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滩方式这四个字,在船舶行业里有具体的画面:一艘报废的旧船开上滩涂,涨潮时靠着,退潮时工人拿割枪直接拆。油舱里的残油、管路里的含油污水、船体上的石棉和涂料,就地落在滩涂上,随潮水进出。
旧法对这种行为的罚格是一万到十万,正规拆解的成本是几十万到上百万。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冲滩拆解屡禁不止。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把罚格提到十万到一百万,涨了十倍。
这一篇要讲清三件事:三款为什么分成三个罚格、冲滩拆解为什么被单独拎出来重罚、以及第一款里那个「基础罚 + 结果加重罚」的结构怎么理解。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条分三款、三个罚格,不能混用:第一款一万至十万(造成污染二万至二十万),第二款十万至一百万,第三款二万至二十万。
- 第一款第(一)项在旧法「残油、废油」之外,新增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 第一款第(二)项是全新条款: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
- 第一款第(三)项删掉了旧法的「按照规定」,不再要求证明违反了某个具体规定。
- 第一款第(四)项新增「未编制方案」这一独立违法形态,批准了但没编方案也罚。
- 第二款冲滩拆解从一万至十万提到十万至一百万,是本条涨幅最大的一处。
- 第三款内河国际航线船舶压载水从一万至十万提到二万至二十万。
- 第一款的结构是基础罚加结果加重罚:造成水污染的,罚格升到二万至二十万,并增加治理义务。
- 代履行用的是「指定」,没有「可以」二字,费用由船舶承担。
- 执法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 (二)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
-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 (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三款三个罚格
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条文,三个罚格差了一百倍。这个设计不是随意的。
第一款管的是「日常作业中的排放与疏忽」:倒垃圾、排污水、装货不防漏、作业不防污、过驳不规范。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单次污染量有限,是营运过程中的管理或者操作问题,可以通过改进管理解决。所以罚格是起步档,一万到十万。
第二款管的是「一次性、毁灭性的处置」:冲滩拆解。一艘船拆完,船上所有残留物全部进入滩涂。这不是管理问题,是把整条船当垃圾处理。所以罚格跳到十万到一百万。
第三款管的是「外来物种入侵」:内河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压载水里带着原产地的微生物、藻类、幼体,排进我国内河可能造成生态灾难。这个损害的隐蔽性强、后果不可逆,所以罚格比其他日常作业高,二万到二十万。
三个罚格的排序,对应三种损害的不可逆程度: 管理问题可以改(低)、整船处置不可逆(高)、生态入侵不可逆且范围广(中高)。
三、第一款四项:改了三处
第一款从旧法第九十条的五项变成四项,改动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第(一)项扩充对象。 旧法是「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法典是「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新增了三样: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是机舱舱底水,量最大、最常见的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是黑水和灰水。这两样在旧法体系里主要靠公约和部门规章管理,法典把它们写进罚则。
第二处,第(二)项是全新的。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旧法没有这一项。
这一项管的是「装货环节」。一艘油轮装油,如果舱盖不严、管路不密、透气阀失效,装货过程中就会溢油。旧法只能靠「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未采取防污措施」这一兜底项覆盖,现在单列出来,指向更明确。
第三处,第(三)项删掉「按照规定」。 旧法是「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典是「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删掉四个字,举证责任变了。 旧法要证明:① 存在有污染风险的作业;② 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某项措施;③ 当事人没有按该规定采取。法典只要证明:① 存在有污染风险的作业;② 当事人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二项的「规定」不再是必要环节。
第四处,第(四)项增加「未编制方案」。 旧法是「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法典是「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新增的「未编制方案」,是一个独立的违法形态。 过驳作业即使拿到了批准,如果没有编制过驳方案(包括作业程序、应急措施、人员分工、设备配置),仍然违法。这个改动把监管从「审批把关」延伸到「方案把关」。
四、基础罚与结果加重罚
第一款的结构值得单独说。
条文的写法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这是一个「基础罚 + 结果加重」的结构。有三层含义要辨清。
第一层,是不是两个罚款? 从文义看,不是。条文用的是「处……;造成水污染的,……处……」,是一个处罚在不同情形下适用不同幅度,不是叠加两个罚款。如果执法机关开出两张罚款单,一张基础罚一张加重罚,属于重复处罚。
第二层,造成污染后的罚格是「替代」还是「升格」? 是替代。造成水污染的,罚格直接适用二万到二十万,不再适用一万到十万。
第三层,治理义务是独立的吗? 是。「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是行政命令,不是罚款的附加条件。当事人不履行,执法机关可以指定第三方代为治理,费用由船舶承担。
这个结构在实务中有一个常见的争议: 基础罚的二万到二十万与加重罚的二万到二十万,下限重叠了。也就是说,造成污染的案件,最低可以罚二万,与未造成污染的案件最高十万之间有交集。这不是立法疏漏,是留给裁量的空间。 造成轻微污染、及时处置、主动报告的案件,可以按下限罚;未造成污染但情节恶劣(比如多次倾倒)的案件,可以按上限罚。
五、冲滩为什么被单独重罚
第二款是本次修订涨幅最大的一处:从一万至十万提到十万至一百万。
先看冲滩拆解的危害。
一艘五千吨的货轮,拆解时产生的污染物包括:舱底残油几十吨、管路中的含油污水、燃油舱的油泥、船体的防污涂料(含铜、含锡)、石棉保温材料、各类电子废弃物。正规拆解要在有防渗地面的船坞或者拆解池内进行,废油、废水、固废分类收集处理。
冲滩拆解把这些全部留在滩涂上。潮水一来,油污扩散;潮水一退,污染物渗入滩涂沉积物。滩涂是鱼类产卵场、贝类养殖区,一旦污染,恢复周期以十年计。
再看违法成本。
正规拆解的报价,一艘五千吨货轮大约几十万到上百万,取决于船型和含危废量。冲滩拆解的成本,主要是人工和割枪,可能只要几万。旧法罚一万到十万,等于告诉船东:冲滩被查到,罚的钱还不如正规拆解省下来的钱。
罚格提到十万到一百万,才开始改变这个算式。 十万是下限,接近冲滩与正规拆解的成本差;一百万是上限,足以让一次冲滩拆解血本无归。
这个罚格还有一层刑事衔接的考虑。 冲滩拆解涉及大量危险废物(废油、含油污水、石棉),如果数量达到三吨以上,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行政罚格提到一百万,与刑事罚金形成衔接,避免「罚得比判得轻」。
六、第三款:内河国际航线压载水
第三款管的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三个限定要看清。
第一,船舶范围:国际航线船舶。 国内航行的船舶不适用本款。
第二,水域范围:进入我国内河。 在海上排放压载水,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国际公约;进入内河才适用本款。这是因为内河是淡水生态系统,对外来物种的抵抗力更弱。
第三,行为: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 注意「不符合规定」这个限定。压载水不是绝对禁止排放,而是要按规定进行置换、处理后再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不违法。
罚格从一万至十万提到二万至二十万,翻了一倍。 这个幅度小于冲滩拆解的十倍,但对航运企业来说仍然可观——一次压载水违规排放,可能罚到二十万。
压载水管理的核心是「置换」与「处理」。 国际公约要求船舶在公海进行压载水置换,或者在船上安装处理系统。置换要在远离海岸的指定海域进行,置换率要达到规定比例。这些技术要求的违反,都属于「不符合规定」。
七、代履行与费用承担
第一款规定了代履行:「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个要点。
第一,代履行的触发条件是「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不是一发现污染就代履行,要先责令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不履行才启动。
第二,用的是「指定」,没有「可以」。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相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指定」不同。严格解释下,逾期不治理的,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没有裁量余地。
第三,费用由「船舶」承担。 这里的「船舶」是一个法律上的表述,实际承担者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实务中费用的追偿对象,按船舶所有权登记与经营关系确定。
代为治理的费用往往远高于罚款。 一次船舶溢油,清污费用可能几十万到几百万。这笔钱不打折、不免除、不因罚款已缴而减少。 船东在面对这类案件时,最该算的不是罚款,是清污费用。
八、与相邻条文的分界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分界。 前条管设备证书与操作规程,本条管排放倾倒行为。一艘船设备齐全、记录完整,但实际向水里倒了垃圾,走本条;设备不全、记录不实,但没有实际排放,走前条。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分界。 前条管岸上的接收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本条管船上的排放行为。船把垃圾交给不具备接收能力的码头,码头走前条,船走本条(如果属于未按规定交付)。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分界。 前条管岸上单位向水体排放,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条管船舶排放,执法主体是海事与渔政。同样是排油,船在上海事管,厂在岸上生态环境管。
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分界。 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排放污染物,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入内河,适用本条。两者在罚则上可能有差异,按特别规定与行为发生地确定。
九、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第一款 主体 | 是否为船舶,含渔业船舶 | 执法机关,需船舶登记资料 |
| 第一款 行为 | 是否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或者未采取防溢流渗漏措施、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过驳未编方案或未报批 | 执法机关,需现场笔录、影像、记录簿 |
| 第一款 结果 | 是否造成水污染 | 执法机关,需监测或者现场证据 |
| 第二款 行为 | 是否采取冲滩方式拆解船舶 | 执法机关,需现场勘验、照片、拆解记录 |
| 第三款 船舶 | 是否为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 | 执法机关,需船舶证书与航次记录 |
| 第三款 行为 | 是否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 | 执法机关,需压载水记录簿与检测报告 |
| 罚款档次 | 第一款一万至十万,造成污染二万至二十万;第二款十万至一百万;第三款二万至二十万 | 执法机关 |
| 代履行 | 是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 执法机关,需复查记录 |
这张表里最需要用力的是第二款的「行为」一行。「冲滩方式」的认定,要有现场证据:船舶搁置在滩涂上、无防渗设施、拆解作业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 仅凭船舶停靠在岸边,不能认定为冲滩拆解——很多船舶在岸边临时停靠补给。
第三款的「压载水」一行,需要船舶的压载水记录簿与排放水域的定位记录。排放位置的证明是关键:在公海置换与在内河排放,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符合规定的排放不落入第一款第(一)项。 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在允许水域排放,压载水按规定置换后排放,都不构成违法。本项应当结合第二编第三分编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理解,不是绝对禁止一切排放。
第二,船舶向岸上接收设施交付污染物不落入本条。 交付给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是合法处置。但如果接收单位不具备处理能力,接收单位走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正规拆解不落入第二款。 在符合要求的拆解场地、按拆解方案进行的作业,不构成冲滩拆解。判断标准是场地条件与作业方式,不是地理位置。
第四,第三款不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本款限定「国际航线船舶」。国内航行船舶的压载水管理,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五,代为治理费用不等于罚款。 费用是民事性质的支出追偿,罚款是行政处罚。两者可以并存,不能相互抵销。
第六,本条的罚款不影响刑事追诉。 冲滩拆解、大量排放含油污水,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并存,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给船东: 报废船舶走正规拆解,别算那笔省下来的钱。冲滩一次,罚十万起,还可能追刑责。压载水置换记录要留全,排放位置要有定位证据。
给执法者: 三款的罚格不能混。第一款造成污染的,适用二万至二十万的加重档,不要再叠加基础罚。第二款认定冲滩,要有现场证据,不能只凭停靠位置。
给代理人: 抗辩入口按款不同:第一款打「排放符合规定」或者「未造成污染」,第二款打「不是冲滩方式」,第三款打「不是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压载水排放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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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逐项对照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压载水排放标准、船舶拆解场地要求与污染物接收规范请以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