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罚则全节复盘,要回答的不是某一条怎么用,而是这一节整体在管什么、不管什么、钱罚到哪一档、权在谁手里。
本节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是本轮法条深读里体量最小、结构最杂的一节。体量小——十二条,比大气那一节的二十二条少十条;结构杂——三种禁令强度、四种条文结构、五个罚格档次、七个执法主体、五层海域管辖。
复盘这件事的价值,在于把零散的条文重新排成一张网。单看一条,记住的是罚格;看完十二条再回头看,记住的是立法者的判断:什么行为最该罚、什么行为只能关、什么行为罚也没用。
这一篇做四件事。第一,给出十二条的全景表,一屏看完整节;第二,列出加法九处、减法六处、体例调整七处;第三,把罚格的三次排序规律讲清——本节罚格不是按毒性排的,是按可监管性排的;第四,画一条五步找法路线图,让读者拿到一个海洋案件能一步步走到底。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节十二条,罚格从个人一百元(岸滩弃置生活垃圾)到海上焚烧五百万元,跨度五万倍。
- 罚格的排序标准是可监管性,不是毒性:越难监管的行为罚得越重,海上焚烧最重。
- 加法九处:罚格加价五处、新增条款两处、新增义务两处。
- 减法六处:删除放射性两项、删除地下水三项、删除对责任人的处分、合并简化若干列举。
- 体例调整七处:新增转引条款、执法主体分化、前置命令不统一、分档方式分化、对象精确化、只关闭条文的独特体例、保护区分档递进写法。
- 执法主体七家,海域分五层。这两件事在实务中比罚款数额更容易决定案件成败。
- 本节只关闭不罚款的条文有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 本节只有罚款没有关闭的条文有两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 本节最高罚格是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
- 本节不管七块内容:陆源排污、海洋生态保护、海域使用、渔业资源、船舶民事赔偿、放射性废水、技术服务机构。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十二条全景
| 条 | 管什么 | 罚格 | 结构 | 执法主体 |
|---|---|---|---|---|
| 1146 | 转引 | 无 | 转引条款 | 无 |
| 1147 | 八项海洋排放 | 十万至一百万;剧毒废液二十万至二百万;个人按次一百至一千 | 分项分档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48 | 海水养殖两项 | 五千至五万;情节严重五万至二十万 | 一档加情节严重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49 | 特别保护区域建项目、沿海陆域不符产业政策 | 无罚款 | 只有关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1150 | 海岸海洋工程三项 | 二十万至一百万 | 一档加情节严重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51 |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 | 二十万至一百万,加警告 | 单一档,无关闭 | 海警机构 |
| 1152 | 海洋倾废七项 | 六个罚格,五千至五百万 | 分项分档加禁业 | 生态环境部门及海域派出机构、海事、海警 |
| 1153 | 船舶排放五项 | 二万至十万;第一项十万至五十万 | 两项分档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54 | 船舶八项 | 五个罚格,二万以下至五十万 | 分项分档加停航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55 | 接收设施与拆解四项 | 二万至二十万;三项五万至二十万;四项十万至一百万 | 分项分档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56 | 污染危害性货物五项 | 四个罚格,一万至二十万 | 分项分档 | 职责分工部门机构 |
| 1157 | 倾倒费 | 应缴数额一倍至三倍 | 三步递进,可选关闭 | 生态环境部门及海域派出机构 |
四种结构一目了然:转引一条(1146)、分项分档八条(1147、1152、1153、1154、1155、1156,加一档制的 1148、1150)、只有关闭一条(1149)、只有罚款两条(1151、1157)。
三、加法九处
罚格加价五处。
第一,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七项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是本节新增的最高罚格。旧法对海上焚烧的罚格远低于此。
第二,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无证倾倒,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旧法对无证倾倒的罚格上限较低,法典把上限翻倍。
第三,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第四项冲滩拆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与内河那一节口径一致。旧法的罚格不构成对「正规拆解几十万、冲滩几万」这一成本差的约束。
第四,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岸电,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岸电是全新义务,罚格也是全新的。
第五,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并增设警告。这一条旧法的对应条文罚格较低。
新增条款两处。
第一,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特别保护区域建项目、沿海陆域不符产业政策,只关闭)。旧法分散在不同条例中,法典整合为一条。
第二,第一千一百五十条(海岸海洋工程三项,含领海基点)。领海基点入罚则,是法典的新做法。
新增义务两处。
第一,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这一项是技术监管的新手段,旧法没有。
第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有害材料清单(备有、更新、拆解前提供)。这是与国际拆船公约衔接的新义务。
四、减法六处
第一,删除放射性相关情形。 旧法在海洋排放的列举中有放射性物质的专门条款,法典把放射性整体移入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本节不再单列。
第二,删除地下水相关情形。 旧法海洋部分的若干条文涉及沿岸地下水,法典把地下水统一归入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的水污染罚则,本节不再重复。
第三,删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相邻节)与本节若干条文,旧法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表述,法典删除。理由是处分制度整体调整,公职人员处分统一由政务处分法、监察法规范。
第四,合并简化列举。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七项把「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含不易降解的有机物、重金属的废水」合并为一项,旧法是分列的。合并后罚格统一,减少了分项争议。
第五,删除部分许可前置。 旧法对若干海洋作业设有前置审批,法典把部分审批改为备案或者事后监管,相应罚则也随之调整。
第六,收窄部分主体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把主体严格分为承运方与托运人两类,不再笼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减少了责任分配的模糊性。
五、体例调整七处
第一,新增转引条款。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把第二编第四分编的义务条款统一接到本节罚则,避免每条义务各配罚则。
第二,执法主体分化。 从旧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分化为七家:生态环境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海事、海警、渔业渔政、供水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前置命令不统一。 有的条文用「责令改正」(1147、1148、1150、1152 至 1156),有的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1150),有的用「责令限期缴纳」(1157)。用词不同,义务内容不同。
第四,分档方式分化。 多数条文采「分项分档」,少数采一档制(1148、1150、1151),个别采「按次」「按人」计罚(1147 第三款、1156)。这种不统一是本节的一个特点。
第五,对象精确化。 「海洋油气装备」替代笼统的「设施」,「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替代「钻井泥浆」,「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明确列入接收设施义务主体。
第六,只关闭条文的独特体例。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不设罚款,只有关闭。这在环境罚则中少见,反映立法者对「位置违法不可改正」的判断。
第七,保护区分档递进的写法。 相邻节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按「一级看用途、二级看排放、准保护区看程度与增量」递进排列,本节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则采概括式。两种写法的差别在于适用对象的确定性。
六、罚格的三次排序
本节罚格从一百元到五百万元,跨度五万倍。这个跨度不是随意拉的,背后有三次排序。
第一次排序:按可监管性。 越难监管的行为罚得越重。海上焚烧最难监管(在公海烧完就没了),五百万元;无证倾倒次之(连倒的什么都不知道),二百万元;在线监控不联网容易发现,二十万元;报告义务最容易被查到,二万元。
第二次排序:按损害可逆性。 损害不可逆的罚得重。领海基点损害不可逆(基点移位涉及主权),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且可关闭;剧毒废液入海不可逆,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含热废水可逆(温升恢复快),与其他合并一档。
第三次排序:按主观恶性。 故意的罚得重,过失的罚得轻。夹带与谎报(1156 第四项)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比未告知(第二项)五万元至十万元高一倍;冲滩拆解(1155 第四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比施工造成损害(第三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高得多。
三次排序叠加,形成了这一节的罚格图谱。理解这三条线,比背十二条罚格有用得多——遇到新情形,按这三条线也能大致判断该落在哪一档。
七、与水污染、大气两节的横向对照
与水污染那一节(1135 至 1145)对照。
相同点有三:罚格设计思路一致(剧毒废液单独跳档、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分设);转引条款的位置一致(都在节首);代履行与责令改正的措辞逻辑一致。
不同点有三:执法主体(水污染几乎全归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分七家);罚格上限(水污染最高二百万元,海洋最高五百万元);特色条款(水污染有冲滩拆船与地下水,海洋有领海基点与海洋倾废)。
与大气那一节(1113 至 1134)对照。
相同点有三:都采分项分档;都有「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手段;都对移动源(车、船)单设条文。
不同点有三:大气以「燃料→燃烧→排放」为主线,海洋以「排放→倾废→船舶」为主线;大气有信息公开与检验机构的专门条款,海洋没有;大气的罚格上限较低(最高二百万元量级),海洋有五百万元。
三节合起来看,能看出法典分则的组织逻辑:按环境介质分节,每节内部按污染源类型分条。 这个逻辑的优点是找法清楚,缺点是跨介质的行为(比如陆源污染经河流入海)要判断主介质。
八、本节不管的七块
第一,陆源排污。 工厂在岸上往管网、往河流排,归第二编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罚则在水污染那一节。
第二,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修复、自然岸线、海岛保护、红树林与珊瑚礁保护,归第三编生态保护。
第三,海域使用。 围填海、海域使用权、用海审批,归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渔业资源。 非法捕捞、休渔期、禁用渔具,归渔业法。海水养殖违反规模密度才落入本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五,船舶民事赔偿。 碰撞、油污损害的赔偿与清污费用,归海商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六,放射性废水。 归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七,技术服务机构。 海洋环评编制单位、海洋监测机构造假,归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
这七块边界必须记清,它们是本节适用的外部限制。
九、五步找法路线图
拿到一个海洋案件,按五步走。
第一步,定海域。 事发地是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这一步决定管辖基础与取证要求。
第二步,定义务。 回到第二编第四分编,找出被告违反了哪一条义务性规定。转引条款要求这一步必须做,不能跳过。
第三步,定条文与项号。 在本节十二条里找到对应的条与项。项号必须精确——同一罚格可能跨项,同一项可能跨款。
第四步,定主体。 看该条的执法主体是哪一家,再核作出机关有没有这个职权。七家分工,错了就是主体不适格。
第五步,定档次。 按条文的分档条件确定档次,再在档次内按过罚相当裁量。
五步之中,第一、四步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成为抗辩点。事实与数额争起来费劲,主体与管辖争起来往往一击即中。
十、要件与举证(通用)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海域层次与管辖 | 海图坐标、领海基线、岸线位置 | 行政机关 |
| 违反第二编第四分编的具体义务 | 义务条款条号 | 行政机关 |
| 落入本节某条某项 | 项号须在决定书写明 | 行政机关 |
| 作出机关有职权 | 七家分工与违法事实的对应 | 行政机关 |
| 罚款在法定档次内 | 分档条件与裁量说明 | 行政机关 |
| 停业关闭已报政府批准 | 批准文件在卷 | 行政机关 |
| 禁业条件成立 | 二年三次以上或者吊证 | 行政机关 |
| 达标抗辩 | 监测数据、采样记录、检测方法 | 当事人 |
| 从轻减轻 | 主动改正、修复、赔偿 | 当事人 |
| 不属于本节调整范围 | 陆源、生态、海域使用、渔业等 | 当事人 |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节不适用于内河。 「内水」在海洋法上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不是内河。这个概念混了,整节条文都会用错。
第二,本节不适用于陆源排污。 判断标准是排放口位置与受纳水体,不是污染物最终去向。
第三,本节不能替代其他节的罚则。 本节无规定的,回第一节至第三节、第十四节或者第五编第一章通则。
第四,本节不免除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罚款、赔偿、刑罚三条线并行。
第五,本节的禁业不是永久。 三处禁业都是三年,三年后可恢复。
第六,本节不能溯及既往。 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材料是否超标、海域属于哪一层,都以行为时的规定与事实为准。
十二、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定海域、再定主体、后定档次。这三步的顺序,比任何单条的记忆都重要。
第二句,罚格是按可监管性、可逆性、主观恶性三条线排的,不是按毒性排的。理解三条线,比背十二条有用。
第三句,本节只有一条只关闭不罚款、两条只罚款不关闭。这三条是结构上的例外,遇到它们要格外小心,容易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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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流程: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 文书:行政处罚申辩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
- 指南:行政处罚应对|诉讼时效
- 词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一事不再罚|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 案例:/anli/quanwei/chuanbo-toupai-hanyou-wushui-danwei-fanzui/|/anli/quanwei/wuranwu-buxianyu-biaozhun-lieju/|/anli/quanwei/feifa-weihtianhai-xingzheng-chufa/
- 证据:环境侵权证据
- 合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服务合同|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评估
- 类案:环境污染侵权类案|污染环境罪企业类案
- 工具:办案期限计算|诉讼费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 分类:法条深读|行政处罚
- 专题:行政|律师:赵跃律师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六节全部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及本典水污染、大气污染两节横向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配套法规与标准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