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费与海洋执法主体,是两个常被分开看、实际上必须合起来看的问题。费用谁收、由谁追缴、追缴不成由谁罚、罚不了由谁关——每一步都对应一个特定的机关。
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是本节最后一条,只有一句话,但结构清楚:未按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一条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以「应缴数额」为罚款基数,而不是像本节其他条文那样给一个定额区间。第二,它是三步走的递进结构:先责令限期缴纳,再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罚款,最后才可以报关闭。三步顺序不能颠倒。
这一篇借这一条,把两个横贯全节的问题讲清。第一个是执法主体的四分(实际是七家)格局,海洋案件最常出错的地方不是事实认定,是主体错位。第二个是海域管辖的五个层次,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地位不同,执法权限也不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管倾倒费,三步走: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拒不缴纳处罚款 → 可以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三步顺序不能颠倒。
- 罚款基数是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至三倍。这与本节其他条文的定额区间不同。
- 执法主体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不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本节的执法主体实际有七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海域分五个层次:内水(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层次不同,执法权限不同。
- 「内水」在海洋法上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与「内河」不是一回事。这一点最容易混。
- 在毗连区,沿海国可以执法的事项限于特定几类(海关、财政、 immigration、卫生);在专属经济区,环保执法有明确依据,但管辖基础与领海不同。
- 「责令限期缴纳」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处罚。
- 倾倒费与罚款是两笔钱:欠的费要补缴,罚的款是另一笔,不能相互抵扣。
- 本条的关闭是「可以」,不是「应当」,裁量空间比其他条文大。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倾倒费是什么费
倾倒费不是税,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的是什么钱。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占用了海洋的环境容量,需要监测、管理、修复。倾倒费就是这部分公共成本的分摊。
谁来收。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收取,纳入财政管理。
按什么标准收。 通常按倾倒物的种类、数量计算,不同种类费率不同。有毒有害物质的费率高于清洁疏浚物。具体标准按现行有效的收费规定。
与许可证的关系。 倾倒费以许可证为前提——有证才有倾倒量的核定,才有费用的计算。无证倾倒既没有费可算,直接落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走本条。
与生态损害赔偿的关系。 倾倒费是行政收费,用于公共管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用于修复实际损害。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为什么要单独设罚则。 因为欠费是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与倾倒行为本身的违法不同。前者用「追缴加罚款」的逻辑,后者用「行为罚」的逻辑。
三、三步走:责令、罚款、关闭
本条的处置是三步递进,顺序不能颠倒。
第一步,责令限期缴纳。 这是行政命令,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条文用的是「责令限期缴纳」,没有「可以」,是必为项。
第二步,逾期拒不缴纳的,处罚款。 注意两个限定:一是「逾期」,超过指定期限;二是「拒不缴纳」,明确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缴。如果当事人正在申请缓缴、正在复议,一般不认定为「拒不缴纳」。
第三步,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意「可以」二字——这是可选项,不是必为项。与本节其他条文「情节严重的,报经……责令停业、关闭」相比,这一条的关闭条件不是「情节严重」,而是「逾期拒不缴纳」本身,但多了「可以」的裁量。
三步的效率考虑。 先责令,给当事人一个补缴机会,避免直接处罚;再罚款,用经济手段施压;最后关闭,是对屡催不缴的终极手段。这个顺序体现了比例原则。
与其他条文的对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处置是并列的四样(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扣押船舶),本条是递进的三步。并列适用于「一次决定,多种手段」,递进适用于「分阶段处理」。
四、一倍至三倍怎么算
本条的罚款基数不是定额,是「应缴纳倾倒费数额」。
基数的确定。 应缴数额 = 实际倾倒量 × 适用费率。实际倾倒量以许可记录、监管系统数据、船舶载重记录为准;费率按现行标准。
一倍至三倍的幅度。 欠缴十万元,罚款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加上补缴的十万元,总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这个设计使欠费的代价显著高于按时缴纳,从而抑制欠费动机。
与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有滞纳金,按日加收。本条没有规定滞纳金,而是用「一倍至三倍罚款」。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滞纳金是补偿性的,罚款是惩罚性的。
与加处罚款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本条的罚款与加处罚款可能并存,但要注意不能重复评价同一事实。
裁量的因素。 欠缴的数额、时间长短、是否主动补缴、是否配合核查、历史欠费记录。主动补缴的可以从轻,长期拖欠、隐匿倾倒量的从重。
上限三倍是硬顶。 无论情节多重,罚款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三倍。
五、本节的执法主体:实际是七家
本条只点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海域派出机构,但放到全节看,执法主体实际有七家。
| 主体 | 主要条文 | 管什么 |
|---|---|---|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 1147、1148、1150、1153、1154、1155、1156 | 一般海洋排放、养殖、工程、船舶、接收设施、货物申报 |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 1152、1157 | 海洋倾废许可、倾倒费 |
| 海事管理机构 | 1152、1153(实际执行) | 船舶与倾废船舶的现场监管、进出港报告 |
| 海警机构 | 1151、1152 |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海上巡查 |
|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 与渔业法衔接 | 渔业资源、养殖许可 |
| 供水主管部门 | 1145 第三款(相邻节) | 供水水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1149 | 特别保护区域的责令关闭 |
七家的分工逻辑。 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 垂直管理(海域派出机构)+ 专业执法(海事、海警、渔业)+ 综合决策(政府)。这个结构在海洋领域是必要的,因为海洋事务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职责,单一主体管不了。
「按照国家规定」与「按照职责分工」的区别。 条文中大量出现「按照职责分工」,这是一个弹性表述,意味着具体由哪家管要看职责划分文件。这给实务带来不确定性,也给了当事人一个抗辩入口——如果作出机关不能证明自己有该职责,主体就不适格。
主体错位的常见形态。 一是层级错位(县级机关罚海域案件);二是部门错位(生态环境部门罚船舶出港未报告);三是地域错位(甲地机关罚乙地海域的案件)。三种都可以在复议中一击致命。
六、五层海域管辖
海洋案件的管辖,先要确定事发海域的法律地位。
第一层,内水(内海水)。 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包括港口、内海湾、河口。内水与陆地领土地位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执法权限不受限制。
注意这里的「内水」不是「内河」。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海域,内河是陆地水域。两者的法律适用完全不同:内河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等内水条文,内海水适用本节。
第二层,领海。 领海基线向外十二海里。沿海国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环保执法在领海内不受限制,但对外国船舶的执法要考虑无害通过制度。
第三层,毗连区。 领海基线向外二十四海里,即领海之外十二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只能就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海关、财政、 immigration、卫生。环境保护不在明确列举之内,这是执法的一个边界。
第四层,专属经济区。 领海基线向外二百海里。沿海国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享有主权权利与管辖权。海洋污染防治的执法在专属经济区有明确依据,但管辖基础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程序上更谨慎。
第五层,大陆架。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大陆架上的固定设施(如油气平台)的污染,沿海国有执法权。
五层的实务意义。 同一个排放行为,发生在内海水与发生在专属经济区,适用的执法程序、取证要求、对外国船舶的处理方式都不同。判断管辖,第一步是定海域层次。
七、跨区域与涉外案件
跨行政区划的案件。 海域连片,污染会漂移。一个案件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的海域。处理原则是: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由主要污染发生地的机关管辖。
涉外案件。 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我国有管辖权。但执法要注意几个方面:船旗国管辖与沿海国管辖的协调、公约义务的履行、外交途径的沟通。实务中这类案件通常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牵头。
船舶的国籍与船旗。 外国船舶的执法,要区分船舶类型(商船、军舰、政府公务船)。军舰与政府公务船享有豁免,不能直接执法。
扣押外国船舶的敏感性。 本条所属的一节中,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允许「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扣押外国船舶可能引发外交交涉,实务中慎用,通常要求提供担保而非直接扣押。
八、三类常见的主体错位
主体错位是海洋案件里最常见的硬伤,比事实认定错误更容易被发现,也更容易被支持。三种形态。
第一类,层级错位。 海洋倾废的许可与处罚,法定主体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县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局对倾废案件作出处罚,就是层级错位。这类决定的特征很明显:落款单位是「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援引条文却是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遇到这类决定,第一句话就可以问:你有倾废处罚权吗。
第二类,部门错位。 本节的条文对部门的分工写得很细:船舶出港未报告(第五项)归海事;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归海警;一般海洋排放(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归「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如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船舶出港未报告」作出处罚,就是部门错位。
第三类,地域错位。 海域连片,行政区划有界线。甲地的机关对乙地海域发生的案件作出处罚,除非有指定管辖或者共同上级的授权,否则是地域错位。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是船舶轨迹,轨迹坐标一查就能看出事发海域在哪一家的辖区。
三类错位的共同处理方式是:主体不适格,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不需要再审查事实与数额。这一点在复议与诉讼中的成功率,远高于争事实。所以海洋案件的第一步,永远是看落款。
九、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存在应缴倾倒费 | 倾倒许可证、实际倾倒量核定、费率 | 行政机关 |
| 未按国家规定缴纳 | 缴款记录、催缴通知、欠费台账 | 行政机关 |
| 已责令限期缴纳 |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 行政机关 |
| 逾期 | 期限届满未缴 | 行政机关 |
| 拒不缴纳 | 明确拒绝、无正当理由不缴 | 行政机关 |
| 罚款基数 | 应缴数额的核定依据 | 行政机关 |
| 罚款在一倍至三倍之间 | 裁量说明 | 行政机关 |
| 作出机关有职权 | 海域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文件 | 行政机关 |
| 已按时缴纳 | 缴款凭证、银行流水 | 当事人 |
| 已申请缓缴或者正在复议 | 申请回执、受理通知 | 当事人 |
| 海域层次与管辖 | 海图坐标、基线位置 | 行政机关 |
举证上有两个特点。第一,应缴数额的核定要能算得清,倾倒量、费率、计算过程都要有依据,不能只给一个总数。第二,已责令限期缴纳是处罚的前提,没有这一步直接罚款,程序违法。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无证倾倒不适用本条。 无证倾倒没有应缴数额,直接落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但如果有证、超量倾倒,超量部分既构成第二项(未按许可证倾倒),也可能产生应缴未缴的费用,两条可以并行。
第二,内河不适用本条。 内河的船舶污染与倾倒,适用水污染那一节。注意「内水」与「内河」的区别。
第三,毗连区的环保执法有限。 毗连区的管制事项限于特定几类,环保执法要谨慎,通常通过船旗国或者港口国监督途径处理。
第四,本条不设吊证。 手段是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关闭。吊销倾倒许可证须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第五,欠费与罚款不能相互抵扣。 补缴的费与罚的款是两笔钱,都要缴。
第六,关闭是「可以」,不是「应当」。 裁量空间比其他条文大,执法机关不关闭也要说明理由。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海洋案件的第一个争点永远是主体与管辖,不是数额。先看机关有没有职权、海域属于哪一层,这两关过不去,后面都不用谈。
第二句,「内水」不是「内河」。这两个词在法典里指完全不同的东西,混淆了就会用错整节条文。
第三句,欠费的罚款以应缴数额为基数,算不清基数就罚不成立。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倾倒量核定与费率依据,是最直接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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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流程: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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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南:行政处罚应对|诉讼时效
- 词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举证责任|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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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条深读|行政处罚
- 专题:行政|律师:赵跃律师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撰写,并结合本节各条梳理执法主体与海域管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相关制度,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海域基线、收费费率与职责分工文件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