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压在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上。这一条管两件事: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二是把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罚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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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有三处和整章其他条款不一样。

第一,执法主体不是生态环境部门。 是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只有这一条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是这么写的。

第二,有一件整章独有的手段。 「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不是罚款,不是没收,是把船赶出去。

第三,它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有重叠。 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这件事,两条都能罚,罚格还一样。引哪一条,后果不一样。

下面逐层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款:过境转移危废、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海关、海事按职责分工责令退运或者责令船舶退出,并处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 第二款:未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废——海事责令船舶退出,处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 没有「责令改正」前置,直接罚。
  • 没有「情节严重」加重档,五十万至五百万一档到底。
  • 没有双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 义务依据两条:固废编第五百四十三条(全面禁止过境转移危废)、海洋编第三百五十九条(内水领海禁止,其他海域需书面同意)。
  • 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竞合: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两条都覆盖,罚格相同。
  •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多一套处置程序——非法入境后的处理意见、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没有。

一、条文两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的,由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运或者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款的结构几乎一样,只有三处不同:

第一款第二款
行为过境转移危废;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未取得书面同意经管辖其他海域转移危废
执法主体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只有海事管理机构
处罚责令退运或者责令船舶退出,并处罚款责令船舶退出,并处罚款
罚格五十万至五百万元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罚格完全相同。 两款的差别在行为和主体,不在钱。

二、整章唯一不归生态环境部门主导的条款

法律责任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执法主体的写法有这么几种: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常见。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最宽。
  • 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环境卫生、自然资源等——按领域分工。
  • 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只出现在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这是由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发生在国境线上。 管国境的是海关,管海域的是海事。生态环境部门在陆地上有执法权,在口岸和海上没有。

再看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具体分工:

  • 海关:管货物进出境。过境转移危废、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是货物监管问题。
  • 海事管理机构:管船舶。责令非法运输的船舶退出管辖海域,是船舶管理问题。

两个机关的分工线,是「货」与「船」。

这个分工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收到处罚告知书,先看落款是海关还是海事。 如果行为是「货物过境」,落款应当是海关;如果行为是「船舶运输」,落款应当是海事。落款错了,主体不适格。

三、「责令船舶退出管辖海域」:整章唯一的对物措施

这一条最特别的地方,是这个处罚方式。

整章的处罚手段,随手数一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设备、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暂扣吊销任职资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转致公安)。

没有一条是「责令船舶退出管辖海域」。

这算什么处罚?

从性质上看,它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证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它更像一种行政命令——要求特定物离开特定空间。

但它和「责令退运」并列,写在同一个位置上:「责令退运或者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它是一个与责令退运同级的处理措施,不是罚款的替代。

理解这一点很关键:责令船舶退出 + 罚款,两个都要执行。 不是「赶走就不罚了」。

而且这个措施的强制性极高:一艘船被责令退出管辖海域,意味着航次中断、货物无法交付、船期全废。对船东来说,损失远大于五百万的罚款。

这就是这一条的真正威慑力所在。 罚款上限五百万,对一家航运公司不算致命;一条船被赶出去,损失可能是几千万。

四、义务依据是两条,管两片海

罚则对应两个独立的禁止性条款。

第一条,固废编第五百四十三条。

法条依据

一句话,全面禁止。不问走哪片海、走哪条路,只要过境,就禁止。

第二条,海洋编第三百五十九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内水、领海,绝对禁止。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第三款的定义)。领海是基线向外十二海里。这两片水域是领土的组成部分,过境转移危废一律禁止。

第二款:管辖的其他海域,有例外。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这些海域,不是领土,中国只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所以不绝对禁止,但要求「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款:定义。 内水的范围。

两条怎么配合?

  • 走内水、领海 → 违反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也违反第五百四十三条(因为都是「过境」)。两条都违。
  • 走管辖的其他海域但没取得书面同意 → 违反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不违反第五百四十三条——因为它仍是「过境」,按五百四十三条的全面禁止,也是违法的。

这里有一个逻辑问题必须先解决。五百四十三条说「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没有海域限定,是全面禁止。那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其他海域需书面同意」还有什么意义?

除非五百四十三条的「过境」指的是经陆地领土过境。

这个理解更合理:五百四十三条在固废编,管的是固体废物管理,它的「过境」应当理解为经中国陆地领土(含内河、内水)过境转移。第三百五十九条在海洋编,专门管海域。

两条合起来,覆盖了全部路径:陆地过境(五百四十三条禁止)、内水领海过境(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禁止)、其他海域过境(三百五十九条二款需同意)。

这个体系解释,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如果走的是其他海域且取得了书面同意,就不违法。 这时候「书面同意」是唯一的合法出口。

而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罚的正是「未事先取得书面同意」——注意「事先」两个字。 事后补办不行。

五、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的竞合:放射性废物入境两条都能罚

现在说这一条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非法入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由海关按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两条第一款并排放:

1112 第一款1232 第一款
固体废物输入境内有无
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有有
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境内有有
危险废物过境转移无有
放射性废物经境内转移无有
执法主体海关海关、海事按职责分工
处罚责令退运 + 罚款责令退运或责令船舶退出 + 罚款
罚格五十万至五百万元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重叠区只有一块: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境内。

这一块,两条都能用,罚格完全相同。按一千零五十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数额一样高,「数额高的规定」指向不明。这时要看哪一条更具体。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更具体,理由有三:

第一,它点了「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三类,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只点了后两类,不点固体废物。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是这个领域的基础条款。

第二,程序更完整。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写了「已经非法入境的」怎么处理——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由海关处理;造成污染的,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完全没有这一段。

第三,执法主体单一。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只写海关,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写「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后者在「输入境内」这个场景里,其实只有海关有权,「海事」是多余的。

所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境内,应当引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不引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引错了会怎样?不是决定必然撤销,但会缺一块:

  • 没有「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这个程序,非法入境后的处置就悬空。
  • 没有「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这个依据,已经造成的污染谁来清、谁掏钱,决定书里说不出来。

这两处缺失,在实践中就是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差别。 消除污染的费用可能远超五百万罚款。

而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独占区,是另外两块:

  • 危险废物过境转移——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不管。
  • 放射性废物经境内转移——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只写「输入境内」,不管「经境内转移」。

「经境内转移」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货物合法进境(比如暂存保税区),然后从甲口岸运到乙口岸再出境。这个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管不到,只能靠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这两块是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真正的地盘。

六、五十万至五百万:整章第三重的罚格

把整章罚格排一排,五十万至五百万排在第三位。

第一重: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造成事故。 三十万至二千万四档,情节特别严重加重二至五倍,顶格一亿。

第二重: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准入清单。 五十万至五百万元,加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停业关闭。

第三重: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但这一重的刑罚感受可能最强。 因为它的行为主体往往是跨境贸易企业和航运公司,一次违法就可能涉及整船货物。

再看这一条的罚格结构:五十万至五百万,一档到底,没有加重档。

对比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基础档五十万至五百万,还有「情节严重,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比一千二百三十六条:四档递增,还有加重。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没有。罚钱,要么五十万,要么五百万,中间怎么定,全看裁量基准。

这里有一个实务上的不对称:行为的危害差别可能极大,但罚格只有一个区间。

  • 一船废电池过境,货值几百万。
  • 一船放射性废物入境,处理成本可能上亿。

两种行为,同一个五十万至五百万。裁量空间全压在「过境/入境的量」「是否造成污染」「是否主动退运」这几个变量上。

七、要件核对表

两款分开做。

第一款(过境转移、放射性废物入境)

要件内容举证责任常见争点
主体运输人、发货人、收货人、承运船舶执法机关谁是违法行为人
对象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执法机关是否属危废、是否属放射性
行为经中国过境转移;输入境内;经境内转移执法机关过境与转运的区别
执法主体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落款是否适格
处罚责令退运或者责令船舶退出,并处五十万至五百万—两种措施如何选择
罚格五十万至五百万元—裁量基准

第三行是定性核心。「过境」「转运」「输入境内」三个词不是一回事,第八节专门讲。

第二款(其他海域未取得书面同意)

要件内容举证责任常见争点
主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执法机关—
海域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执法机关具体位置的证明
行为转移危险废物执法机关—
许可未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当事人(已取得则举证)同意的形式与时间
执法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唯一)——
罚格五十万至五百万元—裁量基准

第四行是唯一可能的抗辩点。 「已取得书面同意」是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要拿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而且时间必须在转移之前——事后补的不算。

八、过境、转运、输入境内:三个词的区别

这一组概念,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过境转移。 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途经中国领土或海域,不进入中国的消费环节。中国只是通道。

危险废物过境转移,绝对禁止(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其他海域过境,需事先书面同意(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转运。 货物在中国口岸换装运输工具,仍在海关监管之下,不进入国内市场。转运通常是过境的一个环节。

输入境内。 货物进入中国,进入中国的消费、使用、处置环节。这是进口。

固废、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绝对禁止(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三者的法律地位:

是否允许依据
危废经陆地/内水/领海过境绝对禁止543、359Ⅰ
危废经其他海域过境需事先书面同意359Ⅱ
固废输入境内绝对禁止1112
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绝对禁止1112、1232
放射性废物经境内转移绝对禁止1232

为什么要把这三个词分清?

因为处罚依据不同、执法主体不同、救济路径不同。

  • 定性为「过境转移」→ 引 1232 第一款,海关或海事。
  • 定性为「输入境内」→ 引 1112 第一款,海关。
  • 定性为「其他海域转移」→ 引 1232 第二款,海事。

定性错了,整个决定就错了。 而这三个词的界限,在海关监管实务中并不总是清晰的——一批货物在保税区存放后复运出境,到底算过境还是转运?在不同口岸之间陆运,算不算「经境内转移」?

这些界限,需要在个案里结合报关单、舱单、提运单、海关监管记录逐份核对,不能靠感觉。

九、时间效力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是新条款,但它的两个义务依据都有旧法渊源。

第五百四十三条承接的是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承接的是旧《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上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旧法体系里,这两块的罚则分散且不一致。有的规定罚五万至五十万,有的规定按货值倍数,有的只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法典把它们统一成五十万至五百万。这是一次加重的统一。

按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2026 年 8 月 15 日前终了的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那一部法律。如果旧罚格比五十万至五百万轻,按旧法。

这一点对跨境贸易企业有现实意义: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 2026 年 8 月之前且已终了,可能只需按旧法罚五万至五十万,差十倍。

但要注意行为的性质。 过境转移危废、放射性废物入境,这类行为往往是「持续」的——一船货从进境到出境,可能跨越多日。如果跨越了 2026 年 8 月 15 日,按法释〔2026〕15 号第八条,整体适用法典。

十、边界:这一条用不上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货物是普通固体废物而非危险废物,且是过境转移。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管的是「危险废物」过境。普通固废过境,不适用这一条。

第二种,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走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不走这一条(这一条不管普通固废入境)。

第三种,其他海域转移但已取得书面同意。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合法出口。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第四种,在境内产生、境内转移的危险废物。 走第八章的危废罚则(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等),不适用这一条。这一条只管「进出境」和「过境」。

第五种,境外废弃物运进管辖海域倾倒。 走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海警责令改正,五十万至五百万。主体是海警,不是海关、海事。

第六种,船舶本身违反防污规定。 那是海洋编的其他罚则管,不是过境转移。

还有一个容易搞混的: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巴塞尔公约》的关系。中国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公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有通知、同意的程序要求。法典这一条是国内法上的落地,不是公约的替代。 违反公约义务,另有国际法层面的后果。

十一、涉外企业怎么做

这一节给三类主体看:进口企业、航运公司、报关代理。

第一条,先分清自己是哪一头。 是进口方(输入境内)、过境方(过境转移)、还是承运方(运输)。三者的义务和罚则不同。

第二条,危废鉴别要提前做。 一批货是不是危险废物,不能靠经验判断。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做鉴别,留鉴别报告。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一环——很多企业以为自己是普通货物,海关一查是危废。

第三条,过境要报。

  • 经陆地、内水、领海过境危险废物 → 不可能合法,一律禁止。不要尝试。
  • 经其他海域过境危险废物 → 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事先」是硬要求,事后补办无效。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一律不碰。 输入境内、经境内转移,都绝对禁止。没有例外,没有许可通道。

第五条,留好全链条单证。 报关单、舱单、提运单、装箱单、鉴别报告、同意文件、退运记录。这一条罚五十万至五百万,一档到底,裁量全靠证据。 能证明自己已尽义务的,才可能落在下限。

第六条,被查了先看落款。 海关还是海事?主体错了,第一步就赢。

第七条,退运是最好的止损。 条文写的是「责令退运」,主动退运通常能作为从轻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船货压在口岸,滞港费每天在涨,早点退运比打官司划算。

十二、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条不归生态环境部门管。

海关管货,海事管船。整章一百五十四条罚则,只有这一条和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是这么分工的。收到告知书,先看落款对不对。

第二句:放射性废物入境,应当引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不是这一条。

两条罚格一样,但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多了非法入境的处置程序和责令消除污染的依据。引错,几千万的清污费用就没有抓手。

第三句:真正的威慑不是五百万,是把船赶出去。

「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是整章唯一的对物措施。航次中断、货物无法交付,损失远大于罚款。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巴塞尔公约》的履约要求、海关与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权划分,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条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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