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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吉06行初4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 2016-07-15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污水处理设施没建成就投入使用,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检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多项超标。

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把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对排污行为也没有及时制止。检察院把行政机关和医院一起告了。

法院: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行政机关校验行为违法、医院立即停止排污。指导案例136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即投入使用,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经对排放的污水及渗井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还发现,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卫计局校验行为违法、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责令中医院限期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卫计局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同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负有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按省级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提交校验申请、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接受整改情况、环评合格报告等材料;其在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校验为合格,违反上述规定,该校验行为违法。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卫计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及时完工、达到环评要求并投入使用。就民事部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医院虽辩称未建设排污设备系因政府对公办医院投入资金不足,但该理由不能否定其客观实施排污行为、产生重大污染风险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故判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本案确立: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被告、两条诉路、一次解决

这个案例最大的看点是程序设计:检察院针对同一污染行为,既告监管部门(校验违法、怠于履职),又告污染企业(停止排污),行政、民事两个公益诉讼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好处显而易见:避免两个案子各自审、事实认定打架,也避免企业以「政府在管」推诿、机关以「企业的事」推诿的循环。对污染事实清楚、监管明显缺位的案件,这一路径值得检察机关和代理律师优先考虑。

校验合格不是走过场,是要对材料的

卫计局败诉的直接原因很朴素:省里的管理办法白纸黑字要求校验时提交环评合格报告,中医院没交,校验照样盖了「合格」。这类程序性审查义务最容易被基层部门忽略——以为校验就是核对证件期限。判决的立场是:法定材料缺一样,校验行为就违法。同类的还有年检、验收、备案等环节,行政机关都应当逐项对照规定核对材料,缺件就补正,不能「人性化放行」。

「政府没给钱」抵不掉排污责任

中医院的辩解很现实:公办医院,财政投入不足,污水处理设施建不起来。判决没有否认这个难处,但指出它只解释了为什么没建设施,不能否定排污行为、污染风险和因果关系这三个侵权要件。换句话说,经费困难是向财政要预算的理由,不是向环境要容量的理由。对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尤其要记住这一条:身份和困难不构成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为什么判「立即停止」而不是「限期整改」

民事判决对医院用的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政判决对整改给了三个月期限。区别在于两项请求的性质: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正在持续发生的污染,环境污染又具有不可逆性,多排一天风险就多积累一天,没有给宽限的余地;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工和环评验收客观上需要时间,放在行政监管路径里限期完成。起诉时把请求分层设计——立即停止的归停止,限期整改的归整改——是这类案件胜诉的技术关键。

给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对照清单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没有设施就营运,渗井渗坑排污除了公益诉讼,还可能触发按日连续处罚和刑事责任。监管部门:校验环节把环评合格报告列为硬性材料;发现违法行为该制止制止、该报告报告,医疗污水涉及传染病防控,监管缺位的后果不止于败诉。双方都应当留存检测报告、整改记录,这些既是合规证据,也是诉讼胜负手。

一句话收尾:行政、民事两条线可以拧成一股绳——监管失位的判监管、排污的停排污,一庭审完,各判各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即投入使用。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经对其排放的医疗污水及渗井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还发现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履行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2.判令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限期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的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

3.判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吉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同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民初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提交校验申请、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接受整改情况、环评合格报告等材料。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违反上述规定,该校验行为违法。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工及环评验收需要一定的时间,故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及时完工,达到环评要求并投入使用,符合《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公益诉讼人的举证和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确定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未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渗井、渗坑实施了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及检测意见可知,其排放的医疗污水,对附近地下水及周边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虽辩称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设备系因政府对公办医院投入建设资金不足所致,但该理由不能否定其客观上实施了排污行为,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结果,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且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故作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判决。

案号:(2016)吉06行初4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3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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