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法罚则搬家这件事,起点是一部用了二十三年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26 年 8 月 15 日随法典施行而废止。在位将近二十三年。

这二十三年里,它是放射领域唯一的基本法律。它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罚则,构成了绝大多数放射案件的处罚依据。现在这些条文散了,散到十个地方。

这张搬家地图不是学理问题,是办案问题。 2026 年下半年到 2027 年,大量存量案件要处理,判断标准就一条: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对应哪一条、罚格是多少。搬错了,罚款可能差几十倍。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第七章是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九条,十二条,实际含二十二个罚则单元。
  • 留在法典第十节的六条:52、53、54、55、56、57。
  • 搬去别的节的四条:49(去 1086 和 1229)、50(去 1102)、51(去 1100)、58(去 1112)。
  • 删除的两条:48(监管人员渎职)、59(民事责任)。
  • 旧法 54 条五项被拆开:一项提到 1194 独立成条,四项留在 1201。
  • 全新增加的条款:1195(内河与海上处置)、1199(废旧放射源与退役)、1201 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1198 第二款(网络销售)。
  • 搬家只有一个方向:变重。 十二条里没有一条变轻。

一、先看旧法的全貌

旧法第七章十二条,逐条列出来:

旧条罚的行为旧罚格
48监管人员收受财物、玩忽职守行政处分
49不报监测结果;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可以处 2 万以下
50未编制环评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1 万–20 万
51防治防护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即投产5 万–20 万
52核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建造、装料、运行、退役20 万–50 万
53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所得 1–5 倍,或 1 万–10 万
54五项(尾矿库、排放、渗井渗坑、处理贮存、委托无证)10 万–20 万,或 1 万–10 万
55三项(标识、安保制度、报告丢失)2 万–10 万
56固废产生者不处置20 万以下+代处置
57无证或不按许可从事贮存处置违法所得 1–5 倍,或 5 万–10 万
58境外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或经境内转移50 万–100 万
59放射性污染民事赔偿民事责任

备注:旧法 48 条有三项、49 条两项、54 条五项、55 条三项、57 条两项,共二十二个单元。

二、留在本节的六条

52 条 → 1197 条转致核安全法。

旧法罚二十万到五十万,没有双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新路径是 1197 条转致《核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可以对责任人处五万到二十万,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下限翻五倍,上限翻十倍,并且第一次能罚到人。

53 条 → 1198 条第一款。

旧法首档没有定额罚款,只有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在逾期档: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按一倍到五倍,不足十万按一万到十万定额。

新法首档就有五万到五十万定额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档改成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

最关键的变化是保底基数:从十万提到五十万。 一个违法所得三万的案子,旧法罚一万到十万;新法逾期档按五十万基数算,罚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54 条 → 拆成 1194 条和 1201 条。

旧法 54 条五项: (一)未建尾矿库或不符合要求;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三)不按规定方式排放废液,含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 (四)不按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排放的废液;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

新法拆解: 第一项 → 1201 条第二项(十万到一百万) 第二项 → 1194 条(二十万到二百万),独立成条 第三项 → 1201 条第四项(十万到一百万),渗井渗坑另在 638 条第三款作绝对禁止 第四项 → 1201 条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 第五项 → 1201 条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

拆得最重的是第二项。 旧法十万到二十万,新法二十万到二百万。上限翻十倍。

55 条 → 拆成 1196 条和 1200 条。

旧法 55 条三项:标识标志、安保制度与应急预案、报告丢失。罚格二万到十万,逾期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新法: 标识 → 1196 条第一项(二万到二十万) 安保制度 → 1196 条第二项(二万到二十万) 报告丢失 → 1200 条(五万到五十万),独立成条

拆得最重的是报告丢失。 从二万到十万,变成五万到五十万。下限涨 2.5 倍,上限涨 5 倍。

56 条 → 1202 条。

旧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指定代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下。

新法:首档五万到二十万;逾期不改正,指定代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可以并处」变成「并处」,下限从零变五万,逾期档从二十万封顶变成二十万起、一百万封顶。

57 条 → 1203 条。

旧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按一倍到五倍,不足十万按五万到十万定额。

新法第一款(无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到五百万,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第二款(超范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到五百万,情节严重可停产或吊证。

从倍数罚改成定额罚,而且下限就是一百万。 旧法违法所得三万的情形,罚五万到十万;新法最低一百万。涨二十倍到十倍。

三、搬走的四条

49 条 → 1086 条和 1229 条。

旧法 49 条两项:不按规定报告环境监测结果;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罚格「可以处二万元以下」——注意是「可以处」,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且上限两万。

新法: 监测、台账、报告 → 1086 条(二万到二十万,拒不改正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拒检、阻挠、弄虚作假 → 1229 条(五万到二十万,并对责任人处五千到五万)

从「可以处」变成「处」,从两万以下变成二万到二十万。下限就是旧法上限。

而且 1229 条有双罚——这是放射类案件里,除了 1197 转致核安全法之外,另一条能罚到人的路。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放射源企业拒绝检查,可以直接按 1229 条罚到人,不需要走核安全法。

50 条 → 1102 条。

旧法:未编制环评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使用,责令停止、限期补办或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到二十万。

新法 1102 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十万到一百万,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业噪声另按二万到二十万。

注意这里不是一一对应。 旧法 50 条管的是「未环评擅自建设」,新法体系里这件事分两条:未批先建走 1102 条的前身规定(环评违法),三同时走 1100 条。具体适用要看行为性质。

51 条 → 1100 条。

旧法:防治防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产,五万到二十万。

新法 1100 条:二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一百万到二百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到二十万;造成重大污染,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下限翻四倍,上限翻十倍,而且新增双罚。

这一条是放射类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一家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防护设施没达到环评要求就开诊,走 1100 条,责任人要被罚五万到二十万。而如果走 1196 条(安全和防护措施不到位),只罚单位二万到二十万。同一个事实,两条路,一条罚人一条不罚。

58 条 → 1112 条。

旧法:境外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五十万到一百万。

新法 1112 条:把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合并处理,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到五百万。

上限从一百万提到五百万,翻五倍。 而且适用范围从「放射性废物」扩展到「固体废物」,与洋垃圾进口的罚则合并。

四、删除的两条

48 条(监管人员渎职)删除。

旧法规定监管人员收受财物、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证、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不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条款在法典里没有保留。原因是公务员的政务处分、纪律处分已经有专门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事责任有刑法渎职罪一章。法典不必重复。

对当事人的意义: 举报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据不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是政务处分法和刑法。救济路径变了。

59 条(民事责任)删除。

旧法规定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句在法典里也没有保留。原因是民事责任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只管行政。

对当事人的意义: 民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一点在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栏里必须改。

五、全新增加的四处

旧法没有对应条文,法典新增的:

1195 条(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 五十万到二百万。旧法 54 条没有任何一项管这个。

1199 条(废旧放射源回收、交回、退役): 五万到五十万。旧法体系里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兜,罚格「可以处二十万以下」。

1201 条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 五万到五十万。旧法 54 条没有这一项。

1198 条第二款(网络销售): 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旧法完全没有这个概念。

四处新增,反映两个立法趋势。

一是从「管结果」到「管全过程」:收集、包装、贮存、回收、交回、退役,这些前端和后端环节,旧法管得松,新法全部纳入。

二是从「管线下」到「管线上下一起管」:网络销售单独设罚则,是旧法时代无法想象的。

六、十二组对照,一张总表

旧条旧罚格去向新罚格变化
48行政处分删除—走政务处分法、刑法
49可以处 2 万以下1086 / 12292–20 万 / 5–20 万+双罚下限=旧上限
501–20 万1102 / 110020–100 万 / 20–200 万涨 10 倍
515–20 万110020–200 万+双罚涨 10 倍
5220–50 万1197→核安全法 79100–500 万+双罚涨 10 倍
531–10 万或倍数1198①5–50 万+逾期倍数保底升 5 倍
54(一)10–20 万1201(二)10–100 万上限涨 5 倍
54(二)10–20 万119420–200 万上限涨 10 倍
54(三)10–20 万1201(四)10–100 万上限涨 5 倍
54(四)1–10 万1201(三)5–50 万涨 5 倍
54(五)10–20 万1201(五)10–100 万上限涨 5 倍
55(一)2–10 万1196(一)2–20 万上限涨 2 倍
55(二)2–10 万1196(二)2–20 万上限涨 2 倍
55(三)2–10 万12005–50 万涨 5 倍
5620 万以下+代处置12025–20 万+逾期 20–100 万逾期档新设
575–10 万或倍数1203100–500 万 / 50–500 万涨 10–20 倍
5850–100 万111250–500 万上限涨 5 倍
59民事责任删除—回民法典

这张表可以当工具用。 拿到一个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之后才处理的案子,先在左列找到旧条,再在右列找到新条,然后比较两个罚格。

七、三处搬得最重

第一处,核设施无许可:20–50 万 → 100–500 万。

涨幅五倍到十倍,而且新增双罚。这是全表涨幅最大的单项之一。

更关键的是性质变化:从「罚单位」变成「罚单位加罚人」。

第二处,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5–10 万 → 100–500 万。

涨幅十倍到二十倍。而且新增「必然停业关闭」。

一个违法所得几万元的无证经营活动,旧法罚五万到十万;新法罚一百万,还要关门。

第三处,境内外放射性废物输入:50–100 万 → 50–500 万。

下限没变,上限翻五倍。而且适用范围从放射性废物扩展到所有固体废物——洋垃圾进口的罚则被统一了。

三处共同点是:罚的都是「准入型」或者「跨境型」违法。 前者是压根没有资格干,后者是物质跨越国境。这两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改正不了,只能罚。

八、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怎么用

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写得很清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是标准的从旧兼从轻。

用在放射类案件上,会得出一个有意思的结果:绝大多数情形适用旧法。

因为搬家的方向只有一个——变重。旧法罚二十万到五十万的,新法罚一百万到五百万;旧法罚五万到十万的,新法罚一百万到五百万。新法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更重。

从旧兼从轻的规则是:原则上适用旧法,只有当新法更轻时才适用新法。 既然新法更重,那就适用旧法。

但有三种例外要注意。

第一种,新增条款。 1195 条(内河与海上处置)、1199 条(废旧放射源与退役)、1198 条第二款(网络销售)、1201 条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这些行为在旧法下没有罚则。旧法不罚,新法罚,那么「旧法不认为是违法」,按从旧兼从轻,应当适用旧法,也就是不罚。

这个结论在实务中会有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增条款对应的是旧法体系里「应当罚但没规定」的漏洞,不适用从轻。但从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文义看,「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旧法不认为是违法,就是「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旧法。

第二种,持续行为。 一个行为从 2025 年持续到 2026 年 9 月,跨越了法典施行日。这种情况通常整体适用新法,因为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仍在继续。

第三种,连续行为。 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部分是旧法时期,部分是新法时期。这种情况通常分别评价,分别适用。

上面这些话落到办案上,就是一张五步核查表。每一步对应一个要件,要件不成立,后面的罚格比较就无从谈起。

要件要确认的事实在哪一行找依据用什么证明
要件一: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具体发生在哪一天第六节总表的旧条左列现场笔录、监测报告落款日、投诉记录
要件二:行为是否持续有没有延续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本节「持续行为」段复查记录、整改完成时间、台账流水
要件三:旧法有无罚则该行为在旧放射法里到底罚不罚第六节总表「去向」为删除的行旧法条文原文、法典附则废止清单
要件四:新旧罚格轻重两个罚格哪个对当事人更有利第六节总表左列与新罚格列两条条文原文逐字比对
要件五:执法主体是否变化搬家之后管辖机关换了没有第二节至第五节各条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文件

五步里最容易漏的是要件三。 律师习惯性地先去比罚格轻重,却忘了一个前提:旧法对这类行为可能根本没有罚则。旧法不罚、新法罚,这不是「新法更重」,而是「旧法不认为是违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后半句直接指向旧法。

对律师的实用建议: 接到放射类存量案件,第一步不是看新法,是看旧法。旧法更轻,就主张从旧;旧法没有规定,就主张不罚。这个顺序搞反了,会把一个可以争到五万的案子,争成一百万。

九、边界:这张地图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都不在法典附则的废止清单里,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它们的罚则与法典冲突的部分,应当适用法典。

第二,管不到地方性法规。 各省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有自己的罚则,法典施行后要清理修改,修改到位之前仍然有效。

第三,管不到核安全法。 核设施领域的罚则一直在核安全法,不在旧放射法。这张地图只标旧放射法的去向。

第四,管不到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 旧法 48 条删除后,监管人员的责任走政务处分法和刑法;放射源被盗走治安处罚法;污染环境走刑法。

第五,管不到民事赔偿。 旧法 59 条删除后,民事索赔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六,管不到 2022 年之前的行为。 旧法 2003 年施行,2026 年废止。2003 年之前的行为,适用更早的行政法规,不在本图范围。

十、三句话

第一句:十二条搬家,没有一条变轻。 六条留在本节,四条搬走,两条删除,另有三项被拆出来单独成条。

第二句:旧法更轻,就主张从旧。 新法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更重,从旧兼从轻的结论通常是适用旧法。

第三句:新增的四处,旧法不罚。 内河与海上处置、废旧放射源与退役、收集包装贮存、网络销售——这四类行为在旧法下没有罚则,按从旧兼从轻,存量案件不应处罚。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与完整卷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