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异议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收到并核对催告书
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书面催告你履行。拿到催告书先核对四项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你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缺项或信息不清的,就是你的异议点。
催告书没写明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在期限内履行或说明
催告书写了履行期限,能履行的尽量在期限内履行,避免被加处罚款或者被强制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及时向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分期或者延期,并把你履行困难的证据一并提交。
主动履行通常可以减轻加处的罚款。提出陈述和申辩
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把事实、理由和证据写成书面材料提交,要求机关记录在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你的意见,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申辩尽量书面提交并留下签收记录。申请听证或复核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法律还给听证机会的,要主动申请,别错过期限。对催告认定的事实和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机关复核。听证和复核中把你的证据摆出来,争取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听证申请有期限,务必在通知期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向上一级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两条路可以按法律规定选择,起诉前先弄清管辖和期限。
复议或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违法强执要求赔偿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赔偿前先固定证据:现场录像、财产清点清单、损坏物品照片、在场人员证言。法院强制执行中违法或者扩大执行范围造成损害的,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申请一般随复议或诉讼一并提出。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催告书 | 原件一份,核对期限、金额、方式和申辩权。 |
| 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书 | 被执行的依据文件,复印件并留原件。 |
| 陈述申辩书 | 写明事实、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 异议证据材料 | 缴款凭证、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编号整理。 |
| 复议或起诉材料 | 申请书或起诉状、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催告后的履行期限 | 自收到催告书载明的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 | 行政强制法 |
| 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 自收到催告书后即可提出,机关应当记录复核。 | 行政强制法 |
| 申请复议或起诉 | 自知道行政强制之日起,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强制法 |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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