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域排放禁止这件事,法典没有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第三百五十二条到第三百五十四条把排放行为分成了三档:绝对禁止、效果禁止、严格控制。三档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绝对禁止的行为,达标也违法;效果禁止的行为,要看有没有造成污染后果;严格控制的行为,不是不许做,而是要有正当理由、要经得起审查。搞不清这三档的区别,办案时要么放过了该罚的,要么罚了不该罚的。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是绝对禁止:不管浓度多低、处理多好、有没有超标,向海域排放这四类物质本身就是违法。这是行为罚,不要求损害后果。
- 放射性废水的判断标准变了:2017 版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用的是「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的活度分级标准,现行条文改成「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的效果标准。判断依据从放射学分级转向环境影响。
- 不易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不是禁止,是严格控制:条文的动词是「严格控制」。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排,但要有充分的理由、经过审批、符合标准。
- 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关键词是「处理后达标」:三步缺一不可——先处理、再符合标准、然后才能排。
- 海湾、半封闭海、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是特别管控区: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往这些地方排,要求比往开阔海域排严得多。渤海是典型的半封闭海。
- 河海联动是双向义务:不只是管海,还要管入海河流;不只是管浓度,还要管入海总氮总磷的总量。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海联动的原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 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
-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二、三档禁令的法律结构完全不同
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三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三条不同的规范路径。
| 禁限档位 | 适用对象 | 规范动词 | 是否允许达标排放 | 违反的认定要点 | 条文 |
|---|---|---|---|---|---|
| 绝对禁止 | 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 禁止 | 不允许 | 只要有排放行为即违法,不问浓度、不问后果 |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
| 效果禁止 |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 禁止 | 判断标准是环境影响,不是活度等级 | 要证明废水污染海洋环境或破坏海洋生态 |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
| 严格控制 | 含不易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 严格控制 | 允许,但要有正当性、经审批、达标 | 要看是否履行了审批与达标义务,是否选择了合理排放方式 |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
| 达标排放 |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应当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 | 允许,条件是处理达标 | 看是否处理、是否达标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 区域严格控制 |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海湾、半封闭海、自净能力差海域 | 严格控制 | 允许,但区域敏感性更高 | 要看受纳海域的敏感性、是否采取了额外措施 | 第三百五十四条 |
这张表的用法是:拿到一个案子,先定行为落在哪一档,再定举证方向。
绝对禁止的行为,举证最简单——只要证明有排放行为,责任就成立。不需要证明超标,不需要证明损害。一口缸的废酸倒进海里,哪怕当场被海水稀释到检测不出,仍然是违法排放。
效果禁止的行为,举证要证明后果。放射性废水排海,要证明它「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破坏海洋生态」。这个证明要靠监测数据、生态调查、影响评估。
严格控制的行为,举证方向是程序与合理性。企业排含重金属的废水,不是天然违法,要看有没有排污许可、有没有达标、有没有采取可行的治理措施、为什么不选择其他处置方式。
达标排放的行为,举证焦点是标准和数据的真实性。医疗污水排海,要看余氯、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氨氮这些指标合不合格。
三、绝对禁止的四类物质
第一款只有一句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四个词,四类物质,没有例外条款,没有「经批准可以」的出口。
油类
「油类」的范围比一般人想的宽。它不只指原油和燃料油,还包括润滑油、液压油、清洗油、食用油在内的各种油类物质。国际公约体系里,油类的定义通常与「持久性油」和「非持久性油」的区分有关,因为两者的危害机理不同:持久性油会在水面形成油膜,隔绝氧气,粘附海鸟与海洋哺乳动物;非持久性油挥发性强,毒性大但消散快。
实务中「油类」认定的难点在两个地方。
一是含油污水的边界。船舶的舱底水、机器处所的含油污水,含油量通常在几百到几千毫克每升,这类水的排放有专门的规范(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走的是「处理到达标限值后可以排」的路径,不是绝对禁止。这与本款的「禁止排放油类」并不矛盾——本款禁的是「排油」,不是「排含油的水」。判定界限看的是排放物的性质与浓度,不是看水里有没有油的成分。
二是油水混合物的定性。一次事故泄漏的原油、清洗油舱产生的油泥、油罐底部的沉积物,这些是「油类」;处理后的含油污水,含油量降到了限值以下,是「达标排放的水」。两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酸液与碱液
酸液、碱液指的是具有强腐蚀性的酸碱溶液,典型的是废硫酸、废盐酸、废烧碱。判断依据是 pH 值,但条文没有给数值,要看具体的排放标准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工业上常见的场景是酸洗废水、碱洗废水、脱硫废水。这些废水如果中和处理到 pH 六到九之间,就不再是「酸液」「碱液」,可以按一般工业废水处理。所以这里的界线是「是不是酸碱溶液」,不是「有没有酸碱性」。
剧毒废液
「剧毒」的认定有明确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里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物质,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里列明的品种。含氰化物、砷化物、汞盐、铊盐的废液,是典型的剧毒废液。
这类物质的危害特点是微量即可造成严重损害,且难以降解。所以条文用的是绝对禁止,不留达标排放的空间。
一个实务提醒
绝对禁止的四类物质,一旦排海,除了行政责任,还可能直接触及刑事。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情形包括「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一口废酸倒进海里,如果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就构成犯罪。
四、放射性废水:从活度标准到效果标准
第二款是这一条里变化最大的一款,值得单独说。
2017 版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写的是:「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这里用的是「高、中水平」——一个放射学上的活度分级概念。放射性废物按放射性活度浓度分为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禁的是前两类。
2023 年修订时改成了现在的表述:「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法典承继了这个写法。
这个改动意味着什么?
第一,判断依据从「源头」转向「后果」。以前看这废水本身的活度等级,现在看它排海之后会不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如果排放量大、累积效应明显、在生物体内富集,照样可能落入禁止范围。
第二,给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的排放留出了空间。核电站的液态流出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经过严格处理和监测后按批准的方式排放,是国际通行做法。按旧法的活度标准,这类废水不在「高中水平」之列,本就不在禁止范围;按新法的效果标准,只要不造成污染与生态破坏,也不违法。两种写法在这个场景下结论相同,但论证路径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的重心变了。按旧标准,执法机关只需检测活度浓度,与分级限值比对。按新标准,要证明「污染海洋环境」或「破坏海洋生态」,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生态监测、剂量评价。这实际上提高了执法门槛,但也提高了科学性。
实务中涉放射性废水的案件,规范要找齐:本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法典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如仍在适用)、核安全法、海洋放射性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只援引本条,说不清技术标准。
五、严格控制:一个容易被误读的动词
第三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用的都是「严格控制」。这个动词在法律文本里的含义,常被两端误读。
一端是读成「禁止」。「严格控制」不是禁止,法律用词是分层的,禁止就是禁止,严格控制就是严格控制,不能混同。如果立法者想禁,会直接写「禁止」,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就是例子——同一个条文里,前两款用「禁止」,第三款用「严格控制」,这个对比本身就是解释依据。
另一端是读成「随便排」。「严格控制」也不是不管,它包含三层要求。
第一层是必要性审查:有没有替代方案?能不能循环利用?能不能减量?能不能选择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层是程序要求:要有排污许可,要经过审批,要符合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没有许可的排放,无论浓度多低,都是违法。
第三层是选址与方式要求:尽量远离敏感海域,采取深水排放、离岸排放,避免在封闭海湾、养殖区、浴场附近排放。
违反「严格控制」的认定,看的是这三层有没有做到。一家企业排含重金属的废水,有许可证、达标、且在开阔海域排放,这不违法;如果把排放口从开阔海域改到半封闭海湾,即使浓度没变,也可能构成违反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的适用对象是「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管控方向是「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
三个受纳区域概念要分清。海湾是海岸线凹入陆地的水域,开口有限。半封闭海是被陆地环绕、与开阔海洋交换受限的大面积水域,渤海是最典型的例子——它的水体交换周期长,污染物一旦进去,稀释扩散慢,滞留时间长。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是按水动力条件判断的,包括一些潮流弱、深度大、层化明显的海域。
这三个概念重叠但不重合,实务中判断某个排放点属不属于「自净能力较差」,要看海域的水动力研究报告、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地方的具体规定。
六、达标排放:三步不能少
第三百五十三条管的是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这一条的结构是「处理→符合标准→方可排放」三步,缺一步都违法。
第一步是处理。这是物理动作,要有处理设施、要运行、要有运行记录。设施闲置、设备损坏不修、运行记录造假,都是「未处理」。
第二步是符合标准。标准分国家与地方两级,医疗污水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地方标准。
第三步是方可排入海域。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有排放资格。
实务中医疗机构的污水管理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医院的污水来源复杂: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科、洗衣房、食堂,各自的污染特征不同。检验科、病理科的废液可能含危化品,属于危险废物,不能进污水管道;放射性诊疗科室的污水属于放射性废水,要单独衰变处理;口腔科、内镜室的污水含病原体,要消毒。混排是常见问题,混排之后消毒效果打折,出水达标不了。
生活污水的问题在管网的雨污混接。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很多是合流制,下雨时污水混着雨水直排入海,这种事在沿海城市并不少见。雨季的海域水质下降,往往就是这个原因。
工业废水的问题在预处理的失效。企业把废水预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处理。预处理失效,高浓度废水冲进污水厂,会打乱生化系统,导致出水超标。这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分,要看出水超标是因为进水超出设计标准,还是因为污水厂自身运行不当。这一点在本站另一篇里详细展开。
七、河海联动:一条河的下游责任
第三百五十一条分两款,讲的是另一套逻辑:不管排口的达标问题,管的是入海河流带来的负荷。
第一款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了义务:按河海联动原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河海联动」四个字的核心是承认:海里的氮磷、化学需氧量,很大一部分来自河流。只治海不管河,海治不好。
第二款的主体是入海河流流域的省级政府,义务是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为什么专门点出总氮、总磷?因为这两个指标是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的直接驱动因子。氮磷过量,藻类爆发,赤潮频发,溶解氧下降,鱼虾窒息,形成恶性循环。而氮磷的来源主要不是工业点源,是农业面源、生活污水、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管不住,海里的富营养化就治不好。
这个制度设计的现实意义在于,它把责任落在了流域省级政府头上。一条入海河流可能跨好几个省,流域内各省都要按国家规定制定控制方案。这个方案不是倡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方案确定的总量目标会分解到市县、分解到行业、分解到企业。
八、实务里的四个判断点
判断点一:这个行为落在哪一档。拿到案子先定档:绝对禁止、效果禁止、严格控制、达标排放、区域严格控制。档次定了,举证方向就定了。
判断点二:油类与含油污水的区分。这是最常出错的边界。排的是「油」还是「含油的水」,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判断依据是排放物的来源、浓度、形态。
判断点三:受纳海域的敏感性。同样的废水,排在开阔海域和排在半封闭海湾,要求不同。渤海、胶州湾、杭州湾这类半封闭或交换受限的水域,是重点。
判断点四:河海界面的位置。入海河口地段的界定影响适用规范。河段之内适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河口之外适用本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款给了入海河口的定义,第三百五十一条给了联动机制。
四个判断点落在举证上,就变成四组不同的要件: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物质要件(绝对禁止) | 排放物是否属于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四类之一 | 执法机关举证,以排放物性质鉴定、工艺物料清单、进水水质报告为准;企业主张「不是这四类」的,自行举证 |
| 效果要件(放射性) | 废水是否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 | 执法机关举证,需有监测数据或者生态损害证据,不能仅凭活度数值推断 |
| 正当性要件(严格控制) | 含不易降解有机物、重金属的废水,排水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经审批、达标、采取合理方式 | 企业举证,须同时拿出审批文件、达标监测报告、排放方式合理性的说明;三者缺一即不能免责 |
| 处理达标要件(一般排放) |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是否经过处理、是否符合标准 | 企业举证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与出水监测;行政机关可抽测推翻 |
| 区域敏感性要件 | 受纳水体是否为海湾、半封闭海、自净能力差的海域 | 执法机关举证,依据海域功能区划、水动力条件资料 |
| 因果关系要件(民事索赔) | 损害是否由该次排放造成,以及损害范围 | 受害人举证排放行为与初步损害;企业可就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害范围过大反证 |
要特别注意第二行。效果要件把举证重心从「数值」移到了「影响」,看起来对企业有利,实际上提高了执法机关的门槛,也把争议推向了鉴定环节。一件放射性废水案件,如果双方都没有海洋生态影响评价,法院很难只凭浓度数据下判。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三百五十一条到第三百五十四条。陆源这一章还包括面源污染、固废入海、海洋垃圾、危废过境、管网建设、大气沉降,各自单列。
第二,船舶排放不适用本篇。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的排放,按海洋分编第十五章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处理,标准体系不同。
第三,放射性废水的具体排放限值不在本法。核设施液态流出物的排放限值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标准规定,本法只作禁止性规定。
第四,「严格控制」的认定不能脱离许可。有许可的排放与无许可的排放,违法性质不同。前者可能是方式不当,后者是根本无资格。
第五,达标排放的标准可能变。排放标准修订后,原有的达标可能变成超标,适用上按行为发生时的标准,但处罚时按从旧兼从轻的规则处理。
第六,入海河流断面超标的责任认定,不能简单归到沿海地区。流域内各省都有责任,具体要按控制方案的任务分解确定。
第七,本编不解决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损害数额、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处理。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污染物的具体排放限值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准;剧毒化学品的范围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相关目录为准;海湾、半封闭海的具体范围以海洋功能区划与地方规定为准。个案中排放行为的定档、受纳海域敏感性的判断,需结合监测数据与海域水动力条件认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
- 水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口、地下水与三级保护区
- 入海排污口:备案制下的五个环节与禁设区的二十年收放
- 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算谁的:进水超标与运营责任的分界线
-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转移:联单制度与九项义务清单
- 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与监管体制:谁管什么、谁对谁负责
- 海洋污染防治专题(分类页)
- 行政处罚(分类页)
- 生态环境法典全文(法规页)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废止,对照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对照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环境污染责任(词条)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词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词条)
- 不服罚款、处罚,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全流程
- 环境污染受损:要收集哪些证据?
- 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服务合同
- 水质检测与在线监测服务合同
-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某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海洋环境污染案
- 污染环境罪(罪名页)
- 污染环境罪怎么入罪:超标排放的门槛与生态损害赔偿
- 工厂偷排废水,什么时候构成污染环境罪?
- 水污染(标签)
- 海洋排污(标签)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找上门要赔钱,磋商怎么谈、谈不拢怎么办
- 行政诉讼(分类页)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问答)
- 诉讼费计算器
- 行政专题
- 行政起诉状(范本)
- 赔偿标准总览
- 企业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边界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