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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黔03民初291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2-05-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公司在赤水河流域违法占用林地176.94亩建度假区配套,林地植被群落灭失。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7日判决:原址已建成项目无法恢复原状,准予替代性修复——公司已在异地点补植复绿257.83亩,判决生效后继续管护两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一并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修复责任与期间功能损失是两种可并用的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的交换价值;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损害发生至修复完成期间供给、调节、文化、支持功能的丧失)弥补使用价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是请求权基础。

要点二:恢复原状为原则、替代修复为例外。林地已建成项目配套、强行恢复会造成二次破坏,法院认同行政机关变更为「选址人工造林」的替代方式;并明确法律定性——未在原址修复的就是异地替代修复,项目区「原地复绿」的表述改变不了替代修复的本质。

要点三:修复分「种植」和「管护」两段验收。种植义务:257.83亩、树种密度质量面积达标,予以确认;管护义务:验收虽评管护率100%,仍判决管护期两年,义务包括安放警示标牌、防火防盗防践踏、补种补植、病虫害防治——修复不是种完就完,成活和成林才是终点。

要点四:期间功能损失的酌减逻辑。公司及时采取原址补植+同区域异地点复绿相结合的修复方法,后评价报告认为生态影响总体可接受——可不追究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的赔偿,但期间损失部分仍应承担。

三、赵律师点评

占地企业要懂「四库」账

判决书开篇就把森林定位为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生态损失的计算维度已经是蓄水保土、固碳增汇、生物多样性这套体系。占用林地搞建设的项目方,处罚决定的补植复绿方案要按「异地替代修复」的法律标准自查,别被「原地复绿」的表述麻痹。

管护期是司法持续监督期

本案法院把257.83亩林区纳入环境司法执行监督体系:案件回访、联合巡山、专家查勘。生态修复判决的履行是「长跑」,企业接到判决不是终点——两年的管护义务每一项都可能被回访检查,管护台账从第一天就要建。

「验收合格」不等于「责任终结」

本案种植验收达标、管护率100%,法院仍判决继续两年管护义务——生态修复判决的履行标准是「成活成林」而非「种完算数」。涉及生态修复协议的企业,把管护期义务写细、台账做实,才是真正的履约闭环。

向您提个问题:如果您经手的项目曾经占用林地、湿地或基本草原,现在能回答三件事吗——①当时的恢复方案是原址修复还是替代修复,法律定性清楚吗?②管护义务的期限和具体动作有没有台账可查?③评估报告是否认定「总体可接受」?三问有任何一问含糊,建议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接一次——生态修复责任的主动补课,永远比被公益诉讼追着走体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黔03民初291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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