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设备与证书,是船舶能不能出海的前提。设备不合格、证书不齐,船就不该开出去;一旦开出去,罚一万元到十万元,拒不改正还要临时停航。
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是本批分档最细的一条。八项义务,五个罚格档次:二万元以下(有害材料清单)、一万元至十万元(材料结构设备、证书文书、监测记录、能效、岸电)、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排放控制区)、一万元至十万元并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岸电加重)。五档之间有交叉,也有叠加,读起来最容易出错。
八项义务可以归成五组。第一组是船舶本体(第一项材料结构设备、第二项证书文书);第二组是记录与清单(第三项监测记录、第四项有害材料清单);第三组是能效(第五项);第四组是特殊区域(第六项排放控制区);第五组是岸电(第七项船舶、第八项港口与供电企业)。
五组之中,最有时代感的是岸电。第七项罚船东「靠港不接电」,第八项罚港口「有电不供」。这一对双向义务是法典的新东西——过去只要求船用低硫油,现在要求靠港改用电,把减排从「换燃料」推到「换能源」。
这一篇要讲五件事。第一,八项怎么归类,五档罚格为什么这样排;第二,第四项为什么只设上限没有下限;第三,岸电的双向义务怎么落地;第四,临时停航的法律性质与期限;第五,排放控制区为什么罚得比一般程序义务重。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八项分五档罚格,是本批分档最细的一条。交叉与叠加都要看清,不能笼统按一项算。
- 第四项有害材料清单,处二万元以下,是本条唯一没有下限的档次。这个写法意味着可以罚得很低,也可以只警告(如果符合条件)。
- 第一项、第二项:一万元至十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停航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
- 第三项监测记录、第五项能效:一万元至十万元。
- 第六项排放控制区: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是本条定额最高的一档。
- 第七项、第八项岸电: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这是本条唯一设「情节严重」加档的分组。
- 第七项的主体是船舶,第八项的主体是港口经营人与岸电供电企业,两者是双向义务。
-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与「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是两个限定词,缺一个就不构成违法。
- 本条没有吊销证书的手段,最重的手段是临时停航加五十万元罚款。
-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分工:那一条管内河船舶,本条管海域船舶;两条的设备与证书义务高度相似,罚格不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一)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
- (二)船舶未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
- (三)船舶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和保存;
- (四)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 (五)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
- (六)进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 (七)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
- (八)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八项五档的对应关系
八项义务与五个罚格的对应关系,是读这一条的第一道关。
| 项 | 义务内容 | 罚格 | 特殊手段 |
|---|---|---|---|
| 一 | 材料、结构、防污设备器材符合规定并检验合格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拒不改正责令临时停航 |
| 二 | 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拒不改正责令临时停航 |
| 三 | 排放及操作按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保存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无 |
| 四 | 备有并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拆解前提供 | 二万元以下 | 无 |
| 五 | 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达到规定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无 |
| 六 | 进入排放控制区符合控制要求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无 |
| 七 |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 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无 |
| 八 | 具备供应能力的港口与供电企业提供岸电 | 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无 |
这张表有两处容易读错。
第一处,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罚格后面跟着「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这不是第二档罚格,是附加命令。意思是:罚了之后仍不改正,才停航。停航不是罚款的替代,是罚款之后的进一步措施。
第二处,第七项与第八项共用一个加档。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适用于第七项与第八项。船不接电与港不供电,情节严重都可以到五十万元。
三、第一项、第二项:合格与持证
第一项管船舶本体:材料、结构、防污设备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并且经检验合格。第二项管证书文书:要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
「材料、结构」为什么也管。 船舶的材料与结构决定了它在事故中的抗沉性、抗碰撞性。用了不合格的钢材、结构强度不足,一旦碰撞或者搁浅,破损更快、泄漏更多。这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事故的概率。
「防污设备和器材」包括什么。 油水分离器、滤油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垃圾收集容器、围油栏、吸油材料、消油剂。设备要装、要能用、要在检验有效期内。
「未经检验合格」是独立情形。 即使设备装了、材料合格,但没经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构成本项违法。检验是合规的证明,没有证明等于没有合规。
第二项的证书文书。 包括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压载水管理证书、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记录簿、有害材料清单等。不同船型、不同吨位的要求不同。
「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这是本条最重的手段。停航的后果对船东极其严重——船停一天,租金、船期、滞期费全都要算。实务中,船东往往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整改,就是为了避免停航。
四、第四项:只设上限不设下限
第四项「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罚格是「二万元以下」。
这是本条唯一没有下限的档次。 其他档次都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只有这一项是「二万元以下」,前面没有「一万元以上」。
只设上限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罚款可以很低,低到几百元、几十元都可以(理论上),也可以只警告不罚款(在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时)。这个写法给了执法机关极大的裁量空间,反映立法者对这一项的评价:它是程序性、资料性义务,社会危害性低,不宜重罚。
但「以下」不等于「不用罚」。 条文写的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仍是法定必为项,只是幅度低。要完全不罚,须走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有害材料清单是什么。 它是一份列明船舶建造所用材料中可能有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的物质清单,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层物质、重金属等。清单的作用是让拆解单位知道这条船拆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为什么管到拆解环节。 船舶拆解是高危作业,如果不知道船上有石棉、有多氯联苯,拆解工人可能直接暴露,拆解产生的废物也可能混入一般废料。清单是拆解安全的前提。这也是国际公约的要求。
三个义务环节。 一是备有(船上要有);二是持续更新(建造、营运、维修过程中材料变化要更新);三是拆解前提供(交给拆船单位)。三个环节任一缺失,都构成本项违法。
五、第三项、第五项:记录与能效
第三项管监测、监控与记录:涉及污染物、压载水、沉积物排放及操作,要按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保存。
三个义务。 一是「监测」,要有手段测出排放情况;二是「监控」,要能实时或者定时观察;三是「记录和保存」,要把结果写下来并留存。三者缺一即违法。
「未如实记录」与「未记录」不同。 未记录是完全没写;未如实记录是写了但不真实。后者的可责性更高,因为它可能掩盖超标排放。实务中,记录不实往往与逃避监管连在一起,可能适用更重的条款。
第五项管能效。 船舶要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达到有关规定。能效措施包括:船体优化、螺旋桨优化、主机调校、废热回收、航线优化、航速管理。判断标准是能效设计指数或者能效现有指数是否达到适用要求。
能效为什么写进污染防治法。 因为船舶能效直接关系燃油消耗,燃油消耗直接关系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能效要求是「源头减排」,比末端治理更经济。
两项罚格都是一万元至十万元。 属于程序与性能义务档,比排放控制区轻,比有害材料清单重。
六、第六项:排放控制区为什么罚得重
第六项「进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罚格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排放控制区是什么。 指为控制船舶特定污染物排放而划定的海域,通常对燃油含硫量、氮氧化物排放、颗粒物排放有更严格的要求。中国已划定多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为什么罚格比一般程序义务高两到三倍。 三个理由:第一,控制区是特殊保护区域,违规的后果更直接;第二,控制区的核心要求是低硫燃油,改用低硫油有成本,罚格太低不构成约束;第三,控制区制度是国际公约的要求,罚格要与国际实践大致相当。
「不符合控制要求」的形态。 一是燃油含硫量超标;二是未使用替代措施(如脱硫塔);三是转换燃油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四是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对新建船舶)。
举证靠什么。 主要靠燃油样品检测、加油单证、轮机日志、脱硫塔运行记录。燃油取样是关键——要在规定的取样点取、按规定的方法保存、送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这一档与岸电的加重档重合。 岸电情节严重是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排放控制区是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两者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区间有交叉,但适用情形不同。
七、岸电:船不接、港不供,双向都罚
第七项与第八项是法典的新内容,构成本条最有时代感的一组义务。
第七项罚船。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三个要件:具备使用条件、靠港、不按规定使用。
第八项罚港。 「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三个要件:具备供应能力、船舶具备使用条件、未提供。
「具备条件」与「具备能力」是限定词。 不是所有船都必须接电,只有「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才必须接;不是所有港口都必须供电,只有「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才必须供。这两个限定词是抗辩的主要入口——船东可以主张船舶改造条件不具备,港口可以主张供电设施未建成或者容量不足。
双向义务的意义。 如果只罚船,港口不建供电设施,船想接也接不了;如果只罚港,船不接,设施闲置。双向义务把两边都锁住,才可能真正推动岸电使用。
加档到五十万元的理由。 岸电涉及能源基础设施改造,投入大,罚格低了不起作用。情节严重的(比如长期拒不接电、故意不供电、伪造接电记录),罚到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举证的关键。 靠港记录、岸电设施运行数据、接电计量、船岸双方的确认单。这些数据往往在港口或者供电企业手里,船东要抗辩,需要自己留存靠港期间未接电的合理理由(如船上有特殊货物需要持续供电)。
八、临时停航的性质与期限
第一项、第二项后挂着「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这一句要说清三件事。
第一,临时停航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 它要求当事人履行「停止航行」的义务,属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一种,不是处罚法列举的处罚种类。这一点决定了它不适用处罚程序,但可以单独复议诉讼。
第二,停航的前置条件是「拒不改正」。 必须先有责令改正,当事人不改正,才能停航。直接停航、不先责令改正,程序违法。
第三,条文没有规定停航期限。 这是一个明显的空白。实务中的做法是:在停航决定书中写明停航的起始时间与解除条件(通常是整改经检验合格)。不写解除条件的停航,等于无限期停航,会被认定超越职权。
停航的经济后果。 对船东来说,停航一天的损失可能数万元。所以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的威慑力,远大于罚款数额。船东通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安排整改。
与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对照。 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对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或者未持证书,也是「逾期不改正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罚格五千元至五万元。本条罚格一万元至十万元,是内河的两倍。
九、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是船舶或者港口经营人、供电企业 | 船舶登记、经营人登记、供电合同 | 行政机关 |
| 第一项:材料结构设备不符规定或者未检验 | 船舶检验证书、设备清单、现场检查 | 行政机关 |
| 第二项:未持证书文书 | 证书文书清单核对、有效期检查 | 行政机关 |
| 第三项:未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 | 记录簿核对、监控设备数据、笔迹与时间矛盾 | 行政机关 |
| 第四项:未备有、未更新、未提供清单 | 船上清单核查、更新记录、拆解前交接记录 | 行政机关 |
| 第五项:能效未达标 | 能效指数计算书、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 行政机关 |
| 第六项:控制区不符合要求 | 燃油样品检测、加油单证、转换记录 | 行政机关 |
| 第七项:具备条件却不使用岸电 | 靠港记录、岸电设施数据、未接电理由 | 行政机关 |
| 第八项:具备能力却不提供岸电 | 供电设施清单、容量记录、拒绝供电记录 | 行政机关 |
| 拒不改正(停航前提) | 责令改正通知、复查记录 | 行政机关 |
| 已检验合格、持证齐全 | 检验证书、证书文书原件 | 当事人 |
| 不具备岸电使用条件 | 船舶改造限制、货物特殊要求、安全因素 | 当事人 |
| 不具备岸电供应能力 | 设施未建成、容量不足、电网限制 | 当事人 |
举证上有两个特点。第一,船舶案件的证据大量来自船上记录,记录本身是否完整、是否真实,往往是争议焦点。第二,岸电两项的举证重心在「条件」与「能力」,这两个限定词的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内河船舶不适用本条。 内河船舶的设备与证书,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不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不适用第七项。 船舶因技术改造限制、货物特殊要求、安全因素确实无法使用岸电的,不构成违法。这一点要有客观依据,不能只是船东口头主张。
第三,不具备供应能力的港口不适用第八项。 港口未建岸电设施、容量不足、电网无法支撑的,不构成违法。但「应当建而未建」是另一个问题,可能涉及规划与建设责任。
第四,第四项只设上限,可以罚得很轻。 这是本条的特殊设计,不是漏写。
第五,本条不设吊销证书。 最重的手段是停航加五十万元罚款。要吊销证书,须另有依据。
第六,临时停航不是无限期。 决定书必须写明解除条件,否则构成变相无限期停航。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八项五档,先对准项号再谈数额。项号错一位,罚格可能差几倍。
第二句,岸电两项争「条件」与「能力」。这两个限定词是法条明文写的,比争「有没有接」有效得多。
第三句,临时停航必须写明解除条件。不写解除条件的停航决定,在复议中很难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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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排放控制区划定、船舶能效要求与岸电规定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