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这件事,是放射源管理链条上最容易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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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的时候有人管:要许可、要审批、要备案。使用的时候有人管:要台账、要巡查、要剂量监测。到了报废的时候,很多人以为「不用了就没责任了」,把源往库房一放,或者找个地方一埋,甚至当废金属卖掉。

法律的态度很明确:废旧放射源仍然是放射源,责任不因停用而终止。

法典给废旧放射源安排了三条规定动作,一条都不能少。

先看这几个要点

  • 1199 条三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交回、送交废旧放射源;特定场所和射线装置未依法实施退役。
  • 罚格: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个区间到底,不分档。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 执法主体(作出罚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指定主体(逾期后代处理的):原发证机关。这两个主体不一定同一家,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关键。
  • 义务来源是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回收、交回、送交)和第六百二十七条(退役)。
  • 旧法体系里没有这一条。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没有专门的废旧放射源罚则,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兜,罚格只有「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新法下限五万、上限五十万,且从「可以处」变成「处」。

一、条文本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 (一)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
  • (二)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交回、送交废旧放射源;
  • (三)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未依法实施退役。

三项的共同点是:都是「该做的没做」,而不是「不该做的做了」。 这叫不作为违法。

不作为违法的举证结构和作为违法不一样。作为违法要证明「你做了某个动作」;不作为违法要证明「你负有某个义务,且没有履行」。

这个区别决定了案件的举证顺序: 先证义务存在,再证义务未履行,最后证义务未履行的后果或者期限届满。

二、626 条第二款:一条责任链,两个方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

这一款把责任分成两半,用分号隔开。

前半段是生产者的责任:回收和利用。

「回收」是把源收回来,「利用」是让源重新有用。两个动作都要做,不是二选一。一家生产企业把废旧源收回来堆在库房里,不算履行了义务,还要「利用」——通常是通过专业机构检测、评估,看能不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转为废物处置。

后半段是使用者的责任:交回或者送交。

「交回」是还给生产企业,「送交」是交给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两条路,选一条。

这条责任链的巧妙之处,是把生产者和使用者绑在一起。 使用者要交回,生产者就必须接收;生产者不接收,使用者交不出去,两边都违法。

实务中的常见矛盾: 生产企业已经停产或者注销了,使用者手里的废旧源找不到「交回」的对象。这时候只能走「送交」这条路,交给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

但「送交」是有成本的。一枚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费用,根据活度、核素、包装要求,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这个成本经常成为企业拖着不办的真实原因。

法律对此的回应很直接: 你拖,就罚;罚了还不办,别人替你办,钱你出。1199 条的逾期档就是为这种情况设计的。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626 条第一款管的是「收集、包装、贮存」,第二款管的是「回收、交回、送交」。

第一款违反,罚则在 1201 条第一项(五万到五十万)。 第二款违反,罚则在 1199 条第一项、第二项(五万到五十万)。

同一个条文,两款、两条罚则、同一个罚格。 这种安排意味着:执法机关援引时必须写清是哪一款,否则无法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627 条:退役的三类对象

法条依据

这一条划了三类必须退役的对象。

第一类:使用高危放射源的场所。 注意是「场所」,不是「源」。一个用过高活度源的辐照室,源搬走了,场所本身还有放射性残留,必须退役。

第二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生产同位素的车间、实验室、通风系统、排水管道,都可能被污染。

第三类: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注意两个条件:终结运行,并且产生放射性污染。没有产生污染的射线装置报废,不需要按退役程序办。

「退役」这个词有特定含义,不是「停用」也不是「拆除」。

退役是一个法定程序:编制退役方案、做环境现状调查、实施去污、检测验收、申请批准、解除监管。整套流程走完,场所才算「退役完成」。

实务中最常见的违法形态是「假退役」: 设备搬走了、房子腾空了、门上贴个封条,就算完事。没有退役方案、没有检测报告、没有批准文件。

这种情形落进 1199 条第三项,五万到五十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句话,指向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 退役的具体程序、技术标准,都在那一层。

四、罚格:从「可以处二十万以下」到「五万到五十万」

这是本文最实在的一组对比。

旧体系的做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费用由单位承担,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的做法: 1199 条,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代处理或实施退役,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个变化,每一个都对当事人不利。

变化一:从「可以处」到「处」。 旧条例是裁量罚款,可以罚也可以不罚;新法是应当罚,没有不罚的空间。

变化二:下限从零变成五万。 旧条例的下限是零(可以处二十万以下,也可以不处),新法下限五万。

变化三:上限从二十万提到五十万。 翻 2.5 倍。

变化四:逾期档从「只代处理」变成「代处理+费用」。 旧条例也有费用承担,但新法把它写得更明确: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还有一个变化是隐性的:主体的表述变宽了。

旧条例的主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新法 1199 条的主体是「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五个字,把个体户、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进来了。 旧条例的「单位」在文义上可能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五、逾期档:指定主体是原发证机关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错的一个细节。

条文的写法是: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注意两个主体:

作出罚款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指定代处理的是「原发证机关」。

这两个主体通常重合,但不必然重合。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谁发的?按现行体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门分级审批:部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部分由市级发,部分由生态环境部发。所以「原发证机关」可能是省厅、市局,也可能是生态环境部。

这就产生一个实务问题: 如果案件由 A 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但许可证是 B 省生态环境厅发的,那么逾期后的指定行为,应当由 B 省厅作出,不是 A 市局。

A 市局自己指定一家单位去代处理,是超越职权。

这个抗辩在实务中很少被提出,因为大多数案件的查处机关和发证机关是同一家。但只要出现分离,就是一个硬伤。

还有一层:代为处理的费用。

费用的性质是「必要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个费用不是罚款,不受罚款上限的限制,也没有裁量的空间——花多少就是多少。

这正是放射领域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一枚废旧放射源的专业收贮,费用可能几万;一个被污染的场所退役,费用可能几百万。罚款最多五十万,退役费用可能十倍于此。

所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事人,应当算的第一笔账不是罚款,是收贮或者退役要花多少钱。

六、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要件具体内容依据举证方向
要件一:主体身份生产放射源的单位、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626②、1199辐射安全许可证、源编码登记、购销合同
要件二:源的状态属于废旧放射源(不再使用、退役、报废)601、626②源台账、停用记录、报废审批
要件三:义务内容回收利用、交回送交、实施退役,三项中的哪一项626②、627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事项
要件四:未履行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1199台账无回收记录、无交回凭证、无退役方案
要件五:规定标准「按照规定」指向哪份规章、哪个技术标准626②、627部门规章文本、技术规范编号
要件六: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是否合理1199 逾期档通知书日期、整改难度
要件七:费用代为处理、退役的实际费用1199 逾期档合同、票据、工程量清单
要件八:指定主体是否由原发证机关作出1199 逾期档许可证发证机关、指定文书落款

要件二是第一个争点。

什么算「废旧放射源」?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定义,废旧放射源是指「不再使用的放射源」。这个定义很宽——只要不再使用,就是废旧。

但「暂时停用」和「不再使用」是两回事。 一台设备检修三个月,源暂时不用,这不叫废旧。判断标准通常是:有没有恢复使用的计划、有没有办理停用或者封存手续、源的半衰期和活度是否已经不适合继续使用。

要件五是第二个争点。

626 条第二款两次出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什么?目前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如果执法机关援引的规定已经废止、被替代,或者根本不适用于该类源,违法认定就要重新做。

要件八是最硬的程序抗辩。 前述已说,指定主体必须是原发证机关。

七、退役的特殊性:费用要预提

退役这件事,法典在核设施那一章留了一条很值得注意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款只管核设施,不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但它确立了一个原则:退役费用应当预提。

为什么这个原则重要? 因为退役费用往往远高于企业当期利润。一家使用放射源的中小企业,干了十年,累计利润可能只有几百万,而场所退役要花几百万。如果不预提,到退役时企业拿不出钱,最后只能由政府兜底。

核技术利用单位没有法定的预提义务,这是一个制度缺口。 实务中,很多企业到退役时才发现钱不够,于是拖着不办,最后被罚、被指定代处理,费用还是得出。

从合规角度,建议做的事很清楚: 在购置放射源时,就把退役和收贮的费用计入成本;每年按一定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在财务上单独设科目。这不仅是风险管理,也是日后向执法机关说明「不是故意不办,是资金安排需要时间」的依据。

八、边界:这一条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 那是 626 条第一款,罚则在 1201 条第一项(五万到五十万)。同样是五万到五十万,但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一个是「没有好好存」,一个是「没有好好送」。

第二,管不到将放射性废物委托给无证单位。 那是 1201 条第五项(十万到一百万)。注意这一项的罚格比 1199 高——委托无证的危害,比单纯不送交更大。

第三,管不到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 那是 1203 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必然停业关闭。

第四,管不到核设施退役。 核设施退役的许可违法走 1197 条转致的核安全法;退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走核安全法第八十条。1199 条第三项针对的是「使用高危放射源的场所、生产同位素场所、射线装置」,不是核设施。

第五,管不到铀矿退役。 那是 634 条,铀矿退役和监护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另有专门规定。

第六,管不到民事赔偿。 废旧放射源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索赔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九、三句话

第一句:废旧放射源仍然是放射源。 停用不等于免责,三条出口必须走一条:回收利用、交回送交、依法退役。

第二句:罚格五万到五十万,从「可以罚」变成「应当罚」。 旧条例的二十万以下裁量空间没有了。

第三句:逾期由原发证机关指定,不是查处机关。 发证机关和查处机关分离时,指定主体错了就是超越职权。而费用不受罚款上限约束,这是真正的风险点。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源台账、许可证与退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