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二〇一九年七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三千二百一十七点六七二千克。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闫某德与吕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均上诉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单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处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具体实施处置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过期药不是过期食品,它是危险废物
本案的定性起点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名录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属于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这条规则把药店货架上的过期药直接送进了危险废物的行列。值得注意的是名录还作了排除——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不在其列。判断时必须逐品种对照,不能一概而论。
三千二百一十七点六七二千克,刚过三吨
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三千二百一十七点六七二千克,也就是三点二一七吨。这个数字卡得很紧: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本案刚过线一百多千克。药品的重量认定也有讲究——这里用的是总净重,即扣除包装后的药品净重,而不是连箱带盒的毛重。这个区分在临界案件中往往决定罪与非罪,辩护时务必核对鉴定意见的称重口径。
包装没破、没接触土地,为什么仍然有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这是本案最有分量的辩方材料,但法院仍然定罪,说明污染环境罪的成立并不以污染物已经实际渗入土壤、水体为必要条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本身就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处置行为的完成即告既遂。这份材料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量刑层面:危害尚未实际扩散,是酌定从宽的考量因素。本案三名自然人的刑期都在十个月以下,与此不无关系。
实际控制人、开车的人和跟车的人
本案三个自然人的刑期梯度与角色对应得很清楚:田某坡是实际控制人,明知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私自倾倒处置,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十个月、罚金五千元;闫某德、吕某分别驾车将过期药品拉运至倾倒地点,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判六个月、罚金三千元。这组认定的关键在于决定权与执行行为的区分——田某坡没有开车,但他决定了整件事;闫某德、吕某没有决策权,但具体实施了处置。
药店和药企该怎么处理过期药品
本案用药企的真实经历给出了三点操作提示。第一,过期药品必须走无害化处置渠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留存转移联单,不能当作普通垃圾处理。第二,无害化处置是有成本的,但相较于本案罚金五万元加三名责任人获刑的代价,成本高低一目了然。第三,责任落实到人——实际控制人决定怎么处理,具体到谁去执行,判决书上都会写清楚,企业应当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责任人写入内部规章并留痕。
三千二百一十七点六七二千克过期药,刚过三吨——包装没破也照样定罪,只是刑期轻了些。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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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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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晋01刑终791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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