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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民终35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6-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日本海域搁浅全损。船东向保险公司索赔,主张属于承保风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终审:保险公司不用赔。判决书用大量篇幅还原了从主机活塞环磨损到船舶搁浅的四天时间线——正是这条时间线证明了船东方缺乏谨慎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法律适用分层。保险条款写明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解释按英国法走;合同纠纷整体因中国公司签约、在中国缔结,准据法是中国法。

要点二:「搁浅」不当然等于「海上危险」。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险单解释规则,海上危险仅指海上意外事故或灾难,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本案搁浅时的海况是6级风、5-6级浪,好于开航次日,对动力正常的船舶不构成威胁——够不上「灾难性」。

要点三:主机故障可能属于承保的「船员疏忽」「修船人疏忽」类列明风险,但这类风险有个「但书」:全损非因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才赔。本案时间线显示:2月4日船上已报告活塞环备件严重不足,2月5日6组气缸坏3组,船东方不安排备件、不就近挂港维修;船长两次询问是否继续航程,得到的是「继续走」的指示;2月6日主机彻底罢工、当晚与渔船碰撞后,明知海况将恶化,仍拖到2月8日下午才联系拖轮,2月10日得知拖轮13日才能出发仍无任何应急举措、不发求救信号——谨慎处理四字,船东方一条都没做到。

要点四: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开航前主机故障刚进厂维修、未经船级社检验认证,开航次日就接连扫气箱着火——证书齐全不等于适航,主机状态本身证明了问题。

三、赵律师点评

船岸通讯记录是这案子的胜负手

判决书里的时间线精确到「某日某时报告什么、某方如何回应」。这些全部来自船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实时通讯——本想证明自己积极应对的记录,成了「缺乏谨慎处理」的铁证。船公司要明白:每一次岸基指令都是法律文件,让船「再撑撑」的口头指示,代价可能是一条船。

「但书」条款:疏忽可保,放任不保

船员疏忽、修船人疏忽属于承保范围,但以船东自己尽到谨慎处理为前提。这个设计的法理很清楚:保险保的是意外,不保故意放任。船东的管理责任不会因为买了全损险而转移。

证书齐全≠适航

PSC滞留记录、厂修后未经船级社认证、开航次日主机连番故障——三件事连起来,法院直接认定开航不适航。船队管理者自查时别只看证书有效期,要看最近一次修理后的技术状态和检验认证链条。

拖轮迟到的每一天都在累积「放任」

2月6日失控、2月8日才联系拖轮、2月10日明知拖轮13日才到还毫无动作——法院不是按单一行为定性,而是按「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持续时间认定缺乏谨慎处理。海难应对的黄金窗口,同时也是法律上的谨慎窗口。

结果预期:同类「主机故障—漂航—搁浅全损」案件,结局取决于船岸通讯记录还原出的应对轨迹——岸基支持到位、拖轮调度及时、船长决策有据的,保险赔偿大概率成立;像本案这样指示冒险续航、拖延施救的,全损自担。您船队如果也有过「先跑完这趟再修」的决定,建议现在就把当时的记录调出来做一次合规复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沪民终35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30-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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