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废不处理不处置:首档五万到二十万,逾期代处理还加罚二十万到一百万
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罚的是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规定处理和处置」。首档只有五万到二十万,是本节最低的一档;但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还要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的罚款。首档和逾期档合计,最高可以到一百二十万。
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罚的是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规定处理和处置」。首档只有五万到二十万,是本节最低的一档;但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还要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的罚款。首档和逾期档合计,最高可以到一百二十万。
废旧放射源不能扔、不能存、不能卖,只能走三条路: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使用单位交回或送交处置单位、特定场所依法退役。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这三条出口配了五万到五十万的罚则,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注意指定主体是原发证机关,不是查处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只管一件事: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起罚五十万,比陆域倾倒高三十万,却没有停业关闭这一档。这一条的义务源头是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一句绝对禁止——连海洋倾倒许可证也救不了,因为放射性废物根本进不了可倾倒名录。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把三件事捆在一条里: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格二十万到二百万,逾期指定代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停业关闭。三个动作对应三条完全不同的义务条款,其中倾倒这一项在分编里找不到独立的禁止性条文,只能靠处置义务反推。
危险废物处置失控有两条路:交给没有许可证的人,或者未经批准运走。这两项不在九项那一档,直接二十万到二百万。而一旦产生者自己不处置、被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就要组织代为处置,费用照收,另外罚十万到一百万。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是第八节唯一一条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四项一次性全上的条文,还能再加限产停产整治和代为治理。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只是其中一项,真正的账要按四项一起算。
第七节十条罚则,最低二百元,最高二百万元,差距一万倍。同样一部法律、同一个分编,为什么罚款能差这么多?这十条不是随意排列的,它们分四种结构、五种程序模式,配七种手段、五路执法主体。看清这套骨架,才能在拿到罚单的第一时间判断:这一笔罚得对不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把土壤污染治理拆成六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它的罚格是本节的中间档,但手段最全:罚款、拒不改正后提高罚款、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对责任人罚款、移送公安拘留。一条条文里装了三层压力。
很多人口中的「行政强制」其实混着两回事: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控制,行政强制执行是逼你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把两者定义分开,第十二条又列了六种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加处罚款、划拨都在其中。本文按条文逐款拆解这两张清单,讲清每种方式谁来用、用在什么场合、边界在哪里。
判决赔礼道歉对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代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费用由拒不履行者负担,还可罚款拘留;赔礼道歉请求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能找人代替我做吗?可以,但要满足一整套条件,包括先催告、后果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污染等。本文讲清代履行的适用门槛、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要注意这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履行承担,不是债务转移。另有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的规则: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对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行政强制执行须有法律授权并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进行,法定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查封、扣押财产本身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财物的临时性控制,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