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是一张普通的资质证。它管的是能不能碰危废这件事,问题不在能不能做得好。没有它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就是无证经营。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对这一行为给的罚格,是本节的天花板之一:利用处置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收集贮存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还对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另外罚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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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在法典里被改写的幅度比多数条文都大。旧法的两条罚则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经营方式分档、没有专门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档。法典把这三件事全都补上了,于是同一条文长成了三款九个格子:两种持证状态,两类经营方式,三类主体身份。

九个格子不是均匀分布的。最轻的格子是二万元至十万元,最重的是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差五十倍。搞清楚自己落在哪个格子里,是这一条的全部技术含量。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三款按主体身份分:企业事业单位无证、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证、其他生产经营者。
  • 罚格按经营方式分:收集贮存一档,利用处置另一档。利用处置重一倍以上。
  • 无证经营的停业关闭是必然的,不是情节严重才加。
  • 未按证经营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必然的,也是三款里唯一必然适用限产停产的。
  • 只有未按证经营且情节严重,才吊销许可证。
  • 双罚的对象是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一款是旧法没有的,罚格降到二万元至十万元。
  • 三款都写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裁量空间。
  • 没收违法所得按收益算,不按收入算,有法工委答复为依据。
  • 自用处置不构成经营,没有对外收费、没有反复实施的,不落入本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前两款违法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款。第一款是无证经营,罚得最重。第二款是超范围经营,罚得轻一些但有额外的行政命令。第三款是非企业主体,罚得最轻。

三款的共同点是:都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都要责令改正,都要没收违法所得。

三款的差别在五个维度:罚款区间、是否必然停业关闭、是否必然限产停产、是否吊销许可证、是否罚四类人。

二、九宫格:三款的结构

把三款的罚格排成一张表,结构一目了然。

主体持证状态经营方式单位罚格四类人罚格
企业事业单位无证收集贮存20–100 万10–100 万
企业事业单位无证利用处置100–500 万10–100 万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证收集贮存10–50 万5–50 万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证利用处置50–200 万5–50 万
其他生产经营者无证收集贮存2–10 万无
其他生产经营者无证利用处置2–10 万无
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证收集贮存2–10 万无
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证利用处置2–10 万无

第三款不分经营方式,一律二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所以其他生产经营者那一栏四格相同,实际是三档。

这张表最要紧的两点。

第一点,无证与未按证的差距在经营方式上被放大。 收集贮存无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未按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利用处置无证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未按证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都是差一倍左右。也就是说,超范围经营并不会因为「有证」而轻多少,只是降了一半。

第二点,其他生产经营者与企业的差距是十倍以上。 企业无证利用处置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其他生产经营者二万元至十万元,差距五十倍。这个差距是法典新增的,旧法没有这一档。

三、第一款:无证经营

无证的四种形态。 从未取得,最典型;已过期未续;被吊销、被撤销;超出许可范围(这一种在实务中常被归入第二款的未按证经营,要看超出的程度)。

「经营活动」的认定。 这是本款的前提。经营指有偿的、反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三种情形不构成经营:企业自建危废处置设施处置自己产生的危废,且不对外收费;危废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自己不是经营者;偶发的、无偿的、非营业性的处置行为。

实务中的高频场景。 废油收购点、废电瓶收购点、废催化剂收购点、废包装桶清洗点。这些主体往往只有废品收购的营业执照,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的却是危废的收集、贮存甚至简单加工。这类案件量大,罚格从二十万元起,对小微主体是致命的。

停业关闭是必然的。 条文写的是并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个「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紧跟在罚款之后,没有「情节严重」这个条件。这意味着无证经营一旦查实,停业关闭是必然的法律后果,不是裁量事项。 这与第二款形成鲜明对比,第二款的停业关闭挂在情节严重的后面。

这个设计很硬。但也留下一个程序抗辩:报批是必经程序。没有政府批准文件,停业关闭决定违法。

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的罚款。 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与企业罚款的区间几乎重合。这意味着个人风险敞口很大,一个无证经营的小企业,老板个人可能被罚几十万。

四、第二款:未按证经营

未按证的四种形态。 超出许可的类别(证上只许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实际收了废酸);超出许可的规模(证上写年处置五千吨,实际处置八千吨);超出许可的方式(证上写收集,实际做了利用处置);违反许可证载明的其他条件(如未按规定记录、未按规定报告)。

必然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条文把这个手段写在罚款之前,且没有条件限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这是三款里唯一必然适用限产停产的。

限产停产的实际影响往往大于罚款。停产一天的收入损失可能超过五十万。所以对持证企业来说,第二款的真正压力在这里。

情节严重才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 条文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两个手段并用,且「由发证机关吊销」没有「可以」二字,是应当。旧法这里写的是「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法典去掉了「还可以」,改为必吊。这是一处收紧。

吊销许可证的后果是资格消灭。 吊销后不能继续经营,重新申请有年限限制。这对企业是终局性的打击,比罚款严重得多。当事人如果面临吊销,要把全部资源投在这一项的抗辩上。

五、第三款:其他生产经营者

这是法典新增的一款,旧法没有。

主体是其他生产经营者。 指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未登记但实际从事经营的自然人。

罚格是二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与企业那一档差了十倍到五十倍。

这一款没有停业关闭、没有限产停产、没有吊销许可证、没有对四类人的罚款。 只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这是三款里后果最轻的。

为什么新增这一款。 旧法时代,第一百一十四条不限定主体,个体工商户无证收购废油也按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这个罚格对一个小收购点显然是无法承受的,实务中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变通处理。法典新增第三款,把小微主体单独列出,罚格降到二万元至十万元,是为了让处罚能够落地。

这一款对当事人是重大利好,但要用对。 一个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不能主张自己是其他生产经营者;一个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主张适用第三款。判断标准是登记形态,不是规模大小。 一家只有三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第一、二款。

六、双罚:四类人

第一、二款都对四类人另处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个范围是本节最宽的。对比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只有两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条多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类人的含义不同。 法定代表人是登记意义上的代表,通常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要负责人是实际负责全面经营的人,可能是总经理、厂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特定业务负管理职责的人,比如分管危废的副总、安环部经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的人,比如收废油的业务员、仓库管理员、司机。

举证要求。 执法机关要证明某人落入这四类,需要岗位职责文件、任命文件、审批签字、会议记录、业务指令、现场指挥证据。仅凭职务名称不够。但如果某人是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即成立,不需要另外证明职责。

个人罚款不能转嫁。 企业对个人的罚款不能代为缴纳,也不能通过内部协议转移。这一点在企业应对时要提醒到位:老板个人被罚,公司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公司支出。

七、没收违法所得:按收益不按收入

三款都写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可以」,是必然。

怎么算,有权威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复字〔2005〕34号答复意见第一点明确:旧法无证经营罚则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获得的收益。

关键词是收益。 收益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一个无证收购点收了二百吨废油,卖出得款八十万元,运输、人工、场地成本三十万元,收益是五十万元,没收五十万元,不是八十万元。

三种算法要分清。 收入法把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对企业最不利;差额法把收入减成本作为违法所得,最常用;成本节省法把因违法而节省的合规成本作为违法所得,适用于产废单位把危废交给无证单位的情形。

本条适用差额法最合理。 因为无证经营者是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其违法所得就是这笔服务的净收益。当事人要主动提交成本台账、运输单据、人工支出,把收益算清。不能等着执法机关按收入法算,那样会多没收几十万。

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列,不是替代。 一个无证经营者可能既被没收五十万元,又被罚一百万元,合计一百五十万元。这个总额在谈案件时要有预期。

八、停业关闭与吊销许可证

停业与关闭的区别。 停业是暂时停止经营,整改后可以恢复;关闭是终止经营,主体资格层面的限制。条文的表述是责令停业、关闭,两个词并列,实践中由执法机关裁量选一个。

报批程序。 三个条文(1170、1171、1175、1178 两款)的停业关闭都要求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硬程序。

吊销许可证只能由发证机关作出。 第二款写明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发证机关通常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吊销,是主体不适格。

吊销与停业关闭的关系。 第二款情节严重时两者并用:既停业关闭,又吊销许可证。停业关闭解决当下,吊销许可证解决资格。两者目的不同,可以并存。

恢复经营的路径。 停业后整改、验收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吊销后要重新申请许可证,且有年限限制(通常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这条路径不写在法典里,要看许可证管理办法。

九、与相邻条文的分界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五项的分界。 第五项罚产废单位把危废提供给无证单位,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本条罚无证单位自己经营。一个链条两端,两个独立违法行为,两头都可能被罚。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分界。 后者罚危废产生者不处置且拒不改正,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并组织代为处置。本条罚经营者,不是产生者。

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分界。 后者罚倾倒危废,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后果严重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无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倾倒,两个条文都能套,但只能罚一次,择一重。无证经营的第一款最高五百万,与倾倒的严重后果档相同,要具体比较。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八项的分界。 第八项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无证经营者运输危废,可能同时构成第八项和本条,择一重。

与污染环境罪的分界。 无证经营危废数量达到三吨以上,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行政罚款与刑事责任并行,但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十、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对象是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报告执法机关
从事经营活动有偿、反复、以营利为目的执法机关
主体身份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执法机关
无许可证从未取得、过期、被吊销、超范围执法机关
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超类别、超规模、超方式、违反其他条件执法机关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或利用处置执法机关
四类人身份岗位职责、任命文件、审批签字执法机关
违法所得数额收益口径,收入减成本执法机关
有许可证且在范围内许可证原件、有效期、类别规模当事人
成本支出运输单据、人工台账、场地租金当事人
属其他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形态当事人

最后三格是当事人的战场。第二格决定是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差一倍;第三格决定是企业档还是小微档,差十倍;第四格决定没收金额。

十一、六处边界:本条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自用处置。 企业处置自己产生的危废,不对外收费、不承接他人危废的,不构成经营。

第二,不罚有证且在范围内的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类别、规模、方式都符合的,不构成违法。

第三,不罚单纯的贮存超期。 持证单位贮存超过一年未报批,可能违反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三款,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不走本条。本条针对的是经营资格问题。

第四,不罚未从事经营的个人。 个人帮朋友处理几桶废油、不收费的,不构成经营。但可能构成其他违法。

第五,不罚未经报批的停业关闭。 程序抗辩,缺批准文件即超越职权。

第六,不罚非发证机关作出的吊销决定。 吊销许可证只能由发证机关作出。

十二、时间效力:三处变化,两轻一重

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两款,与本条前两款对应。逐项比对,变化如下。

项目旧法法典方向
没收违法所得无三款都有重
无证经营罚格一律 100–500 万收集贮存 20–100 万,利用处置 100–500 万收集贮存减轻
未按证罚格一律 50–200 万收集贮存 10–50 万,利用处置 50–200 万收集贮存减轻
其他生产经营者无专档,按企业罚新增 2–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大幅减轻
吊销许可证还可以应当重
停业关闭措辞停业或者关闭停业、关闭中性

三处减轻、两处加重、一处中性。净效果取决于主体身份和经营方式。 一个做收集贮存的小企业,罚格从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降到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减轻明显;一个做利用处置的企业,罚格没变但多了没收违法所得,实际负担加重;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一百万元起降到二万元起,减轻幅度最大。

在办旧案时,这三处变化都要逐项主张。尤其是「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一档,旧案里如果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却按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处罚,可以主张按从旧兼从轻适用法典第三款。

十三、三句话

第一句,先看自己落在九宫格哪个格子里。主体身份、持证状态、经营方式,三格定罚格,差五十倍。

第二句,无证经营的停业关闭是必然的,未按证经营的限产停产是必然的。这两项的实际损失往往大于罚款,要优先争。

第三句,没收违法所得按收益不按收入,有法工委答复为依据。成本台账要主动提交,不能等着按收入算。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条文撰写,结合第五百三十四条义务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复字〔2005〕34号答复意见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逐款比对,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适用请核对主体登记形态与许可证载明事项。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