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谁该修不修怎么办地块还能不能用」的,通常是三种处境:企业买了块工业用地准备开发,被告知要做土壤调查;村里的地查出重金属超标,找不到是谁污染;或者相邻地块的污染渗过来,想知道能不能索赔。这三种处境在《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四百六十三条)里对应三条主线:责任人认定顺序、名录与用途限制、修复义务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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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适用范围:本分编适用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第三百九十四条)。
  • 标准属性: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按土地用途制定;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的标准并报备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第四百条)。
  • 六类农用地重点监测(第四百零三条):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活动范围(第四百三十条):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
  • 建设用地名录(第四百五十三条):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用途硬约束(第四百五十六条):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修复方案(第四百五十九条):对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资金(第四百一十条):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 民事责任兜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的研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谁该修:三级顺序与两条兜底

土壤污染治理最核心的规则是责任主体顺序。法典确立的顺序是:

顺位要件主体义务内容触发条件
第一位土壤污染责任人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只要能认定,就由其承担
第二位土地使用权人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人无法认定的
第三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前两位都落空或不力时
补充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国家鼓励和支持自愿

第四百一十条为第二、三位提供了资金通道: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这条资金安排的意义很实在:土地使用权人(往往是现任业主,并非污染者)在责任人认不出来时被迫承担修复义务,但不必独自承担费用,可以申请基金。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是民事责任的兜底:责任人无法认定 + 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 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注意构成要件是「未履行义务」——已经依法履行(做了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因地块曾经被污染而承担责任。

三、六类农用地必须重点监测

第四百零三条把农用地重点监测的情形列举为六类,这是村里、农场、承包户判断「我这块地会不会被盯上」的直接依据:

  1.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2. 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3. 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4. 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
  5. 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6.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测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与之配套的农用地修复规则在第四百五十二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效果进行评估并报备案。

四、建设用地:名录、评审与用途硬约束

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构成建设用地的完整闭环:

第一步,名录制度(第四百五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名录,向社会公开,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二步,评审与纳入(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步,用途限制(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这是本分编最有约束力的一句话——不是「限制」,是「不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步,修复方案(第四百五十九条):对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五步,信用监管(第四百零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信息归集(第四百零六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环节要件义务主体关键动作条文
重点监测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对六类农用地地块重点监测第四百零三条
信息上传相关单位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平台第四百零六条
信用监管省级以上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信用监管第四百零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中央专项资金 + 省级基金第四百零九条、第四百一十条
名录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并公开名录,适时更新第四百五十三条
评审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纳入名录,定期上报第四百五十六条
用途限制任何开发主体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编制修复方案土壤污染责任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备案并实施,含地下水内容第四百五十九条

五、不修怎么办:三条追责路径

路径一:行政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修复、效果评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原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模式延续)。「代履行 + 费用自负」是最实际的威慑。

路径二:民事责任。 两条通道:一是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土地使用权人责任;二是总则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且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

路径三: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检察院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但没有「超标即违法」的简单结论。 第四百条第三款明确标准的强制属性,但土壤污染的法律后果主要挂在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上,而不是单一浓度数值。判断是否需要管控修复,看的是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名录,不是某一次检测结果。

第二,时间效力有专门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施行后,适用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这是时间效力规定里点名的第一类情形,说明立法者预判到这类纠纷的高发性。

第三,诉讼时效五年。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时间效力第五条还规定:施行之日民法典三年时效尚未届满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五年时效;施行前三年时效已经届满的,不予支持。

第四,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责任人认定机关不同。 第四百四十八条逻辑延续: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找错认定机关会造成程序空转。

第五,转让不免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买地块时做过尽调、查过名录,是规避这类风险的最低成本手段。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具体名录、基金申请办法和风险管控标准以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个案的责任人认定需经主管部门程序,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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