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保护补偿红线内不能干什么保护者能拿到什么」的,通常是两类人:一是在山区、林区、湿地周边搞种植养殖或小型建设的经营者,想知道自己这块地是不是被划进红线、还能不能干;二是生态保护地区的集体或农户,想知道「不让开发」有没有对应的补偿。《生态环境法典》把这两件事写在了一起——第三编「生态保护」和第三编之外的总则第三章、第一编第六章,前者定「不能干什么」,后者定「能拿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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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红线怎么划(第六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红线内的硬约束(第六十条第二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 地方监督义务(第六十条第三款):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 三条线 + 三单元 + 一清单(第六十七条):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自然保护地体系(第四十三条、第六百八十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
  • 一体化保护修复(第三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 补偿三机制(第一百一十一条):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 分类补偿(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实施补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 横向补偿(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鼓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建立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跨省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 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实施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二、红线内不能干什么:三层约束

约束不是一句话,而是三层叠加:

第一层:不得造成损害(第六十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这是总则层面的总纲。

第二层:准入清单(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三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三单元(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明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这一层的实用价值最大——判断某个项目能不能上,直接查所在地市公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准入清单,不需要自己去比对红线图。分区管控方案必须公布实施,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三层:具体领域的具体禁止。 例如: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地水体等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延续的固废逻辑: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属于可拘留的违法情形之一。
  •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约束层级要件内容条文
总纲严守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第六十条第二款
地方监督省级政府加强红线内人为活动监管,定期评估保护成效第六十条第三款
分区管控三线 + 三单元 + 准入清单,禁止违反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第六十七条
排污口红线区域禁止新设排污口,违者强制拆除并罚款 10 万—50 万(情节严重 50 万—100 万)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固废设施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废、危废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海洋排污口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红线区域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第三百四十九条

三、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为主体

第四十三条和第六百八十条共同确立了三层结构:

国家公园——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国家逐步将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特定陆域和海域纳入国家公园管理,实行严格保护。

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国家公园以外,对典型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设立自然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

自然公园——为补充。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以外,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设立自然公园,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还明确了管理原则: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

配套的生态系统保护条款包括:第六百七十七条(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第六百八十一条(统筹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和重点海域的保护修复,加强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第六百八十二条(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有效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第六百八十五条(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侵害)。

四、能拿到什么:三类补偿机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确立了并行的三类机制,并列举了六种实现方式:

机制要件内容条文
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保护的,予以补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地区间横向补偿国家鼓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建立机制;上级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政府之间开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开展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第一百一十五条

实现方式六种(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

分类补偿的要素清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七类,加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分类补偿基础上建立本地区分类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

差异化补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

横向补偿的激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横向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资金用途约束(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是一条防止挪用的硬要求,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八项「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处分情形。

五、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让「不开发」也能有收益

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第三十八条:国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第六百七十九条: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要求建立三项支撑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统计体系、标准体系。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是三条不同的线。 第五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线的管控规则不同,但在具体地块上可能重叠,此时从严格者。

第二,生态修复不等于人工造林越多越好。 第三十五条明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第六百七十七条重申同一原则。这意味着以人工工程替代自然恢复的做法,本身不符合法典导向。

第三,生态补偿不是「占地补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补偿对象是「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据是保护行为,不是征收征用。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林木造成的损失,走的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征收补偿的规则,不适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四,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需批准并分享惠益。 第六百八十四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提出公平、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这一条对科研合作、种质资源输出有直接影响。

第五,生态退化治理另有专门章节。 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七章「生态修复」分别处理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矿山生态修复等具体情形,与本条的「红线管控 + 补偿」是不同层面的规则。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准入清单以各级政府公布的现行文件为准;补偿标准与申领程序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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