倍。 因为它已经进入排放环节,物质正在离开控制范围。
第五项:委托无证。
这一项是绝对禁止。没有例外,没有「已经审查过对方资质但对方造假」的免责。
注意「提供」和「委托」两个词。 「提供」可能是无偿的(比如送给别人),「委托」是有偿的服务关系。两种都禁止。
这一项在实务中判得最重,原因是链条失控。 废物交出去之后,去了哪里、怎么处理、有没有倾倒,产生单位往往不知道。而法律把责任留在了产生单位身上——即使它是「被欺骗」的,也要承担违法责任。
这一项与 1203 条(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是一对。 委托方走 1201 条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受托方走 1203 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必然停业关闭)。同一笔交易,两头都罚,受托方罚得重十倍。
五、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 要件 | 具体内容 | 依据 | 举证方向 |
|---|---|---|---|
| 要件一:废物属性 | 属于放射性废物,未达清洁解控水平 | 601、643 | 核素分析、比活度检测、解控水平比对 |
| 要件二:主体 |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 626、633、638 | 辐射安全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 |
| 要件三:具体项 | 落在五项中的哪一项,还是多项 | 1201 |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
| 要件四:义务条款 | 决定书是否指明违反 626/633/638/642 | 1193、1201 | 决定书全文 |
| 要件五:技术标准 | 「按照规定」指向哪份标准、哪个限值 | 626、633、638 | 国家标准文本、技术规范编号 |
| 要件六:罚格归属 | 按第二款哪一句定罚格 | 1201 第二款 | 决定书援引的项与罚格 |
| 要件七:情节 | 是否造成污染、是否首次、是否配合 | 行政处罚法 32、33 | 监测数据、整改记录、陈述申辩 |
要件六是本条特有的争点。
因为罚格在第二款,处罚决定书必须同时援引「第一款第X项」和「第二款」的对应分句。如果只写「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处罚一百万元」,没有写明是哪一项、按哪一组罚格,就是适用法律不明确。
实务中确实出现过这类瑕疵。 比如把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按第二项的罚格(十万到一百万)处罚,或者反过来。这种错误在书面审查中很容易发现,是有效的复议理由。
要件五是第二个争点。 五项里有四项带「按照规定」,而「规定」指向的是标准、规范、规章。执法机关必须说清按的是哪一份,版本是什么。
六、与旧法第五十四条的对照
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列了五项: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罚格: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十万到二十万;第(四)项,一万到十万。
新旧对照,看三件事。
第一件:一项被提走了。 旧法第(二)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在新法里被提到 1194 条,罚格从十万到二十万变成二十万到二百万。下限翻一倍,上限翻十倍。
第二件:一项被拆开了。 旧法第(三)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和新法第四项对应;但旧法这一项还包含「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排放」的具体列举,新法 638 条第三款把这句列举单独写成了一款,作为绝对禁止。
这个拆分的后果是: 用渗坑排放射性废液,在旧法里是 1201 条第四项(十万到一百万);在新法体系里,可能同时落入 638 条第三款的绝对禁止和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罚格从十万起跳到二十万起。
第三件:新增了一项。 旧法没有「未按规定收集、包装、贮存」这一项。新法把它加进第一项,罚五万到五十万。
这一项的新增,反映了一个管理思路的变化:从「管结果」到「管全过程」。 旧法关注的是「有没有排出去」「有没有建库」「委托给谁」,新法把收集、包装、贮存这些前端环节也纳入处罚范围。
第四件:罚格整体上调。
旧法:十万到二十万(四项)、一万到十万(一项)。 新法:五万到五十万(两项)、十万到一百万(三项)。
下限的对比很有意思:旧法最低一万(第(四)项),新法最低五万。 涨五倍。上限从二十万提到一百万,涨五倍。
七、与相邻三条的分工
1201 条在放射性废物这一块,和另外三条形成分工。
1194 条:物质进入环境。 排放禁止排放的废气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
1201 条:废物管理环节违法。 五项,五万到一百万。
1202 条:产生者不处理处置。 五万到二十万,逾期代处理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1203 条:无证经营废物。 一百万到五百万,必然停业关闭。
四条排开,是一条从「内部管理」到「经营违法」的阶梯。
第一层,内部环节不规范 → 1201 条第一项、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 第二层,物质可能失控 → 1201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 第三层,物质已经进环境 →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 第四层,拒不处理处置 → 1202 条,五万到二十万加逾期二十万到一百万。 第五层,经营本身违法 → 1203 条,一百万到五百万。
注意 1202 条的位置有点特别。 它的首档罚格(五万到二十万)比 1201 条的许多项还低,但它的逾期档(加二十万到一百万)叠加起来,总额可以到一百二十万。
这个阶梯对当事人有一个实用价值: 判断自己的处境在第几层,就知道罚款的量级。内部环节不规范,还有争取下限的空间;一旦物质进了环境或者委托了无证单位,就是十万起,争的是能不能不到一百万。
八、边界:这一条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向环境排放。 已经排出去的,走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1201 条罚的是「没管好」,不是「排出去」。
第二,管不到产生者不处理处置。 那是 1202 条。区别在于:1201 条第一项管「有没有按规定收集包装贮存」,1202 条管「有没有按规定处理处置」。
第三,管不到无证经营。 那是 1203 条。1201 条第五项罚的是委托方,1203 条罚的是受托方。
第四,管不到废旧放射源不回收、不交回、不退役。 那是 1199 条。
第五,管不到跨境输入。 那是 1112 条,海关责令退运,五十万到五百万。
第六,管不到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民事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刑事走污染环境罪。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
九、三句话
第一句:罚格不在正文,在第二款。 一、三项五万到五十万,二、四、五项十万到一百万。决定书没写明按哪一组,就是适用法律不明确。
第二句:分组逻辑是「物质是否失控」。 内部环节不规范罚五万起,物质可能进环境或者脱离监管罚十万起。
第三句:委托无证是双向罚。 委托方十万到一百万,受托方一百万到五百万并且必然停业关闭。
延伸阅读
- 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源头。
- 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多少算超标、发现问题怎么投诉:从监测与投诉角度看废物管理。
-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分类、转移、医疗废物和无证经营的四道关: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则,可与放射性废物逐项对照。
-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账单:同类违法行为的成本拆解。
- 排污许可管理:谁必须领证、证上写什么、无证和超证各罚多少:许可类处罚的通用逻辑。
- 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与监管体制:谁管什么、谁对谁负责:执法主体为什么只有生态环境一家。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哪些情形会拘留人、公职人员怎么问责: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找上门要赔钱,磋商怎么谈、谈不拢怎么办:废物污染之后的赔偿账。
- 污染环境罪的修复费用,谁来出?:入刑之后的费用结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谁不用办、六项条件、二十个工作日与现场核查:另一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许可。
- 标签:[放射性污染|生态环境法典|行政处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合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例: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案|睢宁县检察院诉睢宁县环保局不履行职责案
- 流程:环境保护举报流程|行政处罚听证流程|行政复议流程|行政诉讼流程
- 指南:行政处罚应对指南|行政复议指南|行政不作为救济指南
- 文书:行政处罚申辩书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行政起诉状模板
- 证据:环境污染侵权证据指引|行政诉讼证据指引
- 词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代履行|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加处罚款
- 合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生态修复合同范本|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服务合同
- 类案:环境污染侵权类案检索|不服行政处罚类案检索
- 工具:行政复议计算工具|国家赔偿计算工具
- 分类:行政处罚|行政程序|法典深读
- 专题:行政争议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问答:行政处罚常见问答|噪声、油烟与环境污染维权问答
- 赔偿:赔偿标准总览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与处罚决定书援引的项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