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生态保护罚则,九条条文,从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到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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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的结构和前面几节完全不同。前面几节是「法典自己写罚则」,这一节是「法典指路,单行法出罚则」。九条里五条是纯转致,三条自带罚格,一条兜底。

这个结构不是偷懒,是尊重既有立法。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这些单行法各有完整的罚则章,罚格、程序、执法主体都写得很细。法典再写一遍,只会造成重复和冲突。

代价是:办这类案子,法典只是入口,真正的依据在单行法里。手里没有那几部单行法的文本,光看法典办不了案。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十二节九条:1211 至 1219。
  • 五条纯转致:1211(土地、海域、水)、1212(森林、草原、湿地)、1213(生物安全、野生动物)、1214(长江、黄河)、1215(国家公园、青藏高原)。
  • 三条自带罚格:1216(珊瑚礁等海洋生态,按平方米)、1217(岸线、海砂,按米和按货值)、1218(地下水,两档固定罚格)。
  • 一条兜底:1219「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节零双罚、零拘留、零吊销。
  • 停业关闭在这一节一处都没有。

一、九条怎么分配

条管的行为处理方式罚则在
1211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擅自改变土地或海域用途转致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
1212破坏森林草原湿地、侵占江河湖泊水域岸线转致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
1213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转致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1214长江黄河等流域侵占岸线、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转致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
1215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破坏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转致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1216破坏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自带每平方米 1,000–10,000 元
1217占用损害自然岸线、违规开采海砂自带按米、按货值、固定罚格三种
1218擅自取用地下水自带2–20 万;禁采限采区 5–50 万
1219本节未规定的生态保护义务兜底有关法律

五条转致、三条自带、一条兜底。转致占了一半以上,这是本节最显著的特征。

二、转致条款怎么写

法条依据

这条的结构是:违法事实描述 + 执法主体 + 转致依据。 没有罚格,没有处罚种类,全部指向单行法。

「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个表述,在立法技术上叫「参照适用」或者「转致」。它的效果是:本条不创设新的处罚,只是把违法行为导流到既有罚则上。

这带来三个实务后果。

第一,罚格要看单行法。同一个「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的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罚多少,要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几条的具体规定,不能只在法典里找。

第二,执法主体也要看单行法。条文说了「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但具体哪个部门有权罚、罚多少,仍以单行法为准。如果单行法把处罚权给了别的部门,法典这一句不能改变。

第三,程序也要看单行法。有的单行法规定了特别的程序(比如责令限期拆除的前置程序),这些都要遵守。

五条转致的对象,加起来涉及十一部单行法: 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际是十二部。

三、三条自带罚格,为什么是这三条

五条转致之外,有三条自己写了罚格。为什么这三条不转致?

共同点是:单行法里没有对应的、好用的罚则。

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管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破坏珊瑚礁的行为,可能是采挖、可能是船舶搁浅、可能是工程作业,形态各异。原《海洋环境保护法》(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2023 年修订时已经有按面积计罚的条款,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一万元;法典沿用这个罚格,另加一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真正变动的是删掉「自然保护地」——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破坏从海洋罚则里移出,改走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保护地线。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管岸线和海砂。海砂开采的乱象是执法难点——船在海上、证据难固定、货值认定复杂。单行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罚则对「载运无合法来源证明海砂」这类行为覆盖不足。法典直接规定按米、按货值、按固定罚格三种算法,把漏洞补上。

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管擅自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管理条例有罚则,但法典把两档罚格写得更清楚:一般区域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这个「区域加重」的设计,在条例里不一定这么明确。

三条自带的共同逻辑:计量方式需要统一。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按区域分档,这些都是「怎么算」的问题。单行法各写各的,法典统一起来,办案就有了一致的尺子。

四、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三种计量罚

这三条最值得细看的是计量方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按面积算:每平方米一千元到一万元。这个区间的倍数差是十倍,比固定罚格的倍数差小,但对面积敏感。

一片一百平方米的珊瑚礁被破坏,罚款是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一千平方米,就是一百万元到一千万元。面积认定成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破坏范围的测绘、影像比对、专家评估,都要经得起质证。

注意还有两个动作: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包括移植、修复、人工鱼礁投放等,费用往往远高于罚款。这一条的真正压力在补救,不在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二)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三)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未依法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生态;(四)海砂开采者未依法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五)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载运海砂资源。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每米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是本节最复杂的一条,五项行为三种算法。

项行为算法区间
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按米500–10,000 元/米
二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按货值倍数2–20 倍;货值不足 10 万按 20–200 万
三其他区域开采海砂未采取严格措施固定5–50 万
四开采者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固定5–50 万
五未持合法来源证明载运海砂固定5–50 万

第二项的「保底条款」是全节最重的一档。 货值不足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到二百万元罚。这意味着:一船价值八万元的海砂,罚款下限是二十万元,是货值的二点五倍;如果按货值倍数算,八万元的二倍才十六万元,还不如保底。保底条款把「小额违法」的处罚下限抬起来了,专门治「少量多次」的规避手法。

第四项和第五项是「证明链」条款。 海砂开采者要给运砂船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运砂船要持有证明。这两项把运输环节也纳进来了——即使船东不是开采者,只要拿不出证明,就要被罚。这是从流通环节切断非法海砂的路子。

第一项按米算,也需要精确的计量。 占用的岸线长度怎么测、从哪一点到哪一点、是直线距离还是岸线曲线长度,都要有依据。

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按区域分两档:一般区域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这个设计把「在哪取水」变成加重情节,比按取水量算更简单,也更好操作。

五、兜底条款:有,但不好用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兜底。它的作用是:本节没写罚则的生态保护义务,只要别的法律有罚则,就能罚。

但它有一个前提:别的法律得真有罚则。 如果别的法律也没写,兜底条款就落空了。这和第十一节的情况形成对照——第十一节连兜底都没有,连这条路都没有。

兜底条款的另一个问题是「依照有关法律」到底指哪部法。 这类表述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执法机关援引一部法,当事人主张应当援引另一部;两部法的罚格不同,结果差很多。

稳妥的做法是在处罚决定书里明确写清援引的具体条文,不能只写「依照有关法律」。这一点在复议和诉讼中是常见的撤销理由。

六、和第十节、第十一节的横向对比

三节并排看,结构差异一目了然。

项目第十节 放射性第十一节 化学物质等第十二节 生态保护
条数1179
转引/转致1 处转引、1 处转致核安全法1 处转引5 处转致
自带罚格9 条6 条3 条
兜底无无有(1219)
双罚000
拘留000
停业关闭3 处4 处0 处
罚款上限500 万200 万200 万(海砂保底档)

三个零是一致的:零双罚、零拘留。 这三节都不罚人,人身责任都在节外。

但停业关闭的分布完全不同。 放射性三处、化学物质四处、生态保护一处都没有。原因很简单:生态保护领域的违法主体,很多是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是农户、是渔民,不是可以「关门」的企业。对一片被开垦的草原,关谁的门?

兜底条款只有第十二节有。 这也符合逻辑:生态保护义务分散在十几部单行法里,法典不可能穷尽,必须留一个兜底。化学物质和放射性领域的义务相对集中,法典能写全,就不需要兜底。

七、办案路径:先转致,后算账

一个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来,判断顺序要固定。

第一步,确定行为落在哪一条。 是占地(1211)、破坏森林草原湿地(1212)、外来物种(1213)、流域(1214)、保护地与高原(1215)、海洋生态(1216)、岸线海砂(1217),还是取水(1218)?

第二步,判断是转致还是自带罚格。 前五条转致,后三条自带。这一步决定后面看哪部法。

第三步,转致的去单行法找罚则。 找到对应条文,看罚格、看处罚种类、看执法主体、看程序要求。找不到对应罚则,才考虑 1219 兜底。

第四步,自带的算量。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先把量算准,再套区间。

第五步,看有没有竞合。 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法典和单行法,也可能同时违反两部单行法。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理:一个行为,一次罚款,取高者。

八、要件表

要件具体内容依据查证方向
义务来源违反的是第三编哪一章的义务674—937 条行为类型、涉及的对象(地、林、水、物种)
条款归属落在 1211—1218 哪一条1211—1218行为与条文的对应关系
处理方式转致还是自带罚格各条文本有无罚格、有无「依照……处罚」
单行法依据转致的具体条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单行法罚则章原文
计量事实面积、长度、货值、取水量1216—1218测绘报告、评估意见、发票、计量记录
竞合判断是否一个行为违反多部法行政处罚法 29 条行为个数、罚格比较

九、时间效力:单行法优先,法典补位

这一节的时间效力问题最特殊。

因为五条转致,实质适用的法律是单行法,而单行法的施行时间各不相同。 森林法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草原法 2021 年修正,湿地保护法 2022 年 6 月 1 日施行,长江保护法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黄河保护法 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国家公园法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

法典施行不改变这些单行法的效力,也不改变它们适用哪个版本。 一个 2024 年的破坏湿地行为,适用的是当时的湿地保护法,不是法典。法典 1212 只是告诉你「去湿地保护法里找罚则」,不改变实体规则。

三条自带罚格才是法典新增的。 1216、1217、1218 的罚格是新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回到当时的单行法或者地方规定。旧法罚格通常更低。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1217 的保底条款(货值不足十万按二十万到二百万)是全新的、明显加重的规则。 如果行为发生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这一档不能适用。

十、边界:这一节管不到什么

管不到污染。 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破坏,走第二编各分编的罚则,不走这一节。这一节管的是「对生态系统本身的破坏」,不是「排放污染物」。

管不到资源开发的许可违法。 无证采矿、无证取水,首先违反的是矿产资源法、水法的许可制度,罚则在那些法里。法典这一节管的是「破坏生态」的结果,不是「没有许可」本身。

管不到纯民事争议。 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赔偿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诉讼,不是这一节。

管不到已经由单行法完整覆盖的情形。 五条转致的条文,本身就是「让路」——法典不重复规定。硬要在法典里找罚格,会找不到。

管不到个人行为中的轻微情形。 很多生态破坏行为的主体是个人(采药、采砂、放生),单行法的罚则对个人有减轻条款,法典不覆盖这些。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节的本质是「指路」,不是「设罚」。 九条里五条转致,真正的罚则在十二部单行法里。办案先找单行法。

第二句,三条自带罚格解决的是「怎么算」的问题。 按平方米、按米、按货值,把生态损害量化成可计算的罚款。量算准了,案子就赢了一半。

第三句,兜底条款是最后的退路,不是首选。 1219 只在别的法律确有罚则时才有意义,且必须写清援引的具体条文。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转致条款的具体适用,请以相应单行法现行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