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有一个绕不开的现实:船上空间有限,污水、垃圾、废油存不了太久,必须定期交给岸上。如果码头没有接收设施,或者有设施但不运行,船长面对的选择只有两个——超期储存,或者排到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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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管的正是岸上这一端。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的,以及从事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在旧《水污染防治法》里找不到对应条文,是全新的。为什么立法者要在这里补一条?因为船舶污染的治理是一个闭环,缺了岸上这一环,船上的禁令就落不了地。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条是全新条款,旧法水污染罚则里没有对应内容。
  • 主体有两类: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第一项),从事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第二项)。
  • 第一项有两个义务:配备与有效运行。「有效运行」是新义务,配了不运行也罚。
  • 第二项的要件是「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是一个能力要件,不是行为要件。
  • 罚格只有一档: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没有分项。
  • 处置措施只有「责令改正」,没有停航、没有关闭、没有代履行。
  • 执法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不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本条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构成船、港、接收三环。
  • 接收含油污水、危险废物的,还要另行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配备」的标准要按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类型与吞吐量确定,不是一套标准套所有。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两项、一个罚格。条文很短,但它补上的是一个制度缺口。

二、这一条为什么是全新的

先看船舶污染的治理链条。

第一环,船上不排。 这靠的是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设备证书要求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排放禁令。船上的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垃圾收集容器,都是为了把污染物留在船上。

第二环,船上存得住。 这靠的是船舶的储存舱柜容量。国际公约对不同的航程、不同的船型有最低储存容量要求。

第三环,岸上能接。 这靠的就是本条。

三环缺一环,前两环全废。 如果码头没有接收设施,船上的储存舱满了怎么办?船长要么超期储存、冒着被查的风险继续航行;要么偷偷排掉。在这种情况下,罚船长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他是被逼的。

旧法体系里,岸上接收设施的义务主要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章管理,罚则分散、力度有限。法典把它提到法律层面,单设一条罚则,这是补缺口。

这一条还有一个隐含的意义:把治理责任从船上部分转移到岸上。 过去监管的重点是抓船,现在岸上不建、不运行设施也要罚。这对港口企业是一个新的合规成本,也是新的责任。

三、第一项:配备与运行,两个义务

第一项的结构是「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

「或者」意味着两个义务是并列的,具备其一即违法。 没配是违法,配了不运行也是违法。

先说「配备」。 配备什么?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具体包括: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垃圾接收设施、含毒有害物质洗舱水接收设施。不同吨位、不同类型的码头,配备要求不同。 一个万吨级油品码头与一个内河小型渔港,标准差距很大。

「按照规定」四个字,指的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认定「未按规定配备」,必须先找出规定,再对照规定。 这一环不能省。

再说「有效运行」。 这四个字是本项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设施配了不等于能用。 一台含油污水接收装置,泵坏了、管路堵了、储罐满了、操作人员不会用,都构成「未有效运行」。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有设施但常年不用」——码头的接收设施摆在那里,船舶来交付时说「设备检修」,让船自己想办法。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未有效运行。

判断「有效运行」的标准,可以从四个角度看: 设施是否完好可用;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有接收记录;是否能满足到港船舶的实际需求。

接收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 一个年吞吐量几百万吨的码头,接收记录一年只有几笔,这个反差本身就说明问题。

四、第二项:「能力」要件怎么认定

第二项管的是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注意这一项的要件是「不具备能力」,不是「未按规定作业」。这是一个主体资格要件,不是行为要件。

「相应接收处理能力」包括四块。

第一块,设施能力。 有接收船舶、储罐、管道、处理装置。接收含油污水的,要有油水分离或者委托处理的下游渠道;接收生活污水的,要有储运和处理能力。

第二块,资质能力。 接收危险废物的,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一般固废的,要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没有资质而从事接收,直接落入本项。

第三块,人员能力。 有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有应急预案,有安全防护措施。船舱清洗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能力尤其重要。

第四块,处置能力。 接收之后的污染物要有合法去向。接收了但无处处理,堆在自己场地上,等于把污染转移了,不是治理。 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认定「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

这个要件给执法带来一个便利: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只需要证明能力缺失。 查一查设施清单、资质证书、人员培训记录、处置合同,就能判断。

但这也带来一个风险:能力判断的主观性。 「相应」到什么程度?一艘十万吨级油轮的洗舱水,与一艘内河小船的生活污水,要求的处理能力完全不同。执法机关要结合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判断,不能一刀切。

五、船、港、接收的三环

把三条放在一起看,制度设计就很清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要求船上配备设备、持有证书、按规程作业、如实记录。这是「船上管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排放,规定罚则。这是「禁止乱排」。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要求岸上建好接收设施、具备接收能力。这是「给出出路」。

三条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合规路径: 船上把污染物存好,岸上把污染物接走,接收单位把污染物处理掉。任何一环断了,污染物就会往水里跑。

这个闭环解释了一个执法难题。 有些案件中,船东说「码头不收」,码头说「船上没交」,两边互相推。在这种情况下,两方都要查:查码头的设施有没有运行、有没有接收记录;查船上有没有交付记录、有没有超期储存。

从治理效果看,本条的优先级其实更高。 因为船是流动的,管一艘船只能管一时;码头是固定的,管住一个码头,所有到港船舶都受益。

这条闭环在实务中靠三份凭证走动。

第一份,交付凭证。 船舶向接收单位交付污染物,要出具交付单据,写明污染物种类、数量、交付时间。这份单据是船的免责依据,也是码头的接收记录。

第二份,接收凭证。 接收单位出具接收确认,注明接收量与后续处置方式。这份凭证是码头证明设施「有效运行」的直接证据。

第三份,处置凭证。 处置单位出具处理证明,注明最终去向。这份凭证是证明「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最后一环。

三份凭证连起来,才是一条完整的责任链。 缺了第一份,船说不清污染物去哪了;缺了第二份,码头说不清设施有没有用;缺了第三份,接收单位说不清有没有处理能力。执法检查时,调这三份凭证,比查现场更有效。

六、罚格为什么只有一档

本条罚格二万到二十万,只有一档,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多档设计不同。

原因在于本条的违法行为没有「物质危险性」的差异。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按物质毒性分档,因为排剧毒废液和排油类差别巨大。本条的违法行为是「设施没配好」「能力不具备」,性质单一,只有程度差异,没有类型差异。

所以裁量空间全在「程度」上。 一个内河小码头缺一个垃圾接收桶,与一个大型油品码头整套含油污水接收系统常年停用,罚同一个数额显然不当。裁量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码头等级与吞吐量、缺失的设施类型、持续的时间、是否曾被告知整改、是否造成实际污染。

「只有一档」还有一层含义:没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条款。 这与第一百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不同。本条的严重情形,不能通过提高罚格解决,只能通过顶格罚款、责令改正、以及必要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七、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衔接

接收船舶污染物,很多时候涉及危险废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语境下,多数属于危险废物。 从事这类物质的接收、贮存、处置,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本条与其他法律有交叉。

第一层交叉,无证经营。 一个单位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船舶废油接收,同时违反本条(不具备相应能力)和固废法(无证经营危险废物)。两个条文竞合,按择一重处。

第二层交叉,超范围经营。 有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接收,属于固废法的违法,本条不重复评价。

第三层交叉,转移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要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没有联单,即使有资质,也构成违法。

对港口企业而言,最需要警惕的是「以为自己只是提供场地」。 港口把场地租给第三方接收单位,第三方无证经营,港口是否要担责?如果港口明知或者应知,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如果尽到了审查义务,责任在第三方。 这一层审查义务,建议写进租赁合同。

八、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第一项 主体是否为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执法机关,需经营许可与码头登记资料
第一项 配备是否按规定配备四类接收设施执法机关,需设施清单与现场勘验
第一项 运行设施是否完好可用、有专人负责、有接收记录、能满足到港船舶需求执法机关,需运行记录与台账
第二项 主体是否从事接收或者船舱清洗作业执法机关,需营业执照与经营资料
第二项 能力设施、资质、人员、处置四方面是否具备执法机关,需资质证书、人员记录、处置合同
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一档执法机关
程序告知、听证、送达执法机关

这张表里最需要用力的是第一项的「运行」一行。「有效运行」不是一句结论,要有事实支撑。 设施完好证明、维护记录、接收台账、船舶交付单据,都是必要证据。

第二项的「能力」一行,重点查三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合同、以及处置单位的资质。三样缺一,就构成「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

再说一个容易混的地方:船舶修造厂为什么被写进第一项。

修造船厂在修船、改装、拆解作业中会产生大量污染物——清舱水、含油污水、除锈废水、废涂料、旧船拆下的废油。这些污染物如果厂里没有接收设施,就只能排进水里。所以本项把修造船厂与港口、码头并列,不是因为它接待船舶,而是因为它本身就产生船舶类型的污染物。

这带来一个义务重叠的问题。 修造船厂既要按本项配备接收设施,又要按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不得冲滩拆解。一个厂如果在滩涂上拆船、又没有接收设施,两条都可以适用,罚款分别计算。

还有一层:修造船厂的接收设施不是给社会船舶服务的。 港口码头的接收设施服务于到港船舶,具有公共性;修造船厂的接收设施服务于本厂作业,具有自用性。这个区别影响配备标准的适用——公共接收设施要满足到港船舶的随机需求,自用设施按本厂业务量配置即可。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港口自身的装卸设备不属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起重机、输送带、堆场,不是本条对象。本条的设施专指接收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

第二,偶发故障停用不必然构成「未有效运行」。 设施故障后及时报修、启动替代方案(如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收)、告知到港船舶,可以主张已尽合理义务。但如果长期停用、无替代方案,就是未有效运行。

第三,接收单位委托第三方处理,不当然免责。 接收能力包括处置链条的完整性。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理,仍属于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

第四,渔业码头同样适用。 渔船产生的含油污水、垃圾,也需要接收。渔业码头归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本条的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 因接收设施缺失导致船舶无处交付、进而造成污染的,受害人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第六,本条不管船舶自身的排放行为。 船把污染物排到水里,走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码头不接收,走本条。两条的主体不同。

十、给实务的三句话

给港口和码头: 接收设施不是建成就算完,要有运行记录、有专人、有处置去向。台账一年只有几笔的码头,是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租场地给第三方接收的,合同里要写清资质审查义务。

给执法者: 「有效运行」要用事实证,不能只写结论。查设施完好、查运行记录、查接收台账、查处置合同,四样齐全才能认定合规。

给代理人: 抗辩入口有三个:设施配备标准是否适用于该码头等级、停用是否有正当理由与替代方案、接收能力是否包括委托处置的下游链条。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撰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港口接收设施配备标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请以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