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罚则十一条这个说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十节的全部条文——从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到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一共十一条。但要先把一件事说清楚:十一条里只有九条带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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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转引,最后一条之外的第十一节开头还有一条是转致。真正能直接落到处罚决定书上的,是中间那九条。

这个结构对办案的意义,比任何一条的具体数额都大。当事人拿到一份处罚决定书,第一件事不是看罚了多少钱,而是看执法机关援引的那一条,究竟是罚则,还是转引,还是转致。援引错了,整份决定书的依据就不成立。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节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到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转引一条(1193)、转致一条(1197)、罚则九条(1194、1195、1196、1198、1199、1200、1201、1202、1203)。
  • 对应义务条文是第二编第八分编,第六百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共四十四条,五章。四十四条义务只挂九条罚则,覆盖率不到两成。
  • 罚格从两万元到五百万元,跨二百五十倍,中间有四段明显断层。
  • 停业关闭只有两处:1194(情节严重)、1203 第一款(无任何门槛)。
  • 代治理、代处理四处:1194、1195、1199、1202。其中 1199 用的是「指定」,不是「代履行」。
  • 通篇零双罚、零行政拘留。 全节十一条,没有一处出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唯一能把罚款落到个人头上的通道,是 1197 转致的《核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执法主体共八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发证机关。

一、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不是罚则,是总闸门

法条依据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没有一个字的罚格。它的作用是把这个分编的义务违反行为,导流到本节来处罚。

它和第八节、第九节的开头几乎一样,但多了一个字。

第八节的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写的是「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九节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写的是「违反本法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都是「第X分编规定」,没有「等」。

第十节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写的是「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八分编等规定」。

这个「等」字不是随手加的。放射性的特点在于,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同时违反几个分编的规则:核设施运行中排放放射性废气,既涉及第八分编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也涉及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的排放管理;放射性废液排入水体,既涉及第八分编,也涉及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送交处置,还涉及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转移管理。

如果只写「第八分编规定」,那么一个违反了大气分编排放义务、同时具有放射性特征的案件,就落不进本节。加了「等」字,这类交叉情形才收得回来。

办案上的用法是双向的。

执法机关援引本节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本身只违反第八分编,没有问题。如果援引的是其他分编的义务条款,那就必须说明这个行为同时具有放射性污染的性质,否则「等」字撑不住。反过来,当事人如果发现处罚决定书援引的义务条款在第二分编、第三分编,而全文没有一个字论证放射性特征,这就是一个可以打的点。

但也要客观:这个「等」字在文义上确实扩大了适用范围,法院对立法机关有意留下的弹性通常会给一定尊重。所以这不是「一定撤销」的抗辩,而是「要求执法机关把话说完整」的抗辩。

更实在的一条。 无论「等」字怎么解释,有一点是确定的:转引条款本身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单独使用。 处罚决定书必须同时指出被违反的具体义务条款,和本节对应的具体罚则条款。只写「违反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等于没有指出违法行为违反了哪条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这一点在同类案件里已经反复出现。固体废物领域的上海鑫晶山建材案,就是一个把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套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罚则的典型,法院最终认定义务条款与罚则条款必须对应。这个道理在放射领域完全一样,只是放射领域的案子少,还没撞出判例。

二、九条罚则的分档地图

先把九条排开。这张表是本文的主干,后面所有的分析都从这里出发。

条号处罚的行为罚格附加手段执法主体
1194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20 万–200 万责令停止、限期治理;逾期指定代治理;情节严重停业关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95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50 万–200 万责令停止、限期治理;逾期指定代治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96标识标志、安全保卫制度、单独存放、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培训五项2 万–20 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
1198①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仪表5 万–50 万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按违法所得 1–5 倍(不足 50 万按 50 万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吊销许可证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海关
1198②网络销售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违法所得 1–5 倍(不足 50 万按 50 万计)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99废旧放射源未回收、未交回送交、未实施退役三项5 万–50 万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由原发证机关指定代处理或实施退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200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5 万–50 万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1201放射性废物收集包装贮存、尾矿库、废液处理贮存、排放方式、委托无证五项一三项 5 万–50 万;二四五项 10 万–100 万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202放射性固废产生者不按规定处理处置5 万–20 万逾期指定代处理处置,并处 20 万–100 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203①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100 万–500 万没收违法所得;报经政府批准停业关闭(无门槛)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203②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上述活动50 万–500 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吊销许可证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看这张表,先看三列。

第一列是条号,十一条里九条有罚格,1197 是转致,1193 是转引。

第三列是罚格。下限最低的是 1196 的两万元,上限最高的是 1203 的五百万元。 这两个数字之间不是连续分布,而是断成几段。

第四列是附加手段。停业关闭只有两个格子,代治理有四个格子,没收违法所得有四个格子,吊销许可证有两个格子。

没有出现在表里的东西,比出现的更值得注意。 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没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没有「按日连续处罚」,没有「失信惩戒」。

三、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放射类案件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违法」,而在「哪一条」。下表按条拆开,供逐项核对。

要件具体内容对应的条举证方向
要件一:主体身份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603 定义四类主体许可证正本、辐射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要件二:行为类型排放、倾倒、处置、销售、转让、贮存、退役、报告、委托分散在 604–643台账、联单、销售记录、退役方案
要件三:放射性属性是否属于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废物、超标601 定义监测报告、核素分析、清洁解控水平比对
要件四:许可状态有无许可证、是否超许可种类范围规模642、1198、1203许可证副本、许可种类与范围页
要件五:主观状态是否明知、是否已尽合理注意全节未明文要求内部审批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供应商资质审查
要件六: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放射性污染、污染范围全节未作为罚格要件(1194 情节严重除外)环境监测、人员剂量监测
要件七:改正情况是否在责令期限内改正1196、1198①、1199、1202整改报告、复查记录、验收意见
要件八:报告义务放射源丢失被盗是否报告、多长时间内报告1200内部报告记录、报案回执

要件三是整个放射领域的技术核心。 一件物品是不是「放射性废物」,取决于它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比活度是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低于这个水平,它在法律上就是普通废物,走固体废物那一套;高于这个水平,才进放射这一套。同一个车间里的两桶废料,因为核素浓度不同,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罚则,罚格差十倍以上。

要件八在实务中最容易出事。 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报告义务,法律要求的是「按照规定报告」,而「规定」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里是有时限的。超过时限没报,即使最后找回来了,报告义务违反已经成立。这一条的罚格是五万到五十万,比很多实体违法的处罚还重。

四、罚格从两万到五百万:四段断层

把九条罚则的下限排一排:2 万(1196)、5 万(1198①、1199、1200、1201 一三项、1202)、10 万(1201 二四五项)、20 万(1194)、50 万(1195、1203②)、100 万(1203①)。

上限排一排:20 万(1196、1202)、50 万(1198①、1199、1200、1201 一三项)、100 万(1201 二四五项、1202 逾期)、200 万(1194、1195)、500 万(1203①②)。

第一段断层:2 万到 5 万之间。 1196 是唯一两万元起罚的条款,罚的是纯管理性事项:没挂标识、没建保卫制度、没单独存放、没采取防护措施、没做培训。这五项的共同点是,行为本身不一定造成任何放射性后果。立法把它的起罚点压到两万,是有道理的。

但 1196 的逾期后果不轻: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一家使用放射源的企业,停产整治的损失远超二十万罚款。这条的真正压力在逾期档,不在罚款。

第二段断层:20 万到 50 万之间。 1194 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是二十万起,1195 在内河和海上处置是五十万起。同样是「把放射性物质弄到环境里」,内陆排放和水中处置差三十万。

这个差别不是随意的。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污染会随水体扩散,追溯和修复的难度远高于陆域排放;而且水域处置往往涉及船舶、码头等第三方,主体更多、链条更长。立法用起罚点把这个差别标了出来。

第三段断层:100 万到 500 万之间没有中间档。 1203 第一款是「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一格跨四百万;1203 第二款是「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一格跨四百五十万。这是全节最宽的两个区间。同一类活动,无证经营起罚一百万,有证超范围经营起罚五十万,上限都是五百万——起罚点差一倍,封顶一样。

还有一处不是断层、但更要紧的结构:1198 的倍数罚没有绝对上限。 1198 第一款的逾期档和第二款,罚的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的,以五十万计算。违法所得一千万,罚款可以到五千万。这一条不在上面的区间序列里,因为它压根不按定额走。

四段排下来,可以看出一条立法思路:越靠近「放射性物质真正进了环境」,越用定额罚;越靠近「经营活动获取收益」,越用倍数罚。 1194、1195、1201、1202 罚的都是放射性物质失控,全部是定额;1198、1203 罚的是经营活动,全部带没收违法所得,其中 1198 还带倍数。

这和噪声节的 1183 条是同一种技术,但方向相反:1183 是「按合同价款百分比」,没有保底;1198 是「按违法所得倍数」,有保底。保底五十万这个设计,把最低罚款直接抬到了五十万,比首档的五万高出十倍。

五、只有两处停业关闭,一处没有门槛

停业关闭在生态环境执法里是最重的行政处罚,因为它直接终止经营。法典对它的态度一贯谨慎:绝大多数条文都要挂「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前置条件。

本节两处:

1194 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203 第一款 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处没有「情节严重」,也没有「拒不改正」。只要构成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停业关闭就是必然的法律后果,不是一个可以裁量的选项。

这和固体废物节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是同一个结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同样没有门槛。两节在这一点的处理完全一致,逻辑也一致: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是持续性高风险行为,且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任何安全能力,不存在「改正后继续经营」的可能。

程序上有一条必须记住:停业关闭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这意味着它不是一个部门能单独作出的决定。实务中见过只盖生态环境局公章、没有政府批准文书的停业关闭决定,这种决定在程序上是残缺的。批准文书应当入卷,也应当能在复议和诉讼中被调取。

六、四处代治理,其中一处是「指定」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上的制度:当事人不履行可替代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本节有四处涉及「别人替你干、钱你出」,但措辞不完全一样:

1194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95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99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1202 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所需费用由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用的都是「指定」,不是「代履行」。这个措辞差别在实务中有意义:行政强制法上的代履行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催告、送达、当事人到场、费用清单),而「指定」在条文里没有写程序,容易被执法机关简化处理。

当事人的抗辩点在这里:即使是「指定」,也不能绕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程序。 催告是必经环节,费用清单必须实际送达,代为治理单位的选定应当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特别是费用金额,放射领域的治理费用动辄百万,一旦没有事前告知和事后核算,很容易变成一笔说不清的钱。

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裁判思路:污染环境案件中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审查,法院会看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污染范围相当、是否有票据支撑。这套审查标准同样适用于放射领域的代为治理费用。

1202 是四处里唯一「代为处理+另处罚款」并用的。 逾期不改正,既要别人替你处理、钱你出,还要再罚二十万到一百万。这是在首档五万到二十万之外的加重档,不是替代档。

七、零双罚、零拘留:本节最反常的空白

这是本文最想让人记住的一点。

全节十一条,没有一处出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句话。

对比一下相邻两节:

固体废物节十三条规定了三处双罚:1169 第二款(危废非法处置,对责任人处五万到二十万)、1178①(无证经营危废)、1178②(未按许可证经营)。三处拘留条款在 1179 条,六项情形。没收违法所得五条七处。

噪声节十二条规定了零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只有一处(1182),拘留零处。

放射节十一条:零双罚,零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四处(1198 两处、1203 两处),吊销许可证两处。

三节排在一起,规律很清楚:双罚与拘留的密度,跟违法行为的可归责性和主观恶性相关。 固体废物的非法倾倒、无证经营危废,往往是明知故犯、以牟利为目的,罚单位不够,必须罚到人。噪声违法多是经营活动的附带结果,主观恶性低,罚单位就够。放射性则处在中间偏上的位置——但它偏偏没有双罚。

这个空白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向理解。

一个方向是立法技术上的。 放射性领域早有《核安全法》作为专门法,核安全法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大量双罚条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法典没有必要重复,只需在 1197 条转致即可。

另一个方向是实务上的。 放射性违法的主体高度特定,几乎都是持证单位,处罚到人会影响持证单位的专业人员配置,进而影响安全运行。立法者可能倾向于用许可证管理(吊销、限制生产)而不是人身罚来控制。

不管原因是什么,结论对当事人是明确的:依据本节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应当出现对个人的罚款。

如果处罚决定书里出现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援引了 1197 转致的《核安全法》,二是援引错了。前者要看核安全法对应条文有没有双罚规定,后者直接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八、一处倍数罚,带五十万保底

1198 条第一款的逾期档,是全节唯一按比例计算罚款的地方:

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这个设计有三层。

第一层,比例罚的基数是违法所得,不是货值、不是合同价款、不是经营额。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在生态环境领域有专门规则:是所获收益,不是收入。这一点在固体废物领域有法工委的答复明确过,放射领域同理。

第二层,保底五十万。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的,直接按五十万算。所以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区间实际是:五十万(一倍)到二百五十万(五倍,当违法所得为五十万时)。

第三层,同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这三者是并列选项,执法机关可以选,也可以并用。

和首档对比,落差极大。 首档是五万到五十万,逾期档是五十万起。最低值涨了十倍。 这个落差是所有放射类企业最应当注意的一条: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改正的期限就是钱。

但这里有一个技术性的争点。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所得(比如自用设备未对外销售),是不是也按五十万计算?

文义上是的。「不足五十万元」包括零。但这样一来,一个没有一分钱违法所得的使用单位,逾期不改正要按五十万基数罚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而首档最高只有五十万。逾期一次,罚款可能翻五倍。

这个结果在个案中可能显失公平,可以主张按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调整。但要注意,过罚相当是裁量原则,不是无效理由,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只能要求减轻。

九、八路执法主体

本节涉及的执法主体,比任何一节都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194、1195、1196、1198①、1199、1201、1202。这是主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203 两款。注意是「省级以上」,市级、县级无权。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一份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处罚决定,主体不适格。

核工业主管部门:1196,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198①「按照职责分工」,1198② 单独作为网络销售的唯一执法主体。

海关:1198①「按照职责分工」,针对进出口环节;另外 1112 条的放射性废物入境由海关责令退运。

公安机关:1200,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1200。这一路的出现,是因为放射源在医疗领域的广泛使用,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同时构成放射诊疗安全事件。

原发证机关:1199 逾期后的指定代处理或实施退役;1198① 的吊销许可证。

八路主体的分工,靠的是「按照职责分工」这五个字。 法典本身不划具体边界,边界在国务院的部门职责规定和地方的三定方案里。这意味着:处罚决定书上的机关,必须能拿出职责分工的依据。拿不出来,就是主体不适格。

十、边界:这一节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核设施的许可违法。 1197 条明确转致《核安全法》。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罚则不在本节,在核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可以对责任人处五万到二十万,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这一条的罚格比本节任何一条都重,而且有双罚。

第二,管不到放射性废物的跨境转移。 1112 条把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入境,统一由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到五百万。这一条在第三节(排污许可),不在本节。

第三,管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违法。 未批先建走 1102 条;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产走 1100 条,二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一百万到二百万,并对责任人处五万到二十万。1100 条有双罚,本节没有。 同一个项目,如果按 1100 条处罚,责任人会被罚;如果按本节处罚,责任人不会。这个差别在选择适用条款时是决定性的。

第四,管不到自行监测与拒检。 未自行监测走 1086 条(二万到二十万);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走 1229 条(五万到二十万,并对责任人处五千到五万)。

第五,管不到民事赔偿。 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那句「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已经不在法典里,民事责任回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核损害的赔偿还有专门制度,《核安全法》第九十条确立了核损害责任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财务保证安排。

第六,管不到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 本节无拘留条款;放射源丢失被盗如果构成犯罪,走刑法而不是本节。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里有「含放射性废物」的表述,行政与刑事在这里是并行的,不是替代的。

第七,管不到军用设施。 旧法第六十条明确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监管。这个安排在新法体系里没有被本节取代。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先分清援引的是转引、转致还是罚则。 1193 是转引,不能单独作依据;1197 是转致,罚则在核安全法;其余九条才是本节自己的罚格。

第二句:本节不罚人。 十一条零双罚零拘留。除非走 1197 转致核安全法,或走 1100、1229 这些通用条款,否则处罚决定书里不该出现对个人的罚款。

第三句:停业关闭只有两处,一处没有门槛。 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停业关闭是必然的;但必须有两级文书——部门决定加政府批准。缺一级,程序就残了。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与现行配套法规,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完整卷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