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罚十万元到五十万元;压载水排得不合规,罚二万元到十万元。同一部法、同一条文,两档差五倍。差别不在量,在「排的是什么」与「走的什么程序」。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列了五项。第一项是实体排放——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第二项到第五项都不是「排放」,而是程序义务:压载水与沉积物的排放要符合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要批准、过驳作业要编方案报批、装卸作业船岸双方要遵守操作规程。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本条的重点不在「不许排」,而在「按规矩排」。船舶在海上作业,排放是必然的,不可能一点都不排。所以立法者把重点放在程序上:什么能排、怎么排、排之前要办什么手续、作业时双方要守什么规程。
这一篇要讲五件事。第一,五项为什么分两组,罚格差五倍的理由;第二,第一项的六类排放物为什么连废气都算;第三,压载水与沉积物为什么值得单独一项,这一项背后是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第四,过驳作业方案管什么;第五,船岸双方为什么都被罚。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五项分两组:第一项是实体排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第二项至第五项是程序义务(二万元至十万元)。
- 第一项列了六类: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其他有害物质。废气入法是本条的一个特点。
- 第二项压载水与沉积物,核心不是污染,是外来物种入侵。判断标准是「不符合规定」,包括置换要求与排放要求。
- 第三项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管的是事前批准。
- 第四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要求编制作业方案并按规定报经批准。两个义务并列。
- 第五项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双方都被罚,不是只罚船方。
- 执法主体是「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践中以海事管理机构为主。
- 本条没有停业关闭,也没有吊销证书。处置手段只有责令改正与罚款。
- 本条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内河船舶设备与证书)的分工:那一条管内河,本条管海域。
- 本条与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设备证书记录岸电)的分工:那一条管「有没有、做没做记录」,本条管「排没排、走没走程序」。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一)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 (二)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
- (三)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 (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五)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五项为什么分两组
把五项排开看,能看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第一项是「排了什么」,第二至五项是「走了什么程序」。
第一项是行为违法。 船舶向海域排放垃圾、污水、废气,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这一项不问手续,只问有没有排。
第二至五项是程序违法。 压载水排放不是绝对禁止,而是要求符合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不是绝对禁止,而是要求事先批准;过驳作业不是绝对禁止,而是要求编方案报批;装卸作业不是绝对禁止,而是要求遵守规程。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本身是必要的作业环节,法律不是不许做,而是要求按规矩做。
两档罚格差五倍的理由。 实体排放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实际污染,程序违法只是增加了风险,没有直接污染。这个差别在罚格上体现为五倍。这个比例关系,是理解整条裁量的钥匙。
这个分界的实务意义。 收到处罚决定书,第一件事是看落在哪一项。落第一项,争的是「有没有排」;落第二至五项,争的是「手续有没有办、规程有没有守」。两个方向的举证完全不同。
三、第一项:连废气都算
第一项列了六类: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垃圾。 包括生活垃圾、食品废弃物、操作废弃物、塑料制品、废弃渔具、灰烬等。国际公约对船舶垃圾的分类与排放有详细规定,国内法与之衔接。塑料制品一律禁止排海,这一条没有例外。
生活污水。 指船舶上居住处所产生的污水,包括厕所排水、洗漱排水、厨房排水。这类污水含病原体与有机物,是第七项之外的重点管控对象。
含油污水。 指机舱舱底水、油舱洗舱水、含油压载水。这类污水的处理有专门设备(油水分离器),排放有浓度限值。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指含有毒液体物质、有害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残余物混合物。这类污水的排放受国际公约附则严格限制。
废气。 这一项最特别。船舶废气包括主机、辅机、锅炉的排放,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把废气写进「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这一项,逻辑上是把船舶对海洋与大气的影响一并处理。实务中,废气超标的处罚多依据排放控制区的具体要求,罚格按本条第一项。
其他有害物质。 兜底表述,覆盖上述五类以外的有害物质,比如消耗臭氧层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这一项不问是否造成污染。 只要排放了上述物质,就构成违法,不问浓度、不问量。这一点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类似,都是绝对禁止。
四、第二项:压载水背后的物种问题
第二项「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这一项管的不是污染,是外来物种入侵。
压载水是什么。 船舶空载航行时,为了保持稳性、螺旋桨浸没、船体受力均衡,要往压载舱里装海水。到港装货时,这些水要排出去。一艘大型散货船的压载水可达数万吨。
压载水为什么有害。 压载水里不只有水,还有浮游生物、细菌、病原体、卵与幼体。从甲港装的水,排到乙港,等于把甲海域的生物搬到乙海域。如果这些生物在新环境没有天敌,可能大量繁殖,挤占本地物种的生态位,造成生态灾难。
「不符合规定」指什么。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压载水置换要求,要求在特定海域、按特定方法置换压载水,减少生物携带;二是压载水处理要求,要求用处理设备杀死或者去除生物;三是排放地点限制,禁止在特定区域排放。
沉积物为什么也管。 压载舱底部沉积的泥沙含有大量休眠的孢子、卵。清舱时排出的沉积物,生物密度比水更高。所以条文把「沉积物」与「压载水」并列。
这一项的举证。 主要靠压载水记录簿、置换记录、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取样检测。国际航行船舶还要持有压载水管理证书与压载水管理计划。
五、第三项: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进出港批准
第三项「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范围。 指因其性质、数量、包装或者状态,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货物。包括油类、有毒液体物质、液化气体、散装有害固体物质等。具体名录按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确定。
为什么要求批准。 因为这类货物一旦泄漏,后果极其严重。批准的目的是让海事管理机构提前掌握船舶动态、货物性质、应急能力,必要时安排护航或者特别监护。
批准的内容。 通常包括进出港时间、泊位、装卸方式、应急措施。批准的实质是对风险的事前评估。
「未经批准」的形态。 包括从未申请、申请被拒后仍进出、超出批准的时间或者泊位、擅自变更货物种类。最后一种情形常被忽略——批准的是某一种货物,实际装了另一种,也属于未经批准。
与第四项的区别。 第三项管的是「进出港口与装卸作业」这个环节,第四项管的是「过驳作业」这个环节。过驳是在水面上从一条船转到另一条船,不靠泊、不卸岸,是另一个环节。
六、第四项:过驳作业方案
第四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
过驳是什么。 过驳指两条船在水面上直接转驳货物,不经过码头。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典型场景是:大型油轮在锚地卸货给小船、海上加油作业、无码头条件下的转运。
为什么单管。 因为过驳的风险比靠泊装卸更高:两条船在涌浪中相对运动,软管连接容易拉断;没有码头的固定设施与围油栏;一旦泄漏,回收更困难。
两个义务并列。 一是「编制作业方案」,二是「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方案是基础,批准是程序。两个义务缺一即违法,不要求同时缺。
作业方案的内容。 通常包括:货物性质与数量、两船的系泊方式、软管与管系、通信联络、应急措施、人员分工、气象海况限制。方案要有可操作性,不能套模板。
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 与第三项同档。理由是两者都是程序义务,都不直接造成污染。
七、第五项:船岸双方都罚
第五项「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
「船岸双方」是本项的关键。 条文明确写「船岸双方」,意味着船方与岸方都可能被罚,不是只罚船方。这一点与其他项不同——其他项的主体都是船舶。
「安全防污操作规程」指什么。 包括国际公约与国内规范中的作业规程:装卸前的船岸安全检查表、软管压力测试、围油栏布设、应急通信、油气回收、静电防护、作业中断与恢复程序。
为什么双方都罚。 因为装卸作业是船岸协同作业,任何一方不守规程,作业就不安全。只罚船方,岸方可能不配合;只罚岸方,船方可能偷懒。双罚把责任压在双方。
认定「未遵守」的证据。 主要是船岸安全检查表(双方签字)、作业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控影像。检查表是核心——表上逐项打勾,实际没做到,就是「未遵守」。
罚格二万元至十万元。 与第二至四项同档,程序义务档。
八、两档罚格与裁量
本条两档:第二至五项二万元至十万元;第一项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第一档(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裁量。 考虑排放物的种类(有毒有害物质高于生活污水)、数量、位置(保护区、养殖区、浴场附近从重)、持续时间、是否造成污染、是否逃避监管、历史记录。
第二档(二万元至十万元)的裁量。 考虑手续缺失的程度(完全没办高于办得不全)、是否明知、是否造成风险、是否配合整改。
下限不能突破。 第一档下限十万元,第二档下限二万元。即使情节轻微,也不能低于下限。
没有按日计罚的直接规定。 本条没有写按日连续处罚。要适用按日计罚,须回第五编第一章的通则条款,且要满足三个前提。
九、与相邻条文的分工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管内河船舶的设备、器材、证书文书与操作规程。本条管海域船舶的排放与作业程序。判断标准是航行水域:内河归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海域归本条。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管内水船舶的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冲滩拆解、压载水。本条管海域。两条的罚格不同: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一万至十万(造成污染二万至二十万),本条第一项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海域的罚格明显更重。
与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管船舶的材料结构设备、证书文书、监测记录、有害材料清单、能效、排放控制区、岸电。本条管实际排放与作业程序。简单区分: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管「有没有、记没记」,本条管「排没排、走没走程序」。
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管接收设施与拆解作业,包括冲滩拆解。本条管船舶自身的排放与作业。
十、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是船舶 | 船舶登记、船名船号、航次记录 | 行政机关 |
| 行为发生在海域 | 船位轨迹、事发海域坐标 | 行政机关 |
| 第一项:排放了六类物质之一 | 现场取样、油污水处理设备记录、垃圾记录簿 | 行政机关 |
| 第二项:压载水或者沉积物不符合规定 | 压载水记录簿、置换记录、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取样检测 | 行政机关 |
| 第三项:未经批准进出港或者装卸 | 海事申报系统记录、批准文件、泊位记录 | 行政机关 |
| 第四项:未编方案或者未报批 | 过驳作业方案、批准文件、作业记录 | 行政机关 |
| 第五项:船岸双方未遵守规程 | 船岸安全检查表、作业记录、现场笔录 | 行政机关 |
| 落在哪一项 | 决定书须写明项号 | 行政机关 |
| 已按规定排放 | 处理设备运行记录、排放记录簿、达标检测 | 当事人 |
| 已办批准手续 | 批准文件、申报回执 | 当事人 |
| 已遵守操作规程 | 检查表双方签字、围油栏布设影像 | 当事人 |
举证上有两个特点。第一,船舶案件的证据高度依赖船上的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不全本身可能构成另一项违法。第二,第五项是双主体,行政机关要分别证明船方与岸方的违规,不能只证明一方。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内河船舶不适用本条。 内河船舶的排放与作业,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事故性排放不当然适用第一项。 碰撞、搁浅导致的泄漏,属于事故,通常按事故应急与损害赔偿处理;如果事故源于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同时构成第五项。
第三,依法排放不适用第一项。 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按规定的海域与方式排放,不构成第一项违法。
第四,本条不设停业关闭与吊证。 手段只有责令改正与罚款。需要吊证(如吊销防污证书)的,须另有依据。
第五,本条不免除民事赔偿。 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海水养殖损失、海洋生态损害的,仍要赔偿。
第六,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有特别规定。 这类船舶的排放管理另有规定,不当然适用本条,具体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看落在哪一项,再定争什么。第一项争「有没有排」,第二至五项争「手续与规程」,方向完全不同。
第二句,压载水不是污染问题,是物种问题。抗辩思路要从置换记录、处理设备、排放海域入手,不要往「水质达标」上靠。
第三句,第五项是船岸双方,岸方也可能是被处罚人。码头经营人收到这类决定书,不要以为「罚的是船」就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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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与压载水管理要求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