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生态保护罚则,九条条文,从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到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九条的结构和前面几节完全不同。前面几节是「法典自己写罚则」,这一节是「法典指路,单行法出罚则」。九条里五条是纯转致,三条自带罚格,一条兜底。
这个结构不是偷懒,是尊重既有立法。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这些单行法各有完整的罚则章,罚格、程序、执法主体都写得很细。法典再写一遍,只会造成重复和冲突。
代价是:办这类案子,法典只是入口,真正的依据在单行法里。手里没有那几部单行法的文本,光看法典办不了案。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十二节九条:1211 至 1219。
- 五条纯转致:1211(土地、海域、水)、1212(森林、草原、湿地)、1213(生物安全、野生动物)、1214(长江、黄河)、1215(国家公园、青藏高原)。
- 三条自带罚格:1216(珊瑚礁等海洋生态,按平方米)、1217(岸线、海砂,按米和按货值)、1218(地下水,两档固定罚格)。
- 一条兜底:1219「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节零双罚、零拘留、零吊销。
- 停业关闭在这一节一处都没有。
一、九条怎么分配
| 条 | 管的行为 | 处理方式 | 罚则在 |
|---|---|---|---|
| 1211 |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擅自改变土地或海域用途 | 转致 | 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 |
| 1212 | 破坏森林草原湿地、侵占江河湖泊水域岸线 | 转致 |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 |
| 1213 | 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 转致 | 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214 | 长江黄河等流域侵占岸线、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 | 转致 |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 |
| 1215 | 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破坏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 | 转致 | 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
| 1216 | 破坏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 | 自带 | 每平方米 1,000–10,000 元 |
| 1217 | 占用损害自然岸线、违规开采海砂 | 自带 | 按米、按货值、固定罚格三种 |
| 1218 | 擅自取用地下水 | 自带 | 2–20 万;禁采限采区 5–50 万 |
| 1219 | 本节未规定的生态保护义务 | 兜底 | 有关法律 |
五条转致、三条自带、一条兜底。转致占了一半以上,这是本节最显著的特征。
二、转致条款怎么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在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海域用途的,由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条的结构是:违法事实描述 + 执法主体 + 转致依据。 没有罚格,没有处罚种类,全部指向单行法。
「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个表述,在立法技术上叫「参照适用」或者「转致」。它的效果是:本条不创设新的处罚,只是把违法行为导流到既有罚则上。
这带来三个实务后果。
第一,罚格要看单行法。同一个「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的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罚多少,要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几条的具体规定,不能只在法典里找。
第二,执法主体也要看单行法。条文说了「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但具体哪个部门有权罚、罚多少,仍以单行法为准。如果单行法把处罚权给了别的部门,法典这一句不能改变。
第三,程序也要看单行法。有的单行法规定了特别的程序(比如责令限期拆除的前置程序),这些都要遵守。
五条转致的对象,加起来涉及十一部单行法: 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际是十二部。
三、三条自带罚格,为什么是这三条
五条转致之外,有三条自己写了罚格。为什么这三条不转致?
共同点是:单行法里没有对应的、好用的罚则。
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管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破坏珊瑚礁的行为,可能是采挖、可能是船舶搁浅、可能是工程作业,形态各异。原《海洋环境保护法》(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2023 年修订时已经有按面积计罚的条款,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一万元;法典沿用这个罚格,另加一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真正变动的是删掉「自然保护地」——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破坏从海洋罚则里移出,改走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保护地线。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管岸线和海砂。海砂开采的乱象是执法难点——船在海上、证据难固定、货值认定复杂。单行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罚则对「载运无合法来源证明海砂」这类行为覆盖不足。法典直接规定按米、按货值、按固定罚格三种算法,把漏洞补上。
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管擅自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管理条例有罚则,但法典把两档罚格写得更清楚:一般区域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这个「区域加重」的设计,在条例里不一定这么明确。
三条自带的共同逻辑:计量方式需要统一。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按区域分档,这些都是「怎么算」的问题。单行法各写各的,法典统一起来,办案就有了一致的尺子。
四、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三种计量罚
这三条最值得细看的是计量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按面积算:每平方米一千元到一万元。这个区间的倍数差是十倍,比固定罚格的倍数差小,但对面积敏感。
一片一百平方米的珊瑚礁被破坏,罚款是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一千平方米,就是一百万元到一千万元。面积认定成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破坏范围的测绘、影像比对、专家评估,都要经得起质证。
注意还有两个动作: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包括移植、修复、人工鱼礁投放等,费用往往远高于罚款。这一条的真正压力在补救,不在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二)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三)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未依法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生态;(四)海砂开采者未依法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五)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载运海砂资源。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每米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是本节最复杂的一条,五项行为三种算法。
| 项 | 行为 | 算法 | 区间 |
|---|---|---|---|
| 一 | 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 按米 | 500–10,000 元/米 |
| 二 | 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 | 按货值倍数 | 2–20 倍;货值不足 10 万按 20–200 万 |
| 三 | 其他区域开采海砂未采取严格措施 | 固定 | 5–50 万 |
| 四 | 开采者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 固定 | 5–50 万 |
| 五 | 未持合法来源证明载运海砂 | 固定 | 5–50 万 |
第二项的「保底条款」是全节最重的一档。 货值不足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到二百万元罚。这意味着:一船价值八万元的海砂,罚款下限是二十万元,是货值的二点五倍;如果按货值倍数算,八万元的二倍才十六万元,还不如保底。保底条款把「小额违法」的处罚下限抬起来了,专门治「少量多次」的规避手法。
第四项和第五项是「证明链」条款。 海砂开采者要给运砂船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运砂船要持有证明。这两项把运输环节也纳进来了——即使船东不是开采者,只要拿不出证明,就要被罚。这是从流通环节切断非法海砂的路子。
第一项按米算,也需要精确的计量。 占用的岸线长度怎么测、从哪一点到哪一点、是直线距离还是岸线曲线长度,都要有依据。
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按区域分两档:一般区域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这个设计把「在哪取水」变成加重情节,比按取水量算更简单,也更好操作。
五、兜底条款:有,但不好用
这一条是兜底。它的作用是:本节没写罚则的生态保护义务,只要别的法律有罚则,就能罚。
但它有一个前提:别的法律得真有罚则。 如果别的法律也没写,兜底条款就落空了。这和第十一节的情况形成对照——第十一节连兜底都没有,连这条路都没有。
兜底条款的另一个问题是「依照有关法律」到底指哪部法。 这类表述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执法机关援引一部法,当事人主张应当援引另一部;两部法的罚格不同,结果差很多。
稳妥的做法是在处罚决定书里明确写清援引的具体条文,不能只写「依照有关法律」。这一点在复议和诉讼中是常见的撤销理由。
六、和第十节、第十一节的横向对比
三节并排看,结构差异一目了然。
| 项目 | 第十节 放射性 | 第十一节 化学物质等 | 第十二节 生态保护 |
|---|---|---|---|
| 条数 | 11 | 7 | 9 |
| 转引/转致 | 1 处转引、1 处转致核安全法 | 1 处转引 | 5 处转致 |
| 自带罚格 | 9 条 | 6 条 | 3 条 |
| 兜底 | 无 | 无 | 有(1219) |
| 双罚 | 0 | 0 | 0 |
| 拘留 | 0 | 0 | 0 |
| 停业关闭 | 3 处 | 4 处 | 0 处 |
| 罚款上限 | 500 万 | 200 万 | 200 万(海砂保底档) |
三个零是一致的:零双罚、零拘留。 这三节都不罚人,人身责任都在节外。
但停业关闭的分布完全不同。 放射性三处、化学物质四处、生态保护一处都没有。原因很简单:生态保护领域的违法主体,很多是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是农户、是渔民,不是可以「关门」的企业。对一片被开垦的草原,关谁的门?
兜底条款只有第十二节有。 这也符合逻辑:生态保护义务分散在十几部单行法里,法典不可能穷尽,必须留一个兜底。化学物质和放射性领域的义务相对集中,法典能写全,就不需要兜底。
七、办案路径:先转致,后算账
一个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来,判断顺序要固定。
第一步,确定行为落在哪一条。 是占地(1211)、破坏森林草原湿地(1212)、外来物种(1213)、流域(1214)、保护地与高原(1215)、海洋生态(1216)、岸线海砂(1217),还是取水(1218)?
第二步,判断是转致还是自带罚格。 前五条转致,后三条自带。这一步决定后面看哪部法。
第三步,转致的去单行法找罚则。 找到对应条文,看罚格、看处罚种类、看执法主体、看程序要求。找不到对应罚则,才考虑 1219 兜底。
第四步,自带的算量。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先把量算准,再套区间。
第五步,看有没有竞合。 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法典和单行法,也可能同时违反两部单行法。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理:一个行为,一次罚款,取高者。
八、要件表
| 要件 | 具体内容 | 依据 | 查证方向 |
|---|---|---|---|
| 义务来源 | 违反的是第三编哪一章的义务 | 674—937 条 | 行为类型、涉及的对象(地、林、水、物种) |
| 条款归属 | 落在 1211—1218 哪一条 | 1211—1218 | 行为与条文的对应关系 |
| 处理方式 | 转致还是自带罚格 | 各条文本 | 有无罚格、有无「依照……处罚」 |
| 单行法依据 | 转致的具体条文 |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 | 单行法罚则章原文 |
| 计量事实 | 面积、长度、货值、取水量 | 1216—1218 | 测绘报告、评估意见、发票、计量记录 |
| 竞合判断 | 是否一个行为违反多部法 | 行政处罚法 29 条 | 行为个数、罚格比较 |
九、时间效力:单行法优先,法典补位
这一节的时间效力问题最特殊。
因为五条转致,实质适用的法律是单行法,而单行法的施行时间各不相同。 森林法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草原法 2021 年修正,湿地保护法 2022 年 6 月 1 日施行,长江保护法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黄河保护法 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国家公园法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
法典施行不改变这些单行法的效力,也不改变它们适用哪个版本。 一个 2024 年的破坏湿地行为,适用的是当时的湿地保护法,不是法典。法典 1212 只是告诉你「去湿地保护法里找罚则」,不改变实体规则。
三条自带罚格才是法典新增的。 1216、1217、1218 的罚格是新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回到当时的单行法或者地方规定。旧法罚格通常更低。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1217 的保底条款(货值不足十万按二十万到二百万)是全新的、明显加重的规则。 如果行为发生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这一档不能适用。
十、边界:这一节管不到什么
管不到污染。 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破坏,走第二编各分编的罚则,不走这一节。这一节管的是「对生态系统本身的破坏」,不是「排放污染物」。
管不到资源开发的许可违法。 无证采矿、无证取水,首先违反的是矿产资源法、水法的许可制度,罚则在那些法里。法典这一节管的是「破坏生态」的结果,不是「没有许可」本身。
管不到纯民事争议。 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赔偿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诉讼,不是这一节。
管不到已经由单行法完整覆盖的情形。 五条转致的条文,本身就是「让路」——法典不重复规定。硬要在法典里找罚格,会找不到。
管不到个人行为中的轻微情形。 很多生态破坏行为的主体是个人(采药、采砂、放生),单行法的罚则对个人有减轻条款,法典不覆盖这些。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节的本质是「指路」,不是「设罚」。 九条里五条转致,真正的罚则在十二部单行法里。办案先找单行法。
第二句,三条自带罚格解决的是「怎么算」的问题。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把生态损害量化成可计算的罚款。量算准了,案子就赢了一半。
第三句,兜底条款是最后的退路,不是首选。 1219 只在别的法律确有罚则时才有意义,且必须写清援引的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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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转致条款的具体适用,请以相应单行法现行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