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费没交、罚多少、谁来罚:本节七个执法主体与五层海域管辖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管倾倒费,三步走: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处应缴数额一倍至三倍罚款、并可以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这一条是全节最后一条,也是唯一以「应缴数额」为基数的条文。这一篇用它作引子,把本节七个执法主体、五层海域管辖、跨区域与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则一次讲清——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比罚款数额更容易决定案件成败。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管倾倒费,三步走: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处应缴数额一倍至三倍罚款、并可以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这一条是全节最后一条,也是唯一以「应缴数额」为基数的条文。这一篇用它作引子,把本节七个执法主体、五层海域管辖、跨区域与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则一次讲清——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比罚款数额更容易决定案件成败。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列了五项,主体分成承运方与托运人两类,罚格分成四档:未报谎报申报一万元至五万元、单证包装标志不符与未评估二万元至十万元、托运人未如实告知五万元至十万元、夹带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五项其实管同一件事:货物信息的真实性。这一篇讲清申报与告知的分界、夹带与谎报为什么最重、污染危害性不明怎么评估,以及这条信息链断了之后责任怎么分配。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列了船舶八项义务,罚格分成五档,是本批分档最细的一条。最轻的是有害材料清单,处二万元以下,连下限都没有;最重的是排放控制区违规三万元至三十万元,岸电情节严重可到五十万元。第一、二项还挂着临时停航。这一篇讲清八项怎么归类、五档为什么这样排、岸电为什么规定船港双向义务、二万元以下只设上限意味着什么,以及临时停航的期限该写什么。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列了船舶的五项违法情形,但其中只有第一项是实体排放,其余四项都是程序义务。两档罚格差五倍:实体排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程序义务二万元至十万元。这一篇讲清六类排放物为什么连废气都算、压载水为什么单独列一项、过驳作业方案管什么、船岸双方为什么都被罚,以及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怎么分工。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是全新条款,旧法在水污染罚则里没有对应条文。它管的是船舶污染的"最后一公里":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的,以及从事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都是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条补上了船、港、接收三环里的第三环——如果岸上不收,船上就只能往水里排。这一篇讲清配备与运行两个义务、"能力"要件怎么认定,以及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衔接。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三款、三个罚格:第一款四项排放倾倒行为一万到十万,造成水污染的二万到二十万并责令治理;第二款冲滩方式拆解船舶十万到一百万;第三款内河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二万到二十万。相比旧法,冲滩拆解从一万至十万提到十万至一百万,涨了十倍;压载水从一万至十万提到二万至二十万,翻了一倍;第一款新增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新增装载运输未采取防止溢流渗漏措施,新增过驳未编制方案。这一篇讲清三款的分层、基础罚与结果加重罚的关系、冲滩为什么被单独重罚。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两款,管的是船舶的"静态合规":一款管防污设备和器材、证书与文书有没有,一款管作业有没有按规程、有没有监测监控、有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两款罚格相同,都是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后果不同——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第二款没有这一手。相比旧法,罚格从二千至二万提到五千至五万,第二款的对象从"污染物排放"扩到"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还新增了"未实施监测、监控"和"保存"义务。这一篇讲清两款的差别、临时停航的性质、以及海事与渔政怎么分工。
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是这部法的第一道门槛,2021年修订把旧法的「沿海水域」改成了「管辖海域」。四个字之差,把适用面从领海及以内推到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作业的外国船舶也落进了这部法。同时适用的对象从「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所有人、经营人」改成了「活动」,管理思路从管人管物转为管行为。总则八条还确立了四级管理体制、交通用海保障、船员劳动安全与权利义务对等四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