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行政处罚最先要解决的不是罚多少钱,而是「这一片水归谁管」。同一个排污行为,发生在陆域厂区里,归生态环境部门;发生在港口水域内,可能同时触及海事管理机构;发生在海上石油平台,归海警机构;发生在海洋倾倒区,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海域派出机构。管错了主体,处罚决定就站不住。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是这一节的入口。它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句话没有罚格、没有违法情形、没有执法主体,看上去什么也没规定,实际上把整条找法路径画了出来——义务在第二编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罚则在第五编第二章第六节(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先找义务、再找罚则、最后找主体,三步不能颠倒。
这一篇要做四件事。第一,讲清转引条款到底解决了什么、没有解决什么;第二,把本节十二条按结构分四类,让读者一眼看出哪一条自带罚格、哪一条只有关闭、哪一条只有罚款;第三,把执法主体的四分格局摆清楚,这是本节与水污染那一节最大的不同;第四,说明「适用本节规定」为什么不是排他条款,本节没有覆盖的行为该往哪里找。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是转引条款,不是罚则,本身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单独援引,必须与第二编第四分编的具体义务条款配成一对使用。
- 第二编第四分编就是海洋污染防治,与第二分编大气、第三分编水、第五分编土壤并列,是污染防治编里的第四个分编。
- 「适用本节规定」的意思是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不是「只能适用本节」。本节没有覆盖的行为,仍要回到第一节至第三节,或者第十四节技术服务机构、第五编第一章通则去找。
- 本节十二条分四种结构:九条自带罚格并可责令停业关闭(1147、1148、1150、1152、1153、1154、1155、1156)、一条只有关闭没有罚款(1149)、一条只有罚款没有停业关闭(1151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一条专门处理欠缴倾倒费(1157)。
- 本节的罚格上限远高于水污染那一节: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是全节也是目前所见罚则里最高的一档。
- 执法主体有四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与水污染那一节几乎全归生态环境部门完全不同。
- 本节有三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停业关闭(1147、1148、1150、1152、1155),关闭权不在执法部门手里。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有三个附加手段: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扣押船舶、二年内三次以上三年内不得从事倾倒活动。这三种都不是罚款。
- 本节有两处按次计罚:1147 第二款个人岸滩弃置生活垃圾按次一百元至一千元;1152 第二款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按次五千元至二万元。
- 本节有一处按船舶吨位以外的单位计罚:1154 第一款第四项有害材料清单,处二万元以下,没有下限。
一、条文原文
二、这一句话为什么必须单独成条
很多人读到这里会觉得奇怪:既然整节都是海洋污染的罚则,为什么还要专门写一条「适用本节规定」?这不是废话吗。
不是废话。这一句解决的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硬问题:第二编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里的义务性规定有几十条,如果每一条都配一条罚则,罚则的数量会翻一倍,而且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条文里会写出不同的罚格,执法时又要重新判断该用哪一条。立法的处理办法是:义务条款只管设义务,罚则集中放在法律责任编,用一条转引把两边接起来。
这样处理有三个好处。第一,义务与罚则分离,义务条款可以写得更细,不必每条都背上罚格。第二,罚格集中,同一种违法行为只有一个罚格,不会出现两个条文各写一个档次的情况。第三,修改罚格时只改一处,不必逐条改。
代价是找法多了一步。执法人员看到「向海域排放油类」,不能直接翻到第二编第四分编去找罚多少钱,必须回到第五编第二章第六节,看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
这一步看着多余,实际上是本节所有条文的共同前提。转引条款不能单独援引——处罚决定书如果只写「违反了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等于什么违法事实都没说,因为这一条本身不包含任何禁止性内容。正确的写法是「违反了第二编第四分编第某条,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某项、第三款处罚」。
三、本节十二条的四种结构
把十二条摊开看,结构并不统一。这一节至少有四种写法,找法时必须先认结构。
第一种,自带罚格并可责令停业关闭。 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八项海洋排放)、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海水养殖两项)、一千一百五十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三项)、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海洋倾废七项)、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船舶排放五项)、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船舶八项)、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接收与拆解四项)、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污染危害性货物五项)。这八条的写法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种,只有关闭,没有罚款。 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这一条处理的是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后果只有一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没有罚款、没有责令改正、没有期限。
第三种,只有罚款,没有停业关闭。 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欠缴倾倒费,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这两条不给关闭手段,前者是因为勘探开发项目的关停涉及能源安全,后者是因为欠费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用罚款加滞纳逻辑处理更合适。
第四种,专门处理程序性义务。 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虽然归在这一节,但它处理的是「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本质是行政收费的追缴,不是污染防治行为本身。这一条放在本节末尾,起的是兜底作用。
四种结构背后其实是一条判断线:行为能不能停下来。能停的,给停业关闭;停不下来的(位置违法),只给关闭;不该停的(能源项目、欠费),只给罚款。
四、罚格全景
本节的罚格跨度很大,从一百元到五百万元。这个跨度不是随意定的,而是按「损害后果可不可控」排列的。
| 条文 | 违法情形 | 罚格 | 有无停业关闭 |
|---|---|---|---|
| 1147 第三款 | 除剧毒废液外的七项海洋排放 | 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有 |
| 1147 第三款 | 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 | 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 有 |
| 1147 第二款 | 个人岸滩弃置堆放处理生活垃圾 | 按次一百元至一千元 | 无 |
| 1148 | 海水养殖违反规模密度、投饵投肥规定 | 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 有 |
| 1149 | 特别保护区域建项目、沿海陆域建不符产业政策项目 | 无罚款 | 只有关闭 |
| 1150 |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使用超标放射性材料、损害领海基点 | 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有 |
| 1151 |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 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另加警告 | 无 |
| 1152 第二款 | 船舶出港未报告 | 船舶三千元至三万元;船长责任船员五百元至五千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 按次五千元至二万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委托实施倾倒未监督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倾倒 | 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海上焚烧废弃物 |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 | 有 |
| 1152 第二款 | 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倾倒 | 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有 |
| 1153 第二款 | 船舶排放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有 |
| 1153 第二款 | 压载水、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船岸操作 | 二万元至十万元 | 有 |
| 1154 第二款 | 有害材料清单 | 二万元以下 | 有 |
| 1154 第二款 | 材料结构设备不符、未持证书文书 | 一万元至十万元,拒不改正责令临时停航 | 有 |
| 1154 第二款 | 未监测监控或未如实记录保存、能效未达标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有 |
| 1154 第二款 | 进入排放控制区不符合控制要求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有 |
| 1154 第二款 | 具备岸电条件不使用岸电、具备供应能力不提供岸电 | 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有 |
| 1155 第二款 | 接收清舱洗舱不具备能力、港口码头未配备接收设施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有 |
| 1155 第二款 | 拆解旧船改装打捞等施工作业造成污染损害 | 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 有 |
| 1155 第二款 | 冲滩方式拆解船舶 | 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有 |
| 1156 第二款 | 未报或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事先申报 | 一万元至五万元 | 有 |
| 1156 第二款 | 单证包装标志数量不符、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未评估 | 二万元至十万元 | 有 |
| 1156 第二款 | 托运人未如实告知 | 五万元至十万元 | 有 |
| 1156 第二款 | 夹带或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 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 有 |
| 1157 | 欠缴倾倒费 | 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有 |
从这张表能看出一件事:罚格最高的不是排放,是焚烧。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比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的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还高一倍多。这个排序不是按毒性,是按「行为性质」——海上焚烧是把船舶当成移动焚烧炉,属于故意规避陆上焚烧监管,性质上更接近非法处置,所以罚格最重。
五、执法主体的四分格局
这是本节与水污染那一节最大的不同。水污染那一节几乎全部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这一节则分成四家。
第一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这个表述覆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业草原部门等,具体到哪一家要看职责分工。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一千一百五十条、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都采这个表述。这种写法给了地方一定的分配空间,但也带来一个问题:同一件事可能有两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有职责,或者都认为该对方管。
第二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海洋倾废)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倾倒费)指定这一家。海域派出机构指的是生态环境部的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洋倾废的许可、监控、报告都在这个体系内。
第三家,海事管理机构。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把海事管理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并列,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虽然没有点名,但船舶类的现场检查实际多由海事执行。海事管理机构隶属交通运输部,管的是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污染。
第四家,海警机构。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海警机构隶属武警部队,海上执法是其法定职责。
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中作为处罚主体,按管理权限责令关闭。这一条把关闭权交给政府而不是部门,理由是关闭一个项目涉及土地、规划、就业,不是单个部门能决定的。
四分格局的实务意义在于:收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件事,是看作出机关有没有职权。如果一家没有海域执法权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海上石油平台开罚单,这份决定书在职权这一关就过不去,不必再争事实和数额。
六、本节管什么,不管什么
本节管的,是向海域排放和海上活动。 具体包括六类:向海域排放污染物(1147)、海水养殖(1148)、特别保护区域与沿海陆域建设项目(1149)、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1150)、海洋油气勘探开发(1151)、海洋倾废(1152、1157)、船舶及其相关作业(1153、1154、1155、1156)。
本节不管的,至少有五块。 第一,陆源污染防治。工厂在岸上往管网排、往河里排,归第二编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罚则在水污染那一节,不在本节。第二,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生态修复、自然岸线、海岛保护属于第三编生态保护,罚则在法律责任分则的其他节。第三,海域使用管理。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罚则在那部法里。第四,渔业资源。非法捕捞、休渔期捕捞属于渔业法。第五,民事赔偿。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的赔偿属于海商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本节只管行政处罚。
这五块边界必须分清,因为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陆源排污当成海洋排放来罚。判断标准是排放口的位置与受纳水体:排放口在岸上、受纳水体是河流或管网,就是陆源;排放口直接入海、受纳水体是海域,才是本节。这一条判断标准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向海域排放」五个字里,不在任何配套文件里。
七、与前三节、第十四节的分工
第五编第二章分则的前三节分别是监测(1085 至 1093)、环评(1094 至 1100)、排污许可(1101 至 1112)。这三节与本节的关系不是并列,是交叉。
监测节管的是数据。 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造假、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走监测节,不走本节。但如果海上石油平台的监测设备没有按规定安装,同时构成未按规定监测,可能同时触及监测节和本节,这时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就同一个违法行为罚一次,罚款择一重。
环评节管的是程序。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没有做环评就开工,走环评节(未批先建);如果做了环评但建设中使用了超标放射性材料,走本节第一千一百五十条。两件事,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并罚。
排污许可节管的是许可。 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需要持证排污,无证排放走排污许可节;持证但超标排放,走本节。这里有一个容易混的地方:海洋倾废也有许可证,但那是倾倒许可证,不是排污许可证,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节管的是技术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走第十四节,不走本节。这一点与大气、水两节一致。
八、「适用本节规定」为什么不是排他条款
有一种读法认为,既然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说「适用本节规定」,那么只要是海洋污染,就只能用本节,不能用别的节。这种读法不对。
第一,从文义看,「适用本节规定」是一个指引,不是限制。它说的是「本节有规定的,用本节」,没有说「本节没规定的,不许用别的」。第二,从体系看,本节十二条覆盖不了海洋污染防治的全部违法行为,比如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要求,本节没有对应条文,只能回环评节。第三,从目的看,转引条款的目的是减少重复立法,不是制造法律漏洞。如果读成排他条款,反而会出现「本节没写就不能罚」的漏洞,与立法目的相反。
所以正确的读法是:本节优先,本节无规定时回其他节,其他节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这一条顺序在实务中的意义是,收到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先看援引的条文是不是本节,如果不是,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本节已经覆盖的类型——如果属于,就是援引错误。
九、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行为发生在海域或者与海域相关 | 排放口位置、受纳水体性质、工程是否位于海岸带或管辖海域 | 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海图坐标、卫星影像) |
| 违反了第二编第四分编的具体义务条款 | 处罚决定书须写明具体条号款项,不能只写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 行政机关 |
| 属于本节已规定的违法类型 | 对照本节十二条逐项判断,不属于的须回其他节 | 行政机关 |
| 作出机关有海域执法职权 | 生态环境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四家的分工 | 行政机关(职权依据) |
| 罚款数额在法定档次内 | 按条文分项分档,不得跨档 | 行政机关 |
| 停业关闭已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批准文件须在卷 | 行政机关 |
| 不存在一事不再罚情形 | 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已被其他机关罚款 | 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核查 |
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注意一点:职权与程序由行政机关举证,事实与数额由行政机关举证,减免情节由当事人举证。这一分配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当事人主张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要自己提出证据。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陆源排污不适用本节。 排放口在岸上、污水经管网或河流入海的,属于第二编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判断标准是排放口,不是最终去向。
第二,海洋生态破坏不适用本节。 采挖海砂、破坏珊瑚礁、非法占用海域,属于第三编生态保护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不在本节。
第三,渔业违法行为不适用本节。 非法捕捞、违反休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属于渔业法。海水养殖违反规模密度规定才落入本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这是本节唯一涉及养殖的条文。
第四,船舶碰撞等民事赔偿不适用本节。 油污损害的赔偿、清污费用的追偿,属于海商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本节只管行政处罚,不管赔钱。同一事故可以同时产生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条线互不替代。
第五,本节不适用于内陆水域。 湖泊、水库、江河里的船舶污染,属于水污染防治那一节,不是本节。判断标准同样是水域性质。
第六,本节不能替代刑事责任。 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不移送不因已罚款而免除。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看机关有没有职权,再看条文援引对不对,最后才算罚多少钱。海洋这一节四家执法,职权问题比数额问题更容易成为突破口。
第二句,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不能单独援引。看到处罚决定书只写这一条,就是违法事实没有说清,程序上已经站不住。
第三句,陆源与海源的界线在排放口,不在污染物最终去了哪里。这一条判断错了,整份决定书的适用法律就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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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条深读|行政处罚
- 专题:行政|律师:赵跃律师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及本节全部条文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逐条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分编编号与配套标准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