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戴某、钟某等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以来,戴某在未取得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企业高额副产盐处置补贴款,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副产盐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通过网络发帖寻找处理渠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戴某委托钟某运输,将一千二百余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堆放在肖某租赁的场地,肖某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下露天堆放,造成副产盐流失上百吨、周边土壤被污染;二〇一八年二月钟某又运输二百一十一吨副产盐露天堆放,导致流失七十余吨。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等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一万元;戴某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副产盐的处置行为,造成副产盐堆放周边土壤、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经鉴别认定案涉副产盐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不在名录里,不等于不是危险废物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副产盐的属性。副产盐是化工、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很多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企业因此常把它当作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法院援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涉案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是否包含在名录内,对于经鉴定具有危险性质的固体废物,也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本案副产盐经抽样检测,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这一认定把副产盐从可以卖钱的副产品,变成了动辄入刑的危险废物。
补贴款这个反向激励,才是犯罪的源头
值得琢磨的是本案的利益结构:戴某不是花钱处置废物,而是向产废企业收取每吨四十五至五十五元的处置补贴款,四年多累计从两家企业获得补贴款三百八十万余元。产废企业为什么愿意倒贴钱?因为正规处置要花更多钱,而把副产盐交给无资质者可以省成本、省手续。这条低价外流通道一旦形成,废物就必然流向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对产废企业而言,倒贴钱把副产盐交给没有许可证的个人,本身就构成共犯风险,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拆包混合,把风险放大了一倍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加重因素:戴某把一千二百余吨来自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堆放。混合的后果有三——来源无法追溯,责任无法切割;不同成分相互反应,危险特性可能叠加;一旦流失,污染范围难以控制。法院认定的污染后果正是这样发生的:肖某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下露天堆放,副产盐流失上百吨,周边土壤被污染;钟某运输的二百一十一吨又流失七十余吨,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最终无害化处理费用六十六万余元,还发生了毒死鱼事件。
三年以下的起点,最后判到五年六个月
戴某的刑期是五年六个月,另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一万元。这个落点说明,本案适用的不是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更高档次。背后支撑的是三组事实:处置数量上万吨、持续时间长达四年、造成土壤水体污染并产生数十万元处置费用。可见在污染环境罪里,时间和规模同样能把刑期推上去,不是只有吨数一个开关。
产废企业该从本案学什么
本案给产废企业的教训很具体。第一,副产盐之类的副产物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案鉴定意见正是这样表述的。第二,查验处置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要看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与数量是否覆盖这批废物,而不是看有没有证。第三,保留完整的转移联单与处置台账,这是事后证明自己没有明知、没有共犯故意的唯一凭据。第四,倒贴钱处置本身就是危险信号,正常的有资质处置方不会倒贴。
倒贴钱把副产盐送出去,企业以为省了处置费,其实把刑责一起送了出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以来,被告人戴某在未取得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企业高额“副产盐处置补贴款”,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废、固废等“副产盐”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2017年下半年,戴某在网上发帖找人处理“副产盐”。2017年10月,被告人肖某通过百度贴吧联系戴某帮其处理“副产盐”。之后二人约定,由肖某负责租赁场地,戴某负责运输,每处理1吨副产盐给肖某45-55元不等的补贴。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戴某委托被告人钟某负责运输,将1200余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堆放在肖某租赁的某场地。肖某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下将“副产盐”露天堆放,造成“副产盐”流失上百吨、周边土壤被污染的严重后果。该批“副产盐”经抽样检测为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2018年1月底,戴某委托钟某代为处理“副产盐”。
钟某与肖某签订每月处置1000吨“副产盐”的处置协议,并约定补贴费用等。2018年2月,钟某从戴某的某仓库将211吨混合后的“副产盐”运输到肖某租用的场地露天堆放,导致该批“副产盐”流失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经检测,该批“副产盐”为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该批“副产盐”被雨水冲刷后剩余130吨,新建区环保局依法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667550元。2018年2月以来,在明知发生“副产盐”毒死鱼事件后,钟某多次请货车、叉车帮助戴某转移、装卸剩余“副产盐”,并帮助戴某租赁场地继续露天违法违规贮存“副产盐”。
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戴某帮助江西某药业公司处理“副产盐”11671.94吨,获得“补贴款”3017903.8元。经鉴定,上述“副产盐”为工业固体废物,在未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戴某帮助江西某化工公司处理“副产盐”5096.57吨,获得“补贴款”787450.9元。经鉴定,上述“副产盐”为危险固体废物。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赣011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戴四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金6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0元;二、被告人肖日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人钟江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戴四兵处暂扣款人民币41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赣01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涉案副产盐属于具有危险性质的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涉案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危险废物是否包含在《国家废物名录》内,对于经鉴定具有危险性质的固体废物,也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被告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数量减少并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1.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2.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副产盐的处置行为,造成副产盐堆放周边土壤、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经鉴别认定案涉副产盐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2020)苏01刑终525号)
- 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2024)苏01刑终79号)
- 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贺某珠等人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2024)黑81刑终11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赣01刑终35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0-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