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某建设公司诉青岛某船舶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北京某建设公司承建青岛某船舶公司的船坞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中因地质条件不符预期,临时填石筑路花了大钱,公司主张这笔费用应由业主另行承担,还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驳回再审:固定总价就是固定总价,鉴定不给做;填石筑路是自己投标时没算够的风险自担。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约定固定总价就不做造价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一方请求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里反复确认固定总价,部分工程量的调整也没突破总价框架——单方委托的造价意见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要点二:临时道路费用自担。合同明确约定施工便道由施工方承担;招标时业主组织了现场踏勘,地质风险应当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业务联系单、会议纪要里没有任何「合同外增加工程」的记载,监理也没确认过——填石筑路的钱拿不回来。
要点三:利息起算按合同。业主提前使用在建工程的约定虽违反建筑法「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但不影响结算条款效力;逾期付款利息从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后第29天起算。业主承诺承担的贷款利息以约定完工日为截止,与逾期付款利息不重复计算——利息不再计息。
三、赵律师点评
投标报价就是风险定价
踏勘走了、地质资料给了,投标人对「临时道路、措施费」的漏报就是自担风险。工程投标的纪律:地质条件存疑的,要么加价、要么在投标文件里书面保留调整机制——中标后再主张,法律上已经晚了。
签证是固定总价合同的唯一活口
固定总价并非铁板一块,但突破它靠的是过程签证:业务联系单、监理确认、会议纪要明确记载「合同外新增」。本案施工方手里一样都没有,口头抱怨换不来一分钱。施工现场的每一笔计划外支出,当场要说法、落纸面。
「先使用后验收」条款的效力切割
业主提前使用在建工程的约定违反建筑法,但本案法院只否定了它的行政合规性,结算条款照常有效。施工方要注意的是:业主提前使用不影响您按合同节点催款,也别指望「擅自使用」成为您主张额外利益的杠杆——无效的部分和有效的部分,法院是分开算的。
期限提醒:工程款纠纷的两个时间刻度——①逾期付款利息从结算报告提交后约定期限届满起算,结算资料拖一天交,利息起点就晚一天;②主张合同外工程量的签证,务必在施工当期完成,竣工后再补签,对方不认的居多。结算资料的整理时限,建议写进项目管理制度的考核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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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3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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