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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与住院: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原则上是自愿的,只有「严重精神障碍+伤害自身或有危险」和「严重精神障碍+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险」两种情形才能非自愿收治,而且两者的程序完全不同:前者要监护人同意,后者走再次诊断加医学鉴定。本专题按「能不能收—谁签字—不服怎么办—住院期间有什么权利—出了事谁赔」五条线拆解,把自愿出院、约束隔离的边界、病历查阅、通讯探视、就业入学保护、强制医疗程序逐条讲清,全部条文按现行《精神卫生法》与《刑事诉讼法》逐字照录。

1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是自愿还是强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收治?

原则是自愿,例外只有两种情形。这是整部《精神卫生法》最核心的一条,也是所有「被精神病」争议的起点。 第一层,原则。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本人不愿意住院,医疗机构不能收。这句话写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位置极重,很多人却不知道。 第二层,例外只有两种。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拆开看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严重精神障碍、已发生行为或有危险、落在上述两项之一。缺任何一个,都不能非自愿收治。 第三层,「危险」不等于事实。法律写的是「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不要求已经有既成损害。但「危险」必须有诊断结论和病情评估作支撑,不能凭家属一句「他最近脾气大」「他砸了个碗」就成立。 第四层,两类情形的后果不同,这点最容易混淆。属于第一项(伤害自身)的,须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才能收;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属于第二项(危害他人安全)的,患者或者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 第五层,送诊路径有三条。除本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诊断外,近亲属可以送诊;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诊;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此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送医诊断。注意最后这条——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法定送诊主体之一。 第六层,医院不能推。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送诊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及时出具结论。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其他科室医生、心理咨询师都无权下这个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2家人把病人送进医院,谁签字?监护人不同意能不能收?

分三种情形,取决于落在哪一条。签字人不同,能否收治也不同。 第一层,本人自愿住院的,本人签字,不需要监护人同意。这是最常见也最省事的一条路,但前提是本人有同意能力、且是自愿。 第二层,伤害自身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才能收;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此时签字人是监护人。与这个签字权对应的是一项反向权利——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第三层,危害他人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不以监护人同意为收治条件。患者或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也就是说,这一类型的出口不是「监护人点头」,而是「再次诊断加鉴定」。 第四层,谁有资格当监护人。一般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确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实务中最容易卡在「一大家子意见不一」——此时以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为准,不是谁声音大谁签,也不是谁交钱谁签。 第五层,没有监护人或找不到监护人怎么办。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医院不能以「没人签字」为由把人晾在走廊。 第六层,监护人拒绝签字要担什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签与不签都不是免责牌:签了要尽看护义务,不签要为后果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被收治后本人不服,怎么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只有一条法定通道,且只有三天,务必盯住起算日。 第一层,先分清类型。法定的「再次诊断加鉴定」通道,只给「危害他人安全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患者。伤害自身型没有这条通道,它的出口在监护人手上——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走错门会被直接退回。 第二层,时限。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三天,非常短,务必保留收到诊断结论的凭证,把起算日钉死。 第三层,谁来做再次诊断。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次诊断医师以外」这七个字是关键,等于从制度上排除了原班人马自我复核。 第四层,还能再往上走一步。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注意「自主委托」四个字——不需要医院同意,也不需要卫健部门批准。 第五层,结果怎么落地。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是硬性规定,没有裁量空间。反过来,如果结论表明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情形,监护人就应当同意住院;监护人阻碍或者患者擅自脱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措施。 第六层,等结果的这段时间不是空白。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按规范治疗」不等于「随便关」——病历必须如实记录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约束隔离情况,这段时间的记录日后就是核心证据。 第七层,医院不配合怎么办。拒绝对送诊的疑似患者作出诊断,或者对依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向卫健部门书面投诉是有效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4医院把没病的人关进去,能告吗?能赔多少?

能告,法律给了三层救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诉讼。关键是把「故意」和「违反诊断标准」这两个点分开打。 第一层,明确列举的赔偿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侵害患者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其他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层,「故意」二字要看清。第一项针对的是「明知没病还往里送」的人,通常是家属之间争夺财产、逼婚逼迁之类。家属基于误诊送医一般不落入这一项,但如果是医院违反诊断标准下了结论,另有专门的处罚。 第三层,医院侧的具体处罚。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这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并行,两条一起走。 第四层,赔什么。按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错误收治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层,举证怎么打。医疗损害原则上要证明过错与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但「是否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非自愿住院条件」本质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完全是医学判断——病历、诊断结论、病情评估、约束记录、知情同意书,缺一样都能成为攻击点。出院后第一时间依第四十七条查阅复制全部病历。 第六层,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不少人出院多年才想起来起诉,结果被时效卡住。起算点通常从出院之日或知道被错误诊断之日起,越早固定证据越好。 第七层,起诉主体。患者本人、监护人、近亲属都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案由通常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可能涉及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住院期间被绑、被关单间,合法吗?什么条件下允许?

合法,但门槛很高,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有一条绝对红线。 第一层,允许的条件。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拆开是四条: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有上述三类行为之一、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第二层,程序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注意是「实施后告知」,不是「可以一直不告诉」。 第三层,绝对红线。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句单列一款,是整条的重心。只要目的是惩罚而不是保护,无论程序多完整都违法。 第四层,怎么判断是保护还是惩罚。看四个痕迹:有没有医生开具的医嘱和明确的原因记载;有没有记录起止时间和定时松解;有没有相应的护理和观察记录;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比如其他办法明明可用却直接上束缚带)。没有医嘱、一绑一整天不松、只在「不听话」时才绑,这就不像保护性医疗措施了。 第五层,处罚有多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造成伤害的,还可依第七十八条主张赔偿。 第六层,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的: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为了让患者「安静点」「好管理」擅自加大镇静剂量,与违规约束同性质。 第七层,取证要点。依第四十七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约束、隔离措施必须如实记录),核对约束记录的时间与家属探视时看到的伤情是否吻合;保留伤痕照片、探视登记、在场人员姓名。约束记录和伤情对不上,就是最有力的突破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6自愿住院想出院能随时走吗?医院能不能拦?

能走,而且是「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法律没有给医院留评估后决定的余地。但前提是,你得先分清自己属于哪一类住院。 第一层,自愿住院的,随时可走。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应当」二字不是「可以」,医院没有拒绝权。 第二层,医院认为不宜出院怎么办。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注意医院能做的只有三件事:告知理由、记录过程、提出医学建议。它不能签「不同意出院」。 第三层,伤害自身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出口在监护人。对这类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程序同上。反过来说,患者本人要求出院仍需监护人点头,因为当初收治就是以监护人同意为前提的。 第四层,危害他人型(第二款第二项)走的是另一套。对这类患者,法律没有给「随时要求出院」的权利,出口是医院的评估义务: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并且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五层,出院手续。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医院不能拿「手续没办完」当继续留置的理由。 第六层,被拖着不放,三步走。第一步,书面提出出院要求(留存签收或邮寄凭证),要求医院出具书面答复并写明不宜出院的理由;第二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直接援引第七十四条——对依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分责任人员并可责令其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第三步,直接起诉,主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依第七十八条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7病房里能不能打电话、见家属?探视被拒怎么办?

原则上都能,限制的空间非常窄,而且必须是「暂时性」。 第一层,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通讯包括打电话、通信、使用手机,会见包括家属和朋友探视。 第二层,例外很窄。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暂时性」三个字是核心——不能整个住院期间没收手机,也不能长期一律停探视。 第三层,什么算「急性发病期」。这要有病历记载和医嘱支撑,不能由护士在门口口头认定。患者家属可以要求查看病历中关于急性发病期的记载、限制探视的医嘱和时间范围。拿不出来,就是无依据限制。 第四层,处罚力度不小。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五层,被拒探视怎么处理。① 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哪一天、哪位医师判断进入急性发病期、限制到什么时间);② 记录拒绝的时间、人员、原话,能录音就录音;③ 向医院医务科书面投诉;④ 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⑤ 情况紧急(患者病危、家属病危、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安全事项)可以报警,或直接起诉主张侵害人身权益。 第六层,还有一条配套权利很好用。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患者查阅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拒绝探视又说不清理由的,就用查病历反推——病历里没有「急性发病期」和「限制探视」的记载,限制就站不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8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历,本人和家属能不能查、能不能复印?

能,两个主体都有权。但法律给患者留了一个例外,这个例外不能拿来挡家属。 第一层,谁可以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主体写得很清楚:患者本人、监护人。医院以「只有直系亲属才能查」「必须本人来」为由拒绝监护人,是错的。 第二层,唯一的例外。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请注意这半句的主语只有「患者」——法律没有把监护人写进这个例外里。医院拿「对患者不利」来拒绝监护人,属于错用条款。 第三层,病历里必须记什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约束、隔离必须记,这是查违规最直接的入口。 第四层,保存期限。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这一条极重要——出院十年、二十年后回去查,医院仍有法定保存义务,不能说「早就销毁了」。 第五层,反向的隐私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医院把病历给单位人事看、给无关第三方看,同样构成侵权,可依第七十八条主张赔偿。 第六层,被拒怎么办。书面申请,把要复印的范围写具体:入院记录、病程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约束隔离记录、诊断结论、病情评估、知情同意书。要求书面答复并注明拒绝理由。仍拒绝的,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或者依第八十二条提起诉讼——患者、监护人、近亲属都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9精神障碍患者打人、砸东西,谁赔?监护人担什么责任?

先看民事行为能力,再看监护人有没有过错,两条线一起算。 第一层,基本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不是「有病就一分不赔」,也不是「一律监护人全赔」。 第二层,间歇性精神病人清醒时打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情形要看他平时是否遵医嘱服药、是否明知风险仍饮酒用药。 第三层,精神卫生法有一条专门的责任条款。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医生说要住院,家属不肯」这个决定本身,会成为监护人担责的理由。 第四层,赔哪些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层,监护人还有别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遗弃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依第七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第六层,受害人怎么取证。① 立即报警,要受案回执,固定现场和伤情;② 做伤情鉴定,轻伤以上可能涉刑;③ 查两件事:患者是否已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监护人是否曾被建议住院——这两项直接决定监护人有无过错;④ 起诉时把患者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精神障碍患者犯事不用负刑事责任吗?强制医疗是什么、关多久?

不是「有病就免刑」,要看作案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且必须走法定鉴定程序。强制医疗是另一套程序,由法院决定,可以解除。 第一层,不是一律不负责任。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取决于行为时是否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医院的诊断书不等于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层,强制医疗的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四个条件: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第三层,谁来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层,多久能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五层,不服怎么办。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注意是「复议」不是「上诉」,期限和程序不同,别搞错。 第六层,还有监督渠道。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发现长期不做评估、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第七层,一个衔接条款要记住。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精神障碍不是「免罚金牌」,而是要看行为时的能力和法定程序——程序没走、鉴定没做,谈免责都是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11单位、学校知道有精神病史就辞退、退学,合法吗?

通常不合法。法律把教育、劳动权益与人格尊严并列保护,还专门给用人单位设了义务。 第一层,法律明确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不是倡导性条款,是权利宣示。 第二层,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也不是「视情况」。 第三层,保密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单位把员工病史当谈资传播、在群里转发,构成侵权。 第四层,教育这一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学校以「有精神病史」为由拒收、劝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缺乏法律依据。 第五层,被辞退怎么打。① 固定解除理由——解除通知、聊天记录、录音、社保减员记录,重点是有没有留下「因为精神病」的痕迹;② 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以患精神障碍为由直接解除,通常找不到法定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赔偿金;③ 走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④ 涉及泄露病史、公开羞辱的,另可主张人格权侵权,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层,一个现实提醒,别把话说满。特定岗位有法定健康要求——驾驶、高空作业、特种作业、公务员部分职位,这些要求不构成歧视,因为标准来自法律法规而不是单位好恶。区分标准只有一条:岗位是否有法定健康要求,而不是单位想不想要。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包括用人单位和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2心理咨询师能不能看病、开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差在哪?

三件事权限完全不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越界就是违法,而且还挺容易识别。 第一层,诊断权只属于一类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其他科室医生都不能下精神障碍的诊断结论。 第二层,心理治疗有场所限制。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所以「心理治疗师给你开药」「心理治疗师诊断你得了抑郁症」,两个都是越界。 第三层,心理咨询的边界。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可以做情绪疏导、关系调适、成长陪伴,但不能做治疗,更不能做诊断。 第四层,罚则写得很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层,怎么挑靠谱的机构。问三个问题就够:① 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治疗必须在医疗机构内);② 做诊断的人是不是精神科执业医师(看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③ 开药的有没有处方权。三个都答不上来,它就不是医疗机构,只能做咨询。 第六层,遇到越界怎么处理。保留宣传材料、收费凭证、聊天记录、处方或「诊断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前者管医疗行为,后者管虚假宣传和营业执照),造成损害的另可依第七十六条主张民事赔偿。特别提醒:网上那些「三分钟测出抑郁症」「疗程包好」的,基本都踩在这条线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13精神障碍患者得了别的病,医院能不能拒收?

不能。法律专门写了一条,堵的就是「查出精神病史就不给治」。 第一层,明文禁止。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关键词是「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超出本院诊疗能力的转诊是允许的,但必须说清转往何处、办好转诊手续、不能把人推出门了事。 第二层,为什么这条特别重要。实务中大量出现「查出精神分裂症病史,手术排期被取消」「精神科病房不收内科急症」「口腔科说不敢看」。这条直接堵住了以精神病史为由的整体拒诊。 第三层,配套的告知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精神障碍患者不等于「不能告知」——能不能告知要看其当时的辨认能力,不能一概推到家属身上。 第四层,被拒怎么处理。① 要求出具书面拒绝理由,看清写的是「不属于本院诊疗范围」还是别的;② 如果理由实质是「患者有精神病史」,直接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③ 因拒收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的,可依第七十八条主张赔偿——「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正是兜底项;④ 情况紧急先就近急诊,事后再追责,不要为了讨说法耽误救治。 第五层,还有一条兜底。患者的医疗权益与教育、劳动、获得物质帮助并列受法律保护,医院不能因为「精神科风险高、容易起纠纷」就对这类患者整体关门。 第六层,取证要点。把「拒绝」这句话固定下来:挂号被拒的截图、门诊病历上的记载、转诊单、录音、在场人员姓名。口头拒绝最难举证,尽量让对方在系统里留痕——这也是为什么第一步一定要「要求书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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