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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港口服务公司诉某船务公司、某保险公司、郭某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闽民终140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3-09-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艘非油轮沉没,装载的燃油造成污染。港口服务公司做了应急清污,事后向船务公司等索赔清污费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8日二审:清污费用按社会经验法则酌定;保险公司不能用与被保险人的特别约定对抗清污人;清污债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全额受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清污费证据不足时法院按经验法则酌定。清污公司没签书面合同,作业日报、费用清单全是单方制作、未经船务公司核实签字,原审未采信其精确数字,而是按通常社会经验酌定投入的船舶、人员、设备、物资数量与费用。

要点二:油污责任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抗辩对抗受害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船舶登记所有人变更未通知保险人这类合同终止事由,管不着清污人的索赔。

要点三:清污费用属非限制性债权。对遇难船舶采取起浮、清除或使之无害措施的费用,按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这直接影响受偿顺序和金额。

三、赵律师点评

清污作业第一课:现场就要签单

本案清污公司的损失被「酌定」,根源是每天的工作量没有对方签字确认。清污、打捞、应急抢险这类「先干活后谈钱」的业务,作业日报当日交对方签认,是最值钱的一步。对方拒签的,拍照、录像、请海事部门或公证介入留痕。

油污保险的「对人性」

油污责任险的特殊之处:保险人不能拿自己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如所有人变更合同终止)来挡受害人的索赔。做港口、养殖、旅游等可能受油污影响行业的经营者记住: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有法律依据,别被「我们和船东的合同问题」唬住。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差的是真金白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会让多数海事债权按限额比例受偿;清污费用被排除在外,意味着足额清偿。同为债权人,一碗水端不平才是制度本意——污染治理的成本优先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分流指引:遭遇船舶污染损害,按损失类型走三条路——①清污、防污、起浮打捞费用:直接向船舶所有人和其油污责任保险人一并主张,属非限制性债权;②养殖、旅游经营损失:按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范围举证,注意限额内受偿;③人身伤亡:优先受偿,单独列明。先分类,再动手,索赔效率完全不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闽民终140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9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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