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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某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0)琼民终27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0-11-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被告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以伪造退塘还林合同骗取临时海域使用权,在海口美丽沙海域组织船舶将工程固废倾倒入海,被无人机拍摄并当场截获返程倾废船。

三被告辩称建筑垃圾或倾倒于湛江、或倾倒于政府指定海洋倾倒区,且倾倒数量至多一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点六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六万九千六百三十立方米。

法院结合船讯网海上直线距离与船舶航速推算半小时不足以抵达倾倒区并返程,认定倾废地点;以开挖土方总量减去外运与回填量倒推倾废数量;认定发包方虽已分包仍负合法处置义务、设监管人却未履行监管,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八百六十万余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无人机航拍与现场截获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倾废地点的,被告关于倾倒于其他地点的辩解与船舶航速、航程等客观数据不符的,不予采纳;倾废数量可以依据开挖土方总量扣除已查明的合法去向部分予以认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负有合法处置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将运输和处置分包给他人而解除;其委派现场监管人员却不履行监管职责,且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倾倒的,与倾倒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船跑不到的地方,就是它倒废的地方

陈某辩称垃圾要么运去了湛江,要么倒进了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这个辩解听起来无从证伪——海那么大,船开出去了谁知道去了哪。法院却用一组客观数据把它堵死了:从恒某美丽沙临时码头到指定倾倒区,海上直线距离约四点六海里即八点五公里;到湛江沙头村约六十四点三海里即一百一十八点九公里。而这艘船最大航速约六节即六海里每小时,普遍航速四到五节。无人机拍到它驶离码头约半小时就倾废完毕并返航。半小时按最高航速也走不到十五海里,无论去湛江还是去倾倒区都不可能。数字不会说谎,地点就这么确定了。

六万多方是怎么算出来的

数量的争议更大:被告拿出装船单,说只有一千一百九十二车、每车十三点二立方米,合计一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点六立方米。法院不认这份单方制作的装船单,理由是它的数量记载与市民投诉、无人机拍摄情况不符。车载容积也经证人证言与执法部门实测确定为十五立方米,不是十三点二。剩下的就成了一个减法题:各方对浏某公司开挖土方三十万立方米、四千零九十车次运往他地、一万一千二百八十六车次回填本地无争议,那么三十万减去四千零九十乘以十五、再减去一万一千二百八十六乘以十五,等于六万九千六百三十立方米。在直接证据被毁、被告自认数据不可信时,用总量倒推是法院认可的认定路径。

分包出去了,义务没分包出去

浏某公司的抗辩逻辑是:土方外运和处置已经分包给中某公司,倾倒是中某公司干的事,与我无关。法院从三个层面否定:第一,浏某公司是建筑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负有合法处置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因分包而解除;第二,它在项目现场设了监管人,却未履行监管之实,周边居民多次投诉、主管部门多次警示,它对此知情,过错显而易见;第三,两个月里完成如此巨量的土方处置,需要车船高度协调配合,运输车辆还是浏某公司提供的,它是倾废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工程款流向揭穿了谁是受益人

陈某是否担责,法院看的是他在链条中的实际角色:他参与分包合同签订,具体实施伪造退塘还林合同,是海域使用权的经办人,是运输倾倒的组织协调者,还派自己所有的两条船舶亲自参与倾废。更直接的是钱的流向:浏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一百八十四万六千元,陈某本人拿走了一百六十九万二千元。绝大部分工程款进了个人腰包,称其为受益人毫不为过。法院据此认定陈某与中某公司从一开始就具有共同侵权之故意,行为紧密结合为一个侵权整体。三被告最终连带赔偿八百六十万零六百四十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鉴定费四十七万五千元。

半小时跑不完八点五公里的往返,那船上的六万多方土,只能倒在海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海口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海口市美丽沙恒某公司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其后,浏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分包给海南中某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约定由中某公司使用船舶运输土石方到政府指定的抛泥区域,并约定浏某公司委派职员管理现场。后中某公司与陈某通过伪造退塘还林合同,谎称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广东省湛江市某荒地进行处置,以此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并申请在美丽沙海域搭建临时靠泊平台并获准。

但实际运行中,浏某公司、中某公司、陈某均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但中某公司、陈某依旧组织人员并调度船舶将69360立方米工程固废倾倒于海口市美丽沙海域。浏某公司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中某公司的海上倾废活动。

诉讼中,各方对浏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中某公司将其中4090车次土方运往他地处理,11286车次回填于本地恒某美丽沙其他项目的事实无争议。但三被告辩解一共倾倒入海土方1192车,土方卡车容量为13.2立方米,因此倾倒入海的土方至多为15797.6立方米(1192车×13.2立方米)。经实际抽样测量,用以倾废的土方运输车辆满载量为15立方米。

另查明,中某公司在涉案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从合同的签订、临时泊位环境影响评价的对外委托、海域使用权的申办到倾废船舶的调度,均由陈某具体经办。实施倾废船中的其中两艘船舶“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系陈某个人所有。浏某公司共计向中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4.6万元(币种下同),而陈某本人获取了169.2万元。

因市民多次举报有船舶向海口市美丽沙音乐广场附近海域倾倒建筑垃圾。2018年11月至12月,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多次拍摄到有运泥船在美丽沙海域开出一海里后即倾倒垃圾并调头返航,用时半小时左右。2018年12月14日,渔业执法人员在上述海域 当场截获倾废后返程的“粤珠海浚2322”。当日无人机拍摄到的另一倾废船,经技术鉴定为“粤珠海浚2323”。

又查明,从海口恒某美丽沙临时码头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海上直线距离约为4.6海里即8.5公里;到湛江市沙头村坐标点的海上直线距离约为64.3海里即118.9公里。2019年12月“粤珠海浚2323”最大航速约为6节即6海里/小时,普遍航速为4-5节。

经鉴定,三被告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所需环境修复费用为860.064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遂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公司、陈某、浏某公司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费、诉讼费用等费用。

海口海事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琼7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某公司、陈某、浏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二、被告中某公司、陈某、浏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中某公司、陈某、浏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宣判后,陈某、浏某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琼民终2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焦点问题为三被告的在海洋中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和数量。

一、关于倾废地点和数量的认定。中某公司未为案涉建筑垃圾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其往海里倾倒,构成违法。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民众举报材料初步证明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点在恒某美丽沙周边海域,无人机拍摄到“粤珠海浚2323”驶离恒某美丽沙临时码头约半小时即倾废完毕并返航,以及海洋执法人员在同海域当场截获倾废返程中的“粤珠海浚2322”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恒某美丽沙海域有非法倾废的行为。根据船讯网上显示的海上直线距离,结合“粤珠海浚2323”的通常航速,可以推算无论从恒某美丽沙临时码头到湛江或者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粤珠海浚2323”半个小时均不足以抵达并返程。因此,陈某关于将建筑垃圾或倾倒于湛江,或倾倒于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的辩解不成立。

关于倾废数量。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达69630立方米,三被告辩解至多为15797.6立方米(1192车×13.2立方米/每车)。诉讼中各方对浏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其中4090车次土方运往他地,11286车次回填于本地恒某美丽沙其他项目的事实无争议。经证人证言证实和执法部门对案涉卡车进行容积实测,均证明运输土方车满载系15立方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车载容积为15立方米。三被告又以浏某公司单方制作的装船单证明倾废数量仅1192车次,但装船单系单方制作,且数量记载与市民投诉及无人机拍摄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基于已查明浏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等事实,主张中某公司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达69630立方米(300000-4090×15-11286×15),并无不妥,法院予以认定。

二、关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1.陈某是否系案涉倾废行为组织实施者之一,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经审理查明,陈某除了参与中某公司案涉分包合同的签订,具体实施伪造退塘还林合同,还是海域使用权的经办人和案涉建筑垃圾运输、倾倒的组织协调者,并且派遣自己所有的两条船舶亲自参与倾废,直接或间接收取了绝大部分工程款,是倾废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之一。故陈某与中某公司从一开始即具有共同侵权之故意,并且二者的行为紧密结合为一个侵权整体,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浏某公司是否参与海上建筑垃圾倾倒,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浏某公司系案涉建筑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负有合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将垃圾运输和处理分包给中某公司而解除。其次,浏某公司在项目现场设有监管人,却未履行监管之实。案涉非法倾废事件发生后,众多周边居民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警示业主,浏某公司对此知情,过错显而易见。再次,中某公司和陈某处理的土方数量巨大。运输车辆由浏某公司提供,土方外运首先由浏某公司的车队将土方运至中某公司指定的船舶,再由船舶倾倒入海。浏某公司、中某公司和陈某合作两月余,完成上述土方的处置,需要车船两方高度协调配合,应当认定浏某公司也是非法倾废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

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均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建筑垃圾去向负有管理责任者放任倾废行为发生,配合倾废行为人完成倾废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案号:(2020)琼民终276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46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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