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危险废物和倾倒一般固体废物,行为方式一模一样,六个动词一个不差,罚款却差五倍。第一款的区间是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第二款的区间是二十万元到二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到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这个差距不是随意的,它对应的是危险废物与污泥在环境风险上的量级差别:一般固废主要占用土地、影响景观,危险废物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一旦进入环境,治理成本与健康损害都不是一个数量级。
但第二款真正难的地方不在罚格,在它的语法。它开头写的是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这意味着它不是一条独立的罚则,而是给第一款换了一个废物属性参数。这个依附关系决定了两件事:一是行为方式仍按第一款的六种动作认定,不能另立标准;二是第一款那三项非罚款后果,也就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款里仍然适用,不能因为条文没重复写就认为不用做。
还有一处更细的地方。第二款在基础档后面写了责任人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到了严重后果档却只写单位罚款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没有再提责任人。旧法在这里是写了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这个删除是笔误还是有意,直接决定严重后果案件里能不能罚到人。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款依附第一款,行为方式仍是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六种,不另立标准。
- 废物属性只有三类: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理后的污泥。三类之外不适用本款。
- 基础档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是第一款下限的两倍、上限的两倍。
- 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是本节唯一的五百万档,与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并列。
- 责任人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主体只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不含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
- 严重后果档没有再规定责任人罚款,旧法在这里是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法典删了。
- 第一款的三项非罚款后果在本款仍然适用,责令停止、治理、没收违法所得一个不能少。
- 本款不带拘留,拘留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且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与土壤分编的农用地排放罚则竞合时,要看废物去向和受体,不能两头都罚。
- 旧法的三倍至五倍处置费用罚在这一款被换成定额,大案减轻、小案可能加重。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一共三句,用分号隔开。第一句是基础档:单位罚款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第二句是责任人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万元至十万元。第三句是加重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罚款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三句的语法关系值得琢磨。第一句与第三句是同一主体、同一违法行为的两档罚格,第三句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条件,这是典型的档位递进。第二句夹在中间,它的位置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从语法上看,第二句与第一句是并列在同一个条件句下的,第三句则是独立的重设罚格。
这个位置带来一个解释问题。赞成「严重后果档不再罚责任人」的理由是:第三句完整重述了处罚内容,只写单位罚款,没有写责任人罚款,按处罚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反对的理由是:第二句是对责任人的独立规定,不因单位罚款升档而失效,严重后果时仍按二万元至十万元处罚。
旧法的写法能反证这个问题。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在两个档位里都明写了责任人罚款,而且加重档的责任人罚款是升格的。法典在严重后果档把这句话删掉,删除本身就是一个意思表示。
按处罚法定原则和有利于当事人解释原则,严重后果档不应对责任人再处罚。这不是文字游戏,是实打实的钱:一个五十人的危废倾倒案,如果按旧法每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总额可能上千万;按法典的删除解释,责任人不承担罚款,只承担单位罚款五百万封顶。这个主张值得在个案里提出来。
二、三类废物:本款的适用门槛
本款列了三类: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理后的污泥。
危险废物的认定有两条路径。第一条是名录,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不需要鉴别。第二条是鉴别,未列入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认定为危险废物。这两条路径写在第五百二十八条,条文明白: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名录路径是常态,鉴别路径是例外。实务中九成以上的危废认定走名录,当事人争的空间很小,除非能证明废物不在名录所列的行业来源或者工艺环节。鉴别路径的争点较多,鉴别机构资质、取样方法、检测标准、结论表述都可以攻。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指的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等。这里的限定词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按性质可能属于危险废物,要走名录或者鉴别,不能直接套本款的污泥档。
处理后的污泥,指的是经过浓缩、脱水、干化、消化、堆肥、焚烧等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这一类的范围很宽,只要来源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产物仍在本款范围内。这个设计有道理:污泥处理后的产物常被当作一般固废或者资源化产品,如果不明确纳入,就会出现处理一下就规避重罚的漏洞。
三类之外,本款不适用。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矿业固废、农业固废,都回到第一款。这个界限在实务中经常被模糊处理,尤其是混合废物。一堆垃圾里既有生活垃圾又有危废,怎么定性,要看危废的占比、来源、是否可分离,不能一概按危废处理。
三、罚格谱系:二十万到五百万
把本款放进整节的罚格谱系里看,位置很清楚:
| 档位 | 单位罚款 | 责任人罚款 | 出处 |
|---|---|---|---|
| 一般固废倾倒 | 10–100 万 | 无 | 1169① |
| 危废污泥倾倒 | 20–200 万 | 2–10 万 | 1169②前段 |
| 危废污泥倾倒后果严重 | 200–500 万 | 无明文 | 1169②后段 |
| 未防范造成污染 | 10–100 万 | 无 | 1170 |
| 未防范造成污染,危废 | 20–200 万 | 无 | 1170 |
| 危废十一项 | 5–20 万,拒不改正 20–100 万 | 无 | 1175 |
| 危废第五、八项 | 20–200 万 | 无 | 1175 |
| 无证经营收集贮存 | 20–100 万 | 10–100 万 | 1178① |
| 无证经营利用处置 | 100–500 万 | 10–100 万 | 1178① |
这张表能看出两件事。第一,本款的五百万档不是孤例,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无证经营利用处置也是百万至五百万。第二,责任人罚款在本节只有三处:本款二万元至十万元、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二档、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拘留(人身罚)。本款是本节唯一一处对一般违法行为同时罚单位与责任人的条文,这一点在谈案子时必须点出来,因为它决定了个人风险敞口。
四、双罚的两类人,不含法定代表人
第二款规定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这个范围比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窄。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主体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拘留主体也是这四类。本款少了两类,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
这个差别有实际意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身份概念,通常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未必直接参与具体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职责概念,指对特定业务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比如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环保部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执行概念,指具体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人,比如司机、现场操作工。
本款不含法定代表人,意味着单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会被罚款,除非他同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很多案件里法定代表人被一并列入处罚对象,其实没有条文依据。
举证上,执法机关要证明某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拿出岗位职责文件、审批签字、会议记录、微信指令、现场指挥证据等。仅凭职务名称不够,必须有实际职责与行为的连接。
五、严重后果:三个维度与举证难点
条文用「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条件,但没有定义。实践中的判断维度有三个。
第一个维度是环境损害。 危废倾倒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需要修复的,是典型严重后果。判断依据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看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修复成本。修复成本超过一定数额,通常认定为严重后果。
第二个维度是人身健康。 造成人员中毒、患病、死亡的,毫无疑问是严重后果。这一类案件往往同时进入刑事程序,行政罚款的数额反倒不是重点。
第三个维度是社会影响。 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影响大面积农田的,即使没有具体人身损害,也常被认定为严重后果。
三个维度都有举证问题。环境损害要有鉴定报告,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结论有争议空间。人身健康要有医学证明与因果关系论证。社会影响要有客观事实支撑,不能只凭舆情。
对当事人来说,「严重后果」是这一款唯一能大幅改变罚格的变量,也是最值得投入的争点。 从二百万元降到二十万元,或者从五百万元降到二百万元,差距都是数倍。攻击方向包括:鉴定报告的资质与方法、污染范围与倾倒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其他污染源、修复方案的必要性与成本合理性。
有一处需要注意:严重后果与情节严重是两个不同概念。第一款用「情节严重」触发限产停产整治,第二款用「造成严重后果」触发罚格加重。前者的判断更宽,包括主观恶性、违法次数、拒不配合;后者要求实际的损害后果。执法机关如果把「情节严重」的事实用来认定「严重后果」,是概念混用。
六、本款仍然要责令治理与没收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第二款只写了罚款,没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有人据此认为倾倒危废只需要交罚款,不用治理。这个理解是错的。
第二款是依附条款,它改的只是废物属性这个参数,第一款的全部法律后果在属性替换后仍然适用。如果解释成第二款完全独立、排除第一款的其他后果,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结论:倾倒一般固废要治理,倾倒危废反而不用治理。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所以,一起倾倒危废案件的完整后果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还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治理还可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治理费用在这一类案件里往往超过罚款。 危废倾倒场地的治理包括清挖、筛分、外运、处置、验收,一吨危废的合规处置费用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一个几百吨的倾倒场,治理费用轻易过千万。这个账必须提前算,因为它决定了案件的整体策略:是全力争罚格,还是全力争治理范围,还是两手都争。
七、与相邻条文的分界
与第一款的分界在废物属性,不在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完全一样,六个动词一个不差。分界点只有一个:废物是不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或者处理后的污泥。属性认定错,整个罚格就错。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分界在行为与结果。 本款罚擅自倾倒这个行为,不要求污染后果;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扬散流失渗漏这个结果,要求证明因果关系。一个危废贮存场所渗漏污染土壤,走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罚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没有五百万档;一辆车把危废倒在路边,走本款,有环境损害时可能到五百万。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的分界在处罚种类。 本款是财产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是人身罚,条件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同一个行为可以同时触发两者:单位罚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拘留十日至十五日。注意两处主体范围不同:本款只罚两类人,拘留罚四类人。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被拘留但不会被本款罚款的情形。
与土壤分编罚则的分界在受体。 把含重金属的污泥倒在农用地上,既可能构成第二编第六分编的倾倒固废,也可能构成第五分编的向农用地排放。两者的罚格不同,执法主体不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罚,不能两头都罚。实务中要看执法机关援引的分编,如果同时援引两个分编并分别罚款,就是重复处罚。
与污染环境罪的分界在入罪标准。 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饮用水源中断等情形,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行政罚款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但要注意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规定,以及罚款折抵罚金的问题。
八、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对象为危废或城镇污泥 | 名录、鉴别报告,或污水厂来源证明 | 执法机关 |
| 行为方式属六种动作之一 | 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 | 执法机关 |
| 无合法依据 | 无许可证、无批准、无合规去向 | 执法机关初步证明 |
| 废物来源可追溯 | 联单、合同、运输记录、GPS、指认 | 执法机关 |
| 责任人身份 | 岗位职责、审批签字、现场指令 | 执法机关 |
| 造成严重后果 | 损害鉴定、医学证明、客观事实 | 执法机关 |
| 违法所得数额 | 收入法、差额法或成本节省法 | 执法机关 |
| 是否已治理、是否主动消除危害 | 治理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 | 当事人 |
最后一格是当事人唯一可以主动塑造的。积极治理、主动消除危害,虽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成立,但在裁量上是从轻减轻的重要因素,也是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认可的从轻情节。
九、六处边界:本款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 本款限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污泥要看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走名录或者鉴别,不能直接套污泥档。
第二,不罚处理前的污泥与处理后的污泥之外的中间产物。 条文限缩在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两类,运输途中的污泥属于产生后的形态,仍在范围内;但污泥资源化产品如果已脱离废物属性,要看是否仍按固废管理。
第三,不罚未达到严重后果时的五百万档。 五百万是加重档,必须有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如果没有损害鉴定或者客观事实支撑,直接按五百万档处罚,属裁量滥用。
第四,严重后果档不罚责任人。 这是条文的字面结论,理由前面讲过,旧法有明文、法典删除、处罚法定原则。这个主张有争议,但值得提。
第五,不能不责令治理只罚款。 本款依附第一款,第一款的三项非罚款后果仍然适用。只罚款不责令治理,是适用法律不全。
第六,不能罚停业关闭。 本款与第一款一样,只授权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没有停业关闭。要停业关闭必须走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或者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且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时间效力:三倍五倍变定额
旧法对这一类行为的罚则分散在两条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管污泥倾倒,罚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责任人二万元至十万元、严重后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管危废倾倒,罚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两条旧罚则被法典合并成一条,即本款,统一为定额罚。这个合并带来三个变化。
第一个变化,危废倾倒从倍数罚变定额罚。 旧法按处置费用三倍至五倍,一个处置费用一千万元的案子,罚款三千万至五千万;本款封顶五百万。减轻幅度接近九成。这是本款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一处,必须主动主张。
第二个变化,污泥倾倒的责任人罚款加了档。 旧法基础档二万元至十万元,与本法一致;旧法严重后果档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本法没有规定。这是减轻。
第三个变化,两类废物的罚格统一。 旧法里污泥倾倒的罚格(二十万至二百万)与危废倾倒的罚格(三倍至五倍处置费)是两套算法,法典统一为二十万至二百万。这个统一对污泥案件基本无影响,对危废案件是大幅减轻。
主张路径按法释〔2026〕15 号走:行为时点在第一条规定范围内适用旧法,有连续继续状态的按第八条适用法典,旧法更重时依从旧兼从轻主张适用法典,有主动消除危害情节的按第十一条第二款争取从轻。四步走完,把处置费用的账算清楚,才能说清哪一套更轻。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本款改的只是废物属性这个参数,第一款的行为方式和责令治理、没收违法所得一样适用,别以为交了罚款就完事。
第二句,五百万是加重档,要有严重后果;责任人罚款只在基础档有明文,严重后果档的删除可以争。
第三句,旧法对危废倾倒按处置费用三倍至五倍罚,法典换成封顶五百万的定额,这是本节最大的一处减轻,要在个案里主动算、主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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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条文,结合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逐条比对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适用请核对废物属性鉴别结论与行为时点。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