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五月,粟某(十四岁)、吴某(十三岁)、梁某(十四岁)三人到姚某家中盗取人民币二万元,后将款项分配并挥霍完毕。姚某发现失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三人年龄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返还二万元及利息。法院认定,三人入户盗窃共同侵犯了姚某的财产权利,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赔偿财产损失二万元;三人共同盗窃后至今未赔偿,确实造成资金占用损失,酌定以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五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判决:六名监护人连带赔偿姚某财产损失二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赔偿费用可以先从三名未成年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十三四岁,偷了两万块,花完了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个孩子——十四岁的粟某、十三岁的吴某、十四岁的梁某,到姚某家里偷了两万元,然后分掉、花完了。因为年龄没到,三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姚某只好走民事途径,把三个孩子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两万元加利息。
刑事不追究,民事一分不能少
这是这类案子最需要说清的一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三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两万元,三人连带赔。
为什么要算“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还支持了利息——准确说法是资金占用损失,以两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五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由是:三人共同盗窃后至今没有赔偿,确实造成姚某的资金占用损失。这一点很实用——很多人以为财产损害只赔本金,实际上钱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也可以主张,本案直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水平酌定了利率。
赔偿责任最终落在谁头上
判决的主文写得很细:六名监护人连带赔偿;赔偿费用可以先从三名未成年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这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层结构——第一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第三层,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三个孩子没有独立财产,所以实际上就是父母掏钱。
判决里那段“家长是第一位老师”
判决专门写了一段话: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段话不是套话——它其实是在回应一个现实问题:三个十三四岁的孩子结伙入户盗窃、得手后分赃挥霍,这不是一次偶然的失手,通常意味着监护长期缺位。法律上,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教育上,这笔账最终还是要回到家庭。
年龄让他们免了刑事责任,但两万块钱和这几年的利息,还是父母来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5月,粟某(14岁)、吴某(13岁)、梁某(14岁)三人到姚某家中盗取了人民币20000元(币种下同),后三人将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并挥霍完毕。姚某发现失窃后,向公安机构报案。后因粟某、吴某、梁某年龄原因,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财、姚某新系吴某的父、母亲,粟某祥、赵某系粟某的父、母亲,梁某金、付某珍系梁某的父、母亲。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粟某、吴某、梁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返还20000元及利息。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桂1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某财、姚某新、粟某祥、赵某、梁某金、付某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姚某财产损失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告吴某、粟某、梁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财、姚某新、粟某祥、赵某、梁某金、付某珍支付);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的主要问题为: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监护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其一,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吴某、粟某、梁某入户盗窃姚某20000元,共同侵犯了姚某的财产权利,构成共同侵权。故吴某、粟某、梁某应当连带赔偿姚某财产损失20000元。吴某、粟某、梁某在共同盗窃后至今没有赔偿姚某损失,确实造成姚某资金占用损失,酌定姚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其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吴某、粟某、梁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判决明确,吴某、粟某、梁某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就所受损失请求未成年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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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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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5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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