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诉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周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境内新二〇四国道二十米建筑控制区内,属于二〇一一年国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合法建筑物。东台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房屋周边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昼间六十五点七分贝、夜间六十四点九分贝。按声环境质量标准,昼间标准值为不超过七十分贝、夜间不超过五十五分贝。
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负责该段国道的建设、养护、路政、调度管理和公路服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周某诉请判令采取措施消除噪声影响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公路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在该路段与周某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住宅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判断,道路管理者对营运中产生的噪声超标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解决。
噪声污染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已为公众普遍认可,受害人因噪声影响休息致精神受到伤害的,可以结合污染的时间、强度以及房屋与道路的距离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赵律师点评
合法房子,修路在先还是建房在先
这个案子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周某的房子在国道二十米建筑控制区内,但它建于二〇一一年控制区划定之前,是合法建筑。这个时间点决定了案子的走向——如果是划定之后违规建的,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他自担风险;但房子先合法存在,后来路修起来、车流量上来,噪声超标的责任就在道路这一侧。
夜间六十四点九,超了将近十分贝
监测数据是硬指标:昼间六十五点七、夜间六十四点九。按声环境质量标准,昼间限值七十分贝、夜间五十五分贝。昼间没超,夜间超了将近十分贝。这个差距在声学上不是小数——分贝是对数单位,增加十分贝,声能量增加十倍。判决因此认定构成噪声污染,且侵害的是夜间休息这个最核心的生活利益。
判的不是赔钱,是先装隔音屏
判决主文的第一项是行为之诉:九十日内设置隔音设施,使住宅噪声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度。这一项比赔钱重要得多——噪声是持续性的,赔一笔钱解决不了明天晚上的睡眠。这也是道路噪声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差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优先于损害赔偿。而且判决给了明确的履行标准和期限,可执行性强。
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怎么定的
判决的说理是:噪声污染使人产生精神痛苦,这一点已为公众普遍认可,也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周某因噪声影响休息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然后结合三个因素酌定——污染的时间和强度、房屋与道路的距离、以及危害的公共性(国道承担公共交通功能,不可能完全消除噪声)。一万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里不算高,但它确立了一个规则:噪声侵权可以单独主张精神损害,不必以身体疾病为前提。
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边界
判决说得很明确:作为该段国道的管理人,在营运过程中发现噪声超标,就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这个“发现”很重要——本案周某多次投诉、有监测报告,属于已经发现。如果管理人明知超标而不作为,责任就落在他身上。对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的建设与养护单位,这个案子提示三点:一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筑要单独排查,不能一刀切;二是噪声监测要常态化,超标即启动降噪工程;三是投诉记录要闭环处理,投诉加监测就是“已发现”的证据。
白天没超、夜里超了十分贝——赔一万块解决不了明晚的睡眠,所以判决先让他装隔音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周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境内的新204国道20米建筑控制区内,属于2011年国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合法建筑物。东台市环境监测站对周某房屋周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结果为:昼间65.7分贝;夜间64.9分贝。根据2008年10月起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昼间标准值为:≤70分贝;夜间标准值为:≤55分贝。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负责204国道(某段)的建设、养护、路政、调度管理和公路服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204国道(某段)与周某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某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作为204国道(某段)的管理人,在该公路营运过程中发现噪声超标情况,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即在204国道(某段)与周某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某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度。
同时,周某因噪声影响休息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204国道(某段)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强度、周某房屋与204国道(某段)的距离等因素,酌定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综合道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道路的管理者,对在道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2.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此点已为公众所普遍认可,且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噪声明显超标构成污染的,虽受害人未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损害已经发生。在此基础上,根据一般日常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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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苏01民终16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377-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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