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案情速览
五个电镀经营者没有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先后多次购买氰化钠共十几万元,储存在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里用于电镀生产。
辩护人提出:氰化钠是限用而非禁用的剧毒化学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物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氰化钠易致人中毒死亡、对人体和环境有极大毒害性,属于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不需要同时有买进和卖出。五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考虑用于生产、未造成后果,均判三年并适用缓刑。指导案例13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二〇〇六年十月至二〇〇七年底,王召成三次以每桶一千元的价格购买氰化钠,共支付四万元;二〇〇八年八月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又三次以每袋九百七十五元的价格购买,共支付十一万七千元。二人均将氰化钠储存在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二〇〇八年五月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分别以两千元、五千元、三千元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若干,购得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判决:五人均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适用缓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宣判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辩护意见: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五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限用」不等于「随便用」
辩护人的逻辑是:氰化钠是国家许可使用的工业原料,不是禁用物品,用了怎么就犯罪了?判决把概念拆开:禁用与限用是行政管理上的分类,「毒害性物质」是刑法上的判断,后者看的是物质本身的危险属性——易致人中毒或死亡、对人体和环境有极大毒害性。氰化钠恰恰两头的特征都占:工业上合法常用,管理上严格管制,危险上极端致命。所以正确的合规路径不是争论罪名是否成立,而是先把自己放进许可体系里——取得购买、使用许可,按规程储存运输,就什么都不用怕;绕开许可,再常用也是犯罪。
只买不卖,也是「非法买卖」
本案一个重要的解释:非法买卖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擅自购买或者擅自出售,占一头就够。下游的王、金二人只买不卖,构成本罪;孙、钟、周三人向王召成购买,同样构成本罪。这条解释对交易链条上的每一环都有约束力——上家的货源违法、下家的购买无证,各自独立评价。做电镀、热处理、金矿选矿等行业用氰化物的企业,务必核实供应商资质、留存许可与台账;从无证人员手里进货,买的那一天罪就成立了。
没出事故为什么还要定罪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立法关注的是危险状态而不是实害结果。判决的表述是:逃避监管、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已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氰化物一旦泄漏或被盗,后果不可控,所以刑法提前设防。但同时法院也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在了量刑上——如实供述、用于正常生产、未发生事故、未污染环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危险犯定罪、后果从宽量刑,两头都在判决里体现了。
缓刑为什么适用得顺理成章
五人均判三年、均缓刑,看似宽松,其实是对「危险没有转化为实害」的量刑回应:购买用于正当电镀生产、带锁储存、未流出未肇事、全部如实供述。这个处理传递了清晰信号:涉危化品犯罪的宽严分界线,一端是处置是否规范、有没有现实泄露风险,另一端是造成实害与否。对司法机关,本案提供了危险犯量刑平衡的样板;对被告方,认罪认罚、证明实际用途和管控措施,是把刑期风险压到最低的现实路径。
行业合规与个人的红线
企业: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许可管理,购买要有购买许可证件和流向登记,储存要有专用库房、双人双锁、技防措施,从业人员要有培训记录;承包车间、挂靠经营不是免责借口,储存在谁的场所、谁管理,责任就落到谁头上。个人:不要替他人代购、代存剧毒化学品,也不要把自用名义购买的氰化物转手——转手那一刻就从「用户」变成了「卖方」。发现无证买卖氰化物的,向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举报,既是义务也是自我保护。
一句话收尾:剧毒品这条线上,危险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理由——许可管住每一环,才没有「只是买来自己用」的侥幸空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
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案例
-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无罪逮捕赔偿|(2011)法委赔字第4号)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2011)法委赔字第3号)
-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产品责任纠纷|(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审理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