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description":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无罪逮捕赔偿):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二〇〇五年七月被刑事拘留,同年八月被取保候审;二〇〇六年六月被执行逮捕。二〇〇八年九月,广东省…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无罪逮捕赔偿,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罪逮捕,指导案例42号", "datePublished": "2012-06-18",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无罪逮捕赔偿"},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quanwei/wuzui-daibu-jingshen-fuweiji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权威案例", "item": "/anli/quanwe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item": "/anli/quanwei/wuzui-daibu-jingshen-fuweijin/"}]}]

指导性案例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无罪逮捕赔偿 · 其他 · 2012-06-1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位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批捕,羁押八百七十五天后,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宣告无罪。

他申请国家赔偿:除了人身自由赔偿金,还要求登报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百万、赔偿被扣押车辆和被拍卖房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羁押八百七十五天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精神极度痛苦,属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酌定抚慰金五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八百七十五天重新核算为十四万二千余元。指导案例4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二〇〇五年七月被刑事拘留,同年八月被取保候审;二〇〇六年六月被执行逮捕。二〇〇八年九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八百七十五天。二〇一一年三月,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省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二〇一〇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十二万四千二百五十四元一角(一百四十二点三元乘以八百七十三天),口头赔礼道歉并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朱红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登报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百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及被拍卖房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决定:维持省检察院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第一、三项;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红蔚二〇一一年三月提出赔偿请求,应适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其实际羁押时间为八百七十五天,省检察院计算为八百七十三天有误,应予纠正;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决定时的上年度即二〇一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一百六十二点六五元为赔偿标准,故人身自由赔偿金为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省检察院已决定当面赔礼道歉并为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在侵权行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维持;另行要求登报道歉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朱红蔚被羁押八百七十五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结合其被羁押以来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其女患抑郁症未愈,以及广东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协商协调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为五万元。朱红蔚提出的车辆损失赔偿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并受有实际损失,已被生效决定驳回。

三、赵律师点评

「后果严重」第一次有了可核验的样子

二〇一〇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什么算「造成严重后果」长期没有清晰标准。这份决定给出的样本是:羁押八百七十五天,时间长;公司自羁押以来不能正常经营、多年未年检,事业受创;女儿当时未满十八岁、之后患抑郁症未愈,家庭受创。三条事实叠加,认定精神极度痛苦、后果严重。后来司法解释细化时(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因素),大体沿用了这个思路:羁押期限、工作生活影响、家庭影响都是核心考量。

抚慰金五万与请求二百万的差距从哪来

酌定抚慰金的思路在决定书里写得很明白:侵权情节(错捕羁押、无殴打虐待等加重情节)、影响后果(公司经营、家庭状况)、当地参考标准(广东省级纪要明确的比例区间)、协商协调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确定。五万元在当时广东省的参考框架内属于有依据的酌定,而非拍脑袋。要理解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它是抚慰性的法定标准赔偿,不是民事侵权的填平式赔偿,请求数额与酌定结果之间有落差是常态,理由要落在法定考量因素上,而非情绪表达。

赔偿金的计算细节:天数和年度都要抠

本案有两处被纠正的计算:一是羁押天数,检方算八百七十三天,实际八百七十五天,两天之差也要改;二是赔偿标准年度,应当以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检方用了二〇一〇年度,正确的是二〇一一年度。人身自由赔偿金=羁押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个变量都要自己复核。国家赔偿程序里,赔偿请求人自己会算账、会核天数,往往就是多拿回钱的差别。

登报道歉为什么没支持

请求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维持了当面道歉加恢复生产便利的原决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逮捕决定由检方作出,影响的扩散范围以办案机关、相关单位和家庭为主,没有证据显示通过登报扩散会更有利于恢复名誉;书面载体公开道歉通常适用于影响范围确实覆盖不特定公众的情形。请求救济方式时,影响范围证据是关键——媒体报道过、单位通报过、社区流传过,才有对应级别的公开赔礼道歉空间。

给错捕赔偿请求人的行动清单

第一时间拿全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确认羁押起止日期,精确到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围绕羁押期限、健康损害、家庭影响(如未成年子女的状况并附诊断材料)、经营影响(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合同流失证据)组织证据;了解所在地省级层面关于抚慰金的参考标准,作为主张数额的锚点;对被扣押、拍卖的财物,另行理清权属证据与责任机关——该由谁赔、有没有超范围扣押,分开主张,不要混在一个请求里稀释。

一句话收尾:无罪羁押的账要算到天、算到年度,精神的伤要拿事实证明——天数多一天是一天,证据多一分是一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红蔚被无罪羁押873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已向朱红蔚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红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红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红蔚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红蔚之女朱某某在朱红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红蔚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红蔚另案申请深圳市公安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红蔚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红蔚赔偿申请。(4)2011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红蔚的其他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红蔚于2011年3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318.75元。

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朱红蔚之女患抑郁症未愈,以及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的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朱红蔚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