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废不处理不处置,是放射领域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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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像倾倒那样有现场、有痕迹、有目击者。它就静静地堆在库房里,一年、两年、五年。企业觉得「放在那儿又没害人」,监管人员上门看到的也只是几桶贴着标签的废物。

但法律的态度很清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就必须处理和处置。存放不是处置,等待不是理由。

先看这几个要点

  • 1202 条的违法状态只有一个: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 首档罚格: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这是本节最低的一档,与 1196 条并列。
  • 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档是「并处」,不是「替代」。 首档的二十万和逾期档的一百万可以叠加,理论上最高一百二十万。
  • 执法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义务来源是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产生者应当按规定处理后送交处置单位,并承担处置费用。
  • 与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比:旧法逾期只「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新法逾期「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从「可以」变「应当」,下限就是旧法上限。

一、条文本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所需费用由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的结构值得一提:它有三个法律后果,而且是层层加码的。

第一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到二十万。 这三项同时作出。

第二层:指定代处理处置。 逾期不改正才启动。

第三层: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与第二层同时启动,用「并处」连接。

注意第三层的位置。 它写在「所需费用由产生者承担」之后,用「并处」引出。这个语序说明:罚款和代处理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后果,不是一回事。

代处理的费用不是罚款,是成本填补。 政府(或者指定的单位)替你处理了废物,你付钱,这是民事性质的费用追偿。罚款是行政责任。两个都要承担。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 见过企业主张「我已经付了处置费,就不该再罚了」,这个理解是错的。付费是履行义务的替代方式,不能免除违法责任。

二、义务来源:处理后送交,并承担费用

法条依据

这一款有三段要求,缺一不可。

第一段:处理。 处理指的是对废物进行压缩、减容、固化、包装等,使之达到可以送交处置的状态。未经处理的原始废物,处置单位通常不接收。

第二段:送交处置单位处置。 注意是「送交处置单位」,不是「送交贮存单位」。贮存和处置是两个不同的环节:贮存是暂时的,处置是最终的。

第三段:承担处置费用。 费用由产生者承担,不能转嫁给政府或者处置单位。

三段的顺序不能颠倒。 先处理,再送交,再付费。跳过任何一段都构成违法。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卡在第一段。 企业有废物,但没做处理——没有压缩、没有固化、没有合格包装。处置单位不接收,废物就堆着。企业觉得「我想送,人家不收」,责任不在自己。

这个理解站不住。 「处理」是产生者的义务,不是处置单位的义务。处置单位不接收未处理的废物,是正当的。所以卡在第一段,责任在产生者。

第二常见的是卡在第三段。 企业愿意送,但付不起处置费。放射性废物处置按活度浓度计价,价格不低。一家中小企业,一年的处置费可能超过全年利润。

法律对此没有豁免。 付不起不是免责理由,只能作为裁量情节。

三、「处理」和「处置」是两个动作

条文用的是「处理和处置」,两个词并列。这不是重复,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处理: 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形态,使其适合运输、贮存或者处置。具体包括压缩、焚烧、固化、稳定化、包装。

处置: 把废物最终安置,不再取回。具体包括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深地质处置。

两个环节的主体不同。

处理可以由产生者自己做(在自己的设施里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 处置必须由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做,因为处置场是特许设施。

这个区别对 1202 条的适用有直接影响。

如果企业只是没做处理(比如废物没有固化),落进 1202 条。 如果企业做了处理但没送交处置,也落进 1202 条。 如果企业把没处理的废物直接送去埋了,那可能同时落进 1202 条和 1201 条第二项(尾矿库)或者 639 条(处置方式)。

条文用「和」而不是「或」,说明两个环节都要做到。 只做其中一个,都是违法。

四、罚格:首档最低,逾期最高

这是本文最需要算清的一笔账。

首档:五万到二十万。

这是本节最低的一档。对比一下:1196 条(五项日常管理违法)也是二万到二十万;其余条文的起罚点都在五万以上,最高到一百万。

为什么首档这么低?

因为「不处理不处置」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主观恶性问题,是能力问题、资金问题。企业可能确实想处理,但找不到接收单位、付不起费用、或者技术上不知道怎么处理。立法给一个较低的起罚点,留出改正的空间。

逾期档:二十万到一百万,并处。

一旦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性质就变了。从「能力不足」变成「拒不履行」。这时罚格直接跳到二十万起,上限一百万。

两档叠加,最高一百二十万。

这个数字在本节排第三,仅次于 1203 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和 1194/1195 条(上限二百万)。

但真正的成本不是罚款,是处置费。

一处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按废物的活度浓度、核素种类、包装形式、运输距离计算。低放废物每立方米几千到几万元,中放废物每立方米几万到几十万元,高放废物不按体积计价,按整批收贮。

一个中型核技术利用单位,积压几年的废物,处置费几十万到几百万是常态。

所以这一条的完整成本是:罚款(五万到一百二十万)+ 处置费(几十万到几百万)+ 代处理的管理成本。

罚款只是零头。

五、和 1199 条的对比:同为逾期代处理,一个加罚一个不加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很有意思。

1199 条(废旧放射源): 处五万到五十万;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单位承担。逾期不加罚款。

1202 条(固废不处理处置): 处五万到二十万;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同样是「代为处理」,一条加罚,一条不加。

为什么?

我的理解是: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可回收性不同。

废旧放射源有残值。一个退役的放射源,虽然不能再用于原用途,但它的源体、屏蔽容器有回收利用的可能,生产企业回收后可以再利用(626 条第二款明确写了「回收和利用」)。所以 1199 条不设逾期罚款,是因为这条链条本身有经济动力——企业有动力交回,生产者有动力回收。

放射性固体废物没有残值。它只有成本,没有收益。所以 1202 条必须用罚款施压,否则企业会一直拖。

这个解释不一定对,但它符合立法的经济逻辑。

对当事人的实用意义是: 废旧放射源拖着的成本是罚款(五万到五十万),固废拖着的成本是罚款(五万到二十万)加逾期罚款(二十万到一百万)加处置费。后者的压力大得多。

六、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要件具体内容依据举证方向
要件一:主体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641①、1202辐射安全许可证、废物产生台账
要件二:废物属性属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未达清洁解控水平601、643核素分析、比活度、解控水平比对
要件三:义务内容处理、送交处置、承担费用,三段中的哪一段未履行641①处理记录、送交联单、付费凭证
要件四: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指向哪份规章、哪个标准641①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编号
要件五: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是否合理1202 逾期档通知书日期、处置排期、接收单位函件
要件六:逾期事实期限届满是否仍未处理处置1202 逾期档复查记录、现场照片、废物仍在库的证据
要件七:费用代为处理处置的实际费用1202 逾期档合同、票据、工程量清单、处置单位收费依据
要件八:情节是否首次、是否积极联系接收单位、是否资金困难行政处罚法 32、33往来函件、报价单、财务资料

要件五是本条最实用的抗辩点。

放射性废物处置不是想送就能送。全国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数量有限,接收有排期,有的废物类别还要排队等窗口。企业如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经提出申请、签了合同、付了预付款,只是处置单位排期未到,这就不是「拒不改正」。

这种情况下,逾期事实不成立,逾期档不能适用。

举证的关键是三样:向处置单位提出的申请(有时间戳)、处置合同或者意向书、付款凭证。有这三样,就能证明「不是不办,是办不成」。

要件八是罚款数额的调节器。 资金困难不是免责理由,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果企业已经主动联系处置、主动筹措资金,可以适用。

七、与相邻三条的分工

1201 条第一项(收集、包装、贮存不规范): 五万到五十万。罚的是「存得不对」。

1202 条(不处理不处置): 五万到二十万,逾期加二十万到一百万。罚的是「不送走」。

1201 条第五项(委托无证): 十万到一百万。罚的是「送错了地方」。

1203 条(无证经营废物): 一百万到五百万。罚的是「收的人没资质」。

四条排开,覆盖了放射性废物流转的全链条:存、送、委托、经营。

实务中最容易搞混的是 1201 条第一项和 1202 条。

一个企业把废物堆在库房里三年没动,既没有按规定包装贮存(包装破损、标识缺失),也没有处理处置。这时候是罚一条还是两条?

我倾向于是两条。 因为「贮存不规范」和「不处理处置」是两个独立的违法状态:前者是管理问题,后者是履行问题。库房可以很规范,但废物照样不送走;废物可以正在送走,但库房照样不规范。

但两条罚格不同。 1201 条第一项是五万到五十万,1202 条是五万到二十万。并罚的话,总额可以到七十万。

如果只罚一条,应当罚哪条? 通常罚 1201 条第一项,因为罚格高。这个选择权在执法机关。

八、边界:这一条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废旧放射源。 那是 1199 条。区别在于对象:放射源是「源」,固体废物是「废物」。废旧放射源在交回或者送交之前,仍然是源。

第二,管不到收集、包装、贮存不规范。 那是 1201 条第一项。

第三,管不到委托无证单位。 那是 1201 条第五项。如果企业把废物交给无证单位「处置」了,落进第五项,不是 1202 条——因为它已经「处置」了,只是处置得不合法。

第四,管不到无证经营。 那是 1203 条。

第五,管不到向环境排放或者倾倒。 那是 1194 条、1195 条。

第六,管不到核设施退役产生的废物。 核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走核安全法那一套,包括第八十条第四项(未将废物转变为稳定固化体、未及时送交处置)和第八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这两条的罚格分别是五十万到二百万和十万到二百万,都比 1202 条重。

第七,管不到民事赔偿。 废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九、三种常见抗辩,哪种站得住

这一类案件里,当事人常提三种抗辩。逐一评估。

第一种:「处置单位不收,不是我不送。」

这个抗辩成立与否,看有没有书证。

如果企业能拿出向处置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处置单位的书面回复(明确说不收或者要排队)、以及排期证明,那么「未送交」的原因不在企业,逾期档不适用。首档仍然成立——因为「处理」这一段是自己的义务,处理没做到位,该罚还得罚。

如果企业只有口头说法,没有任何书证,这个抗辩基本站不住。执法机关会问一句:什么时候联系的、联系的谁、有没有记录?答不上来,就是没有履行。

第二种:「处置费太贵,我付不起。」

这个抗辩不成立,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支付能力不是法定义务的边界。法律没有规定「付不起就可以不处置」。而且从风险分配看,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成本,本来就应当是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在产生废物的时候就计入成本、计提准备。

不过在裁量上,「确实无力承担、且已主动筹措资金」是可以考虑从轻的因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果企业已经在分期付款、已经在申请财政扶持,可以往这条上靠。

第三种:「废物是历史遗留的,不是我现在产生的。」

这个抗辩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企业是通过兼并、收购、改制承接了原单位的资产,那么废物作为资产的附属,责任一并承接。「不是我产生的」不成立。

如果企业只是场地的承租人,废物是出租人留下的,那么责任主体是废物产生者,不是承租人。但承租人如果对场地进行了使用、对废物进行了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三种抗辩的共同点是:都要靠书证。 口头的、事后补的、没有时间戳的说明,在复议和诉讼中几乎不起作用。

十、三句话

第一句:存放不是处置。 废物堆在库房里,不管堆多久,义务都没履行。

第二句:首档最低,逾期最高。 五万到二十万看起来轻,逾期后加二十万到一百万,合计最高一百二十万。

第三句:真正的成本是处置费。 罚款只是零头,处置费几十万到几百万。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一件事是联系处置单位排期,留下书证。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废物台账、送交联单与处置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