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大连某公司诉某财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大连一家从事沿海旅游运输的公司,给自己的客船投保沿海船舶全损险。后来船舶转港途中出事,向保险公司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驳回再审:船不赔——转港严重超越适航条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又没通知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不担责。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投保单没填「航行区域」不等于随便开。综合投保单、保险单与条款,保险单上「准予航行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航线)」就是双方约定的承保范围,超出范围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要点二:超航区有官方证据链。适航证书「记事」栏白纸黑字:限港区附近距岸不超10海里、航程不超2小时、蒲氏风级6级以下;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局的复函进一步印证——转港行驶超出这些限制,超航区成立。
要点三:危险显著增加须通知。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因危险增加发生的事故不赔。长途转港严重超越适航条件,正是典型的危险显著增加。
要点四:条款已提示。投保单声明处、保险单黑体「重要提示」都要求阅读免责条款,投保人盖章确认;且该公司长期从事沿海旅游运输、多次投保,「不知道条款」不合常理。
三、赵律师点评
客船适航证书上的「记事」栏,限制比想象的多
距岸10海里、航程2小时、6级风以下——这些营运限制不是建议,是船舶适航的法定边界。跨出去,不只是违章,还会击穿保险。客运企业排班时把「记事栏限制」当硬约束输入调度系统,比事后向保险公司解释管用。
转港、调船是保险索赔的重灾区
船舶按证书核定的航线营运才在承保范围内;转港这类「临时任务」恰恰最容易超航区。要做,先向保险公司申报,取得书面同意或批单——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通知义务,履行了才有保障。
「条款没给我」的抗辩为什么失灵
本案船公司称收到保险单没收到条款。法院的推理很务实:投保单声明处盖了章、保险单重要提示黑体加粗、公司多次投保同险种——长期经营者对行业惯例条款的主张不予采信。投保时把「条款交付」留痕(签收单、邮寄凭证、电子送达记录),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的自保动作。
条件判断:船东调船、转港前自查三问——①目的地是否在证书「记事」栏限定的航区航线内?②海况风级是否超限?③是否已把本次航行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确认?三问全过,放心开;任何一问过不了,先办手续再开船,别拿全船的保险保障去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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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17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30-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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