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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 二审 · 2014-11-1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海域海水一夜之间变成红褐色,七十九名养殖户的扇贝大量死亡,他们把附近唯一的临海大型企业——一家船舶重工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铁含量并不在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列举项目里。二审改判:污染物不限于标准列举的物质,铁含量超标的污水造成养殖损失就要赔。

二十一名养殖区被污染覆盖的养殖户共获赔一百三十七万七千余元。指导案例12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上午,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海水出现异常,呈红褐色、浑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当日接举报后现场巡查并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海水中悬浮物二十四毫克每升、石油类零点零八二毫克每升、铁含量十三点一毫克每升等。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通过卫星遥感图像发现船舶重工公司附近海域存在污染海水异常区;排除海洋赤潮、溢油等可能后,结合该公司系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主营业务为船舶修造、船坞刨锈污水含铁量很高的事实,推定污染系该公司在修造大型船舶过程中泄漏含铁量较高的刨锈污水所致;并将二十一名养殖户的养殖区地理坐标与污染水域坐标叠加于电子海图,得出污染水域覆盖全部养殖区的结论。吕金奎等七十九人诉请赔偿。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船舶重工公司赔偿王丽荣等二十一人养殖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七万七千六百九十六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养殖户应就污染行为、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关于污染行为的认定: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资质适格,分析报告与环保部门函件相互佐证,可以证实污染事实;船重工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的污染源分析,但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予确认。关于争议焦点——铁含量不属于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的列举项目能否免责:第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损害,即视为污染,侵权责任法亦未将环境污染责任限定为排污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故无论标准是否规定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污是否达标,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现行水质标准长期未修订,列举项目已不足以涵盖当今可能造成污染的全部物质,并非判断某类物质是否造成污染损害的唯一依据;第三,鉴定人具备海洋污染鉴定专业知识,其对铁物质危害程度的评价具有科学性,应作为认定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达标排放不等于不担责

企业最常见的抗辩是:我排的每项指标都符合国家标准,凭什么赔?这份判决给出了正面回答:污染责任的成立要件是「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并造成损害」,而不是「超标」。标准只是行政管理的门槛,不是民事责任的边界;标准没列举铁,不代表铁进不了责任范围。把它和私设暗管达标也罚的行政案例放在一起看,逻辑是贯通的——行政上,达标也可罚;民事上,达标也要赔。对排污企业来说,「达标」只是守住了行政处罚线,不是民事免责金牌。

举证责任怎么切,谁该拿什么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实行两层分配:原告(养殖户)证明三件事——被告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了损害、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然后举证责任翻转,被告要证明免责事由或者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靠鉴定意见完成了前三项:卫星遥感锁定异常区、排除赤潮溢油、锁定唯一污染源、养殖坐标叠加比对。被告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只能败诉。原告方应当学的是这套证据组合:行政监测报告打底、司法鉴定定因、坐标叠加定损。

鉴定意见为什么这么能打

本案鉴定意见做对了三件事:一是资质完整——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含海事类鉴定,三名鉴定人均有资质,程序上无可挑剔;二是方法闭环——先用卫星图像圈定异常区,再逐一排除赤潮、溢油等替代原因,最后结合企业位置与工艺锁定污染源;三是损失量化——把养殖区坐标和污染水域坐标放到同一张电子海图上,覆盖与否一目了然。企业若想推翻鉴定,必须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光嘴上说不认可是不够的;申请重新鉴定也要指出程序或方法的实质瑕疵。

标准滞后时的司法态度

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多年未修订,列举项目覆盖不了新污染物,这是本案的技术背景。法院没有把标准当成封闭清单,而是回到法律定义:污染物不限于标准列举的物质。这个态度对新兴污染物纠纷有很强的指引意义——微塑料、部分药物残留、新型化学品,短期内都不太可能进标准,受害人不必因为「标准里没有」而放弃主张。反过来说,这类案件高度依赖专业鉴定,鉴定选得对不对,往往决定成败。

给养殖户和临海企业的实务清单

养殖户:发现海水异常第一时间向环保、海洋部门举报,拿到官方监测报告;保全死亡养殖物的照片、视频、购买苗种和投入品的票据;及时申请或配合司法鉴定,养殖区坐标、面积、养殖日志要能对上。临海企业:刨锈污水、冷却水、冲洗水的收集处理设施要闭环,杜绝雨污混排和跑冒滴漏;事故性泄漏发生后主动报告、及时处置并留存记录——主动处置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但会影响损失范围与酌定情节的认定。

一句话收尾:水质标准管的是行政管理,不是民事赔偿的免死金牌——标准没写的物质,进了海水伤了养殖,照样要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海水出现异常。当日11时30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安排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协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渤海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海岸情况进行巡查。根据现场巡查情况,海水呈红褐色、浑浊。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同时对海水进行取样监测,并于8月3日作出《监测报告》对海水水质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海水pH值8.28、悬浮物24mg/L、石油类0.082mg/L、化学需氧量2.4mg/L、亚硝酸盐氮0.032mg/L、氨氮0.018mg/L、硝酸盐氮0.223mg/L、无机氮0.273mg/L、活性磷酸盐0.006mg/L、铁13.1mg/L。

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就涉案海域污染状况以及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失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海域污染鉴定。

1、鉴定人采取卫星遥感技术,选取NOAA卫星2010年8月2日北京时间5时44分和9时51分两幅图像,其中5时44分图像显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船重工公司)附近海域存在一片污染海水异常区,面积约5平方千米;9时51分图像显示距山船重工公司以南约4千米海域存在污染海水异常区,面积约10平方千米。

2、对污染源进行分析,通过排除赤潮、大面积的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确定卫星图像上污染海水异常区应由大型企业污水排放或泄漏引起。根据山船重工公司系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修造船舶会产生大量污水,船坞刨锈污水中铁含量很高,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附近海域,推测出污染海水源地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时间约在2010年8月2日北京时间00时至04时之间。

3、对养殖区受污染海水进行分析,确定了王丽荣等21人的养殖区地理坐标,并将上述当事人的养殖区地理坐标和污染水域的地理坐标一起显示在电子海图上,得出污染水域覆盖了全部养殖区的结论。(二)关于养殖损失分析。鉴定人对水质环境进行评价,得出涉案海域水质中悬浮物、铁及石油类含量较高,已远远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铁,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同时,确定吕金国等人存在养殖损失。

山船重工公司对《鉴定意见》养殖损失部分发表质证意见,主要内容为认定海水存在铁含量超标的污染无任何事实根据和鉴定依据。

1、鉴定人评价养殖区水质环境的唯一依据是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监测报告》,而该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海洋监测规范》的要求,分析铁含量所采用的标准是针对地面水、地下水及工业废水的规定,《监测报告》对污染事实无任何证明力;

2、《鉴定意见》采用的《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不存在对海水中铁含量的规定和限制,故铁含量不是判断海洋渔业水质标准的指标。即使铁含量是指标之一,其达到多少才能构成污染损害,亦无相关标准。

又查明,《鉴定意见》鉴定人之一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交《分析报告》,主要内容:(一)介绍分析方法。(二)对涉案海域污水污染事故进行分析。

1、对山海关老龙头海域卫星图像分析和解译。

2、污染海水漂移扩散分析。

3、污染源分析。因卫星图像上污染海水异常区灰度值比周围海水稍低,故排除海洋赤潮可能;因山海关老龙头海域无油井平台,且8月2日前后未发生大型船舶碰撞、触礁搁浅事故,故排除海洋溢油可能。据此,推测污染海水区应由大型企业污水排放或泄漏引起,山船重工公司为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修造船舶会产生大量污水,船坞刨锈污水中铁含量较高,向外泄漏将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

4、养殖区受污染海水分析。将养殖区地理坐标和污染水域地理坐标一起显示在电子海图上,得出污染水域覆盖全部养殖区的结论。

吕金奎等79人诉至法院,以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大量红色污水造成扇贝大量死亡,使其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赔偿。天津海事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吕金奎等50人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吕金国等29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吕金奎等79人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丽荣等21人养殖损失共计1377696元;三、驳回吕金奎等7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吕金奎等79人应当就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该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山船重工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山船重工公司是否实施污染行为。吕金奎等79人为证明污染事实发生,提交了《鉴定意见》《分析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函件等予以证明。关于上述证据对涉案污染事实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依据吕金奎等79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范围包含海事类司法鉴定,三位鉴定人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对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资质予以确认。而且,《分析报告》能够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以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函件相互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海域在2010年8月2日发生污染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鉴定意见》根据污染海水异常区灰度值比周围海水稍低的现象,排除海洋赤潮的可能;通过山海关老龙头海域无油井平台以及2010年8月2日未发生大型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事实,排除海洋溢油的可能;进而,根据《监测报告》中海水呈红褐色、浑浊,铁含量为13.1mg/L的监测结果,得出涉案污染事故系严重污水排放或泄漏导致的推论。同时,根据山船重工公司为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以及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船舶修造的事实,得出污染系山船重工公司在修造大型船舶过程中泄漏含铁量较高的刨锈污水导致的结论。山船重工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的上述结论,但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对《鉴定意见》中关于污染源分析部分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向海水中泄漏含铁量较高污水的污染行为。

关于吕金奎等79人是否受到损害。《鉴定意见》中海域污染鉴定部分在确定了王丽荣等21人养殖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将养殖区地理坐标与污染海水区地理坐标一起显示在电子海图上的方式,得出污染海水区全部覆盖养殖区的结论。据此,认定王丽荣等21人从事养殖且养殖区域受到了污染。

关于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王丽荣等21人在完成上述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还应提交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鉴定意见》对山海关老龙头海域水质进行分析,其依据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监测报告》将该海域水质评价为悬浮物、铁物质及石油含量较高,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铁,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至此,王丽荣等21人已完成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张其非侵权行为人,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张因《鉴定意见》采用的评价标准中不存在对海水中铁含量的规定和限制,故铁不是评价海水水质的标准;且即使铁含量是标准之一,其达到多少才能构成污染损害亦无相关指标。对此,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损害,即视为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亦未将环境污染责任限定为排污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故,无论国家或地方标准中是否规定了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污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我国现行有效评价海水水质的《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实施后长期未进行修订,其中列举的项目已不足以涵盖当今可能造成污染的全部物质。据此,《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并非判断某类物质是否造成污染损害的唯一依据。第三,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亦在《秦皇岛市环保局复核意见》中表示,因国家对海水中铁物质含量未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故是否影响海水养殖需相关部门专家进一步论证。

本案中,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具备海洋污染鉴定的专业知识,其通过对相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涉案海域水质中铁物质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的评价,具有科学性,应当作为认定涉案海域被铁物质污染的依据。

案号:(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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