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合规要求,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里被拆成六项。这一条是第八节里项数第二多的条文,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两档罚格、第三款一条台账义务。六项覆盖的场景差别很大:第一项是建场子的选址问题,第四项是委托出去的责任问题,第五项是堆在场里的防护问题,第六项是兜底。它们的共同点是都不涉及倾倒,都是管理性义务的违反,这也是为什么本条的罚格比倾倒低一档,一般情形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第三项(跨省利用未报信息)更低,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

本条还有一个特点:它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并列写进了引语,也就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这意味着只要构成本条任何一项,违法所得就要没收,没有裁量空间。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漏算,尤其是违法委托案件里,产废单位省下的处置费、受托方赚取的处置费,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文讲第一、四、五、六项。第二、三项(跨省转移)与第三款(台账)另有一篇。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条的处罚结构是四项并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停业关闭。
  • 第二款分两档:第三项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其余五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第三项是唯一降档的。
  • 第一项是选址禁令,管的是建设行为,不管已经建成的存量项目。
  • 第四项是违法委托,管的是产废单位的核实义务,不是受托方的处置行为。
  • 第五项是贮存防护,不要求污染后果,只要措施不达标就成立。
  • 危险废物贮存防护不达标,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走本项。
  • 第六项是兜底,但限定必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时优先适用。
  • 情节严重可以停业关闭,但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旧法对第六项的处罚原本就有优先适用其他规定的表述,法典保留并强化。
  • 本条与倾倒型的区别在于不要求污染后果,与未防范型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因果关系。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 (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
  •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六)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法条依据

第二款有三句话。第一句是第三项的罚格,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第二句是其余五项的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第三句是第六项的转引规则,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句话里最要紧的是第三句。它给第六项装了一个阀门:当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其他法律法规对同一行为有专门处罚规定时,优先适用那些规定,不适用本项。 这意味着第六项不是万能兜底,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二、处罚结构:四项并列

本条的引语把四项后果并排列出,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类似,但少了一项「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四项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时停业关闭。四者的关系是:前两项是必然,第三项是必然但幅度可裁量,第四项有前提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条是必然的。 引语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可以二字。这意味着执法机关没有裁量空间,只要认定有违法所得,就必须没收。实务中的争点在违法所得的范围,而不是没收本身。

停业关闭必须报批。 引语写明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程序要件,缺了就超越职权。本节六个带停业关闭的条文(1170、1171、1175、1178 两款)都有这个报批要求,说明立法者对这一手段的使用相当谨慎。

没有采取治理措施这一项。 这说明本条针对的是管理性义务违反,立法者判断这类行为的主要危害不在已造成的污染,而在管理链条的断裂。如果实际造成了污染,另有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等条文处理。

三、第一项:选址禁区

本项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这一项的表述与第四百八十一条几乎一字不差。第四百八十一条是义务条款,本项是罚则,两者对应关系清晰。

三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按国土空间规划划定,边界明确,可通过规划图核实。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注意是集中区域,不是任何一块永久基本农田,指的是成片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这个限定比「永久基本农田」宽,因为不要求具体地块在保护区内,只要在集中区域范围内。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开放列举,实践中的认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

五类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注意三处限定。第一处是集中,指的是集中式的、为多家单位或者区域服务的设施,企业厂区内的自用贮存设施不受本项限制。第二处是设施、场所并列,设施指构筑物设备,场所指场地,两者都包括。第三处是生活垃圾仅限于填埋场,不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堆肥厂,这个区分是有意的: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渗滤液风险高,焚烧厂相对集约。

管的是建设行为。 本项动词是建设,不是运营、不是使用。这意味着违法行为的成立时点是建设行为发生时,不是建成后的运营期。这一点在追责时效上很重要: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建设行为是一次性的或者有明确终期的,时效从建成之日起算,两年后可能已经过了时效。

已经建成的项目怎么办。 这是本项最大的留白。对比土壤分编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罚的是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而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已建成项目的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固废分编没有对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固废设施,法典没有给出行政处理的明确依据。

这不等于不能处理。可以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的拘留,可以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的其他规定,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作出行政决定。但就本条而言,只罚建设行为,不罚存量。当事人如果是承租方,设施是三年前别人建的,本项对他不成立。

四、第四项:违法委托

本项罚的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义务基础是第四百九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个义务对应三种违法形态:未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三者任一不满足,即构成本项。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的实质。 条文的表述是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不是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这个措辞比后者宽,因为它把程序瑕疵也纳进来了。委托给一家有资质、有能力、实际处置也合规的单位,但没有签书面合同,仍构成本项。这一点很多企业不理解,认为只要对方合规就没事,其实不然。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五项的分界。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五项罚的是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罚格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两者都是委托问题,区别在两点:一是废物属性,本项限工业固体废物,第五项限危险废物;二是违法形态,本项包括所有违反委托规定的形态,第五项只管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

这个分界带来一个反直觉的结果: 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完全没能力的小作坊,罚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单位,罚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后者的下限更高,符合危害程度的判断。但如果危险废物委托给了有证单位只是没签合同,就不落入第五项,可能落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未按国家规定贮存利用处置)或者不构成违法。

举证结构。 执法机关要证明委托关系存在、受托方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或者没有书面合同。前两项要查合同、付款凭证、转移记录;第三项只需查有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要抗辩,就要拿出核实的证据:受托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能力证明、书面合同、合同中的污染防治条款。

受托方的责任。 本项只罚产废单位,不罚受托方。受托方如果擅自倾倒,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如果无证经营危废,走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但产废单位不能因为受托方被罚就免责,两者责任独立。

五、第五项:贮存防护

本项罚的是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义务基础是第四百七十五条(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和第四百八十条(加强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本项不要求污染后果。 这是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最大的区别。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必须证明造成了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且要有因果;本项只要证明贮存措施不符合标准,违法即成立。这个区别的实务意义很大:一堆危废好好堆在那儿没漏,按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不成立,但按本项可以成立。

判断标准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不是行业标准,不是地方标准,不是企业标准。具体包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的内容包括场底防渗、防雨、防晒、围堰、导流、标识等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防护不达标,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不走本项。 这是一个必须讲清的分界。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表述是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罚格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拒不改正二百万元至一百万元。而本项说的是工业固体废物。

在法典的用语体系里,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是并列的两个类别,分别规定在第二十章与第二十三章。第四百六十四条以下的分类逻辑是: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农业固废、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单列一章,说明它在立法上被当作独立类别,不包含在工业固体废物这个概念里。

按这个解释,危险废物贮存防护不达标,罚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而不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本项)。这个结论有点反直觉:危害更大的危废,罚得反而更轻。 但它就是条文的字面结论,而且在体系上站得住:法典对危废的管理是分环节、分项精细设计,每一项对应一个具体义务,罚格相对低但覆盖面广,比如危废十一条违法项全部落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这一档(除第五、八项)。而工业固废的管理义务少、条文粗,所以用较高的罚格覆盖。

实务中这个区分对当事人有实际价值。一个危废贮存场所防渗层不达标被罚一百万元,当事人可以主张应当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罚格降到二十万元以下。

六、第六项:兜底与它的阀门

本项罚的是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这是兜底项,作用是覆盖前五项没有列举的固废管理违法行为。但兜底不等于什么都能装,它有两个限定。

第一个限定,必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这是结果要件。纯程序违法、纯管理瑕疵,没有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不落入本项。这一限定把大量轻微违法排除在外,是有利于当事人的。

第二个限定,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时优先适用。 第二款第三句写明,对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句话的含义是:如果某个行为既违反固废管理要求,又违反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法律法规,且那些法律法规有专门的处罚规定,就适用那些规定,不适用本项。这是一条转引优先规则,也是本项最重要的一处抗辩入口。

举例来说,一堆固废扬散造成大气污染,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无组织排放有专门处罚规定,就适用大气法,不适用本项。再比如,固废堆场渗漏污染土壤,如果土壤分编有专门条款,就适用土壤分编。

这个规则的实务价值在于罚格比较。本项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大气法、水法里的相应罚格可能更低,也可能更高。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专门规定,比较罚格,主张适用更轻的那一条。

七、与相邻条文的分界

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分界。 后者罚倾倒类作为,本项罚管理性义务违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倾倒固废,既是擅自倾倒,也可能是违法建设,两个行为都成立,可以分别处罚。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分界。 后者要求造成污染后果,本项不要求。同一堆场防护不达标且已渗漏,两个条文都能套,但只能罚一次。择一重的结果是本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相同,差别不大;危废情形下,本项(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轻于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当事人应当主张前者。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分界。 详见第五节。核心是废物属性与违法形态两个维度。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分界。 后者管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本项管工业固废与危废。生活垃圾填埋场违法建设,落入本项第一项,适用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关闭闲置拆除,落入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与土壤分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的分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罚的是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项目,与本项第一项高度重合。区别在于废物类型:前者是一般建设项目,后者是固废设施与生活垃圾填埋场。一个固废填埋场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两个条文都能套,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两条罚格都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要具体比较。

八、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行为落入六项之一选址、跨省转移、违法委托、贮存防护、其他要求执法机关
第一项:区域属性红线范围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定、保护区批文执法机关
第一项:建设行为开工、建成时间,排除存量项目执法机关
第四项:委托关系合同、付款凭证、转移记录执法机关
第四项:违反委托规定无核实、无书面合同、无防治条款执法机关
第五项:防护不达标对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项核验执法机关
第六项:污染或破坏后果监测、鉴定、现场证据执法机关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大气、水、土壤等专门条款当事人主张
违法所得数额收入法、差额法或成本节省法执法机关

第八格是本条特殊的一格。第二款第三句给了当事人一个主动的武器:只要找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就可以主张不适用第六项。这一格要当事人自己提,执法机关不会主动找更轻的条文。

九、六处边界:本条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已建成的选址违规项目。 第一项管的是建设行为,存量项目没有行政处理条款。当事人如果是承租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主张自己不是建设主体。

第二,不罚非集中式的自用设施。 第一项限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企业厂区内自用的贮存设施不落入本项。但要符合第五项的防护要求。

第三,不罚危险废物的贮存防护不达标。 按第五节的分析,危废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不走本项。这是一个减轻主张。

第四,不罚没有污染后果的兜底行为。 第六项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纯管理瑕疵不成立。

第五,不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行为。 第二款第三句的转引优先规则。

第六,不罚未经报批的停业关闭。 引语明确要求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缺此程序即超越职权。

十、时间效力:罚格未变,分档有变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把本条的六项内容分散在多个项里。第(三)项淘汰设备转让、第(四)项选址禁区、第(五)(六)项跨省转移、第(九)项违法委托、第(十)项贮存防护、第(十一)项其他要求。

旧法的罚格是:第(一)项、第(八)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也就是说,旧法里选址禁区、跨省转移、违法委托、贮存防护、其他要求全部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与法典一致;但旧法里跨省利用未报信息也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法典降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五项罚格没变,一项降档。 这个比对结果说明,本条对当事人总体是中性的,唯一有利的变化是第三项(跨省利用未报信息)的降档,降幅一半。

另有一处变化值得注意。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引语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法典一致;旧法也有情节严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表述,法典把「可以」去掉了,改为责令停业、关闭。这个变化意味着,情节严重时停业关闭从裁量变成了应当。 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实务中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做文章。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本条四项并列,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裁量空间。谈案子先算违法所得,再谈罚款。

第二句,危废贮存防护不达标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走本条的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格值得争。

第三句,第六项有阀门。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专门规定。这一条要自己提,执法机关不会替你找更轻的条文。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条文撰写,结合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义务条款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作比对,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适用请核对区域属性证明与防护标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