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针这八个词、三十二个字,从 1991 年的《水土保持法》到 2010 年修订版再到法典,三十年没有变过。这种稳定性在法律文本里不多见,含义是:这套方针已经过了充分检验,立法机关认为不需要调整。真正变化的是配套的东西——体制改了、标准新设了、政府责任条款反而少了。写水土保持的意见,先要把这四条的边界划清楚,否则很容易把“方针”当“义务”来用。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定义管两件事:水土保持的对象是“水土流失”,手段是“预防和治理”,成因是“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落入水土保持的范围。
- 八项方针是三十二个字: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这八项不是并列的口号,前两项定顺序,中间三项定方法,后三项定标准。
- 体制是四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承担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各管一段。
- 部门名单有两处改动:一是“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二是新增“生态环境”。前者是机构改革后的名称统一,后者是新纳入的部门。
- 政府责任条款整体缺失:《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的纳入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以及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制度,法典没有。这是本节最重的减法。
- 三组软性条款也没进法典:宣传教育(第六条)、科技研究(第七条)、社会参与与举报(第八条、第九条)。
- 标准体系是新增的:三类国家标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国家标准缺位时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没有罚则:这四条都是定义、方针、体制、标准,不设处罚。处罚依据在《水土保持法》法律责任章与法典第五编。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 国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完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第八百八十八条:定义里的三个要素
这一条是整章的入口,一句话,三个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对象: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没有给“水土流失”下定义,法典也没有。实务中的理解是:在水力、风力、重力、冻融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被破坏和损失的过程。这个理解来自技术标准,不是法律定义。
第二个要素是成因: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这一划分决定了责任分配。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责任在政府(第八百九十四条、第八百九十九条);人为活动造成的,责任在行为人(第八百九十七条、第八百九十八条)。
第三个要素是手段:预防和治理。预防在前,治理在后,这个顺序与方针里的“预防为主”呼应。
三个要素的实际用途是划定边界。一个行为是否受水土保持法调整,要问三个问题:造成了水土流失吗?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活动造成的?有没有采取预防或者治理措施?
举例:某企业在山坡上堆土,雨季形成泥流冲进河道。对象是水土流失,成因是人为活动,手段应当是预防(拦挡、覆盖)和治理(清淤、复绿)。三个要素齐全,落入水土保持范围。
反例:某地发生天然滑坡,没有人为活动介入。对象是水土流失,成因是自然因素,但治理责任在政府而非某个主体。这时适用的是政府的治理义务条款,不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方案义务。
三、第八百八十九条:八项方针怎么读
八项方针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定顺序: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解决的是“先防还是先治”的问题,答案是先防。这一项在条文里有很多对应:第八百九十四条讲预防措施,第八百九十五条讲禁止与限制,都是预防;第八百九十九条以下的治理条款在后面。
“保护优先”比“预防为主”更进一步。预防针对的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保护针对的是现有的水土资源与植被。先保住现有的,再谈治理被破坏的。这一项在条文里的对应是第八百九十五条第四款(植物保护带)、第五款(禁止开垦陡坡)这些禁止性规定。
第二组定方法: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
“全面规划”对应第八百九十二条(水土保持规划)与第八百九十三条(调查与监测)。
“综合治理”对应第八百九十九条(重点工程建设)与第九百零一条(三类侵蚀区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含义是不靠单一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一起上。
“因地制宜”对应第九百零一条的三类分区:水力侵蚀区、风力侵蚀区、重力侵蚀区,各有各的打法。这是八项里最实用的一项:任何水土保持方案,都要先判断属于哪一类侵蚀区,再选措施。
第三组定标准: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突出重点”对应第八百九十五条的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制度、第八百九十九条的重点工程。
“科学管理”对应第八百九十一条的标准体系、第八百九十三条的监测网络。
“注重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它要求水土保持的投入产出要算账——不是把树都种上就完事,要看拦沙量、减蚀量、植被盖度这些实效指标。这一项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第八百九十八条)与成效评估。很多验收流于形式,只看工程量完成没有,不看减沙效果;遇到这类争议,效益这项方针就是最好的论证起点:措施做完不等于目标达到,验收结论与实效脱节,本身就不符合方针要求。
四、第八百九十条:四层体制与两处改动
这一条四款,四层主体。
第一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主管”两个字意味着这是主责部门,不是协同部门。
第二层,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这一款照抄《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款,只把“江河、湖泊”改成“江河湖泊”,去掉顿号。流域管理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在水土保持上的职权,来自这一款与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
第三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层,有关部门。这一层有两处改动。
第一处是名称。“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这是 2018 年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统一,法律条文跟着改。
第二处是新增“生态环境”。这一处有实质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在水土保持上的角色,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索赔)、执法监督(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查处)三个方面。
把生态环境部门写进这一款,意味着在水土保持工作上,水行政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有明确的协同关系,不再是“水行政一家干”。
现在说减法。
《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责任,法典没有吸收。原条文两款: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二款:“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款是钱与事的保障:纳入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第二款是考核机制: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
这两款在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八百九十一条里都没有。后面的条文(第八百九十二条至第九百零五条)也没有。
这处减法的影响很实际。地方政府没有把水土保持经费列入预算,或者没有完成规划任务,按水保法第四条可以主张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典,找不到对应的义务条款。
写这类案子,依据只能是《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该法未废止,继续有效。
五、第八百九十一条:三类国家标准,两个层级
这一条是新设的,水保法没有对应条款。
三层内容。
第一层,国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标准。这是国家的义务。
第二层,具体标准分三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类标准各有用途。综合治理标准管工程怎么做(梯田怎么修、淤地坝怎么设计、侵蚀沟怎么治);生产建设项目标准管方案怎么编、措施怎么布、验收怎么验;监测标准管站点怎么设、数据怎么采、指标怎么算。
第三层,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一层的表述值得注意:“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是一个前置条件。有国家标准的事项,地方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这是标准化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国家标准的事项,地方与行业可以填补空白。
实务中这一条最常用的场景是:行政处罚认定“未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据往往是标准而不是法律条文。当事人抗辩“我的措施符合标准”,也要拿标准说话。所以标准在案件里的地位,实际上比条文更重要。
举一个具体的:某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里设计了挡土墙,验收时发现挡土墙高度不足。认定不合格的依据不是法典哪一条,而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这类国家标准里的具体指标。这一条给了这些标准法律地位。
六、水土保持与三个相邻概念的分界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水土保持与其他几项制度混着用。三组界线要划清。
第一组,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针对的是“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目标是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依据是《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针对的是“水土流失”,目标是减少水土资源损失,依据是水土保持法。
两者有交叉但不重合。一个露天采坑,复垦是把坑填平、覆土、恢复植被;水土保持是在边坡上做拦挡、排水、护坡。前者解决“地还能不能用”,后者解决“土会不会被冲走”。
交叉的地方在于:一个矿山项目的复垦方案与水保方案,很多措施是重复的。实践中出现过两个方案各批一次、措施重复计算投资的问题。处理规则是“就高不重复”——措施标准取两者中更严的,投资不重复计列。
第二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是一个更宽的概念,包含植被恢复、栖息地重建、水系连通、土壤修复等。水土保持是生态修复在“水土流失”这个特定问题上的具体化。
法典把生态修复放在第三编第五章(第八百六十五条)与第七章,把水土保持放在第六章第一节。这个编排说明立法把两者视为不同层次:生态修复是目标,水土保持是手段之一。
在案件里的区别是:主张生态修复责任,依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第八百六十五条;主张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依据是第八百九十七条、第八百九十八条。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同:前者要证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后者要证明水土流失量与防治措施缺失。
第三组,水土保持与防沙治沙。
防沙治沙针对的是“土地沙化”,水土保持针对的是“水土流失”。两者在风力侵蚀区高度重叠:风蚀既造成水土流失,也造成土地沙化。
法典的处理是分节规定:第六章第一节水土保持(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五条),第二节防沙治沙(第九百零六条至第九百一十九条)。同一块风沙区的地块,可能同时适用两节。
区别的要点在成因与后果。风力侵蚀造成表土流失、肥力下降,是水土保持问题;风力侵蚀造成流沙蔓延、沙丘前移、掩埋农田道路,是防沙治沙问题。前者看土,后者看沙。
实践中的处理是“一方案两兼顾”:风沙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里要有防风固沙措施,防沙治沙方案里也要有水土保持措施。这不是重复,是两类问题在同一空间叠加的必然结果。
三组界线划清以后,还有一个判断顺序要记住:先看是不是水土流失,再看成因是人为还是自然,最后看该由谁负责。顺序颠倒就会张冠李戴。比如看到矿山排土场塌方,第一反应往往是生态修复责任,但只要塌方造成的是表土流失、淤积下游河道,就首先落入水土保持,适用第八百九十七条与第九百零四条;如果塌方还破坏了植被、影响了下游水体,才叠加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的问题。一个案件可以同时触发多套制度,但请求权基础要一条一条列,不能笼统写成生态破坏。
还有一层:三个概念的依据不同,效力层级也不同。水土保持有法律,土地复垦只有行政法规,生态修复散在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文件里。同一件事如果要主张最硬的依据,优先找有法律层级的那一条。
七、要件与举证
这一节的争议集中在三类:行为是否落入水土保持范围、主管部门是否有职权、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要件与举证分配如下。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是否存在水土流失 | 是否有水土资源损失、土地生产力下降;是否有监测数据或者现场勘验 | 主张存在的一方举证监测数据与勘验记录;对方举证未发生流失 |
| 成因是人为活动还是自然因素 | 是否有人为扰动(开挖、堆土、取土、采石、采伐、开垦);是否在无人类活动区域 | 行政机关举证人为扰动证据;当事人举证系自然因素 |
| 主管部门是否有职权 | 是否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否在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是否属于其他部门职责 | 行政机关举证职权依据与管辖范围;当事人举证越权或者管辖错误 |
| 措施是否符合标准 |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与技术规范一致 | 行政机关举证标准条文与检测结论;当事人举证已符合标准 |
| 是否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是否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或者规划确定的易发区;是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 行政机关举证区域属性与项目性质;建设单位举证不属于应当编制范围 |
| 政府是否履行保障职责 | 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安排专项资金;是否组织实施 | 主张不作为的一方举证规划与预算材料;政府举证已履职 |
| 标准是否适用正确 | 适用的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否存在适用顺序错误 | 主张适用错误的一方举证标准层级与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举证适用依据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这四条不设罚则。以违反第八百八十九条方针为由作出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方针是解释与裁量时的指引,不是处罚依据。
第二,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定义不能扩大适用。水土保持管的是“水土流失”,不是所有生态破坏。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各有专门法;只有造成水土流失的那一部分,才落入水土保持范围。
第三,第八百九十条的部门分工条款不是授权条款。它写“主管”“承担”“做好”,都是职责表述,不产生对特定当事人的请求权。
第四,第八百九十一条不能替代标准本身。当事人主张“标准不合规”,要拿具体标准条文说话,不能只说“违反第八百九十一条”。
第五,这一节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在禁止开垦陡坡上开垦的老地块,处理规则在第八百九十五条与第九百零三条,不在这一节。
还有一处要提醒:第八百九十条第二款的流域管理机构职权,限于“所管辖范围内”。一个项目如果不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范围内,向其申请或者对其起诉,都会被驳回。管辖判断要看水利部的授权文件与流域机构的职权清单。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定侵蚀类型,再选标准,最后谈措施。顺序错了,方案就废了。
第二句:政府不投钱、不安排资金,依据在《水土保持法》第四条,不在法典。这一点务必记清。
第三句:处罚认定的核心证据是标准与监测数据,不是现场照片。照片只能证明现象,标准才能证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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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八百九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