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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0)苏01民初79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0-12-04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15年至2018年,王玉林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京老山林场原矿区宕口等地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十余万吨,刑事案件审理中已退赔矿石资源款445.6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共计189.31万元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判决:王玉林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89.31万元,其中149.84万元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39.47万元用于当地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另承担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这个案子最大的看点是「算账的口径」。非法采矿的赔偿不止矿石本身的钱:林木直接经济损失86.18万元、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蚀、树木放氧量减少、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万元、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功能损失1.87万元、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13.28万元——一项项加出来。法院逐一审查了每项计算的依据,确认评估方法科学、解释合理后全部认定。

第二条规则是修复费用要「专款专用、写明去向」:判决直接把赔偿款切分为山体修复与地灾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两个用途方向,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思路。

三、赵律师点评

非法采矿的账,远不止「卖了多少砂石」

很多当事人对采矿案的心理价位是「退赃+罚款」,本案把第三本账摆上了台面: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按生态要素逐项评估,鸟类传播种子、哺乳动物栖息地这类听起来「虚」的价值,法院照样认定。做矿产行业的风险测算,要按这三本账来算。

鸟和兽的「价值」怎么算?鉴定意见说了算

有人质疑「鸟类生态价值24万」虚高,法院采信了评估机构的解释:栖息地破坏导致林鸟迁徙、食物链断裂、种子传播和土壤改良功能受损。鉴定意见经质证、专家出庭说明,就成为认赔的依据。想抗辩,就要在鉴定环节下功夫,庭上空喊没用。

赔偿款写明用途,是判决也是监督

判决把149.84万和39.47万分别指定到修复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钱不能挪。这种「定向判决」今后会越来越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生态责任从「赔钱了事」升级为「看着它被花在修复上」。

开矿采石的朋友们,算一算自己的风险敞口:刑事退赔、行政处罚、生态服务功能赔偿三笔账加起来,再对照采矿证的合规成本——答案不难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2.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王玉林已退赔矿石资源款4455998.6元。2020年3月、8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先后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动物类)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12元(具体包括:1.生态资源的损失中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861750元;

2.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损失:森林涵养水损失440233元;水土流失损失50850元;土壤侵蚀损失81360元;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64243元;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

3.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132810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苏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二、被告王玉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已缴纳),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划转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判决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王玉林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

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必然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非法采矿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山体损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上述生态要素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系统损害必将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被告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观存在过错,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计算问题 (一)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计算合理。非法采矿必将使被开采区域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受损山体的修复及自然林地的恢复均需要合理周期,即较长时间才能重新恢复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故《评估报告》以具有20年生长年限的林地作为参照计算具有一定合理性,《评估报告》制作人关于林木经济损失计算的解释科学,故应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林木经济损失861750元依法予以认定。

(二)鸟类生态价值损失计算恰当。森林资源为鸟类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鸟类种群维持着食物链的完整性,保持营养物质循环的顺利进行,栖息地的破坏必然导致林鸟迁徙或者食物链条断裂,一旦食物链的完整性被破坏,必将对整个森林生态系统产生严重的后果。《补充说明》载明,两处非法开采点是林鸟种群的主要栖息地和适宜生境,非法采矿行为造成鸟类栖息地被严重破坏,由此必然产生种子传播收益额及改善土壤收益额的损失。鸟类为种子的主要传播者和捕食者,可携带或者吞食植物种子,有利于生态系统次生林的自然演替;同时,次生林和原始森林系统的良性循环,也同样为鸟类的自然栖息地提供了庇护,对植物种子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补充说明》制作人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种间生态平衡的角度,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平衡性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方面对鸟类传播种子损失作出了详细解释,解释科学合理,故对非法采矿造成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予以认定。

(三)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哺乳动物繁衍和生存的主要栖息地之一。哺乳动物不仅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重要作用,还能够调节植物竞争,维护系统物种多样性以及参与物质和能量循环等,是改变生态系统内部各构件配置的最基本动力。虽然因客观因素无法量化栖息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体破坏和植被毁坏,导致哺乳动物过境受到严重影响,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结合案涉非法采矿区域位于矿坑宕口及林场路口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区域植被覆盖率以及人类活动影响造成两区域内哺乳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较少等客观因素,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1874368元的1%计算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生态环境修复问题 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得到有效修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的损失修复,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对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予以综合考量,注重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注重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有效发挥,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鉴于非法采矿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应当采取消除受损山体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以及从尽可能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的角度出发,结合经济、社会、人文等实际发展需要进行总体分析判断。

案涉修复方案涵盖了山体修复、植被复种、绿地平整等生态修复治理的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结构的功能定位,体现了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的理念,已经法庭技术顾问论证,结论科学,方法可行。王玉林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中,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的,可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本案中生物栖息地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即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恢复费用属于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可在基础修复工程完成后,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了生态修复、地质治理等项目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费用使用方向。

案号:(2020)苏01民初7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0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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