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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与病历封存: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手术没做好、误诊耽误了病情、住院期间出了意外,家属最先问的往往是「算不算医疗事故」。现行法下这个词已经不是索赔的钥匙: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核心是三件事——病历能不能拿到、鉴定怎么做、责任比例怎么划。本专题按「拿病历—封存—鉴定—索赔—维权边界」五个环节拆开讲,从复印病历的第一份书面申请,到尸检的四十八小时,到原因力比例怎么换成赔偿数额,每一步都给出可执行的动作,条文全部逐字照录。

1医院把人治坏了,该按「医疗事故」告还是「医疗损害」告?

现在的标准答案是:案由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要再用「医疗事故」这个词。这不是文字游戏,选错词会直接影响你走哪条鉴定通道、按哪套标准赔钱。 第一层,法律依据换了。民法典施行以后,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只要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过错责任,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也就是说,医院有过错就要赔,不必先被认定成「事故」。 第二层,两条通道的后果不一样。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结论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几级」;走「医疗损害鉴定」,是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做,结论要写明四件事:有没有损害、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因果关系、过错的责任程度。后者直接对应赔偿比例,前者对赔多少钱帮助有限。 第三层,赔偿标准也有差别。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来自行政法规,普遍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所以实务中原告方几乎都选医疗损害这条路:先起诉,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事故」这个词并没有从法律里消失——它在医师法里仍然是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时的表述,医师违反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会被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但那是对医生和医院的处理,不是你索赔的路径。 一句话:索赔走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行政处罚才谈医疗事故,两条线不要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病历可以复印吗?医院不给复印怎么办?

可以,而且是你的法定权利,不是医院的人情。 能复印的范围比很多人以为的宽。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或者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是列举加兜底,兜底那一句很关键——凡是属于病历的资料,都在范围内。 程序上还有三条硬要求,医院做不到就是违规:一是患者要求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二是复制件上要加盖证明印记;三是复制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样可以查阅、复制。 医院不给,按三步走,不要一上来就吵。第一步,写一份书面申请,写清要复制的资料范围,交到医务科或者病案室,要求签收或者用邮寄方式送达,把「我提过、什么时候提的」固定下来。第二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是可罚事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第三步,起诉以后申请法院调取,同时主张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为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和及时提供病历的义务,拿不出来要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提醒:不要自己去病案室「抢」或者偷拍,那可能反过来被指扰乱秩序;也不要只口头提一次就算完,书面痕迹才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地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3怀疑病历被改过,该怎么固定证据?

三个动作,顺序不能乱:先复印,再封存,最后比对瑕疵。做完前两步,才谈得上「怀疑」;只凭感觉说病历被改,法庭上站不住。 第一步,尽快复印。复印要加盖证明印记、患者本人在场,最好当天就办,因为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是随时在写的,每过一天内容都可能变。 第二步,立即申请封存。封存要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可以封原件也可以封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还没写完的,先封已完成的部分,写完之后再封后续部分;医疗机构要开列封存清单,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这份清单是你手上最硬的时间证据,一定要拿到自己那一份。 第三步,比对形式瑕疵。重点看五处:纸张和印刷格式是否与同批病历一致;页码是否连续、有无跳号重号;签名笔迹与日期是否对得上(比如同一人同一时间在两个科室签字);护理记录与医嘱执行时间是否矛盾;电子病历的打印时间、修改痕迹、操作日志是否与纸质件一致。电子病历的修改留痕是可以申请调取的,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为什么值得花力气做这三步?因为法律给了你一条捷径:患者有损害,且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注意,这里是「推定过错」,不需要你再去证明医院「技术上做错了」。同时法律也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师法对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的医师,规定了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所以「病历被改」这件事,一旦坐实,它的价值远大于任何医学上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病历封存怎么封?封存以后还能启封吗?

封存的规矩写得很细,四句话记住:双方在场、清单签字、医院保管、三年为限。 先看怎么封。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又需要立刻封存的,对已完成部分先行封存,等病历按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部分封存——这一条是为了防止「一封存就把病历停写」。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再看能不能启封。两种情形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一是纠纷已经解决;二是病历封存满三年,患者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除此之外,启封同样要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以不要以为封了就永远动不了,三年这个时间点要记住。 除病历之外,还有一类更容易被忽略的封存对象:现场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封存、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如果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封存保留,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供血的血站派员到场。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家属只顾着封病历,把剩下的输液袋、药瓶、安瓿让护士「处理掉」了。药液和器具一旦没了,用药环节的争议就再也没法查。所以进医院的第一件事应当是:保留所有正在输注的液体和包装,拍照,然后要求共同封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5手术同意书签了字,医院就能免责吗?

不能。同意书是「告知过、同意了」的证据,不是「出了事不赔」的免责条款,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第一层,免责条款本身无效。合同里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医疗机构让你签的那张纸,即使写着「手术风险由患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与医院无关」,也不产生免责效力。 第二层,法律对免责情形是列举式的,只有三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除此之外,医院不能说「你自己签的字」。 第三层,签字只能证明告知到位,不能证明诊疗无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请注意「替代医疗方案」这五个字——只告诉你「必须手术、有风险」,却没说「还有保守治疗方案、还有另一种术式」,就是告知不充分,仍然构成过错。 第四层,紧急情况另有规则。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条是保护医院的,也是患者家属事后质疑「为什么不等我们签字」时的答案。 给家属的实操建议:签字之前把三件事问清并留下记录——有没有替代方案、最坏的结果是什么、发生概率大概多少;签字时不要在空白处签名;对告知过程可以录音。这些不是为难医生,而是把「告知是否充分」这个将来最容易扯皮的点提前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医疗损害鉴定由谁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选哪个?

两家都能做,法律地位平等,区别在于习惯和侧重。选择的关键不是「哪家更权威」,而是「你要证明什么」。 先看谁能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双方同意由调解委员会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责任比例承担——这一点很实用,意味着你胜诉的部分可以让对方分担。 再看鉴定意见必须写什么。四件事缺一不可: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第四项就是俗称的「原因力」,直接换算成赔偿比例。如果鉴定意见对这四项含糊其辞,你有权要求补充说明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实践中怎么选?司法鉴定机构多数由法医主导,擅长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程序上更接近诉讼习惯;医学会的鉴定由临床专家主导,对「诊疗是否符合规范」判断更专业。争议焦点是「手术操作有没有违规」的,医学会的结论往往更有说服力;焦点是「伤残几级、需要多少护理」的,司法鉴定机构更对口。 还有一条程序上的硬提醒:尽量不要自己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几乎必然以「未经共同委托、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异议,白白浪费一笔鉴定费和几个月时间。正确做法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或者在调解阶段由双方共同委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7打医疗官司要证明哪几件事?举证责任在谁身上?

医疗损害是一般过错责任,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这句话必须先说清,因为它决定了你要准备什么。 原告要证明四件事:一是存在诊疗关系,挂号单、住院病历首页、缴费记录、医保结算单都能证明;二是受到损害,包括伤残、器官功能受损、治疗周期延长、死亡;三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四是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看起来负担很重,但法律给了三处缓和,用好了实际难度会下降很多。第一处,推定过错。患者有损害,且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二处,病历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医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应当及时提供;拿不出完整病历,后果由医院承担。第三处,专业问题交给鉴定。过错和因果关系最终由鉴定意见确定,法院再按原因力比例划分责任,当事人不必自己「讲清医学原理」。 所以实务策略很清楚:把力气集中砸在「病历」和「告知」两个抓手上,而不是试图自己论证「手术做错了」。病历有瑕疵就主攻病历,告知不充分就主攻告知。 还有一点要提前想到:医疗损害案件周期长,鉴定往往要排队几个月,加上一审二审,两三年很常见。起诉前就要把证据一次性备齐,避免中途反复补材料拖长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8医院隐匿或者拒不提供病历,法院会怎么认定?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是医疗纠纷里最有力的一条规则,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条。 规则本身: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只要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注意「推定」两个字的后果——举证责任转移到医院身上,它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配套的是保管义务条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两条一前一后,构成了「你有义务保管、不保管就推定你有错」的闭环。 实务中「拒不提供」有几种常见变形,都要能识别:只提供部分病案、以「还在整理」为由无限拖延、要求患者先签「不再追究」才给复印、只给复印件不给盖章、电子病历只打印不导出。这些情形在诉讼中都可以主张按拒不提供处理,关键是你要有书面申请和送达凭证。 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可用: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投诉这条线不只是施压,它形成的调查材料在民事诉讼里同样能当证据用。 一句话总结:病历是医疗纠纷的战场,谁掌握病历谁主动;医院不给,法律替你推定它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9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该怎么选?

四条路,法律列举得很清楚: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加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四条可以走,但同一时间只能走一条有效的——已经起诉并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人民调解并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对行政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协商:最快,适合损害较轻、责任比较清楚、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的。但有两条限制要知道:协商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每方代表不超过五人。协商达成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赔付金额要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这句是条例原话,也是法院事后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时会看的一句。 人民调解:性价比最高的一条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并且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以为是「和稀泥」。 行政调解: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适合希望有行政机关介入、但不想打官司的情形。 诉讼:最慢,但能调取证据、能做鉴定、能强制执行,对责任争议大、赔偿金额高的案子几乎是必选项。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不必先走调解。 选择的实用口径:损害轻、责任清楚,协商;责任有争议但金额中等,人民调解加司法确认;涉及伤残死亡、金额大、医院不认错,直接起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尸检必须在多久内做?不做有什么后果?

四十八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这个时间窗口非常短,错过就基本无法补救。 程序要求: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后果条款是最要命的一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句话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如果医院提出尸检建议、家属拒绝,之后家属再主张「医院的过失导致死亡」,会因为死因无法查明而承担不利后果,很可能连因果关系这一关都过不去。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记住: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规定处理。这不是医院在威胁家属,是条例明文。 给家属的建议,直白一点:如果对死因有疑问,先同意尸检,再谈别的。尸检不是「同意解剖就是不孝」,它是唯一能固定死因的手段;不做,后面所有关于「治死了」的主张都会缺一块基石。反过来,如果确实决定不做,也要书面写清是家属自愿放弃并签字,避免日后被翻旧账。 另外提醒一句: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启封的规定、病历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医院没告知,是它的程序瑕疵,可以作为你主张的辅助理由。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11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责任比例怎么算?

赔偿项目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口径走,但医疗损害有两个特殊之处:要按「原因力」打折,还要扣除原发病自身的治疗费用。 先看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长期护理的,另有护理依赖费用;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或者待实际发生后再诉。 再看责任比例。这就是医疗损害最特殊的地方:鉴定意见会写明「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实务中通常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对应大致百分之百、七十上下、五十、三十上下、十到二十的赔偿比例。法院多数按这个比例乘以赔偿总额判决。所以「医院有没有过错」只是第一关,「过错占几成」才是决定赔多少钱的关键。 第三,原发病要扣除。患者本身疾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过错赔偿范围。举例:本来就需要截肢的糖尿病足,因为延误导致多截了一节,赔偿范围只是「多截的那一节」,不是全部。这个扣除在实务中争议最大,也是鉴定意见里「责任程度」要写清的原因。 第四,赔付金额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条例本身不另设标准。这意味着计算依据是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不是医疗事故那套较低的行政标准。 给当事人的建议:起诉时把赔偿清单列到项、列到元,附上票据和计算依据;护理费、误工费要提供收入证明和护理人数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漫天要价,按当地同类判决的量级提。清单清楚,调解和判决都会快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12在医院拉横幅、堵门、围堵医生,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会从「有理」变成「违法」,而且可能让自己的赔偿主张打折。这条线必须说清楚。 先看行政法规的态度: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注意这句「应当立即报案」——医院报警不是不讲情面,是条例规定的义务。 再看治安处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条文里明确写了「医疗」,医院属于典型适用场景。如果在医院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另有更重的条款可以适用。 刑事责任也不能忽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实务中最可惜的情形是:本来医院确实有过错,家属一闹,反而给了对方两个抗辩点——一是主张患方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责任;二是把谈判焦点从「赔多少」转到「先处理闹事」。 正确的做法是把力气放在程序上:书面申请复印和封存病历、书面投诉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调解、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四条路都比堵门有效,而且全程留痕,将来在法庭上都算你的证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3药品器械有缺陷、输血感染了病,该告医院还是告厂家?

两条路都可以走,法律把选择权交给了患者,不必先去分辨「到底是谁的错」。 核心条文: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就形成了「先行赔付加内部追偿」的结构:你先找最容易找到、最有赔付能力的那一方,它赔完之后自己去找真正的责任方算账。对患者来说,通常告医院更便利——医院在当地、有诊疗关系、病历也在它手上;而且医院对药品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很难完全撇清。 如果走产品责任这条路,还有一条并行的规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医院在这类案件里既可能是使用者,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者的一环。 输血感染有其特殊性,务必抓两件事:一是现场封存。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封存的血液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二是献血与用血的记录链条,从血站采血、检测、储存到医院交叉配血、输注,每一环都有记录,起诉后可以申请调取。 实操建议:起诉时把医院、生产者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血站能列的都列上,让法院在审理中分清责任,不要自己提前替他们做筛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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