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转移危废罚五百万:这一条不归生态环境部门管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管两件事: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把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罚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执法主体是海关和海事管理机构——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里,只有这一条不归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它还有一件整章独有的手段:责令非法运输的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海域。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管两件事: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把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罚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执法主体是海关和海事管理机构——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里,只有这一条不归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它还有一件整章独有的手段:责令非法运输的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海域。
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列五项放射性废物违法,罚格却不在正文而在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这个分组不是随意的——罚格低的两项是内部环节不规范,罚格高的三项都意味着放射性物质可能进入环境或者脱离监管。
第八节十三条,最低一百元,最高五百万元,差五万倍。十三条不是随意排列的,它们分四种结构、三种手段、四种执法主体,另有两条根本不是罚则、一条把责任完全交给别的法律。看清这套骨架,才能在拿到罚单的第一时间判断:这一笔罚得对不对。
行政拘留是本节最重的手段,十天到十五天,落在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身上。六项情形里有四项不要求造成任何后果,无证经营危废即便一切合规操作也要拘留。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只能移送。旧法写着尚不构成犯罪的才拘,法典把这五个字删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一道硬门槛。无证的,二十万到五百万,必然停业关闭;有证但超范围的,十万到二百万,必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其他生产经营者,二万到十万。三款罚则按主体身份和持证状态切成九宫格,还连带着罚法定代表人。
危险废物处置失控有两条路:交给没有许可证的人,或者未经批准运走。这两项不在九项那一档,直接二十万到二百万。而一旦产生者自己不处置、被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就要组织代为处置,费用照收,另外罚十万到一百万。
危险废物管理最日常的九件事,标识、管理计划、台账、贮存标准、不相容混装、转移联单、与旅客同车、转作他用、应急预案,全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档五万到二十万,拒不改正翻到二十万到一百万。旧法这一档是十万到一百万,一经发现即顶格,法典把下限砍了一半。
固体废物出省,去贮存处置要审批,去利用只需报备。两套程序,两个罚格,差一倍的罚款。搞混的后果不止是多交钱,还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批准转移。同一批废物的台账没记,还要另挨一张五万到二十万的罚单,且第一次不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是固废管理最日常的六道关。选址建在场里、委托给没能力的人、堆场没做防护、其他要求没守住,都在这六项里。这一篇讲第一、四、五、六项,把罚格怎么分档、与其他条文怎么分界、危废贮存为什么反而罚得更轻,一次讲清。
这一条罚的不是倒,是没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罚款十万到一百万,危险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情节严重的还要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作为型的违法,举证结构完全不同于倾倒,抗辩空间也在别处。
同样一个倾倒动作,废物属性一变,罚款从十万到一百万跳到二十万到五百万。这一款是第八节罚格的天花板,也是唯一一处严重后果档没有同时规定责任人罚款的条文。旧法在这里写着五万到五十万,法典把它删了,这个删除值不值得主张,要看懂条文怎么长出来的。
拿到一张固体废物罚单,第一步不是看金额,是确认它挂在哪个条文上。第八节用一条转引条款把整编的义务打包搬进罚则,而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二十多个罚则条,有十三处换了位置、三处换了幅度、三处去向不明。这张搬家地图不看清,谈幅度、谈程序都是空谈。
修复活动本身也会产生污染:开挖产生的废水废气、清出的污染土壤、跨区转运的土方。法典为此设了三项罚则——未处理处置污染物、危废土壤未依法处置、转运未提前报备,罚格都是十万起。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海上焚烧废弃物罚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是本节最高的罚格,比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的二百万元还高一倍多。同条还有三条禁业规则:二年内三次以上三年内不得从事倾倒活动、吊证三年内不得从事、骗证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这一篇讲清海上焚烧为什么最重、船舶出港未报告的双罚制、委托监督不到位怎么认定,以及三条禁业规则的适用差别。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是全新条款,旧法在水污染罚则里没有对应条文。它管的是船舶污染的"最后一公里":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的,以及从事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都是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条补上了船、港、接收三环里的第三环——如果岸上不收,船上就只能往水里排。这一篇讲清配备与运行两个义务、"能力"要件怎么认定,以及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