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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3-03-27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起产品责任纠纷,被告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安心打了完整的一审、二审。

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被告这才在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大连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答辩期没提、应诉答辩了,管辖权就已经确定;发回重审不是回到原点,重审中再提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指导案例56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作出一审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作出二审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于二〇一一年八月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权异议,大连中院裁定驳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两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最初一审时起诉状已送达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其在答辩期内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已接受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若允许在重审中再提管辖异议,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降低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三、赵律师点评

管辖异议只有一扇门,错过了就关了

管辖权异议的行使期间法律写得清清楚楚: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不提、直接应诉答辩,视为接受管辖。这条规则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程序空转——被告看案子打得不顺,到二审、再审甚至发回重审时再翻出管辖问题,等于把已经走完的程序全部作废重来。本案两被告的算盘是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办,就当新案子重新提异议,法院用「管辖恒定」四个字直接堵死。

发回重审不是回到原点

很多人以为案件发回重审,一切程序从头再来。判决明确区分了「按一审程序审理」和「是一个初审案件」:重审适用一审程序,是为了保障上诉权等程序权利,但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效力依然存在,不可逆转。类似的还有:发回重审后原告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突破原审范围、已质证过的事实重审时仍可援引。把重审当新案、试图重新布局程序策略的做法,在管辖问题上走不通。

应诉管辖的适用场景要分清

应诉管辖(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有管辖权)在国内诉讼和涉外诉讼中都已明文化。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节点卡死在答辩期,此后无论提出多少次、换多少个审级都不再是适格时机;二是异议必须以书面、明确的方式提出,仅仅在答辩中对实体问题抗辩不构成管辖异议。反过来,作为原告也要有意识:起诉时把连接点选扎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免得对方答辩期一击即中。

为什么法院这么在意程序安定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说得很直白:如果重审中还能提管辖异议,已经稳定的程序就会陷入不确定状态,拖延诉讼、降低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就建立在程序不可逆的预期上——每一步都可能被推翻的话,谁也不敢往前走。这也是「管辖恒定」原则的底层逻辑:起诉时管得了的法院,不因管辖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变化而丧失管辖权,比如被告搬家、行政区划调整,都不影响。

给被告和原告的时机提示

被告:收到起诉状先做三件事——核对管辖连接点、核对级别与专属管辖、判断有无仲裁条款;要在答辩期内一次性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还有上诉机会,这是唯一的完整救济通道;答辩期内提了异议但被驳回了,之后再翻案的空间就很小。原告:起诉状送达后留意对方是否应诉,对方答辩期届满未异议再进入实体交锋;若对方拖延提异议,可以在异议程序中主张其已丧失异议权,压缩程序空转的时间。

一句话收尾:管辖异议是个限时动作——答辩期内不提,应诉答辩即视为接受,发回重审也翻不了已经确定的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上海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异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大审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重审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被告之一鸿雁大药房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遂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韩凤彬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将住所地在大连市的鸿雁大药房列为被告之一,且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在鸿雁大药房购药的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鸿雁大药房属适格被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后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故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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