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description":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对污染成因、损害事实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列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进行鉴定,鉴…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评估报告,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替代履行", "datePublished": "2018-01-3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unyi-jianchayuan-huagong-turang-wuran-gongyi-susong-lianda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item": "/anli/shiwu/zunyi-jianchayuan-huagong-turang-wuran-gongyi-susong-liandai/"}]}]

参考案例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黔03民初520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18-01-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被告对污染成因有异议却又不申请鉴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列入国家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作损害评估,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两家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一家提供含镉硫精矿并按吨获利、一家负责加工且废渣废水直排厂外,主观上共同故意、客观上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给出层层递进的责任方案:先停止侵害、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自行清除修复,逾期则按固定数额向政府专项账户付款由第三方代为处置修复;另赔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与鉴定费。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对污染成因、损害事实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列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作出的评估报告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共同购买、使用含危险废物的原料进行生产并共享收益,造成土壤污染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应按判决确定的数额支付费用,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三、赵律师点评

鉴定僵局由法院来破

公益诉讼人拿出专家意见证明厂区外两片区域被重金属严重污染,两家被告都喊冤,却都不申请鉴定——想把程序拖成僵局。法院没有任由僵局卡死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在各方对鉴定机构选不出一致意见时,直接从环境保护部推荐机构名录中选定省环科院,并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员协同作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报告据此取得合法性,两被告再想以「没共同选机构」为由翻盘,路已被堵死。

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

被告一直拿「建厂时没有土壤本底数据」说事。鉴定机构的做法值得记住:不掌握生产前的土壤参数,就在污染区与对照点同时设监测点——污染区重金属含量远高于对照点,污染物成分与原料、废渣、废水中的重金属同源;相邻锰业尾矿的主要污染物是锰、迁移路径向西入河,与污染区径流方向对不上。同源性加对照点加路径排除,三步把因果关系钉死。环境案件里这套证明思路,比纠结「以前到底什么样」更可行。

连带责任与替代履行的设计

责任认定上,贸易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供货、承包时间短。法院看得透彻:它是含镉硫精矿的实际购买人,负责提货、取样、化验、运输并全部回收矿渣,每吨获利一百八十元,两家又都没有危废资质——共同故意一目了然。责任承担方式更是本案亮点:先判自行清除修复并给出三个月与五日的期限,逾期不履行就按六十点三万元处置费、二百三十万元修复费的标准向政府专项账户付款,由第三方代做;另赔一百二十七点一九万元服务功能损失和三十八点六万元鉴定费。修复义务从「口号」变成有金额、有期限、有兜底的可执行方案。

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负手往往在鉴定与因果关系:被告有异议就要及时申请鉴定,否则法院依职权选定机构后报告照样采信;原告则要盯紧监测点位设计与同源性分析。修复判项落不到实处就等于白赢,替代履行条款是让判决长牙的关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6)黔03民初520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