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港口服务公司诉某船务公司、某保险公司、郭某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艘非油轮沉没,装载的燃油造成污染。港口服务公司做了应急清污,事后向船务公司等索赔清污费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8日二审:清污费用按社会经验法则酌定;保险公司不能用与被保险人的特别约定对抗清污人;清污债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全额受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清污费证据不足时法院按经验法则酌定。清污公司没签书面合同,作业日报、费用清单全是单方制作、未经船务公司核实签字,原审未采信其精确数字,而是按通常社会经验酌定投入的船舶、人员、设备、物资数量与费用。
要点二:油污责任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抗辩对抗受害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船舶登记所有人变更未通知保险人这类合同终止事由,管不着清污人的索赔。
要点三:清污费用属非限制性债权。对遇难船舶采取起浮、清除或使之无害措施的费用,按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这直接影响受偿顺序和金额。
三、赵律师点评
清污作业第一课:现场就要签单
本案清污公司的损失被「酌定」,根源是每天的工作量没有对方签字确认。清污、打捞、应急抢险这类「先干活后谈钱」的业务,作业日报当日交对方签认,是最值钱的一步。对方拒签的,拍照、录像、请海事部门或公证介入留痕。
油污保险的「对人性」
油污责任险的特殊之处:保险人不能拿自己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如所有人变更合同终止)来挡受害人的索赔。做港口、养殖、旅游等可能受油污影响行业的经营者记住: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有法律依据,别被「我们和船东的合同问题」唬住。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差的是真金白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会让多数海事债权按限额比例受偿;清污费用被排除在外,意味着足额清偿。同为债权人,一碗水端不平才是制度本意——污染治理的成本优先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分流指引:遭遇船舶污染损害,按损失类型走三条路——①清污、防污、起浮打捞费用:直接向船舶所有人和其油污责任保险人一并主张,属非限制性债权;②养殖、旅游经营损失:按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范围举证,注意限额内受偿;③人身伤亡:优先受偿,单独列明。先分类,再动手,索赔效率完全不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相关案例
- 大连某公司诉某财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3179号)
- 北京某建设公司诉青岛某船舶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
- 某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1)沪民终359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闽民终140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19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