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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与学校责任:10 个最常问的问题

孩子在学校被打伤、摔伤,学校要不要赔?校园欺凌里学校、打人者和家长各担什么责任?老师体罚辱骂学生怎么办?春游、运动会、军训出事故谁负责?上学放学路上出事算不算学校责任?学校与家长签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1孩子在学校被打伤、摔伤,学校一定要赔吗?

先给结论:不一定,要看孩子年龄和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不满八周岁是先推定学校有责、除非能证明尽责,八周岁以上则由受害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校园欺凌中,学校、打人者和家长各担什么责?

先给结论:打人者及其家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防控职责的另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侵权责任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由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直接伤人者和其监护人先赔,学校该管没管的部分补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老师体罚、辱骂学生,学校要担什么责?

先给结论:体罚、辱骂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老师和学校都可能要担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同样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如果体罚辱骂造成学生身体或精神损害,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情节严重的,教师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因故意伤害等承担刑事责任。家长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学校组织春游、运动会、军训出事故,谁负责?

先给结论:先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组织管理、安全教育、现场看护的职责。学校组织的春游、运动会、军训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学校对参加活动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事是因为学校安排不当、安全措施缺失、看护不到位,学校要担责;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损害由学生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学校可以不担责或者减轻责任。参加这类活动前,家长也要留意学校有没有做安全告知和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上学、放学路上出了事故,算不算学校的责任?

先给结论:一般不归学校管,学校只在有过错时才担责。上学、放学途中不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通常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一般由肇事方按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担责,比如校车安排不当、明知路况危险仍组织集中出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所以路上出事,首先要看事故本身是谁的过错,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走交通赔付;如果认为学校也有责任,再举证学校的具体过错来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家长该怎么取证、怎么索赔?

先给结论:及时就医固定伤情,再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张,证据是关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索赔时要围绕这些项目收集票据和证明。取证上,要保存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并及时向学校调取监控、保留事发经过的聊天记录和证人信息。先与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教育部门反映或者直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寄宿学校、培训机构里发生伤害,责任怎么分?

先给结论:寄宿、托管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同样要尽教育、管理职责,没尽到就要担责。无论是寄宿制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兴趣班,只要在管理期间对孩子负有照护义务,就适用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原则上担责,除非能证明尽到职责;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担责。寄宿情形还要看夜间看护、宿舍管理、值班安排是否到位。培训机构若存在场地安全隐患、超员、看护缺位,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学生之间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先给结论:主要由动手一方的监护人担责,学校有过错的按过错补充担责。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学生打闹致伤的,先由致害学生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如果事发时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平时安全教育缺失,学校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9学校收了保险费却没给孩子投保,出了事怎么办?

先给结论:学校收了钱没办成事属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家长把钱交给学校统一代办保险,双方形成委托或者代办关系,学校就负有按约定办理投保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学校收了费却没有实际投保,导致本可以由保险赔付的损失无法获赔,学校应当就这部分损失向家长赔偿。家长要做的,是保留缴费凭证、投保单据,向保险公司核实投保情况,再据此向学校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学校和家长签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先给结论:免除学校自身责任、加重家长负担的条款无效。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学校与家长签订所谓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概不负责之类的协议,本质上是预先免除学校对子女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即使家长签了字,学校该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免除,出了事故仍要按过错担责。当然,家长自愿、平等地就具体事项达成的合理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仍然有效。遇到一概免责的格式条款,家长可以直接主张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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