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包工头比银行还优先吗?法律给承包人一个明确的救济:发包人不付钱,承包人催告后仍不付的,可以把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价款就这笔价款优先受偿。 至于它和银行抵押权、其他债权到底谁先谁后,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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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发包人没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付款;② 逾期仍不付的,除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③ 工程价款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优先受偿」四个字的落脚点。

一、优先受偿到底是怎样一个权利

结论:它是一种针对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落脚点是这笔价款,而不是别的财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把条文拆开看,会发现它先给承包人一个前提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承包人先催告,给一个合理期限;对方还是不付,才会走到下一步。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对这个工程变价后得到的钱优先拿,不是凭空多出一份权利。

二、怎么行使:折价或者拍卖

结论:两条路,一是和发包人协议把工程折价,二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

跟着做
1

先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保留送达凭证。

2

对方逾期不付,评估工程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3

能谈的,就和发包人协商把工程折价,用折价款抵偿工程价款。

4

谈不拢的,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条同样关键:验收合格,发包人才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所以主张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往往要先回到验收这个环节上,把工程合格的事实坐实。

三、和抵押、其他债权的关系怎么看

结论:法律只写了对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它和抵押权、其他债权谁先谁后,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几条给的是承包人针对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规则,条文本身并没有写它和银行抵押权之间谁绝对优先。遇到同一工程上还挂着抵押、还有别的债权人时,实际结果受权利设立时间、登记情况、工程性质、各方主张等多种因素影响,得放到具体案件里看。类似地,抵押权本身的顺位能不能变更、放弃,也有它自己的规则,可以参照抵押权的顺位能不能变更、放弃来理解。

四、容易被忽略的坑

结论:催告、期限、工程性质、验收合格这几步做不扎实,优先受偿就很可能会落空。

注意避坑

两个提醒:① 一定要先催告并给出合理期限,直接跳过这一步去主张优先受偿,容易站不住脚;② 别把优先受偿想成万能牌,它针对的是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条文并没有写它一定压过其他权利,具体先后还是要看情形。

发包人一直不付工程款,我能直接把工程卖掉抵账吗?

不能自己动手处置。正确路径是先催告,逾期不付的,再和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请求法院依法拍卖。

优先受偿是不是意味着我一定比银行先拿到钱?

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只规定了对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它和其他权利谁先谁后,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条文没有写绝对的先后。

什么样的工程走不了折价、拍卖这条路?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就不能走这条路,条文对此有明确排除。

一句话:优先受偿的抓手是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先催告、再折价或拍卖,至于和其他权利谁先谁后,要看具体情形。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抵押的房子被别的债权人先查封,出借人还能优先受偿吗?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