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公司、铁路某局、某项目部、某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条国家重大铁路项目压覆了某矿业公司的铁矿。矿业公司起诉索赔,主张按侵权赔偿、按自己的详查报告算储量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二审判:铁路压覆经审批、不具违法性,属于合法压覆,给予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补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储量评估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报告为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合法压覆与侵权赔偿的界分。铁路项目依法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压覆行为不具有侵权违法性,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须依法给予矿业权人补偿——一个是侵权法逻辑,一个是补偿逻辑,路径完全不同。
要点二:补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原则。参照原国土资源部137号文: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的价款、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搬迁设施等直接损失。采矿权价值、设备设施投入、勘查投资、停产裁员补偿、停产维持费用等项目可获支持或部分支持。
要点三:储量评估认备案不认单方。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核实报告》是评估基本依据;矿业公司单方委托的《详查报告》数年未报备案,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评估依据。
要点四:审批层级看规模。中小型矿区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即可,本案铁矿非大型规模,不必报国家层面;储量后来增加的主张,因未依法申请评审备案调整,不予采纳。
三、赵律师点评
矿区被铁路、公路、水库压覆,先问「合法压覆」四个字
这是所有压覆纠纷的第一道分水岭。合法压覆走补偿、以直接损失为限;未经批准擅自压覆才谈侵权赔偿。矿业权人收到压覆消息,第一件事是查建设方的压覆审批文件,第二件事是对照137号文列直接损失清单。
储量备案是矿山的「身份证」
两家法院(本案与 idx81)不约而同地否定了未备案的储量报告。矿权人做过增储勘探的,及时报评审备案不仅是行政义务,更是日后主张补偿的资格证——没有备案的储量,在法官眼里只是纸上的数字。
停产损失怎么算才站得住
本案支持的停产裁员补偿、停产维持费用,都是「压覆导致不能开采」直接引起的支出。投机性的预期利润、间接损失,法院原则上不补。把损失清单往「直接」两个字上靠,是赔偿谈判的技术核心。
行动清单:矿区所在地下设计划建设项目的矿业权人——①跟踪自然资源部门的压覆调查评估公示,及时申报自己的矿业权和损失清单;②储量变化、增储勘探成果按期评审备案;③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时,把137号文列举的直接损失项目逐项落进条款并附计算依据;④谈不拢再诉讼,诉讼中依据备案储量申请评估。四步走完,补偿谈判桌上您才有对等的筹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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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04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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