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法罚则搬家这件事,起点是一部用了二十三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26 年 8 月 15 日随法典施行而废止。在位将近二十三年。
这二十三年里,它是放射领域唯一的基本法律。它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罚则,构成了绝大多数放射案件的处罚依据。现在这些条文散了,散到十个地方。
这张搬家地图不是学理问题,是办案问题。 2026 年下半年到 2027 年,大量存量案件要处理,判断标准就一条: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对应哪一条、罚格是多少。搬错了,罚款可能差几十倍。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第七章是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九条,十二条,实际含二十二个罚则单元。
- 留在法典第十节的六条:52、53、54、55、56、57。
- 搬去别的节的四条:49(去 1086 和 1229)、50(去 1102)、51(去 1100)、58(去 1112)。
- 删除的两条:48(监管人员渎职)、59(民事责任)。
- 旧法 54 条五项被拆开:一项提到 1194 独立成条,四项留在 1201。
- 全新增加的条款:1195(内河与海上处置)、1199(废旧放射源与退役)、1201 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1198 第二款(网络销售)。
- 搬家只有一个方向:变重。 十二条里没有一条变轻。
一、先看旧法的全貌
旧法第七章十二条,逐条列出来:
| 旧条 | 罚的行为 | 旧罚格 |
|---|---|---|
| 48 | 监管人员收受财物、玩忽职守 | 行政处分 |
| 49 | 不报监测结果;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 | 可以处 2 万以下 |
| 50 | 未编制环评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 | 1 万–20 万 |
| 51 | 防治防护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即投产 | 5 万–20 万 |
| 52 | 核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 20 万–50 万 |
| 53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 | 违法所得 1–5 倍,或 1 万–10 万 |
| 54 | 五项(尾矿库、排放、渗井渗坑、处理贮存、委托无证) | 10 万–20 万,或 1 万–10 万 |
| 55 | 三项(标识、安保制度、报告丢失) | 2 万–10 万 |
| 56 | 固废产生者不处置 | 20 万以下+代处置 |
| 57 | 无证或不按许可从事贮存处置 | 违法所得 1–5 倍,或 5 万–10 万 |
| 58 | 境外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 | 50 万–100 万 |
| 59 | 放射性污染民事赔偿 | 民事责任 |
备注:旧法 48 条有三项、49 条两项、54 条五项、55 条三项、57 条两项,共二十二个单元。
二、留在本节的六条
52 条 → 1197 条转致核安全法。
旧法罚二十万到五十万,没有双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新路径是 1197 条转致《核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可以对责任人处五万到二十万,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下限翻五倍,上限翻十倍,并且第一次能罚到人。
53 条 → 1198 条第一款。
旧法首档没有定额罚款,只有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在逾期档: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按一倍到五倍,不足十万按一万到十万定额。
新法首档就有五万到五十万定额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档改成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
最关键的变化是保底基数:从十万提到五十万。 一个违法所得三万的案子,旧法罚一万到十万;新法逾期档按五十万基数算,罚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54 条 → 拆成 1194 条和 1201 条。
旧法 54 条五项: (一)未建尾矿库或不符合要求;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三)不按规定方式排放废液,含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 (四)不按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排放的废液;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
新法拆解: 第一项 → 1201 条第二项(十万到一百万) 第二项 →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独立成条 第三项 → 1201 条第四项(十万到一百万),渗井渗坑另在 638 条第三款作绝对禁止 第四项 → 1201 条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 第五项 → 1201 条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
拆得最重的是第二项。 旧法十万到二十万,新法二十万到二百万。上限翻十倍。
55 条 → 拆成 1196 条和 1200 条。
旧法 55 条三项:标识标志、安保制度与应急预案、报告丢失。罚格二万到十万,逾期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新法: 标识 → 1196 条第一项(二万到二十万) 安保制度 → 1196 条第二项(二万到二十万) 报告丢失 → 1200 条(五万到五十万),独立成条
拆得最重的是报告丢失。 从二万到十万,变成五万到五十万。下限涨 2.5 倍,上限涨 5 倍。
56 条 → 1202 条。
旧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指定代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下。
新法:首档五万到二十万;逾期不改正,指定代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可以并处」变成「并处」,下限从零变五万,逾期档从二十万封顶变成二十万起、一百万封顶。
57 条 → 1203 条。
旧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按一倍到五倍,不足十万按五万到十万定额。
新法第一款(无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到五百万,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第二款(超范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到五百万,情节严重可停产或吊证。
从倍数罚改成定额罚,而且下限就是一百万。 旧法违法所得三万的情形,罚五万到十万;新法最低一百万。涨二十倍到十倍。
三、搬走的四条
49 条 → 1086 条和 1229 条。
旧法 49 条两项:不按规定报告环境监测结果;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罚格「可以处二万元以下」——注意是「可以处」,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且上限两万。
新法: 监测、台账、报告 → 1086 条(二万到二十万,拒不改正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拒检、阻挠、弄虚作假 → 1229 条(五万到二十万,并对责任人处五千到五万)
从「可以处」变成「处」,从两万以下变成二万到二十万。下限就是旧法上限。
而且 1229 条有双罚——这是放射类案件里,除了 1197 转致核安全法之外,另一条能罚到人的路。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放射源企业拒绝检查,可以直接按 1229 条罚到人,不需要走核安全法。
50 条 → 1102 条。
旧法:未编制环评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使用,责令停止、限期补办或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到二十万。
新法 1102 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十万到一百万,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业噪声另按二万到二十万。
注意这里不是一一对应。 旧法 50 条管的是「未环评擅自建设」,新法体系里这件事分两条:未批先建走 1102 条的前身规定(环评违法),三同时走 1100 条。具体适用要看行为性质。
51 条 → 1100 条。
旧法:防治防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产,五万到二十万。
新法 1100 条:二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一百万到二百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到二十万;造成重大污染,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下限翻四倍,上限翻十倍,而且新增双罚。
这一条是放射类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一家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防护设施没达到环评要求就开诊,走 1100 条,责任人要被罚五万到二十万。而如果走 1196 条(安全和防护措施不到位),只罚单位二万到二十万。同一个事实,两条路,一条罚人一条不罚。
58 条 → 1112 条。
旧法:境外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五十万到一百万。
新法 1112 条:把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合并处理,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到五百万。
上限从一百万提到五百万,翻五倍。 而且适用范围从「放射性废物」扩展到「固体废物」,与洋垃圾进口的罚则合并。
四、删除的两条
48 条(监管人员渎职)删除。
旧法规定监管人员收受财物、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证、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不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条款在法典里没有保留。原因是公务员的政务处分、纪律处分已经有专门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事责任有刑法渎职罪一章。法典不必重复。
对当事人的意义: 举报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据不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是政务处分法和刑法。救济路径变了。
59 条(民事责任)删除。
旧法规定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句在法典里也没有保留。原因是民事责任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只管行政。
对当事人的意义: 民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一点在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栏里必须改。
五、全新增加的四处
旧法没有对应条文,法典新增的:
1195 条(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 五十万到二百万。旧法 54 条没有任何一项管这个。
1199 条(废旧放射源回收、交回、退役): 五万到五十万。旧法体系里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兜,罚格「可以处二十万以下」。
1201 条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 五万到五十万。旧法 54 条没有这一项。
1198 条第二款(网络销售): 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旧法完全没有这个概念。
四处新增,反映两个立法趋势。
一是从「管结果」到「管全过程」:收集、包装、贮存、回收、交回、退役,这些前端和后端环节,旧法管得松,新法全部纳入。
二是从「管线下」到「管线上下一起管」:网络销售单独设罚则,是旧法时代无法想象的。
六、十二组对照,一张总表
| 旧条 | 旧罚格 | 去向 | 新罚格 | 变化 |
|---|---|---|---|---|
| 48 | 行政处分 | 删除 | — | 走政务处分法、刑法 |
| 49 | 可以处 2 万以下 | 1086 / 1229 | 2–20 万 / 5–20 万+双罚 | 下限=旧上限 |
| 50 | 1–20 万 | 1102 / 1100 | 20–100 万 / 20–200 万 | 涨 10 倍 |
| 51 | 5–20 万 | 1100 | 20–200 万+双罚 | 涨 10 倍 |
| 52 | 20–50 万 | 1197→核安全法 79 | 100–500 万+双罚 | 涨 10 倍 |
| 53 | 1–10 万或倍数 | 1198① | 5–50 万+逾期倍数 | 保底升 5 倍 |
| 54(一) | 10–20 万 | 1201(二) | 10–100 万 | 上限涨 5 倍 |
| 54(二) | 10–20 万 | 1194 | 20–200 万 | 上限涨 10 倍 |
| 54(三) | 10–20 万 | 1201(四) | 10–100 万 | 上限涨 5 倍 |
| 54(四) | 1–10 万 | 1201(三) | 5–50 万 | 涨 5 倍 |
| 54(五) | 10–20 万 | 1201(五) | 10–100 万 | 上限涨 5 倍 |
| 55(一) | 2–10 万 | 1196(一) | 2–20 万 | 上限涨 2 倍 |
| 55(二) | 2–10 万 | 1196(二) | 2–20 万 | 上限涨 2 倍 |
| 55(三) | 2–10 万 | 1200 | 5–50 万 | 涨 5 倍 |
| 56 | 20 万以下+代处置 | 1202 | 5–20 万+逾期 20–100 万 | 逾期档新设 |
| 57 | 5–10 万或倍数 | 1203 | 100–500 万 / 50–500 万 | 涨 10–20 倍 |
| 58 | 50–100 万 | 1112 | 50–500 万 | 上限涨 5 倍 |
| 59 | 民事责任 | 删除 | — | 回民法典 |
这张表可以当工具用。 拿到一个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之后才处理的案子,先在左列找到旧条,再在右列找到新条,然后比较两个罚格。
七、三处搬得最重
第一处,核设施无许可:20–50 万 → 100–500 万。
涨幅五倍到十倍,而且新增双罚。这是全表涨幅最大的单项之一。
更关键的是性质变化:从「罚单位」变成「罚单位加罚人」。
第二处,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5–10 万 → 100–500 万。
涨幅十倍到二十倍。而且新增「必然停业关闭」。
一个违法所得几万元的无证经营活动,旧法罚五万到十万;新法罚一百万,还要关门。
第三处,境内外放射性废物输入:50–100 万 → 50–500 万。
下限没变,上限翻五倍。而且适用范围从放射性废物扩展到所有固体废物——洋垃圾进口的罚则被统一了。
三处共同点是:罚的都是「准入型」或者「跨境型」违法。 前者是压根没有资格干,后者是物质跨越国境。这两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改正不了,只能罚。
八、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怎么用
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写得很清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是标准的从旧兼从轻。
用在放射类案件上,会得出一个有意思的结果:绝大多数情形适用旧法。
因为搬家的方向只有一个——变重。旧法罚二十万到五十万的,新法罚一百万到五百万;旧法罚五万到十万的,新法罚一百万到五百万。新法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更重。
从旧兼从轻的规则是:原则上适用旧法,只有当新法更轻时才适用新法。 既然新法更重,那就适用旧法。
但有三种例外要注意。
第一种,新增条款。 1195 条(内河与海上处置)、1199 条(废旧放射源与退役)、1198 条第二款(网络销售)、1201 条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这些行为在旧法下没有罚则。旧法不罚,新法罚,那么「旧法不认为是违法」,按从旧兼从轻,应当适用旧法,也就是不罚。
这个结论在实务中会有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增条款对应的是旧法体系里「应当罚但没规定」的漏洞,不适用从轻。但从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文义看,「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旧法不认为是违法,就是「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旧法。
第二种,持续行为。 一个行为从 2025 年持续到 2026 年 9 月,跨越了法典施行日。这种情况通常整体适用新法,因为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仍在继续。
第三种,连续行为。 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部分是旧法时期,部分是新法时期。这种情况通常分别评价,分别适用。
上面这些话落到办案上,就是一张五步核查表。每一步对应一个要件,要件不成立,后面的罚格比较就无从谈起。
| 要件 | 要确认的事实 | 在哪一行找依据 | 用什么证明 |
|---|---|---|---|
| 要件一:行为发生时间 | 违法行为具体发生在哪一天 | 第六节总表的旧条左列 | 现场笔录、监测报告落款日、投诉记录 |
| 要件二:行为是否持续 | 有没有延续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 | 本节「持续行为」段 | 复查记录、整改完成时间、台账流水 |
| 要件三:旧法有无罚则 | 该行为在旧放射法里到底罚不罚 | 第六节总表「去向」为删除的行 | 旧法条文原文、法典附则废止清单 |
| 要件四:新旧罚格轻重 | 两个罚格哪个对当事人更有利 | 第六节总表左列与新罚格列 | 两条条文原文逐字比对 |
| 要件五:执法主体是否变化 | 搬家之后管辖机关换了没有 | 第二节至第五节各条 | 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文件 |
五步里最容易漏的是要件三。 律师习惯性地先去比罚格轻重,却忘了一个前提:旧法对这类行为可能根本没有罚则。旧法不罚、新法罚,这不是「新法更重」,而是「旧法不认为是违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后半句直接指向旧法。
对律师的实用建议: 接到放射类存量案件,第一步不是看新法,是看旧法。旧法更轻,就主张从旧;旧法没有规定,就主张不罚。这个顺序搞反了,会把一个可以争到五万的案子,争成一百万。
九、边界:这张地图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都不在法典附则的废止清单里,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它们的罚则与法典冲突的部分,应当适用法典。
第二,管不到地方性法规。 各省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有自己的罚则,法典施行后要清理修改,修改到位之前仍然有效。
第三,管不到核安全法。 核设施领域的罚则一直在核安全法,不在旧放射法。这张地图只标旧放射法的去向。
第四,管不到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 旧法 48 条删除后,监管人员的责任走政务处分法和刑法;放射源被盗走治安处罚法;污染环境走刑法。
第五,管不到民事赔偿。 旧法 59 条删除后,民事索赔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六,管不到 2022 年之前的行为。 旧法 2003 年施行,2026 年废止。2003 年之前的行为,适用更早的行政法规,不在本图范围。
十、三句话
第一句:十二条搬家,没有一条变轻。 六条留在本节,四条搬走,两条删除,另有三项被拆出来单独成条。
第二句:旧法更轻,就主张从旧。 新法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更重,从旧兼从轻的结论通常是适用旧法。
第三句:新增的四处,旧法不罚。 内河与海上处置、废旧放射源与退役、收集包装贮存、网络销售——这四类行为在旧法下没有罚则,按从旧兼从轻,存量案件不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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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行政处罚|行政程序|法典深读
- 专题:行政争议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问答:行政处罚常见问答|噪声、油烟与环境污染维权问答
- 赔偿:赔偿标准总览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与完整卷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