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疫苗哪些免费、接种证怎么用、出现异常反应怎么办——搜这三个问题的,多半是家长:孩子要入托入学了,学校要查接种证;或者刚打完疫苗出现发热、红肿,担心是不是异常反应、能不能要补偿;也有成年人问,那些自费疫苗到底该不该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共 115 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章「预防」共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条),是整部法里最长的一章。本文讲前七条,也就是从环境卫生、病媒生物控制,到免疫规划、疾控机构职责、医疗机构院感防控这一条主线——这是「防」字落地的第一层。
需要说明:疫苗的具体管理规则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共 100 条),传染病防治法只在第二十四条做了衔接(免疫规划制度、接种证、紧急使用)。本文两部分都涉及,但以传染病防治法条文为主线。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免疫规划是「制度」,不是「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免费的义务主体是政府。
- 国家免疫规划由国务院疾控部门制定,省级可以在执行时增加种类,但要报备案并公布。
- 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定制度: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监护人、学校、托育机构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种。
- 紧急使用疫苗有专门依据: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依《疫苗管理法》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 疾控机构九项职责是封闭清单,包括监测、流调、检验检测、免疫规划实施、健康教育、指导培训、指导重点场所、基础与应用研究。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专门科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预防工作——这是硬性组织要求。
- 院感防控有四层要求:基本标准与建筑设计、服务流程;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置。
- 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必须销毁,「重复使用」在法律上是明确禁止的。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状况,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城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置场以及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预防接种,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并公布。
-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托育机构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二)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八)指导医疗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九)开展传染病防治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患者健康监测以及城乡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指导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医疗机构感染的要求,降低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的风险。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加强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二、免疫规划:四个层面
第二十四条四款,对应四个层面:免费、目录、接种证、紧急使用。
| 制度要件 | 具体内容 | 责任主体 | 条文依据 |
|---|---|---|---|
| 免费提供要件 |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 政府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目录制定要件 | 国家免疫规划由国务院疾控部门制定 | 国务院疾控部门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省级增补要件 | 省级可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备案并公布 | 省级人民政府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接种证要件 |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 国家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协同义务要件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监护人、学校、托育机构相互配合 | 五方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紧急使用要件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可紧急使用疫苗 | 依疫苗管理法 |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第一层,免费。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注意「居民」,不限于户籍人口,也不限于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目前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十余种。
第二层,目录谁定。 国家免疫规划由国务院疾控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省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注意是「增加」,不是「减少」或「替换」。增加后要报国务院疾控部门备案并公布。
实践中的例子:部分省份把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纳入地方免疫规划(对特定人群免费),依据就是这一款。所以看到「某省免费打某疫苗」,不要以为全国都免费。
第三层,接种证。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可追溯:每一针的记录都在证上,入托入学要查验,出境留学要用。
条文还规定了五方配合义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托育机构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五个主体各有角色:医疗机构负责接种、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指导、监护人有送种义务、学校与托育机构有查验配合义务。所以「学校要求交接种证」不是学校自己加码,是法定义务链条的一环。
第四层,紧急使用。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疫苗。」
三个限定:情形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依据是疫苗管理法;范围与期限都有限制。
这一款是本次修订保留并强化的条款——它把紧急使用疫苗的合法性基础明确指向疫苗管理法的专门程序,避免在实践中被泛化使用。
三、第二十五条:疾控机构的九项职责
九项职责可以归成四组:
组一,规划与技术方案(第(一)项)。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二,监测与调查(第(二)(三)(四)项)。 组织监测、收集分析报告信息、预测趋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组三,预防实施(第(五)(六)项)。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咨询。
组四,指导与研究(第(七)(八)(九)项)。 指导培训下级机构;指导医疗机构与重点场所(学校、托育、养老、康复、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救助管理、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开展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卫生评价。
第(八)项列举的「重点场所」有 12 类,这个清单在后面反复出现(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是传染病预防的重点对象。它的立法逻辑是:这些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或者人员脆弱,一旦发生传播后果严重。
第二款、第三款还分了层级:国家、省级疾控机构侧重监测预测、病原学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基础研究;设区的市级、县级侧重规划与技术方案的落实、免疫与消毒组织实施、监测报告、流调与常见病原检测。这是「上级做研究、下级做落地」的分工。
四、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的组织义务
这一条是「有没有人管」的问题,看似行政要求,实际是责任落点。
第一款针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三件事——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三个要点:
「专门科室」意味着不能挂在某个科室下面兼管。实践中通常是「医院感染管理科」或者「公共卫生科」。
「指定专门人员」是人的要求,与科室要求并列。
「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这一项超出了医院围墙,涉及医院对口的社区、基层的预防工作。这是「医防协同」的具体体现。
第二款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当有专门科室或者指定人员,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六项工作——本院预防控制、责任区域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疫情报告、患者健康监测、城乡社区防控指导。
基层承担的事项更多、更贴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疫情期间社区医院要负责居家观察、健康监测——法定职责在这里。
五、第二十七条:院感防控的四层要求
院感(医疗机构感染)是传染病防治中最容易出事的环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八)项对「医疗机构感染」给了定义: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机构内发生和获得后离开才发生的,但不包括进入机构前已开始或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工作人员在机构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疗机构感染。
第二十七条三款,对应四层要求:
第一层,设施与流程(第一款)。 基本标准、建筑设计、服务流程要符合预防院感的要求。这一层是硬件与设计,比如发热门诊的独立通道、三区两通道布局、通风系统。
第二层,制度与规范(第二款前段)。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
第三层,过程管理(第二款后段)。 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置。
第四层,器械管理(第三款)。 按规定消毒或者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第四层值得单独强调。「一次性使用」的核心是「用后销毁」,不是「用后清洗 reuse」。第一百零四条最后一款还做了责任衔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消毒灭菌、或者一次性器械使用后未销毁而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不在本法处罚。
对患者的实际意义:如果怀疑因医疗器械消毒不严导致感染,可以查三件事——器械的消毒记录、一次性器械的使用记录、院感监测数据。这类纠纷的证据收集路径见 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要收集哪些证据?。
六、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这一层常被忽略
这三条是「预防」的最外层——环境。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健康管理。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法律地位在这里。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设施。 三款:
第一款,地方各级政府有计划建设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置。城市按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置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农村逐步改造厕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确定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提高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回应的是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激增、处置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注意责任层级:收集处置能力建设在县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在市级。
第二十三条,病媒生物控制。 分两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指导组织控制和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草原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指导监督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车站、港口、机场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病媒生物」的定义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七)项: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蚤类等。
七、异常反应:本法不管,但有专门通道
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能不能赔偿、怎么申请——这个问题本法没有答案,依据在《疫苗管理法》与国家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规定里。
基本框架是这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这类情形走的是补偿制度(不是赔偿),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按目录和标准补偿。
如果属于疫苗质量问题或者接种差错(有过错),则走赔偿路径(医疗损害责任或者产品责任),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两条路径的区别很重要:补偿不问过错、按标准给付;赔偿要证明过错、按实际损失计算。
站内有两篇专门讲这个:打疫苗出现异常反应,能要求赔偿吗?、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怎么申请。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不等于「强制」。 本法规定的是政府免费提供与接种证制度,没有规定「不接种要处罚」。但部分疫苗在特定场景有接种要求(比如入境某些国家的黄热病疫苗),以及学校、托育机构的查验制度——那是教育、卫生领域的规定,不是本法的罚则。
第二,省级增补只增不减。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不是「调整」或「删减」。国家免疫规划的删除权在国务院疾控部门。
第三,疾控机构的九项职责不产生个人请求权。 第二十五条是职责清单,个人不能直接依此要求疾控机构提供某项服务;具体服务的申请路径要看各专项规定。
第四,院感责任的追究分两条线。 行政责任按第一百零四条(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暂停执业六个月至一年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民事赔偿按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及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或者医疗事故相关罪名。
第五,本文不涉及疫情控制与医疗救治。 隔离、紧急措施在第四章;发热门诊、预检分诊、转诊在第五章,另有专篇。
第六,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接种行为、院感事件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疫苗种类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现行公布为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与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