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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与异常反应补偿: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是法定义务,政府免费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自费。国家对疫苗实行全程电子追溯,接种记录须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七项信息可查可追。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偿费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补偿与赔偿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前者是无过错的风险分担,后者以质量缺陷或操作违规为前提。本专题按「分类—接种程序—报告诊断—鉴定—补偿—赔偿」六段编排,条文按《疫苗管理法》逐字照录。

1疫苗分几类?哪些是必须打的、哪些是自愿打的?

两类,法律上区别很大:一类是义务,一类是自愿。这个区分决定了钱谁出、出事之后补偿谁给。 第一层,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法律定义是: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三个来源:国家确定的、省级增加的、应急或群体性接种使用的。 第二层,非免疫规划疫苗。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流感疫苗、HPV 疫苗、狂犬病疫苗、肺炎球菌疫苗等多数属于这一类(部分地区已将个别品种纳入免费或补贴范围,以当地公布为准)。 第三层,钱的差别。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费,或者由医保、商业保险部分承担。这个差别还会延伸到异常反应补偿——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第四层,义务这一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这是「义务」,不是「建议」,也不是「看情况」。 第五层,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注意后果只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有罚款——这一点常被误传成「不打疫苗要罚款几千元」,属于误读。 第六层,一个权利别忘了。政府免费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接种点收「接种服务费」「耗材费」又开不出正规票据,可以直接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医保部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接种前医生必须告诉我什么?签的「知情同意书」有什么用?

六件事必须告诉你,一件必须问你,全部要如实记录。这是法定程序,不是服务态度问题。 第一层,告知义务。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六项内容: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留观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层,你也有如实告知义务。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隐瞒发热、过敏史、免疫缺陷、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可能直接影响责任划分——这是双向义务,不是只约束医生。 第三层,有禁忌怎么办。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正确做法是「提出医学建议 + 记录」,不是一句「不能打」就把人打发走。这段时间的记录,日后是可以调取的。 第四层,接种前的「三查七对」。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这一段是日后追责最硬的依据——每一项都能倒查。 第五层,留观不是形式。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所以留观三十分钟别急着走:出问题现场能立刻处置,证据也最完整。 第六层,记录要留痕,而且你能查。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这七项信息,决定了出事之后能不能查清是哪一支疫苗。签字之前,把「品名、批号、有效期」这三项看清楚,是最省力的自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3打完疫苗发烧、红肿、过敏,算异常反应吗?怎么判断?

不一定。法律上要严格区分:一般反应、异常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接种事故,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第一层,法律用的概念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注意「疑似」两个字——先按疑似进入程序,再通过调查诊断定性。 第二层,法律给的功能性描述。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关键在「不能排除」——这是对受种者有利的一条,查不清时按异常反应对待。 第三层,五种常见定性。一般反应(发热、局部红肿、硬结),通常不需要补偿,对症处理即可;异常反应(严重过敏、无菌性脓肿等),走补偿;偶合症(接种时正处于某疾病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发病),理论上不属于异常反应,但实务中「不能排除」的情形不少;心因性反应(群体性癔症),不属于异常反应;接种事故(操作差错、疫苗质量不合格),走赔偿而不是补偿。 第四层,为什么定性这么重要。定性决定钱从哪儿出:异常反应走补偿(免疫规划疫苗由省级财政,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不合格走赔偿(上市许可持有人);接种操作违规造成损害走赔偿(接种单位或疾控机构)。选错路径,可能一分钱拿不到。 第五层,你该怎么主张。不要自己去定性,也不要只听接种点一句「这是正常反应」。正确做法是书面向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控机构提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要求组织调查诊断,并把结论书面告知你。这一步启动的是法定程序,后面所有权利都由此展开。 第六层,留证。接种证、接种记录、疫苗批号(记录里必须有最小包装单位识别信息)、就诊病历、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全部留好。如果是群体性事件(同一批号多人出现类似症状),尽快联合其他受种者一起报告,调查力度会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4怀疑是异常反应,怎么报告、谁来调查诊断?

三级:报告—调查诊断—告知结论。启动权在受种方手上,第一步一定要主动提。 第一层,报告与诊断。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义务主体是疾控机构,但触发靠接种单位上报或者受种方提出。 第二层,谁组织。一般情形由疾控机构组织调查、诊断。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也就是说,严重后果或者群体性事件,处理级别自动升高。 第三层,时间。法律要求「及时报告」并「将结论告知」,没有写统一的调查诊断期限。实务中可以向受理单位书面要求告知处理时限,并保留受理凭证;拖得过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 第四层,调查诊断要哪些材料。接种记录(品种、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人员)、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记录、受种者既往健康状况和过敏史、发病时间与临床表现、就诊病历和检验结果。其中接种记录和温度记录由接种单位保存,你有权要求调取。 第五层,结论必须书面。条文明确要求「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通知不算,可以要求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这份书面结论是后续申请鉴定、申请补偿的基础材料,没有它寸步难行。 第六层,不配合怎么办。接种单位或疾控机构不组织调查、不出具结论的,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涉及疫苗质量的,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两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写在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里,找准对象很关键——找错门,会白白耗掉几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对调查诊断结论不服怎么办?能申请鉴定吗?

能。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这是打破僵局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层,法律依据。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用的是「可以」——不是必经程序,但涉及死亡、严重残疾的案子,几乎都要走这一步。 第二层,和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区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专门办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库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上更侧重「与接种的关联性」。所以别拿医疗事故鉴定的思路去套,否则申请书写错方向,会被退回重来。 第三层,谁申请、向谁申请。一般由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受理机构通常是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医学会(依鉴定办法)。申请书要写清:受种者信息、接种情况、损害后果、争议焦点——是对「是否属于异常反应」有争议,还是对「损害程度」有争议,两者举证重点不同。 第四层,要准备什么。完整的接种记录、调查诊断结论、全部病历资料、检验和影像报告、专家门诊记录。特别要准备「时间关联」的证据:接种日期、症状出现日期、首次就诊日期,一条清晰的时间线往往比一叠检查单更有说服力。 第五层,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是认定是否属于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补偿金额计算的基础。对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但要有具体理由——程序违法、依据不足、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等,笼统说「我不服」不会被采纳。 第六层,费用与风险要先算。鉴定通常需要预交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责任比例分担。启动前建议先算一笔账:损害程度、可能的补偿金额、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损害轻微的,协商可能更划算;涉及死亡、严重残疾的,鉴定几乎是必经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6异常反应补偿怎么算?谁来出钱?两类疫苗有区别吗?

有区别,而且是关键区别:免疫规划疫苗由省级财政出,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出。 第一层,制度定位。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用的是「制度」,不是「救济」「补助」——用词本身说明了性质:这是法定的、常态化的安排,不是临时救助。 第二层,补偿范围。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注意「目录管理」——哪些损害、补多少,有专门目录,既不是漫天要价,也不是对方随口定。 第三层,钱从哪儿来(核心区别)。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所以:打免费疫苗出问题找政府(省级财政),打自费疫苗出问题找企业。 第四层,还有第三条路。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除了法定补偿,还要看有没有商业保险覆盖——部分地方已推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赔付可能更快。 第五层,怎么申请。路径一般是:取得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向接种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提出补偿申请 → 按省级办法核算 → 签订补偿协议 → 支付。各省办法不同(补偿项目、基数、上限差别很大),必须查本省的规定,别照搬外省的案例算数。 第六层,两个实务提醒。一是补偿协议签之前看清条款,尤其是「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这类表述——签了之后再主张后续治疗费会非常困难,必要时先咨询律师再签;二是补偿不影响其他权利,如果同时存在接种单位操作过错或者疫苗质量缺陷,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7补偿和赔偿是一回事吗?什么情况下能要求赔偿而不是补偿?

不是一回事,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补偿是无过错的风险分担,赔偿是有过错的侵权责任。选错路径,可能白跑一趟。 第一层,补偿的性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前提是「属于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疫苗合格、操作规范、各方都没有过错,仍然发生了损害。这种情况下谈的不是「谁错了」,而是「这个风险由谁分担」。所以叫「补偿」,不叫「赔偿」。 第二层,赔偿的性质。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句都是「赔偿」,前提是有质量缺陷或者操作违规。 第三层,两条可以并存。同一个案子可能既有异常反应的因素,又有操作违规的因素——比如接种前未询问禁忌、未按规范留观、疫苗储存温度超标。这时候可以同时主张,由调查、鉴定分清比例。 第四层,赔偿的责任主体可以选。按民法典,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偿。这条给了受种方选择权——就近起诉接种单位,往往更方便。 第五层,赔的项目不同。补偿按目录和省级办法核算,通常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赔偿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赔偿通常高于补偿,但举证责任也更重。 第六层,怎么选。先看调查诊断结论怎么定性:定「异常反应」走补偿;定「接种事故」或「疫苗质量不合格」走赔偿;定性模糊、或者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先申请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选路径。不要一开始就两条都提,容易被对方以「性质不清」为由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8疫苗质量有问题(假疫苗、劣疫苗),能赔多少?

要赔,而且罚得极重:行政罚款可达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货值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第一层,民事赔偿。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句是请求权基础,责任主体明确是上市许可持有人,不是接种单位。 第二层,也可以告接种单位。按民法典,因药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偿。所以就近起诉接种单位是可行的,它会去找企业追偿。 第三层,行政罚款有多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层,注意「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这意味着即使只生产了很小的量,罚款基数也按五十万元算——十五倍到五十倍,就是七百五十万到两千五百万元。这是把「违法成本远高于收益」直接写进了条文。 第五层,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作为受种方,发现同批号多人出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并要求封存该批次疫苗。 第六层,取证关键。疫苗批号(接种记录里必须有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剩余疫苗或包装、接种时间、发病时间、就诊记录,这五项决定了能不能锁定「同一批次」。群体性事件中,联合其他受种者一起主张,效果远好于单打独斗——因为「同一批号」这个事实一旦成立,举证难度会大幅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9接种单位操作违规(打错针、超量、过期疫苗)造成损害,谁负责?

接种单位赔,疾控机构也可能赔。前提是「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第一层,法条原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个「违反」对象并列:工作规范、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第二层,什么算操作违规。打错疫苗、打错剂次、超量接种、接种部位或途径错误、使用过期疫苗、未按规定核查禁忌、未按规定留观、疫苗冷链断链(储存运输温度超标)。每一条都能在第四十五条的「三查七对」里找到对应,指控时要具体到某一项。 第三层,举证怎么分。受种方要证明接种事实、损害后果、时间关联;接种单位要拿出完整的接种记录、温度记录、告知和询问记录来证明自己没违规。所以「要求调取接种记录和冷链温度记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第四层,有追溯系统可用。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这意味着每一支疫苗都能查到流向和温度,想赖掉很难。 第五层,赔偿项目。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异常反应补偿相比,赔偿项目更全、金额通常更高。 第六层,维权路径。① 书面向接种单位提出,要求出具书面说明并封存相关记录;② 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管接种单位),涉及疫苗质量的向药品监管部门反映;③ 协商不成起诉,被告可以列接种单位,也可以列疾控机构,视违规环节而定;④ 时效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10孩子不打免疫规划疫苗,会不会影响入学?

会有影响,但不是「不打就罚钱」,而是「不打要补种」。这一条被误传得最厉害。 第一层,义务的定性。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用的是「应当」,属法定义务。 第二层,不履行的后果。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注意:只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有罚款。网上流传的「不打疫苗罚款几千元」,在疫苗管理法里找不到依据。 第三层,入学的实际影响。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学校的法定动作是「查验 + 报告」,不是「拒绝入学」。 第四层,实务中的处理。多数地方的做法是:入学时查验,发现漏种的发补种通知,允许先入学、限期补种。以「未接种」为由拒绝入学、劝退,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真遇到,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要求学校出具书面拒绝理由。 第五层,什么情况可以不接种。有接种禁忌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种禁忌证明,不属于「未依法保证按时接种」,学校应当按证明处理,不能一刀切要求接种。 第六层,接种证怎么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所以搬家、外出务工带孩子走,在当地接种点就能续种,不用专程回老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11接种记录能查吗?查不到怎么办?接种证丢了怎么补?

能查,法律明确要求「可追溯、可查询」,而且保存期限有底线。接种证丢了也有办法。 第一层,记录内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七项信息,缺一项都算记录不完整。 第二层,保存期限。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不少于五年」是底线,实务中多数地方保存更久,电子记录长期留存。所以十年前打过的疫苗,多数地方还能查到。 第三层,怎么查。三条路:接种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询纸质或系统记录;当地疾控中心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部分省份已开通线上查询(政务服务平台、当地疾控公众号)。跨省接种的记录通过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归集,可能需要几天时间,别急着说「查不到」。 第四层,接种证丢了怎么办。到原接种单位申请补办或者开具接种证明。系统里有记录就能补;如果原接种单位撤并,找承接其业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县级疾控中心。办理时带上户口本、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 第五层,查不到记录怎么办。先要求接种单位书面说明「查无记录」的原因;同时收集间接证据——入托入学查验记录、学校体检表、自费疫苗的缴费记录、当时的病历。这些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入学查验、出国留学、异常反应索赔中同样有效。 第六层,为什么这件事值得上心。一旦发生疑似异常反应,接种记录是启动调查、认定批号、申请补偿的第一块砖。没有记录,后面全部卡住。所以建议:每次接种后拍一张接种证内页照片存在手机里,成本极低,作用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12网上传疫苗谣言、去接种点闹事,会有什么后果?

两条都可能被处罚,而且传播媒介的责任也写进了法条。但这条不是「不许质疑」,边界要说清。 第一层,治安处罚。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寻衅滋事」包括在接种点吵闹、堵门、打砸、辱骂医务人员、扰乱接种秩序等。 第二层,传播媒介的责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自媒体账号也在「互联网站等」的范围之内。 第三层,这条不是「不许质疑」。立法目的是禁止「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是禁止反映真实问题。有真实接种记录、有诊断结论、有具体诉求的维权,受法律保护。区别在于三点:说的是不是事实、有没有证据、指向是不是具体。 第四层,正确的表达方式。① 有问题先向接种单位、县级疾控中心书面提出,要求调查诊断;② 向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③ 通过 12345 反映;④ 起诉。这四条都是法定渠道,走这些渠道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五层,反过来,受种方的权利也要保护。法律明确要求疾控机构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将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也明确了补偿制度。如果部门不履职,可以投诉、可以复议、可以起诉——这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与「散布虚假信息」是两回事。 第六层,一个现实提醒。情绪化的表达风险很高,比如在群里说「这个批次疫苗打死人」却没有依据;有依据的表达则安全且有效,比如「我家孩子某月某日接种某批号疫苗,某日出现某症状,已向某机构报告,现要求……」同样的诉求,表达方式决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3打了疫苗后出现严重疾病,怎么取证、告谁、时效多久?

三步:先固定证据,再定性,最后选路径。时效三年,别拖。 第一层,第一时间做什么。① 保留接种证、接种记录(拍内页)、缴费凭证;② 向接种单位书面要求封存接种记录、疫苗批号和冷链温度记录;③ 就诊时明确告知医生「近期接种过某疫苗、批号多少」,让病历里留下这句话——这一句往往决定因果关系能不能建立;④ 所有检查报告、影像资料、住院病历全部复印留存。 第二层,启动法定程序。书面向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控机构提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要求组织调查诊断,并将结论书面告知。这是所有后续权利的起点,没有这份书面结论,补偿和鉴定都无从谈起。 第三层,定性。拿到调查诊断结论后看三种可能:属于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走补偿;属于接种事故(操作违规)的,走赔偿,告接种单位或疾控机构;属于疫苗质量缺陷的,走赔偿,告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以告接种单位,由其追偿)。 第四层,告谁。异常反应补偿是向接种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申请,不是起诉;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接种单位、疾控机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按民法典,因药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第五层,时效。民事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这类案件的难点是「知道」的时间点——损害可能延迟出现,因果关系可能多年后才被认识。起算点要结合具体案情主张,但准备工作越早越好。 第六层,现实建议。这类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启动鉴定前把材料整理成一条清晰的时间线:接种日期—症状出现日期—首次就诊日期—诊断结论日期—报告日期。时间线清楚,鉴定和诉讼都会顺很多。同时别忘了查有没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覆盖,那是一条更快的赔付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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