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罚则这一节只有十二条,跨度却从二百元一直到五十万元。这个跨度在整部法典的法律责任分则里不算大——固体废物那一节是从一百元到五百万元。但噪声这一节有一个别处没有的特点:罚格不是最难的部分,执法主体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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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规定里,点名出现的执法部门有十二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城市道路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一个噪声投诉打进去,落在哪个部门手里,直接决定这件事有没有人管、管得动不动、罚不罚得了。

另一个特点是责任形态单一。固体废物那一节有三处双罚(罚企业同时罚责任人)、一条六项行政拘留、一处必然停业关闭。噪声这一节:零双罚、零拘留、零按日计罚,停业关闭四处但无一必然。这个差别不是立法疏忽,是两类污染的性质决定的——噪声不残留、不累积、不致癌,罚到钱基本就能止住,不需要动人身自由,也不需要把人关掉。

本文把这一节的骨架拆开:十二条怎么排、罚格怎么落、执法主体怎么分、五种「停」有什么区别、三个「零」意味着什么、旧噪声法的罚则都去哪儿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是转引条款,只一句,不设任何罚则,本身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第二编第七分编是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百四十六条至第五百九十九条,五章共五十四条。
  • 第九节十二条对应旧《噪声污染防治法》十七条罚则中的十六条,另有五处搬到了别的节。
  • 罚格二百元至五十万元,差两千五百倍;另有两处百分比罚:货值一倍至五倍、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 执法主体十二路,是全法典法律责任分则里最分散的一节。
  • 五种「停」:停业关闭三处、责令停业一处、责令拆除一处、暂停施工一处、暂停销售一处。
  • 停业关闭三处里,两处有前置门槛(1182 要情节严重,1184② 要拒不改正),只有 1184① 没有门槛:只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就必然报批责令停业、关闭。
  • 三个零:零双罚、零拘留、零按日计罚。噪声案件的按日连续处罚走第一千零六十条通用条款。
  • 旧噪声法第七十五条(无证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不在本节,搬进了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 旧噪声法第七十一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搬进了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罚格从二万至二十万提到五万至二十万,并加罚责任人。
  • 旧噪声法的行政处罚并不因法典施行而失效——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的行为,仍按旧法处理。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这一句是本节唯一的转引条款,也是整节的入口。它的结构在法典里重复出现过很多次:第二节开头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节开头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四节开头、第五节开头,都是这个句式。作用是告诉执法者和当事人:这一节管的是第二编第七分编的违法行为,反过来,第二编第七分编的义务违反,也只能在这一节里找罚则。

这一句本身不产生任何处罚后果。它没有罚格、没有执法主体、没有行为描述。所以任何一份处罚决定书,如果「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都只写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这份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上就是残缺的。

二、转引条款怎么用,用错了会怎样

转引条款在实务里的作用只有一个:把义务条款和罚则条款连起来。完整的适用链条是三段:

第一段,事实。当事人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第二段,义务条款。也就是第二编第七分编里的某一条,比如第五百六十七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第三段,罚则条款。也就是本节某一条,比如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工业企业的处罚。

三段缺一不可。缺第二段,处罚没有义务基础,属于「无法定义务即无责任」;缺第三段,处罚没有法律后果,属于「有义务无罚则」。

转引条款填的是第三段的位置,不是第二段。 它说明的是「这一类的罚则在本节」,而不是「当事人违反了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这一点在噪声案件里格外重要,因为第七分编五十四条里真正挂得上罚则的只有二十条左右,其余三十多条是原则、规划、标准、政府职责、鼓励性条款。违反了这些,本节找不到对应的罚则,就不能罚。

举几个具体的:

  • 第五百五十条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这一条没有对应罚则。执法机关不能因为企业没有建立这套制度就援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开罚单。
  • 第五百五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这是政府职责,违反的主体是政府,不产生对企业的处罚。
  • 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是关于低噪声工艺设备推广、宁静小区创建,属鼓励性条款,违反不产生任何责任。
  • 第五百六十二条是查封扣押的授权条款,不是罚则,也不是义务条款,它给的是执法手段。

反过来,挂得上罚则的义务,也不是一条对一条。有些义务共享一个罚则,比如第五百六十七条(工业噪声减排措施)和第五百六十六条(集中区禁止新建、改扩建须防噪),都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有些义务被拆到别的节去了,比如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相关的义务,落在第三节。

三、第七分编五十四条,能罚的不到一半

第二编第七分编从第五百四十六条到第五百九十九条,共五十四条,分五章:一般规定、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五章的义务密度差别很大:

一般规定(546–563,共 18 条)。多数是原则和制度:适用范围、噪声污染定义、监督管理体制、政府规划义务、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产品噪声限值、声环境质量监测、建设布局防噪声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要求、鼓励低噪声工艺、宁静区域创建、特殊活动期间限制、查封扣押、职业病防治衔接。这一章里能挂罚则的只有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工业噪声(564–567,共 4 条)。条数最少,但每一条都硬。选址符合规划(565)、集中区禁新建与改扩建须防噪(566)、排放者应采取有效措施(567)。前两条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条的排放行为落在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排污许可节),自行监测落在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建筑施工噪声(568–572,共 5 条)。造价列入与合同明确责任、方案制定与监督落实、低噪声工艺设备优先、自动监测系统、夜间施工禁止与连续施工证明公告。这五条几乎全部挂得上罚则,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交通运输噪声(573–587,共 15 条)。规划避让、技术规范、声屏障、机动车消声器与喇叭、声响装置使用、禁行禁鸣路段、站场广播音量、公路与轨道养护、机场周围禁建限建区、航空器适航噪声、机场管理机构义务、三类综合治理方案。这一章条数多但义务分散,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社会生活噪声(588–599,共 12 条)。定义、社会共治、场所经营者义务、设备设施布置、商业高音喇叭禁止、敏感区高音喇叭禁止、公共场所活动规范、家庭活动、室内装修、房地产销售公示、共用设施安装与维护、管理规约、劝阻调解投诉。落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把上面的对应关系加起来,五十四条里真正能引出行政罚款的,大约是二十条出头。剩下的三十多条违反了不罚。这个数字对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很重要:拿到一份噪声处罚决定书,第一件事不是看罚多少,而是看它援引的义务条款是不是一条能罚的义务。

四、十二条的完整地图

把九节十二条按行为类型、执法主体、罚格排开,得到这样一张表:

条号违法行为类型执法主体罚格附加手段
1181转引条款,无独立行为无无无
1182生产、进口、销售超标噪声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货值 1 至 5 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停业关闭
1183①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不符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价款 2% 至 4%无
1183②禁建区新建与航空无关的敏感建筑物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合同价款 2% 至 10%责令拆除
1184①集中区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0 万至 50 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关闭
1184②集中区改扩建未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0 万至 50 万拒不改正停业关闭
1185建筑施工超标排放、夜间无证施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1 万至 10 万拒不改正可暂停施工
1186施工方案、监督落实、公告附近居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无
1187①改装车轰鸣疾驶、声响装置违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0 元至 2000 元警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1187②铁路、轨道、船舶声响装置违规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海事等5000 元至 1 万元责令改正
1188交通设施养护、限建区隔声、航空、治理方案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民航等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无
1189社会生活噪声超标、商业高音喇叭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拒不改正可报批责令停业
1190敏感区高音喇叭、公共场所活动、室内装修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个人 200 至 1000 元;单位 2000 至 2 万元说服教育、责令改正、警告
1191①房地产销售未公示噪声情况、未纳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暂停销售
1191②共用设施设置不合理、未维护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无
1192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处理未止,持续扰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无本节罚格依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五行(1183、1184、1187、1191 各占两行),十二个条号。排开看,结构上的几件事就清楚了。

第一,条文数量与实际处罚对象数量不等。 1181 不罚,1192 不设本节罚格(转治安处罚),真正带罚款的只有十条。

第二,罚格的量级分成四层。 第一层是个人罚(200 至 2000 元、200 至 1000 元),第二层是万元级(5000 至 1 万、1 万至 5 万、1 万至 10 万),第三层是十万元级(10 万至 50 万、5 万至 20 万),第四层是百分比罚(货值倍数、合同价款比例)。四层之间没有过渡,个人罚和单位罚之间是一个断崖。

第三,同一档罚则里常常并列「责令改正」与「拒不改正翻档」。 1186、1188、1189、1191②是同一个模子:第一次 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四倍。这是本节最常见的两段式。

五、罚格:二百元到五十万元,中间两处百分比

对固定数额罚,本节最低是二百元(1190 条个人罚,以及 1187① 的 200 元起),最高是五十万元(1184 条两款的 10 万至 50 万)。两千五百倍。

但这个区间里有两个地方不按固定数额走,值得单独说。

第一处,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货值倍数罚。 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罚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一条没有下限也没有上限,完全跟着货值走。一万元的货值罚一至五万,一百万元的货值罚一百万至五百万。旧噪声法第七十二条写的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法典把它提到了五倍。上限提高了三分之二,这是本节对生产者最不利的一处变化。

货值倍数罚的技术难点在货值的认定。是按出厂价、批发价还是零售价?是按已销售部分还是全部产品?这在实务中经常成为争议焦点。通常的理解是按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全部产品计算,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未销售的按标价或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第二处,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合同价款比例罚。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在禁建区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罚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这一条的基数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是房产价值,也不是企业营业额。

合同价款的认定同样有争议空间。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款,还是包括设计、监理在内的全部建设成本?是不含税价还是含税价?条文只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实践中一般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认定。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合同价款显著低于同类项目,理论上可以主张按合同价款计算,但如果被认定为阴阳合同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执法机关可能按市场价核定。

这两处百分比罚的共同点:基数决定结果,基数争议就是最好的抗辩入口。 一个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的区间,配上基数认定的弹性,实际可争的空间远大于固定数额罚。

六、执法主体十二路:全法典最分散的一节

固体废物那一节,执法主体是四路: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环境卫生、公安(仅拘留)。噪声这一节是十二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工业噪声的选址与集中区限制(1184),以及通过排污许可体系管工业噪声排放(1102、1107)、自行监测(1086)。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1183①)、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噪声信息披露(1191①)。这两个都是建设环节的事,交给建设部门合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海关。管产品噪声限值(1182)。产品和进口,一个管内一个管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机动车噪声(1187①),包括改装车、声响装置、禁行禁鸣路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公路养护、城市道路养护(1188①),以及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的声响装置(1187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管铁路运输企业的养护义务与治理方案(1188)。

海事管理机构。管机动船舶声响装置(1187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降噪义务(1188③)。

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管这两类设施的养护与运营(1188)。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这是本节出现频率最高的表述,出现在 1183②、1185、1186、1189、1190、1191②。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部门,而是一个空位,由各地人民政府自己填。有的地方填生态环境局,有的填城管局,有的填综合执法局,有的填街道办。

公安机关。管 1192 条的治安处罚。

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1185、1186 用的是这个表述,比「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多了一个「工程所在地」的限定,因为建筑施工噪声是属地的。

十二路主体的现实后果是:同一个小区,广场舞归 A 部门,装修归 B 部门,隔壁工地夜间施工归 C 部门,楼下餐馆的排风机归 D 部门,楼顶的电梯机房归 E 部门。 投诉人如果打错电话,最温和的结果是被转办,最坏的结果是各个部门互相推。

这也是为什么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要把「统一监督管理」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分开写。生态环境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但具体到社会生活噪声,它往往不是执法主体。

对律师来说,这一段的实务价值在于:接到噪声案件,第一件事是查本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文件。 这类文件通常叫「关于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或者写在地方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里。没有这份文件,「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就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主体,处罚决定书的作出主体可能因此不适格。

七、五种「停」,没有一个「关」是必然的

本节涉及停业、关闭、拆除、暂停的条文有六处,形态各不相同:

停业关闭,三处。 1182 条(情节严重)、1184① 条(新建排污工业企业,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列)、1184② 条(拒不改正)。三处都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一处。 1189 条,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或商业高音喇叭,拒不改正,处 5 万至 20 万,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可以」是裁量。

责令拆除,一处。 1183② 条,禁建区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这是全节唯一一处拆除,且不是「可以」而是直接规定。

暂停施工,一处。 1185 条,建筑施工超标或夜间无证,「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裁量。

暂停销售,一处。 1191① 条,房地产销售未公示噪声情况,「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没有「可以」二字,是应当。

把六处排开,可以看到一个规律:越是可逆的、越是针对经营行为的,立法越倾向于用「停」而不是「关」。噪音吵了,让人停业整改,改好了继续开;房子建错地方了,只能拆,因为位置改不了;房子还在卖,先停售,把信息披露补上。

但在「停业关闭」三处内部,门槛的宽严差别很明显。

1182 条要求「情节严重」;1184② 条要求「拒不改正」;只有 1184① 条没有门槛——只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就要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没有「情节严重」,没有「拒不改正」,一次纠正的机会都不给。

这是本节唯一一处无门槛的停业关闭。为什么?因为「新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可接受的:在已经住了人的地方新办一个会吵的工厂,从它建成的第一天起就是错的,不存在「整改后可以继续」的空间。对比 1184② 的改扩建,那些企业本来就在那里,是既存事实,法律给它们改正的机会。

「新建」与「改扩建」的区别,就是「本不该存在」与「存在但可以改」的区别。 这一句话能解释 1184 条两款的几乎所有差异。

与固体废物那一节对比,还可以看得更清楚。固废节的 1178① 条,无证经营危险废物,也是无门槛的停业关闭。两条的共同点: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法秩序的否定,不需要看后果、不需要看态度。

八、三个「零」,意味着什么

本节有三个数字是零。

零双罚。 十二条里,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比固废节:1169② 对两类人罚 2 万至 10 万,1178① 对四类人罚 10 万至 100 万,1178② 对四类人罚 5 万至 50 万,三处双罚。

噪声节为什么不双罚?因为噪声违法基本是经营行为本身的附带结果,不是决策层故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工厂机器响,是生产必然;工地夜间施工,是工期压力。这类违法用「罚企业」就足以形成经济压力,罚到个人反而失去比例性。

但要注意:不双罚不等于个人无责。 1190 条对个人直接罚款(200 至 1000 元),这是把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罚,不是双罚。1187① 对驾驶人罚 200 至 2000 元并暂扣驾驶证,也是直接罚行为人。

零拘留。 本节没有行政拘留条款。旧噪声法也没有。但注意两处例外:

第一处,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证排放污染物)明确写了「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噪声案件的行政拘留在排污许可节,不在噪声节。

第二处,1192 条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有行政拘留,所以噪声扰民严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仍然可能被拘留。这是治安处罚,不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零按日计罚。 本节没有写按日连续处罚。但第一千零六十条是通用条款: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或拒不改正或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噪声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所以按日计罚对噪声案件是适用的,只是要走 1060 条,不走本节。

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一份噪声处罚决定书如果只写了本节条文,没有提 1060 条,那它只是一次性处罚;如果执法机关启动了按日计罚,决定书里必须明确写出 1060 条作为依据,并说明复查的时间、发现的事实。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存在噪声排放行为有声源、有排放、可测量执法机关(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按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对应的排放限值,测点位置、时段、背景值扣除均须合规执法机关(监测报告须程序合法)
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有法定义务而未履行,如未取得连续施工证明、未设声屏障执法机关(证明义务存在且未履行)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投诉记录、走访笔录、现场录音执法机关(受害人陈述、投诉台账)
主体适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营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等特定主体执法机关(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经营场所登记)
主观状态本法未要求故意,过失亦可,但故意影响裁量一般不单独举证,作为裁量情节
执法主体适格属于法定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已明确指定执法机关(职责分工文件)
未过追责期限一般为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当事人可主张,执法机关须回应

这张表里最需要下功夫的是第二行和第七行。

第二行是技术核心。 噪声超标与否,取决于四件事:适用哪一类声环境功能区(0 类、1 类、2 类、3 类、4 类,限值不同)、测点设在哪里(厂界外一米、敏感建筑物户外一米、敏感建筑物室内)、测的是昼间还是夜间(限值不同)、背景噪声怎么扣除(一般要求背景值低于测量值 10 分贝以上,否则须修正)。任何一项出错,监测报告的证明力就打折。

站内有一篇案例专门打这一点,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区生态环境局案,争议焦点就是「超标一倍」的测量基准。可以参见后文的延伸阅读。

第七行是程序核心。 前面说过,「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一个空位。执法机关必须证明自己就是被指定的那个部门。这一点在很多案件里没人查,但一旦查出来,就是主体不适格,属于撤销事由。

十、六处边界:本节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没有罚则的义务违反。 前面反复说过,第七分编五十四条里能罚的只有二十条出头。第五百五十条的责任制度、第五百五十三条的区域划定、第五百五十九条的低噪声推广、第五百六十条的宁静小区创建,违反了本节找不到罚则。执法机关如果硬要罚,只能援引 1181 转引条款,这是循环论证。

第二,不罚达标但有扰民的情形。 噪声污染的法定定义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里的「或者」很关键:超标是违法,达标但未采取防控措施且造成干扰也可能是违法。但反过来,如果既没有超标,也已经依法采取了防控措施,即使有人觉得吵,也不构成噪声污染,本节无从适用。

站内有一篇充电桩案(充电桩装在窗外三米,夜间低频嗡嗡声未超标,法院仍判运营商赔偿),那是民事侵权路径,不是行政处罚路径。行政罚和民事赔是两条线,标准不同。民事上「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免责,行政上未超标且已采取防控措施就够不上处罚。

第三,不罚治安违法以外的公共秩序问题。 1192 条把「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治安违法行为交给公安机关。但治安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本法。本节对 1192 条不设罚格,意味着这一条本身不能作为罚款依据。

第四,不罚内部噪声。 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厂内工人被机器吵到听损,走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不走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

第五,不罚已过追责期限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噪声违法通常属于即时性行为,一次夜间施工就是一次独立违法,追责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第六,不罚依法取得证明的连续施工。 第五百七十二条明确,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属于夜间施工禁止的例外。取得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的,不构成违法。注意这里有两个条件:取得证明,且公告。只取得证明没公告,落在 1186 条第三项,罚 0.5 万至 5 万;既没证明也没公告,落在 1185 条第二项,罚 1 万至 10 万,还可能暂停施工。

十一、时间效力:旧噪声法的十七条去哪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2022 年 6 月 5 日施行,2026 年 8 月 15 日随法典施行而废止。它的第八章法律责任是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十七条(其中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不是行政处罚,第八十七条是治安衔接)。

十七条的去向,逐条对照:

旧噪声法内容法典落点变化
第七十一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移出本节,2 万至 20 万提到 5 万至 20 万,加罚责任人 0.5 万至 5 万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超标产品,货值 1 至 3 倍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倍数上限从 3 提到 5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淘汰设备工艺,货值 1 至 3 倍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移出本节,进绿色低碳节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隔声设计不符,合同价款 2% 至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字未改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禁建区新建,2% 至 10%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并报经」改「报经」,删一个「并」字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集中区新建工业企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关闭」改为「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集中区改扩建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同上
第七十五条无证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移出本节,进排污许可节,无证情形加拘留
第七十六条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移出本节,进监测节,罚格 2 万至 20 万不变
第七十七条建筑施工超标、夜间无证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改「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第七十八条施工四项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缩为三项:删「造价未列入」,删「自动监测」,增「未监督落实」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改装车、声响装置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从「依交法处罚」改为直接规定警告、200 至 2000 元、暂扣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铁路轨道船舶声响装置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字未改
第八十条交通四项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四项保留但第二项换了内容
第八十一条社会生活三项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一字未改
第八十二条社会生活四项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基本未改,删「按照规定」四字
第八十三条房地产销售两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两项合并为一款,主体从「房产管理部门」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共用设施两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两项合并,第二项主体从「专业运营单位」改为不限定
第八十五条监管人员渎职删除转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八十六条民事责任与调解删除转民法典、人民调解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治安处罚衔接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一字未改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删除刑法直接适用,无须重申

这张表最值得注意的是六处「移出本节」:

第七十五条移出,是本批研究最重要的发现。 旧法把「无证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放在噪声法的法律责任章里,罚 2 万至 20 万。法典把它拆进排污许可节的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标排放污染物),两条都保留了「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特别规定。换句话说,工业噪声的排放违法,从今以后按排污许可案件的逻辑办,不按噪声案件的逻辑办。 差别在于:1102 条多了「拒不停止排放移送公安拘留」这一手,1107 条没有;两条都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一档手段。

对律师的实务意义:一个工厂噪声超标被罚,如果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是 1184 条,可能援引错了;应当援引 1107 条。 1184 条管的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和「改扩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管的是选址和建设行为,不是排放行为。排放行为归排污许可节。

第七十六条移出,影响的是自行监测类案件。 旧法罚 2 万至 20 万,法典 1086 条也是 2 万至 20 万,罚格没变,但执法逻辑变了:以前是「违反噪声法未自行监测」,现在是「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未自行监测」,属于监测数据类违法,与大气、水、固废的自行监测违法统一处理。同时 1086 条多了「拒不改正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比旧法只写「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多了一个裁量层次。

第七十一条移出,影响的是所有拒绝检查类案件。 旧法 2 万至 20 万,法典 1229 条 5 万至 20 万,下限翻了一倍半,并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 0.5 万至 5 万,构成治安违法的还要移送公安。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 号),判断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走三步:第一步看行为发生时哪部法律有效;第二步看行为是否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否在法典施行后终了;第三步看新法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从旧兼从轻的行政处罚原则)。噪声违法多数是即时行为,一次夜间施工一夜结束,按行为时法处理;持续性的工业噪声排放,如果跨越 2026 年 8 月 15 日仍在继续,适用法典。

十二、谁最该关心这一节

三类主体。

第一类,工厂与工地。 工厂关心两件事:我的噪声到底归 1184 条管还是 1107 条管;我有没有排污许可证,如果有,噪声是怎么记载的。工地关心一件事:夜间施工的连续施工证明拿到了没有,公告做了没有。这两件事的差别是 1 万至 10 万和 0.5 万至 5 万的区别。

第二类,商业经营者与物业服务人。 餐厅的排风机、超市的高音喇叭、KTV 的音响、小区的电梯水泵,全部落在社会生活噪声里,罚格 0.5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 5 万至 20 万。这一档的两段式意味着第一次被查不必慌,但必须真改;第二次就不是 5 万以内的事了。

第三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者。 1191① 条是本节唯一一条针对销售环节的罚则,罚 1 万至 5 万,拒不改正暂停销售。暂停销售的杀伤力远大于罚款——一个楼盘停售一天的资金成本可能就是几十万。这一条的合规动作极其简单:销售场所公示 + 纳入买卖合同 + 明确共用设施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三件事做到,这一条就碰不到。

十三、三句话

第一句: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不是罚则,它只指路。 拿到噪声处罚决定书,先看它援引的义务条款是不是一条能罚的义务,再看罚则条款是不是本节或相关节的正确条文,两段都对了,才谈罚多少。

第二句:这一节最难的不是罚格,是找对门。 十二路执法主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分别归不同部门,甚至同一类噪声里不同情形还归不同部门。查本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文件,是所有噪声案件的第一步。

第三句:本节零双罚、零拘留、零按日,但零不等于没有。 双罚走别处(1102 条移送公安拘留),按日走 1060 条通用条款,拘留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为噪声处罚只是罚点钱,容易在第二次检查时翻倍。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及第九节各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原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过渡期案件的适用请结合具体行为时间判断。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